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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行检察工作中民间借贷申诉案件的审查重点

2013-12-29孟庆张栋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2期

伴随民间金融交往的活跃,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明显增多,不服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结果而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的案件数量也显著提高。总的来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问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即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根据我们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中,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是否存在证明借贷关系的书面文书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民间借贷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比较松散。鉴于证据种类的特性和证明力度,在受理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申诉案件中是否存在借条等书面文件。如果具备,应进一步针对关键要素以及文字表述方式仔细对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书面文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不具备书面文件,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慎重对待,既不无谓地对客观事实作彻底发掘,也不可断然否定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二、审查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利息判定是否正确

不少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证据不足,部分重要事实不可避免地难以查清,但该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又产生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严格依照关于借款合同的实体法规范、民诉法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在当事人双方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诉讼风险。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尤其要注重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资金是否已经支付以及借款是否已经归还等几个环节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现实诉讼中,有的案件中对存在多重借贷关系认识不清导致举证责分配错误,还有个别案件回避举证责任分配,对无法查明的关键事实不予认定、不作裁判,要求当事人有新证据之后另行起诉。这些情况都是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的,是否存在这些情形在审查过程中都应查明。此外,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利息的偿还问题上,应当坚持合同法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即不得主张偿还利息,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判决偿还利息。但是,未约定利益也未必一定不偿还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必须偿还迟延利息。然而,必须对民间借贷约定利息与迟延偿还利息进行区分辨别,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审查民间借贷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多为个人借贷,个人处于婚姻关系之中为常态,因而,民间借贷关系又常牵涉到夫妻财产关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依据婚姻法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机关证明予以判断。在申诉案件审查过程中,首先应审查是当事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实践中曾发生由于法院对婚姻存续期间审查不清,错误判决债务人的原配偶承担离婚后借贷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其次,即使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还应仔细审查究竟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此同样存在关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四、审查是否存在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违法犯罪的行为

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促进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增加货币持有人的资产收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如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高利贷事实、虚构借贷形式侵害第三人利益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更将触及刑事法律,构成相关犯罪。这种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普遍较强,从单个书面证据或者单方当事人陈述难以查明认定,正因如此,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承办人员更应提高发现识别能力。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综合所有证据对案件加以评判,对明显违背社会交往习惯以及证据之间存在非正常矛盾的情形要加强警惕。发现存在重大违法犯罪嫌疑,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强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提升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对违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