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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审前拘留刍议

2013-12-29张鸿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2期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拘留一般适用于刑事判决未发生效力特别是庭审之前,大陆法系及欧美法系据此分别称之为“未决拘禁”或“审前拘留”。审前拘留之目的在于预防再犯罪及确保准时出庭,由此有时也被称为“预防性拘留”或“防范性拘留”。未成年人审前拘留系指问题少年在等待起诉、审理、判决与执行判决时,被暂时性地拘留于特定处所、以防止其犯罪并予以妥善安置的强制措施。

因其羁押性又带有较强的强制性,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均不赞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拘留;即便适用也要严格限制拘留对象及条件,保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另外,各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审前拘留须遵照严格的程序,拘留前须围绕“拘留之必要性”举行相关听证,由中立的法官居间确认是否予以拘留。

目前,审前拘留也招致各方面批评与挑战,特别是涉及到对其合法性与人权保护的争议。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开始探索并运用各种不同形式的审前拘留替代措施。在美国,除了传统拘留外,各州尚建有居家拘留、监督项目、当天汇报中心等替代性拘留形式。这些替代性措施除了带有预防性留置作用外,还有未成年人矫正功能。

在我国,未成年人审前拘留制度尚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性质认定及法律地位尚不明晰,与审前羁押、逮捕等术语纠结不清。二是未成年人审前拘留的适用条件、对象及范围过于笼统,缺失司法审查制度制约。三是未成年人审前拘留的羁押期限过长,缺乏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四是对未成年人拘留的决定、执行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被拘留者之合法权利的保护多有缺失。

对此,应当进一步界定未成年人审前拘留的法律属性,完善、细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审前拘留的司法审查,确立拘留听证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审前拘留的法律监督,强化违法责任及救济措施。同时探索、创新及完善未成年人审前拘留的替代措施,以达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

(摘自《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