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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规则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

2013-12-29张衍路杨春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2期

案件管理工作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关系非常密切,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完善,既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案件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深入研究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对案管工作的影响,尤其是对提升案件管理质量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本人试图从重庆案管中心试点运行情况和全国先进院的有益探索、经验介绍角度着眼,结合对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学习体会略谈已见,供参考。

一、案件管理职能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关系

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内部一项重要的管理监督制度。从全国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设立情况来看,案管部门主要职能大多集中体现在“管理、监督、服务”上。具体表现为:对各个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负责统一受理、流转、对外移送审核,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等进行流程管理、预警监控,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以及开具法律文书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对办案质量进行核查、评价以及对检察业务进行综合考评,同时还负责组织协调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由此可见,这此案管职能除少数体现为“服务性”外,大多体现为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等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监督、管理与控制。可以说案管工作就是案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在执行刑事诉讼节点环节尤其是重要节点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其工作的依据、标准就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的各项规定,离开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案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性。

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是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环节的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具体化。此次高检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增设“案件管理”专章,其中第668条规定对案件管理工作职能定位作了明确规定;第669条还明确了案管部门对办案部门及人员提出纠正意见的6种情形。另外,整个刑事诉讼规则有关案件管理工作规定的条文多达24个(第35条、44条、49条、50条、52条、54条、147条、148条、152条、153条、154条、155条、362条、615条、622条、628条、668—675条)。可见,高检院领导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视,以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得以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新刑事诉讼规则对案管工作的主要影响

(一)对案件流程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1.对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管。新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第117、第149条等条款对强制措施、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突出了案管部门在流程监管工作中特别是注重办案期限预警提示监督作用。第615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第622条就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等情形要求侦查、侦监、公诉部门要及时通知案管部门。第628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第669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有类似规定。

2.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对侦查行为、审查起诉更加明确规范。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1对强制措施的适用,要求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改变了原《刑事诉讼法》“可以通知家属”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第5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21条规定规定对侦查行为和证据收集作了排除性要求。

刑事诉讼规则要求案管部门要及时对侦查行为、强制措施以及审查起诉环节进行认真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纠正。第147条第三款、第148条第三款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3.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4条、第37条、第47条、第95条、第115条规定,分别就检察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及保障辩护人的会见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向检察机关申诉或控告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规则要求案管部门要及做好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性”工作,从制度设计层面较好保障了其相关诉讼权利,解决了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第35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进一步明确了案管部门对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的登记、查验相关证件材料的职责。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第50条则、第52条第一款则规定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及时审查受理,并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二)对法律文书的开具及接收案卷材料的登记监管提出了特殊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作了调整,案管部门在开具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时,除了审查办案部门手续是否合法齐全外,也要审查适用对象是否合适,对于明显违反法律、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与办案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向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防止适用错误。另外,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一章,明确了严格审批的程序,对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的审查也不可忽视。新增加的查封措施以及冻结的对象扩大,带来了法律文书种类的增加或应作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对案管部门接受、审查法律文书、案卷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案管工作量大增,案管部门任务十分繁重。第152条规定,对于侦查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第1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内容。第155条规定,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即时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第154条则明确了案管部门受理、登记、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的程序及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第670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的原则。第669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有明显错漏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则是对第670条内容的具体化。

另外,案管部门不仅负责接收外单位案卷材料的任务,同时还肩负着本院办案部门对外移送案卷材料是否规范审查之责。刑事诉讼规则第6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

(三)对涉案款物的监管职责更加突出、明确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尤其强调了案管部门对涉案财物的监管职责,从而明晰了案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之责。第669条第一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监督的方式、回复案管部门办理结果的方式、时间要求。第673条则明确了对人民检察办案部门的涉案财物统一由案管部门登记。第674条、第675条进一步明确了对检察院所扣押涉案财物保管、处理过程、出库的监督职责及监督方式。案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案管部门在行使“管理、监督、服务”之责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固化了高检院原已确立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执法办案管理原则,适应了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其中的“动态监督”原则包括案管系统对办案期限及时预警、赃证款物的管理和对开具的法律文书审查把关、对法律文书的审查把关等“事中审查”,以及“案后评查”等方法,对监督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起到关键性作用。第6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实践中,要想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本人认为案管工作应当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要善于通过对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把好案件质量关。案管部门对经各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的法律文书文稿的内容负有形式上审查的责任义务,对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盖章出具的过程,体现了对案件质量监督的及时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第669条所述的“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有明显错漏的”进行监督把关。该条的“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本人认为主要指法律文书种类使用错误等问题;“法律文书有明显错漏”主要指法律文书格式不正确、缺项或多项以及法律文书表述内容前后矛盾、案件事实认定与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不一致及文字表述明显不严谨或文字、印章使用错误等问题。案管部门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文书质量要求的,可以直接加盖院章或签属意见由院办公室盖章。本人认为,对法律文书“审查度”的把握原则上限于“形式审查”,确有必要时再进行实质审查。为此,应注意把握好两点:一是首先审查法律文书的格式是否规范;二是审查法律文书的基本内容是否存在 “明显”错误,原则上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等实体审查在“案后评查”中完成较妥。

第二,要特别重视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工作。案件质量是执法机关更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新刑事诉讼法更加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这就要求案管部门要把提升案件质量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事务性管理”要服务、服从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要真正发挥好案件质量“过滤器”、“安全阀”作用。

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要通过“案后评查”进行,其目的是检验原案是否存在错误,办案行为是否规范,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进而为充实检察官执法档案和业务考评奠定一定基础。由于刑事诉讼规则没有规定具体评查的方式,本人认为,采取下列三种案件评查(检查)方式较能体现办案质量效果:一是开展个案质量督查(个案抽查)。个案质量督查是指案管部门经领导审批,对原业务部门已办理的某一个或几个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通过一定途径获知)进行抽查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纠正。个案质量督查的案件的启动,应当报请检察长审批。个案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写出督查报告,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决定;二是开展案件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案管部门针对业务部门在一定时间段所办理完毕的某一类或几类的案件所进行的检查,目的在于对案件关键环节质量进行测评,从中分析查找执法水平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利于改进工作。其所检查的对象一般为:本院(或下级院)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撤案、无罪判决等案件以及起诉后改变定性、改变事实、改变重要情节的案件。检查的方式既可以是案管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会同办案部门一并进行;既可以对某一类案件进行检查,也可以同时对几类案件进行检查。检查组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专项检查活动形成专题报告,经检委会研究后予以通报相关业务部门。专项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到二次为宜;三是,开展执法规范化检查。执法规范化检查通常系对某一个院所有业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办案水平和执法执纪等执法规范化行为所进行的一次综合性全面检查。此项工作由原研究室转为案管部门完成,有利于其全面掌握各业务部门案件质量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检验检察机关开展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严格对照高检的要求找差距、析原因、建措施、出成效,有利于统筹业务考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综合质量管理工作。执法规范化检查活动原则上每个院每年进行一次,或者两年进行一次。以省级院组织检查为主,以分院和区县院自查为辅。

本人从近几年参与市院组织检查活动的体会看,把握好下列两点十分重要:一是每次检查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该方案主要包括:检查组成员;检查内容及标准;检查程序和评分标准;检查方式(其中抽查案卷是重点);检查结果的运用。二是要撰写好“四个检查工作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案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被查院都要注重总结,分别撰写出高质量的检查情况报告或整改报告,以便于领导科学决策。其中省级案管部门所形成的综合检查报告经院检委会研究后向全省检察机关进行通报。

上述三种检查方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均为提升案件质量的有效方式,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区别在于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结果运用有所不同。

(四)加强案管队伍建设,突显其职能作用

1.科学配置案管人员,突出和树立案管部门的权威性。案管部门如果没有权威性,案件“管理、监督”就无从谈起。本人认为,权威性的主要体现在:第一、配齐配强案管部门人员。要将“业务精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志充实到案管部门中去,同时所配人员要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并付诸实践才是根本和内因。第二、领导重视,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配合案管部门的工作。切实为案件管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履职氛围。

2.加强案管业务培训。由于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是一项创新,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对相关知识相对生疏,因此,该项业务培训工作由省级院或高检院统一组织较妥。培训内容应重点突出以下二个方面内容:一是突出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对各项检察业务要求的培训。二是要突出对完善后的检察案件管理应用软件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案管人员成为具备检察技能和现代管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