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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要跑赢通胀

2013-12-29杨再贵

经济 2013年2期

据《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199亿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2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跑不过通胀率,造成基金贬值。个人账户的基金需要实现保值增值。

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第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3年、5年甚至10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目前可先试行按最长3年或5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既可为长期银行存款的实际操作积累经验,又可跑赢通胀率、实现保值增值。比如,参保人55岁那年的缴费可按5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56岁那年的缴费可分段按3年定期加上1年定期存款(或者两个2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用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个人账户基金购买若干年期的国债,如3年期、5年期、8年期、10年期甚至更长期的国债。

第三,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商业银行协商一个不同年限的协议存款利率表,对各年进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补贴等根据存款年限对应的利率按协议存款计息。

第四,类似于教育储蓄的政策,人保部、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可联合制订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个人账户基金的计息办法。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2005年联合发布《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免征利息税。教育储蓄存期分为1年、3年、6年。1年期、3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6年期按开户日5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可见,教育储蓄的最长存期远远短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个人账户余额的最长存期。前者为教育而储蓄,后者为养老而储蓄。前者可享受优惠利率,后者更有条件享受优惠利率。

保障管理存5类问题

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保基金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有5类,需要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第一,财政支持不够。如:2个省本级、14个市本级和209个县17.22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2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59个县将17.56亿元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49个县未及时发放134.25万人养老保险待遇4.16亿元。这类问题需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或者适量变现国有资产来解决。

第二,经办水平不高。如:13.35亿元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保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3个市本级和117个县新农保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个别地方未及时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此,需加强业务培训,或招聘符合业务素质要求的大学毕业生尤其是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来担任经办人员。

第三,违反规章制度。如: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23737.86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629.31万元,委托理财23108.55万元;2个省本级、34个市本级和400个县的经办机构向30.21万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6179.60万元;2个省本级、17个市本级和287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468个、违规开户478个;1个省本级、9个市本级和86个县40.26亿元3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6个县社保等部门延压养老保险费收入6038.94万元;将养老保险费收入存储在社保经办人员个人存折里,涉及金额5733.71万元。对此,只能靠严肃查处来警示和教育所有经办人员。

第四,制度衔接不畅。如,截至2011年底,112.42万人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全国有2.24万人重复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保3项社会养老保险,造成财政多补贴289.57万元;部分地区的老农保基金尚未转入新农保。关于制度衔接,国发〔2009〕32号第12条有明确规定,需要的是尽快制定衔接办法。

第五,信息化建设滞后。有472个县的新农保未实行信息化管理。若是技术达不到要求,则通过招标总能找到掌握所需技术的企业。若是建设资金不足,则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或适量变现国有资产来解决。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问题,也都可争取国际组织的援助。

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国发〔2009〕32号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子女已参保缴费的60岁以上老人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而子女没参保缴费的60岁以上老人没有资格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农民参保。但也造成一些两代人有矛盾的家庭里的老人无法领取养老金。这使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惠民政策或者新农保所称“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目标难以完全实现。

国发〔2009〕32号还规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就解决了一些缴费困难农户的参保缴费问题。无子女的农村老人还可享受社会救助。相对而言,有子女、但子女没参保缴费的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反而享受不到新农保这缕温暖阳光,显得有失公平,让这部分农村老人觉得还不如没有子女。首先,农民养育子女主观是为养儿防老,客观上为社会培养了劳动力、为社会做了贡献。其次,60岁以上的农民为新中国国有资产的积累也做出重要贡献,国家应该反哺他们,不能让他们年纪大了感到寒心。养儿不孝已经感到寒心了,年轻时勒紧裤带种地、老来看得见拿不到养老金又感到寒心。

好的惠民政策本身就很有吸引力,不必用带有惩戒的条款来驱使民众参加。可能有的农民本来是要参加新农保的,可是因为与家里老人不和,为了跟老人赌气、不让老人拿到养老金才暂时不参保。如果取消这种子女参保缴费老人才能得到养老金的做法,那些以前与家里老人赌气不参保的农民就可能自觉自愿地参保缴费了。要引导农民积极参保,需要在新农保制度本身的吸引力上多下工夫,比如在新农保基金的增值、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等方面。

对这种所谓“捆绑式”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问题,目前可以采取的办法是解除捆绑:即使子女暂时不参保,其家里60岁以上的老人也可领取基础养老金。等到子女自愿参保时,用国发〔2009〕32号规定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来规范其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即“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这样一来,即使在两代人不和睦的家庭,也能实现老人在生之年享受基础养老金、子女迟早参保缴费以至补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