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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溢价现象的成因与启示

2013-12-29赵勇薛萍

经济 2013年2期

从长春高价采购电脑,到苏州购买奢侈监控设备,再到满城风雨的高铁采购案,公众纷纷质疑公共采购产品价格虚高,无形中为公共采购烙上了“天价采购”的印记。然而,天价采购是否一定意味着腐败?为了找到答案,我们通过探讨公共采购中的溢价问题,剖析公共采购中合理溢价与不合理溢价的成因,在做出相应判断后为防止“天价”采购提供可行对策。

采购溢价的成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品的市场价格取决于该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在市场竞争充分的条件下,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而生成的价格被称为市场均衡价格。当市场竞争不充分或生产成本增加时,供给曲线移动,新均衡价格与原均衡价格的差额即为产品溢价。当产品溢价超过公众心理承受的限度时,即形成所谓的“天价”。可见,采购溢价在成因方面具有客观性,而在认识领域具有主观性。

(一)需求溢价

公共采购通常服务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共组织以及国有企业等。因采购主体的特殊性而导致的采购需求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在诸如国防、航天、核电等特殊行业或特殊项目中,采购多种定制的非标准化产品,需要特殊的设计、工艺、加工乃至运输方式,而每种产品的需求数量很低。

第二,即便是交通工具、信息产品等常见的采购品,公共部门也有可能在产品功能、性能及安全性等方面提出高于私人采购的要求。

第三,公共采购承担着公共部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职能,这就要求采购的产品不仅要能正常使用,还要符合部门职能,以保障公共部门的有效运营。因此,对于产品质量、稳定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往往会超过市场同种产品的标准,如延长保修期、及时维修、上门服务等。

而以上特殊性都会导致参与公共采购项目的竞争者数量下降及生产成本上升。值得注意的是,需求溢价的特殊性有可能被权力徇私所利用。当采购预算缺乏论证、审核和监督程序时,少数采购人会对采购对象产生高档高配的需求,从而选取高规格产品,或者人为排斥竞争。

(二)资格认证溢价

公共采购的相关制度允许采购人对供应商或产品的资质资格做出要求,而这些要求必然会缩小竞争者的范围,造成产品溢价。这就要求资格认证必须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保证货源质量。行业公认的认证体系,对于供应商的经营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质量体系等方面进行权威检验和评估,可以保证供货质量。

第二,降低交易成本。市场上的产品鱼龙混杂,设置资格要求一方面可以清晰便捷地向市场传达采购要求,降低信息成本和无效投标的成本;另一方面能够降低采购评审的决策成本和人为因素,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降低采购风险。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供应商履约信息系统,在一些行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认证的先行试点,往往将履约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样,可以降低因供应商违约所带来的风险。

然而,合理的制度在实践中有可能被恶意扭曲为寻租腐败的利器。个别采购人在资格认证的标准制订、认证过程和采纳等环节中设租,将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拒之门外,让寻租的供应商入围,而租金也不可避免地被加到了采购价格中。

(三)效率溢价

任何采购都涉及质量、时间和价格之间的平衡,当采购任务时间期限短、要求高时,就会产生高价的结果,即效率溢价。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以投资为主导,多数采购被人为缩短采购时间,倾向于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竞争者数量较少的采购方式,竞争的不足必然会导致价格的提升。

除正常的效率溢价外,也有一些是因人手不足或缺乏合理规划而导致的效率溢价。更有甚者,一些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恶意缩短交货期,导致其他供应商无法参加竞争。

(四)其他溢价

当以往采购的产品需要追加备件或服务时,其必须与原产品配套的要求也会在某种程度上使采购失去竞争性,进而导致溢价的产生。另外,公共采购制度对于采购流程、信息发布、时限要求、保证金、文档管理、审计、救济、监督等方面都提出了与私人采购不同的苛刻要求,这些附加的采购程序自然也不是免费的。

采购溢价带来的启示

(一)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体现了公民意识的觉醒

许多公共采购的不合理行为都是在媒体曝光和公众的质疑声中引起相关部门关注的,这不仅体现了公共采购制度中公众监督的作用,更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下公民意识的觉醒。若对这种公众话语权的力量进行合理的疏导和使用,不仅可以节约政府部门的监督成本,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更能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二)正确区分溢价中合理与不合理成分

公共采购的溢价,合理与不合理并存。凡是腐败一定以限制竞争为手段,然而因限制竞争而产生溢价的现象却不一定是腐败,也可能是出于实际的采购需要。因此,在面对溢价问题时,我们需要的不是轻率的批判,而是建立在理性分析基础上的正确判断。

(三)设置合理的监督机制

抵制不合理溢价的最主要手段是设置合理的监督机制。专业机构监督和公众监督在监督方式、监督效果和监督成本等方面各有所长、优势互补。在监督机制设计方面应做到互为补充、有机结合。

(四)理性接受合理溢价

解决采购溢价既有政策、法律方面的宏观管理手段,又有程序方法方面的微观措施。但往往被忽视的是溢价中的合理成分。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采购人与社会公众的相互理解和共同努力。采购人应当严以律己,用自己的采购实践提升公共采购的形象;而媒体和公众也应以理性、宽容的姿态接纳公共采购这一在我国仍属新兴的特殊领域,允许其探索式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