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精密兵败缴税合法性
2013-12-29谢长艳
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调增调减项目都不可避免,例如最常见的招待费,就属于典型的调增项目,只要涉及金额不足以影响到净利润水平,都不会引起发审委和市场的关注。但在2011年11月22日发审委第261次审核会议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否决上市,主要原因便是该公司于2010年确认的一笔金额高达803.04万元的股权激励费用,不仅确认无据,而且还涉及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挥刀自宫”存隐情
根据该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7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徐隽栋将其持有的公司48万元股权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高管持股公司卓新投资。鉴于2010年8月,外部股权投资者对公司增资价格为17.73元/股,公司对2010年7月的股权转让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次性确认2010年度管理费用803.04万元,相应增加资本公积803.04万元。”
这与市场中频繁出现的其他拟上市公司高管在上市低价增资或受让股权所不同的是,其他公司都在尽可能“无视”实质上的股权激励行为,不对相关业务进行费用结算,进而虚增当期利润、涉嫌利润操纵。而瑞尔精密却不惜减少报告期内利润,“一反常态”地主动计提了大额管理费用,看似利润核算严谨、谨慎,无奈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部分的相关规定,发生股权激励费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作为股权激励支付主体,无论是采用低价增发的股票支付形式,还是采用现金支付形式,都应当体现为原有股东的利益流失。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采用股票支付的形式,新增入股价格应当低于当前净资产金额,则会形成对原有股份账面减值的稀释;而现金支付则更为直接地体现为费用支出。
但以瑞尔精密的案例来看,股权激励实施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其原有股票低价对外转让,而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为原股东的个人损失,虽然低价转让的目的是代替公司支付服务,但客观上与瑞尔精密并不直接相关,应视为原股东的个人行为。那么对这个并非是瑞尔精密发生的事项,公司为此计提了超过80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瑞尔精密本不应将这笔金额高达803.04万元的公允价值差额计入到公司损益表中,那么该公司又为何在上市前用这笔大额支出冲减当期利润呢?在众多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虚增利润的同时,瑞尔精密却“挥刀自宫”虚减利润,该公司不惜违背会计准则而采取这样的行为目的又何在?看似不可思议的行为背后势必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而这一秘密则直接指向了企业所得税。
遭偷税质疑 上市流产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技术情况”部分披露,瑞尔精密母公司前身瑞尔机械于2009年12月22日取得了相关部门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则瑞尔精密公司在2010年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披露的母公司财务数据来看,2010年实现税前利润总额3321.4UX4T7MJTkPX6/1nclybWVw==3万元,对应计提企业所得税费用金额为583万元,税率为17.55%,相比理论金额498.21万元(3321.43×15%)还多出84.79万元。
看似正常,其实不然。
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期权激励按照支付形式可分成现金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其中现金激励将导致企业发生真实现金流出,应当计入人员薪酬,而股票激励不会发生现金流出,应当计入管理费用。而前者可以计入费用并于税前扣除,后者则不能作为税前利润的扣减项目。以瑞尔精密为例,2010年实现税前利润总额3321.43万元,其中包括了非现金性股权激励费用803.04万元,占全部管理费用支出1965.89万元的40.85%。则扣除股权激励费用的影响后,瑞尔精密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124.47万元,15%的企业所得税率对应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18.67万元,相比该公司计提金额高35.67万元。
同时,招股说明书“财政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披露,公司在2010年并未享受包括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内的任何企业所得税减免。由此不难推算瑞尔精密母公司并未针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应纳税额调增,计提所得税费用583万元比理论金额多出的84.79万元来自于其他调增项目,如业务招待费等。而803.04万元股权激励费用调增项目对应瑞尔精密偷逃企业所得税款金额高达120.46万元。
正是因为该公司将本不属于企业的费用,计入了当期利润的抵减项,反而招致针对其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质疑,并最终被发审委否决上市。为了区区百万元所得税,却导致公司上市最终“流产”,实在是得不偿失。
附:股份支付的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股份支付分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的角度分析,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成本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