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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友 破冰公益诉讼

2013-12-29

中国周刊 2013年2期

2012年12月28日,一场长达一年的公益诉讼案落幕。

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组织下,云南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曲靖市环保局达成初步调节协议:被告方陆良化工厂,愿意承担环境侵权的全部法律责任。

2011年6月,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化工公司被曝将5000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非法丢放达10年之久,导致珠江上游水域及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经过实地考察,中国最早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于 2011年9月20日正式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良化工停止违法堆存铬渣的行为,彻底消除污染危害,赔偿污染损失等。10月19日,法院正式受理。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成功立案。

早在2008年,自然之友就已经开始了公益诉讼方面的研究,其内部还专门开启公益诉讼项目。这次铬渣污染事件成了他们的第一次实践。

然而改变依旧艰难。2011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草案拟定: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自然之友这种“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坊间认为不属于“社会团体”。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公布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并征集公众意见,这是该法实施23年以来的首次修改,但如“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论证”、“环境公益诉讼”却未能列入草案。

而此前,陆良化工厂已经整改合格,全面复工。自然之友副总干事常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既已复工,“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开展有效的监督,特别是提升公众的参与度”。”文 / 中国周刊实习记者 宫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