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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学本土化之重新犯罪社会成因分析

2013-12-28

法治研究 2013年9期
关键词:犯罪学基尼系数犯罪

丛 梅

一、引言

我国犯罪学创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主要目的之一是为应对十年动乱结束后的第一次犯罪高峰,尤其是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与此同时,犯罪治理的时代性社会需要使犯罪学迅速走上了历史舞台。这与当时中央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力争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规律并能为预防犯罪服务的要求密切相关。①岳平:《当前我国犯罪学本体发展的反思与抉择》,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124页。以此为契机,犯罪学步入了创立、发展阶段,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直至今日以其相对独立和成熟的学科面貌出现。

在经过了短暂的“繁荣”阶段后,犯罪学的学科发展遇到了瓶颈。如何推进犯罪学在本土得到快速发展,将西方犯罪学的合理成分与我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增进其对我国本土社会的认识和在本社会的应用,形成具有我们自身特色的犯罪学理论和方法的一种学术活动和学术取向②马纾:《和谐社会与犯罪学的发展——我国犯罪学发展面临的几个问题》,载《犯罪学论丛》(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在本土犯罪研究中形成专有的概念范畴、解释框架以及理论体系,科学构建我国犯罪学③王燕飞:《我国犯罪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第103页。等问题,摆在每一个犯罪学同仁的面前。为此,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在不盲目推崇西方犯罪学研究热点和不受国内政治方面影响的同时,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将传统文化中有关犯罪学的思想与西方犯罪学理论有机结合,形成具有我们自身特色的犯罪学理论和方法体系,以提高我国犯罪学的质量和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水平。

二、从犯罪学本土化角度分析重新犯罪社会成因的必要性

从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分析看,有两种研究路径,一种是从个体层面寻找犯罪原因,另一种是从社会层面寻找犯罪原因。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Franz V﹒Liszt,1851~1919)在他的犯罪二元论里指出:“犯罪原因在于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而其中社会因素居于主导地位。”④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比如,2010年“南平血案”发生后,国内又连续出现了多起类似案件,犯罪手段和情节相似,犯罪人多为“病态人格”和“社会化的失败者”,这些不禁使人自然会想起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在《犯罪学想象力》一书中提出的那个后来闻名遐迩的观点:社会结构常常是个人麻烦的最后根源。换言之,接二连三的人遭遇同样的问题,这个人的问题或麻烦从本质上说可能就具有公共问题的内在涵义。⑤[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周晓虹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由此,对于重新犯罪的研究首先应从其社会结构上去寻找原因。因为重新犯罪率从80年代(1982~1986年)平均值5.19%,上升到2006年的14.8%,20年间重新犯罪率增长了10.88个百分点。⑥丛梅:《重新犯罪实证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这已不仅仅是重新犯罪人自身的原因了,在重新犯罪率上升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成因,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将本土化与西方犯罪学理论有机结合,才能形成具有我们自身特色的犯罪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就以侵财型重新犯罪为例,目前有关犯罪研究证明,相对剥夺感和无业闲散对该群体的犯罪行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对剥夺感加剧了社会失范和社会控制力的减弱,无业闲散使某些人因生活所迫铤而走险。而这一切又与当今社会倡导的“经济成功”的文化不无关系,在这种炫耀性文化的影响下,贫困人群想尽快一夜暴富,而富人在这种强调经济成功和炫耀性消费的社会中挥金如土,但却永远不觉满足。正如默顿的“失范理论”所描述的现象:那些不能够通过社会认可的制度性手段实现“致富”的文化目标的人,就会不择手段铤而走险。由此可见,从犯罪学本土化角度出发,分析重新犯罪的社会成因是极为必要的,并且,对合理而科学地解释重新犯罪的动因也不无裨益。

三、重新犯罪的社会成因分析

1.社会不正之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消极因素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裂变,对功利和物欲的觉醒,使得有些人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于是,道德疾病使得社会风气开始衰退,法治的力量势单力孤。社会上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公权力被滥用,这些问题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加重了部分人内心的不平衡感和反社会情绪,成为部分人偏离正常道德规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犯罪在给社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道德,败坏了社会风气。正如犯罪学家菲利在《实证派犯罪学》中讲到,“犯罪的祸患与现代文明的繁荣形成了阴暗和惨痛的对比,由于生理学和自然科学的巨大进步,人类在19世纪取得了战胜死亡和传染病的重大胜利,但是正当传染病逐渐消失之际,我们却看到了道德疾病在我们所谓的文明社会中大量增加”⑦[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以腐败问题为例,腐败并非今日始,一个“知青”要想回城,上大学,一个普通农民子弟要想当工人,“吃红本粮”,或者当兵,必须通过一切可能利用的手段“拉关系”、“走后门”。⑧郭铁成:《腐败并非今日始》,载《凤凰周刊》2010年第11期,第73页。只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腐败现象不断向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扩散,金钱、房产、文物等成为权力寻租的交换品。腐败有向制度腐败发展的趋势。⑨靳高风:《2009年中国犯罪形势及刑事政策》,载李林主编:《2010年中国法治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据报道,全国职务犯罪2009年立案数量小幅上升,大案要案数量增加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09年1~11月,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1091件、39813人,其中大案20422件、要案涉及2547人。⑩同注⑨,第183页。腐败现象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在社会上起到了消极的、反面的示范作用。

据天津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对在押犯重新犯罪人员的调查结果显示,重新犯罪人员中认为“我之所以犯罪,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最大”的2002年占71.9%,2005年占31.1%。此外,“心理不平衡”、“生活困难解决不了”、“进步无人过问”等社会、心理问题,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及公共道德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见表 1)

表1:2002、2005年在押重新犯罪人对致罪因素的认识情况单位:%

从调查结果中找出重新犯罪的社会成因,并不是为了给犯罪行为开脱,而是从犯罪学本土化的角度去分析犯罪,对犯罪行为的动因作出合理而科学的说明。重新犯罪人之所以将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归结为“社会不正之风”,一方面有向社会推卸责任的主观倾向,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社会上存在的权力寻租、贪污腐败、公众人物道德滑坡、拜金主义等等不正之风,起到了反面的示范效应,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对于思想道德水平本来就低的刑释人员,误认为某些个别官员的腐败行为就是整个党的腐败和社会的腐败,甚至极端地认为“人都是自私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金钱是万能的”(2005年有61.8%的重新犯罪人员承认自己犯罪是受来自社会的不正确的金钱观念影响)。

事实证明社会不正之风的确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起到了催生作用,对他们的日后改造起到了一定的消蚀作用。并且,由于重新犯罪人员对社会亚文化的吸收能力比较强,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离,继而实施重新犯罪行为成为必然。

2.文化冲突。犯罪具有深刻的文化根源。著名社会学家、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认为:“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如果不懂发生犯罪的文化,也就不懂得犯罪。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

以文化冲突为例,文化冲突是文化差异的碰撞,文化冲突来源于异质文化的存在,不同的国家、民族、宗教、社区及社会集团的文化有着不同的传统、价值目标、行为规范、支撑文化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人们常常视自己的文化系统为优越,视其他文化为异己。当两种以上的文化系统主动或被动地相互接触,并在接触中产生竞争、对抗和排斥时,文化冲突就产生了。传统的文化冲突理论认为,急剧的社会变迁会带来原有主流规范文化的裂变,分化出诸多亚文化,这些亚文化与犯罪的增加关系密切。⑪张荆:《现代社会的文化冲突与犯罪》,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53页。

从我国急剧的社会变迁看,文化冲突主要表现为传统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碰撞和共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文化从一元化的形态逐渐转向了多元化和异质化的形态。当传统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已难以适应新的社会形态,而新的价值观念及社会规范又尚未完全确立的时候,社会容易产生文化冲突和主流文化缺失现象。特别是伴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及人际关系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传统文化遇到了新的挑战,由于文化冲突而产生的行为规范冲突、社会心理冲突,使得犯罪的社会控制出现弱化。犯罪的种类较改革开放前有了明显的增多,受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传统文化相互冲突的影响,犯罪的社会原因更趋复杂化。

此外,犯罪亚文化还具有蔓延和模仿的功能,许多重新犯罪人员就承认他们所学到的很多暴力手段和反侦查手段均来自于电视、录像等的启发。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日趋频繁,外来文化的大量融入,国内的文化氛围也随之活跃起来,国外大量的不健康的,宣扬黄色、暴力的文艺作品充斥于我国的文化市场。渲染暴力的网络游戏、流于低俗的网上聊天等等,使主流文化在思想、道德及行为规则中的指导作用弱化甚至退却。加之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领域建设的投入乏力,对文化行业管理缺位,大众传媒工具为追逐经济效益,对能引起轰动的新闻、娱乐产品缺乏控制,在客观上形成了一股推动非主流文化产品发展传播的力量。一些表现凶杀、色情影视作品和有害卡通画册、淫秽“口袋书”充斥我国各地文化市场,而有的暴力、凶杀影视作品甚至为恶性犯罪展示了直接的范本。不良文化的传播和扩散,严重腐蚀了人们的心灵,误导了许多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弱化了法律和道德对人行为的约束和控制。受这些不良亚文化传播的直接影响,受毒害群体已由成年扩展到未成年,青少年恶性犯罪则是犯罪亚文化的直接受害者。因为犯罪亚文化较容易刺激、驱动社会个体的低级需要,使其器官、肉体的欲望无限发展,使个体的不合理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形成尖锐的对立。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指出,暴力亚文化是一种习得性的反应,是在社会环境中被助长和整合成为一种习惯和人格特征的现象。⑫胡俊青:《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及防控对策》,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社会大环境如果充斥了这样一些不良的污染物,对一个社会犯罪发生的刺激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犯罪也正是在这样的不良文化土壤中间逐步孳生并蔓延的。

3.贫富差距。贫富不均导致犯罪的产生已是犯罪学界普遍认同的共识。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就提到了这个问题。贫富差距的拉大,促成了社会的不满与紧张,而社会转型期不健全的制度规范构成了利益分化的无序与不公,放纵了腐败。紧张化解受阻,淤积的这种能量,便以犯罪和重新犯罪的方式向社会释放。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经济的确大大激活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了国力,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但市场经济的转型,新旧体制的交替,暴露出了经济管理模式的不完善和经济立法的滞后。其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的就是贫富差距扩大刺激重新犯罪率增长。

首先,由于市场经济需要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来保证其有序发展,因此,公平的竞争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有限的经济资源以及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的缺位,使得竞争无法公平进行。社会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群体,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公权独享社会资源,一些非公权团体和个人,大肆权力寻租,大搞权钱交易。一些人因此而一夜暴富,形成富人阶层,而部分富有阶层的财富和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受到公众的质疑。社会成员中的另一部分人,因经济结构调整、经济机制缺陷,下岗失业,沦为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分享或只是分享了很少的改革成果,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必然引起许多社会成员的不满,使他们产生巨大的相对被剥夺感。⑬陈屹立:《收入不平等、城市化与中国的犯罪率变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第114页。无论是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口,或是为了改善生活、改变命运,去城市淘金的流动人口,由于没有稳定收入、没有固定住所,生活贫困,生存压力大,这部分人的内心变得敏感和脆弱,认为社会不公,极易对社会产生怨恨心理和报复心理。这种对立情绪使得他们成为社会上极为不稳定的群体,极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特别是有过犯罪经历和刑满释放人员,更容易再次实施犯罪活动。

其次,社会总财富的分配日益失衡,也是造成贫富不均的重要原因。以浙江省的一项调查为例:浙江省的GDP从1981年的531元迅速增长到2007年的37128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81年的523元猛增到2007年的20574元;城乡收入比从1981年的1.83迅速增长到2007年的2.49;城市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140增加到2007年的0.332;农村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 0.189增加到2007年的0.354。⑭黄兴瑞、孔一等:《浙江省刑事犯罪高发的宏观原因实证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期,第39页。另据《南方周末》报道,从1991年到2008年,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从24:1上升到33:1。⑮盛柳刚:《话说收入分配》,载《南方周末》2010年11月25日。伴随着社会财富大量积累,城市内部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问题日见突出。无怪乎广州市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称:“一次分配中,我国百姓收入占GDP比重为15%,西方国家接近30%。不仅一次分配不合理,全国的二次分配也不合理。全国教育、科技、社保总的加起来,占比不到15%,而香港则在30%以上。我国百姓收入占GDP比重过低,贫富悬殊很危险。”⑯《钟南山称广州负债2100亿元办亚运》,载《广州日报》2011年2月23日。由此可见,初次分配的不合理,没有在再次分配中加以矫正,相反,再次分配中的城乡收入比、城市和农村基尼系数有加剧趋势,贫富分化越来越突出。

说到贫富差距必须要提到“基尼系数”这个概念。“基尼系数”是计量贫富差距的统计指标,基尼系数等于零时,说明收入绝对平均;当基尼系数等于1时,说明收入绝对不平等。根据国际上多年来测量的数据表明,基尼系数在0.2以下,收入分配处于高度平均状态;基尼系数在0.2~0.3时,为相对平均;基尼系数在0.3~0.4时,为中度不平等;基尼系数超过0.4,不平等程度偏大。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1980年的基尼系数是 0.28,1995年是0.38。据《京华时报》报道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达到0.61。也就是说,在1980年时,中国的基尼系数属于相对平均的状态;而到了2010年,收入已经达到极为不平等。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中国的贫富悬殊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外,看起来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它国家和地区以及东欧国家要大,这是很惊人的。从动态角度来看,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的15年内收入差距从比较平均跨越到极其不平等。根据权威人士估计,我国1998年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即达到偏大的不平等。贫富差距的扩大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社会一般犯罪和重新犯罪的增长,因而值得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4.社会歧视。戈夫曼(Goffman)最早将“污名与歧视”引入学术研究领域。根据他所提出的“污名化”理论,由于刑满释放的重新犯罪人员所具有的“受损的身份”,在社会其他人眼中逐渐丧失其社会信誉和社会价值,并因此遭受到排斥性社会回应——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

刑满出狱的重新犯罪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一段时间的监禁生活,使得他们缺乏与社会进行有效沟通的机会和能力,无法参与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往往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被边缘化或隔离,成为孤立、无援的特殊群体。甚至这种排斥和歧视还来自家庭和亲友,从心理学上来讲,这种排斥和歧视将促使这些人内心产生自卑和焦虑,而自卑和焦虑又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为了释放压力,他们往往会选择破坏性行为或再次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天津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有5.5%的重新犯罪人员表示在他们回归社会后家庭对他们表现出冷漠、歧视的态度;有2.5%的重新犯罪人员表示在他们回归社会后家庭拒绝收留他们;有34%的重新犯罪人员表示家庭对他们表现出放任,甚至纵容的态度,三项合计占42%。(如图1)

图1:刑满释放后家庭对重新犯罪人员的态度

除了来自家庭的歧视和冷漠,社会对于刑释人员的反应也充满歧视。以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为例,对刑释人员进行合理安置,使其拥有一份可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工作,在现今的社会环境和就业形势下困难重重。所以,在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上只能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实行自然就业安置。这种情况造成不少刑释人员生活困难(出狱后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压力所迫使得重新犯罪的占29.6%),萌生了重操旧业的思想,间接地诱发了重新犯罪。⑰广东监狱课题组:《对250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报告》,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8期,第18页。

在对刑释人员的社会歧视研究中,可以引用犯罪学的“社会反应理论”和“标签理论”进行解释。美国犯罪学家利默特(Edwin Lemert)的“标签理论”认为“应当区分初次越轨和继发越轨两类越轨行为。初次越轨行为是既没被发现,也没有受到惩罚的越轨行为,它对行为人几乎没有什么影响。继发越轨行为是指一个人的越轨行为引起了权威人士的注意,他们给越轨者贴上了否定性的标签,然后这个初次被贴上越轨标签的人(即被司法机关判刑的犯罪人),将按照越轨的角色重新构建其行为和个性,从事更为严重的越轨行为”。⑱同注④,第126页。重新犯罪人之所以重新犯罪与被贴上犯罪的标签有很大关系,这种标签反映了社会对这些人的排斥和歧视。这种歧视隔离了刑释人员与社会之间的正常互动,阻碍了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守法公民。

5.不良交往。所谓不良交往是人们所进行的可能妨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交往活动。中国有句谚语: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罪犯交往者可能成为一名罪犯。重新犯罪人员的不良交往主要指与有犯罪经历的人的交往。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Edwin Hardin Sutherland,1883~1950)的“差异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经过社会互动学习得来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个人的紧密的群体中。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罪犯,是因为他所接触的赞同违法的定义超过了反对违法的定义。⑲同注④,第124页。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前后的人际交往,往往局限在与其犯罪密切相关的不良群体内,因为在这样的群体内他们的挫折感和失落感可以找到寄托;原有的消极思想因受群体文化的感染而进一步巩固;不良需求因受群体的激发而急剧扩张;犯罪动机因受群体的鼓励而更加坚定;犯罪行为因得到群体的支持而更加猖狂。因此,不良的人际交往对他们重新犯罪起到催化的作用。

据天津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有11.9%的重新犯罪人员表示他们之所以重新犯罪主要是受“不良交往观念”的影响;有11.5%的重新犯罪人员表示他们之所以重新犯罪是为了朋友;有高达87.5%的重新犯罪人员认为他们重新犯罪主要是受“其他朋友”的影响。广州监狱课题组对250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同样显示,有14%的罪犯出狱后是受了其他刑释人员的影响而再次犯罪的;还有21.6%的罪犯是受原来不良朋友影响而重新犯罪的。⑳同注⑰,第 16页。

6.帮教安置困难。行刑改造中,安置帮教是狱外执行的关键,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就业安置是预防重新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安置帮教工作,建国初期,采取“多留少放”的办法,将刑释人员留厂(场)就业安置,其主要目的是减少社会压力。这种安置形式一直延续到80年代初。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有和集体单位的职工逐渐饱和,加上子弟就业困难,大多顶替父母进入单位工作,由劳改机关就地集中安置的方式就自然而然地被取消了。特别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单位经济效益滑坡,停工转产,甚至倒闭,于是刑释人员就只能自谋出路了。

虽然在中央综治委的领导下,各地政府都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主要由司法系统负责,落实到最基层就是要求每个县(区)的司法局设立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同时要求公安局(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以及工商、税务、劳动、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也要协调安置帮教工作。表面上看,在“齐抓共管”,实际上由于职能笼统,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大家“都在管,都不管”,安置帮教工作已经虚化。㉑路永泉、赵军:《生存问题是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最直接原因》,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5期,第68页。

由于就业安置问题得不到解决,部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既没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又缺乏社会组织的有效管理和帮助,重新融入社会就成为一大现实问题。据调查,64.2%的重新犯罪罪犯没有稳定的收入,78.4%的重新犯罪罪犯没有工作或工作不稳定。其没有工作的具体原因主要有:认为“政府一直没有为我安排过工作”的重新犯罪罪犯占56.2%;“政府安排过工作,我觉得不好,辞职不干了”的比例占8%;“政府安排过工作,由于我自己的原因被单位开除、辞退”的比例占8.1%;“我想自己找工作,但一直没有找到”的比例占21.4%;“我没有技术特长,找工作很困难”的比例占22.4%。这组数据表明,刑满释放人员没有稳定的工作和可靠的经济来源,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自身的原因,但归根结底他们都是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整天无所事事,而“无所事事恰恰是犯罪的温床”㉒[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在找不到工作,生活又无着落的情况下,他们很可能重操旧业,寻找非法渠道来维持生活,从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结论

犯罪学本土化是我国犯罪学未来的发展方向。正是基于犯罪学本土化的研究思想,以天津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为实证研究基础,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了重新犯罪的社会成因,证实了社会不正之风、文化冲突、贫富差距、社会歧视、不良交往、帮教安置困难等是导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社会原因。同时,验证了默顿的“失范理论”、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和利默特的“标签理论”,这对合理而科学地解释重新犯罪的社会成因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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