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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应注意三项规定

2013-12-28肖河背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13年8期
关键词:所得额税务机关财税

肖河背 刘厚兵

近期,某税务机关在对一盲人按摩院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核实时发现,该盲人按摩院申报安置的28名残疾人职工,虽然都签订了劳动协议,但其中3名未实际上岗工作,另有6名职工属兼职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上述8人均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条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中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仅有20人。经过税务人员的辅导,企业调增了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223647元,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安置就业人员、扩大就业的重要、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所安置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与原政策相比,新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二是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例如,当允许企业对其支付给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工资按照200%扣除,即加计扣除100%时,企业每安置一名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就业,如果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就业,将可享受到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职工更高的工资,其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这样调整,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上,避免出现弄虚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考虑到残疾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就业形势尤为严峻,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任务更是非常艰巨,需要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妥善解决残疾人员就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70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20008年1月1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根据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加计扣除要注意符合下列三个规定。

注意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限定在年度申报时进行

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即允许企业对其支付给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工资按照200%扣除。在具体操作方面,财税[2009]7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假设甲企业共安置10名残疾人员,每月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人。2009年4月除扣除上述应付工人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企业只能先按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人据实计算扣除=120000-2000×10=100000元,而不是120000-2000×10×2=80000元。即当月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万元,加计扣除的2万元只能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92号)和所得税法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注意对享受政策的残疾人范围应如何界定

财税字[2007]92号规定,企业只有安置“六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明确了“六残”人员的认定范围,即是指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考虑到持有《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残疾人均有体制保障,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工伤证》由于不是全国统一样式,并且主要是用于赔偿认定,因此,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但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将证件转换为《残疾人证》,则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安置残疾人员具体范围方面,财税[2009]70号明确,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即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所以与原政策相比,残疾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但应注意,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图片新闻武汉市黄陂区地税局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7月26日,该局税务干部来到流动采血车参加无偿献血,体验帮助他人、奉献社会的快乐,共同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图/文:市地办)

注意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4项条件

为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财税[2009]70号对拟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就业单位,明确规定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某税务机关对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发现该公司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加计扣除公司支付残疾职工工资35万元,但经查阅相关资料,该公司未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事项。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调增该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财税字[2007]92号规定除上述条件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规定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要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9]70号明确,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凡不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之一的,应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应注意,该政策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而且纳税人在执行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的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同时,可以享受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流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一般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填写《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下列资料(具体依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而定):(1)企业雇用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合同、协议;(2)当年度支付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工资情况;(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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