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狐狸“创造”的规则
2013-12-25卢现祥
卢现祥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有效的规则可以大大降低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减少摩擦和矛盾。如何选择一个有效的规则呢?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这是美国《财产法》历史上引人瞩目的案件“皮尔逊诉波斯特”(1805年),它催生了美国《财产法》中的占有原则。
如何取得始初的财产权?这是《财产法》必须解决的问题。美国的判例法和有关的财产法理论对此提出了许多规则,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占有原则。
一天,风和日丽,波斯特先生牵着猎狗在一处公共海滩游玩。突然,他发现不远处有一只狐狸,便驱赶猎狗去追。
此时,附近的皮尔逊先生也看见了这只狐狸。在明知他人在追捕的情况下,皮尔逊先下手为强,举枪射死了狐狸,并据为己有。
这只狐狸究竟应归谁所有?
波斯特先生首先向纽约市皇后区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该狐狸。结果胜诉。
皮尔逊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该上诉案件的几位法官都赫赫有名,其中多数派意见的代表丹尼尔·汤普金斯后来担任纽约州州长和美国副总统,少数派意见代表布罗克霍斯特·利文斯通后来升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汤普金斯认为,该案诉讼标的是一只野生动物(即无主物),此类无主物只有通过占有才能取得始初财产权。由于源自《英国判例法》的美国《财产法》尚无令人满意的先例可循,因此,汤普金斯就只得旁征博引,寻找理由。
第一,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规定,追赶行为并不构成猎人对被追赶动物的始初所有权;第二,近代德国著名法学家普芬道夫提出过占有原则,即对野生动物的占有是指占有者对该物的实际占有。由于皮尔逊射死并第一个实际占有狐狸,因此,享有对该无主物的始初所有权。
这个观点获得了多数法官的支持,于是,一审判决被推翻,一个确立“占有原则”的先例诞生了。
虽然“皮尔逊诉波斯特”案涉及的仅是野生动物(动产范畴之物)的始初所有权,但是,“占有原则”也适用于土地之类不动产的始初所有权。因此,该案对19世纪以来美国的《财产法》具有深远的影响。这里可分3种情况来讨论:
一是两种规则都可以,即“谁先看到就归谁的占有原则”也成立。这时法官的权力就大了,两人都可以找法官,甚至对法官行贿,最终的结果是可以人为确定的,而且会浪费许多时间和精力。这说明执行规则者的权力不能太大,并且要受到制约。执法者的权力太大,就容易导致司法腐败。执法者权力太大,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可以在多种规则中选择。规则太复杂、规则不明确都会造成很多问题,因此,有效率的规则就是最简单的规则。
二是确定“谁先看到就归谁的原则”。这个规则不是不行,但执行过程中带来的问题会增加解决纠纷的费用,因为在海滩看到狐狸的可能不止波斯特先生一个人,许多人都会因这个原则要求获得狐狸。最终谁获得狐狸,是不确定的,并且甄别费用很高。如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向(此案中,波斯特先生有捕捉狐狸之意向)作为取得财产权的根据,今后势必徒增许多纠缠不休的纷争。这说明,有效的规则必须是实施成本低的规则。
三是确定“占有原则”。这就是本文案例所确定的关于财产所有的一个基本规则。这个规则的好处是,一方面成本很低,就一个人实际占有了狐狸,取证容易;另一方面排除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潇湘雨摘自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寻找一种好制度》一书,刘 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