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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有效管理的若干思考

2013-12-20衣小品

行政与法 2013年7期
关键词:管理

□ 衣小品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吉林 长春 130012)

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信息时代主要以数字通信技术为媒介而搭建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 它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与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 网络虚拟社会的出现及成长, 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更多的问题。因此,实现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维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只有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法, 勇于探索有效管理中国特色网络虚拟社会的新思路与新举措, 切实增强对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依法管理能力, 才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快速成长的现实需要, 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 推进网络规范有序运行。”[1](p165-167)应当说,进一步加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已经是当务之急。

一、网络虚拟社会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一般认为, 网络虚拟社会是指人们以各种类型的网络平台为载体,开展和实施各种社会行为,由此形成的具有“亚社会性质”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它是当今信息时代下的现实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然而,即便是在网络虚拟社会当中,人们也不能成为完全彻底地脱离现实社会的人而独立地存在, 更不能肆无忌惮地实施各种社会行为。 这从一个侧面清楚地表明网络虚拟社会其实是无法真正地脱离现实社会而独立存续的, 多姿多彩的网络虚拟社会活动无非是各种现实社会活动的延伸而已。因此,不能就此忽视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所具有的独特的社会属性。毕竟,网络虚拟社会的涵盖范畴、行为主体、行为方式等与现实社会有着诸多的、较大的差异性。这从网络虚拟社会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即时性和自治性的重要特征当中可见一斑。

毫无疑问,虚拟性是网络虚拟社会的首要特征。由于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载体的网络平台实现了人的日常行为对传统的物理空间的极大突破及跨越, 由此现实社会中的所谓“现实人”,在虚拟网络社会中变身为“虚拟人”。这意味着人们可以让自己的社会行为和社会行动尽可能地隐匿在无边无际的网络空间当中, 而不用顾忌现实社会对人的个体行为的常态性关注。换言之,在虚拟网络社会当中, 人们可以开展 “无实质性接触式”的交互活动,从而使人的社会行为及个体特征被现代虚拟信息技术所替换、所隐匿,网民的个体行为也就没有了现实社会的诸多制约。 这些网络行为所表现的“非真实性”,正是网络虚拟社会的本质特征,即“虚拟性”。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无限延展的特性, 使得人们能够在网络虚拟社会当中自由地游走和变换, 这体现了网络虚拟社会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开放性。 这主要得益于网络社会化的兴起及其不断实现, 它使人们在差异化的网络虚拟空间当中能够实现个体信息的交互式传递,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网络化的发展。由此,人们在网络虚拟社会当中不再是单纯的行为主体,而是转变为交互性的行为主体。

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信息网络服务的日新月异, 使得网络虚拟社会早已跨越了主权国家的地理边界。 这意味着网络虚拟社会将最大可能地摆脱差异化的法律及社会制度的种种制约, 最大程度地突破不同国家的信息审查及管理制度的诸多限制, 从而更加自由地、 实时地交流在现实社会当中因各种制度的约束而难以交流的信息。 这体现了网络虚拟社会即时性的重要特征。

在网络虚拟社会当中, 持有不同价值取向和兴趣爱好的“虚拟人”一般会自发地选择进入相应的社会化网络空间。这些“虚拟人”大多会聚集在相对固定的“网络虚拟空间”当中,以开展和实施自己的所谓“社会行为”,如信息交流、情感宣泄、言论发表等“自由活动”。他们彼此之间没有法定的隶属关系, 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互平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自治性特征, 也意味着网络虚拟空间事务的管理体系具有一种特殊性。

二、当前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发展速度很快,使社会管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棘手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症结所在。

(一)当前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违法活动有增无减

如前所述, 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信息平台上的投射及延展。 这意味着在现实社会当中的各种非法及违规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向网络虚拟社会浸透和扩散。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日益普及,网络虚拟社会的违法活动非但不会减少, 反而还会不断地增多。由此,公共信息安全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网络虚拟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一大突出问题。近年来,在我国, 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有增无减,如网络传销、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窃取他人网络财富等。 更有甚者侵入政府机关要害部门或商业团体,实施恶意的网络攻击,从而大肆窃取国家机密、企业信息和个人隐私。 这些非法及违规活动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 可持续发展及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现阶段我国的网络失范现象日趋严重

一般情况下, 人们习惯性地把在网络空间当中以非法的手段或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方式来获取私利或实现个人目标的行为统称为“网络失范”现象。[3]当前,我国的网络失范现象比较严重, 一些个人或组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大肆传播淫秽、色情、暴力、邪教等信息,一时间如视频裸聊、网络卖淫、网络赌博、网络传教等新闻不绝于耳。现阶段,我国的网络失范现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性的网络失范现象,这种情况在我国的网络虚拟社会当中比较多见, 即一些个人或组织不遵守或是刻意超越已有的网络及社会规范而为之的情况;另一类是制度性的网络失范现象,这种情况在我国的网络虚拟社会当中越来越多见, 即一些个人或组织故意钻我国网络规范体系不健全的空子而为之的情况。应当说,当前这些网络失范现象已经严重危害到我国的公共安全。

(三)当前我国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各类社会矛盾有所增加是正常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网络空间在我国逐渐成为诱发和激化各类社会矛盾的重要媒介之一。 由于网络虚拟社会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即时性和自治性等重要特征, 使人们可以对社会热点话题进行自由评论。 借助现代信息网络平台的巨大能量,这些评论信息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扩大范围。由于在信息急速传递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失真”和“夸大”等情况,因而极易误导公共舆论,加剧已有的社会矛盾以及诱发新的社会矛盾, 引发甚至是激化公众的不满情绪。比如:轰动国内外的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多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等。正是由于各类网络平台包括境外网络媒介的大肆炒作及跟进, 才使得这些敏感事件瞬时间地迸发了巨大能量, 从而对我国的社会维稳态势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4]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网络舆情复杂多变、辐射范围广、传递速度迅捷、动员能力强等特点,使得我国各级政府在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方面面临着新的、 更严峻的挑战。

(四)我国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相对薄弱

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较之于现实社会管理更加复杂和隐性,它涉及到电信、工商、文化、教育、公安机关以及各类社团组织等众多的机构。目前,在我国真正担负着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职责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和文化管理部门。应当说,现阶段我国各级管理部门“缺位”的情况比较严重。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 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一直跟不上网络虚拟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由于仅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少数的法律法规涉及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 致使我国各级行政管理及法律部门对网络犯罪、 网络违法等行为的认定过于笼统。 这就造成了各级行政管理及法律部门的相关执法管理行为始终缺乏规范性、 权威性和可行性的尴尬局面。

三、加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有效管理的思路

现阶段,不断加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实属当务之急。为此,急需厘清思路,科学布局,多措并举,合力而为,以促进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社会建设与强化社会管理相结合

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两个方面通力合作,才能充分发挥其巨大效用,这一点对我国的网络虚拟社会建设及管理十分重要。当前,我国的网络虚拟社会正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管理体制机制、 网络社会规范等还不健全、不完善。换言之,现阶段我国的网络虚拟社会具有“行为失范”社会的诸多特征。对此,只有开展连续的、有效的网络虚拟社会建设活动, 才能建立健全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体系并发挥其积极的功能和作用,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虚拟社会, 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当务之急是加快形成网络虚拟社会建设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相互协调的良性发展格局。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参与相结合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都强调, 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异、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建设而言,就是要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参与相结合的良性格局。 当务之急是不断创新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并完善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参与、动员和整合机制,同时,积极发挥各类网络虚拟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的“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互联、规制行为与志愿行为互动、 政府行政与社会自治互补的网络虚拟社会协同管理体系”,[5]把我国的网络虚拟社会建设成规范有序、协同合作的自组织系统。

(三)网络技术管控与社会综合管治相结合

对网络虚拟社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大难点在于,它既涉及到网络技术管控领域, 又涉及到社会综合管治领域。毫无疑问,网络虚拟社会作为主要由现代信息技术支撑和搭建起来的新型的社会形态, 众多的高新技术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6]因此,要实现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规范化发展和有效管理, 应加快虚拟网络社会管理技术的研发步伐, 持续提高利用虚拟网络社会管理技术的能力及水平。与此同时,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同社会综合管治对接起来, 严厉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网络社会秩序,从而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健康、 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氛围。

四、加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有效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加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有效管理的治本之策在于, 让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发展真正地置于法治管理之下,真正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应当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同时实现这些法律法规与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体系、 部门规章制度及行业自律规范的无缝隙对接,从而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快速、健康、 可持续发展以及有效管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石。 要依法明确我国涉及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相关部门的职能与职责, 彻底改变目前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错位管理、不作为管理和管理缺位等一系列棘手问题。

(二)建立健全我国网络虚拟社会自律机制

当前, 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棘手问题, 其中的网络自律机制缺失以及网民自律意识淡漠等问题尤为突出。 虽然现代信息技术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地发展, 但是最终跨越技术层面的网络伦理观却始终没有真正地形成。换言之,网络平台作为“第四媒体”, 它应当自觉地秉持一种道德关怀, 以传承“真、善、美”为己任。要深入开展网络道德建设活动,实现网络环境的全面净化,树立“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的新风尚。[7]对此,可以把互联网协会、网吧管理协会等作为重要抓手, 积极引导和扶助它们尽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责任机制。 与此同时, 大力倡导网民自律, 使广大网民真正从社会责任和公共道德的角度关心和关注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健康、 可持续发展。另外, 要加强对我国广大网民的涉网法制宣传及教育工作, 积极引导他们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和他人隐私权的意识。[8]

(三)加大对网络虚拟社会的高科技化管理力度

客观地说, 现阶段我国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还处于初级水平, 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网络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 当务之急是尽快实现管理关口的前移, 尽力封堵网络安全漏洞,尽量获取网络信息情报。具体而言,就是尽快完善网络安全方面的诸多技术标准, 实现对网络物理架构的全方位、立体式的防控,真正做到“以网管网”。与此同时,借助多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对信息网络的状态及内容的实时性采集与分析, 做好对网络信息情报的评估及预警工作, 从而为有关部门的决策及政策执行提供信息支撑。

(四)提高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实现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 有赖于一支业务素质全面、网络技能强的专业化管理队伍。要不断适应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求, 将熟悉法律法规、精通信息技术、善于社会管理的人才培养成思想过硬、业务过硬、技术过硬的专业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人员。要有意识地将各类与网络平台接触密切的人群,如网站管理人员、论坛版主、媒体从业人员、高校师生、机关干部等,吸纳到我国的网络治安信息员队伍当中,使他们成为实现我国网络虚拟社会有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另外,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要尽快形成一种机制化、常态化和长效化的教育培训制度。[9]既保证现有的专业管理队伍始终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又为相关专业人才的充足储备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五)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网络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制

随着网络平台越来越成为反映公共舆论的主要载体,积极引导和不断规范网络舆论,加大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力度, 建立切实有效的网络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制,就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必须予以认真思考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尽快成立网络舆情分析专业队伍, 通过开展切实有效的网络舆情监测活动, 树立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 努力将各类不良的网络信息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对待并真正重视网络民意调查活动,这有助于更好地监测我国的网络舆情,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和实施网络舆论导向工作。[10]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更多地利用如“黄金4小时媒体”①所谓“黄金4小时媒体”,是指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积极利用微博客、QQ群、BBS论坛等在新媒体时代可以迅速传递舆论信息的网络平台,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从而正确引导网络言论和公共舆论,以便尽快有效地平息这些事件。参见李鹤.新媒体时代:处置突发事件的“黄金4小时”法则[N].人民日报,2010-02-02.的有效方法,敢于直面而不是一味回避各类网络公共危机事件, 要力争在第一时间对社会有所回应, 从而为尽快处置各类网络公共危机事件创造有利条件。

[1]《十八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编写组.十八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学习出版社,党建出版社,2012.

[2]陈积敏.虚拟社会的特征及状况分析[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05).

[3]赵向辉,缪林,吴勇.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04).

[4]郑风田,许竹青,余航.政府态度、网络媒体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扩散效应——一个中观角度的实证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2012,(02).

[5] 刘雅静. 论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 [J].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1,(04).

[6]谢俊.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J].社会科学研究,2010,(06).[7]郗杰英.关注和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是当前的一个迫切课题[J].中国青年研究,2010,(09).

[8]杨琳瑜.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02).

[9]张品良.虚拟社会管理的困境及其破解策略[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01).

[10]陶国根.网络虚拟社会环境下的舆论危机管理[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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