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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案件侦查中证人拒证的原因及对策

2013-12-12李文超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3年5期
关键词:受贿人证言证人

李文超

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证人的证言对及时突破案件,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贪污犯罪行为尤其重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作证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都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但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证人拒证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行为,表现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证人不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作证,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影响了案件的侦破工作。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分析了证人拒证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可行的对策。

一、证人拒证原因分析

受贿案件侦查过程中,大量证人拒绝对案件事实作证,甚至在检察机关已经全面掌握受贿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有部分证人不愿意配合调查。证人拒不作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证人拒证受外在因素影响

首先从社会学方面看,证人拒证有其思想根源。历史上的传统文化虽然有许多值得弘扬的优秀思想,但也遗留下大量陈旧的观念。如以和为贵、息事宁人、中庸之道、明哲保身、不得罪人的处世哲学。这些迂腐落后的观念,直接导致了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查办受贿案件侦查中遇到证人拒证的问题。

其次,从当今社会环境来看,是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每个人都觉得身不由己地处在一张人情关系的网中。证人不愿意冒险去破坏这张人情关系网。因此,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证人的亲友、同事或熟人,此时证人就会选择拒证。

从经济学方面来看,缺少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证人拒证的外在原因。当今的社会市场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人们在衡量利益的时候,多数以经济利益为标准。证人选择拒证是因为权衡利弊后,认为自己得不到任何经济利益,而又得罪了人,于己于人都不利,那还不如选择拒证。

(二)证人拒证自身的原因

首先是证人的畏惧心理。贪污贿赂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而且关系网都很密。有些证人,考虑到自身及家人的安全,担心如果作证,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会对自己及家人打击报复,所以他们会拒绝作证。其次是出于自私心理拒证。这类证人一般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作证会耽误时间,也会耗费精力而拒绝作证。再者是庇护心理。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证人或者是受贿人近亲属,或者是较好的朋友,为了庇护犯罪嫌疑人而不愿提供对他的不利证言。侥幸和逃避心理也是拒证的一个原因。当证人是行贿人时,其所作出的证人证言很可能导致自己受到刑事处罚。这些证人和受贿人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会尽力包庇受贿人的受贿事实,拒绝作证对抗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最后一点证人拒证的原因,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询问证人时态度粗暴,不讲究工作方法,引起证人的反感和抵触心理而拒绝作证。

(三)立法上的不完善是证人拒证的最重要原因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拒绝作证,,刑法却没有硬性的明确规制措施。在侦查受贿案件工作中,证人一旦拒证,往往使整个侦查案件停滞不前,有时还会出现因证人拒证而对证人超期询问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况。相反,其他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对证人义务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是有法律制裁措施的。同时,立法上也缺乏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长期以来,对证人的保护不重视,实践中如何操作对证人进行保护也是一个难题。对证人的保护主要是事后的,缺乏预防性保护,证人在受贿案件中作证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很大,导致受贿案件证人拒证的情况出现。

二、证人拒绝作证的对策探讨

(一)当前立法下应对证人拒证的方法

受贿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点,证人拒证不配合取证,案件侦查工作将面临很大困难。因此,对证人拒证问题的对策探讨要立足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应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引导证人积极如实作证。首先以普法教育为主导,彻底消除证人的各种拒证消极心理。侦查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对证人进行法律宣传,打消他们的顾虑而获取证言。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取证。同时,侦查人员应攻心为上,运用询问谋略;讯问证人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侦查或询问证人过程中应该因人而异,摸清证人的各种拒证心理原因,采取不同的讯问技巧;灵活采取各种措施,刚柔相济运用得当;选择合适的突破口。

(二)完善立法是解决证人拒证的基本对策

1.要建立证人拒证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受贿案件中出现的证人拒证严重影响了贪污案件的侦查开展。法律应规定相应的规制措施,除了那些特殊职业,如律师、医生、公证人、国家公务人员有权利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拒证以外,其他人拒证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受贿案件侦查中,对影响定案的重要证人,如果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作证,法律应该规定强制其接受询问。因此,要解决证人拒证的问题,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汲取国外的立法经验,证人拒证时可追究其司法责任,对于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法律应该规定可以采取拒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2.进一步强化证人的安全保障

检察机关对证人因作证产生的不安全因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证人人身安全有严重现实风险的情况下,由证人提出申请或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签署保护令,对证人采取隔离、特别监护等措施,以保证证人在作证期间不受到人身伤害。

3.积极采取证人奖励制度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证人的作证行为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等成本,为了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应当对证人因作证付出的经济成本进行适当补偿。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在法庭诉讼阶段的证人补偿费用标准,但对于在检察院侦查阶段的证人支出费用如何补偿,还需要可操作文件加以规定。更进一步来说,为了发挥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对于证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重要证据的,还可以给予一定物质或经济奖励。

总之,如何解决受贿案件侦查中的证人拒证的问题,是一项值得深思的研究课题。侦查人员只有从侦查实践出发,不断分析证人拒证的各种心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提高受贿案件的办案质量。

[1]吴丹江.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A]//证据学论坛第三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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