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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正的实践与思考

2013-12-10张玉林张伟

改革与开放 2013年19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经济社会检察机关

张玉林 张伟

摘 要:服务经济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公正执法是检察工作职责所在。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正,首先应当搞清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弄清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理清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着力点。以实际行动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证。

关键词:检察机关;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牢固树立的理念。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多次强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仅是全党全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正”,检察工作职责所在

发展和稳定,是当前党和国家的两大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把发展和稳定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统率和主导下开展,检察机关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检察工作。曹建明检察长曾多次强调,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其核心内容就是检察机关如何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其重点就是突出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更加凸显、对敌斗争日益尖锐、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现象依旧严重。因此,检察机关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

二、对司法公正内涵的认识和把握

1.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是指严格依法监督和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广义的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在这里的“司法”指狭义的司法,即仅指检察机关的各项司法活动。而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不偏不倚等。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法律从产生那天起, 就具有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作用,也就是说,当事人之所以把纠纷诉诸法律是由于他相信执法者 会给他公正的处理。如果结果不是公正的,法律在人们心中就会一文不值。笔者认为,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像英国著名学者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

2.司法公正的内容

司法公正的内容一般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前者指的是在整个司法过程的正义, 即在司法过程中始终贯彻诉讼裁判者中立;诉讼主体平等;诉讼程序民主、公开和科学的原则。实体公正指的是司法判决结果的正义, 即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 正确适用法律而作出的公正裁判。只有实现了程序和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得到实现。马克思曾经指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 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根部的联系, 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三、当前司法公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司法的地方化

这一点,恐怕大家都深有感触的。主要是基层检察院,包括市州一级的检察院“碗挂在政府的锅上”, 使检察官们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何况检察长们都是有一定行政级别的,不免产生“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思想,不能让当地的领导给自己戴上“胳膊肘往外拐”的帽子,从而影响自己的前程。由此,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国滋生和蔓延就不足为怪了。

2.司法的行政化

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到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制约, 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色彩。据悉,全国检察机关仍然实行着“厅、局、处、科”的管理模式。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一个不懂法律,从未从事过检察工作的人,组织决定他到一检察院任检察长,他摇身一变,就可以马上成为一名等级检察官。行政官位甚至成为检察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衡量器。

3.少数检察官的基本素质差

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检察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检察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法官、检察官必须是一个专门化的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对法官、检察官的素质要求要比对公务员的要求还要高,未经过长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就是再高级的公务员也是不能胜任做法官和检察官的。”当前,我国的检察官素质不高,断层、断档、人员结构老化等问题还很严重,在一定时期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4.法律监督“钢”性不足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直以来影响着自身执法公信力建设,说到底,是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尤其是对自身的监督和执法不公的法律监督。曾经有学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上失去主阵地,检察机关就没有存在的任何价值”。当前,检察机关的最大问题是监督不力的问题,有些看似在监督,却往往流于形式。

5.轻视具体办案法律程序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办案程序规定更加明确。程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司法作为对讼争进行权威性裁断的活动和过程,是以程序为核心展开的,诉讼行为依照程序而进行,诉讼关系通过程序来联结,诉讼制度通过程序来体现,裁决结果通过程序才形成。这同样也适用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们。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偏重实体、轻视程序等现象,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告状难、执行难、辩护难、检察官查办案件先入为主 、涉检上访时时不断等现象。因此,诱发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贬损司法权威。

其实,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正的原因也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但我们注意到,对于这种原因的一些讨论,往往过于简单化和片面化。在学术理论界,不少学者把司法不公现象的原因归结于一点,即“司法不独立”,并且直接或间接地认为,只要实行司法独立,司法不公的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而在社会公众中,人们则更多地把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相联系,认为司法腐败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根本或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综合的,既有司法自身的原因,也有立法、地方政治生态、社会环境等方面原因,并且还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相联系。

从司法自身看。我国司法制度恢复仅30多年,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的建设和发展都经过了一个不断地探索过程,而这种探索性决定了检法两院的工作必然会出现一些偏差,既可能存在为推进检法两院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进程而忽略司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的融合问题,从而出现司法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也可能存在为回应各种复杂的社会诉求而忽略司法对法律规则的倡扬与坚守,从而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这些偏差其实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因素。

从立法环节看。一方面,“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取向固然增加了司法的灵活度,但同时也多少影响着司法的严肃性,加之我国立法解释大大滞后,规范资源的缺乏已成为司法活动中常见的现实难题,这就使公正司法失却应有的基准和依据;另一方面,有些立法规定脱离社会实际情况,缺少应有的合理性。

从政治层面看。现行体制下,无论检察机关还是法院,不仅是地方实现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同时在人、财、物等方面也与地方具有明确的依存关系。地方党政部门往往基于经济发展或维护地方秩序的考虑,对一些个案的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由此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处理的失当。在一些涉及地方政府实际利益的行政诉讼中,无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恰当,政府往往都把自己置于刚性胜诉的地位,由此形成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司法的双重失望。然而,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或者基于主观任性,或者受某种利益驱使,利用自己的权力位势,随意向司法单位批转案件材料,直接或间接地表达自己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要求。以利益驱动政治权力,又以政治权力影响司法行为,这是当前我国司法乃至政治领域中最为突出的弊病之一,也是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政治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

从社会环境看。我国是高度重视人脉关系的国度,由亲属、朋友、同乡、同学、战友、上下级等为纽带的人脉关系在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一切社会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地产生影响和作用,这就容易使司法公正的天平发生倾斜。 “一切皆有可能”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信条,即便是法律的明确规定,通常也认为可以突破和超越。由此进一步加大了公正司法的难度。

四、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对策措施

1.要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认真履行诉讼监督、审判监督、刑法执行监督,真正落实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要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职能

2009年,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强调,“全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找准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职能作用,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积极的贡献。”

3.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严格执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促进社会和谐。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正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对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加大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当务之急,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认真落实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六个并重”要求,即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5.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要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准确监督上下功夫,见成效,防止监督工作形式化,尤其要防止监督工作弱化现象。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有效机制。

6.要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少数检察人员腐败现象

按常理分析,检察官作为监督者,其本身被查办的风险性似乎相对小于其他公务员群体。但如果检察人员发生腐败,哪怕只有很少,就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进而对检察机关整体形象造成较大损害,就会失去检察公信力。

五、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正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武威市两级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检察工作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公正的决策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为重点工程提供司法保障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是中央领导和全国人民十分重视和关注的建设工程,国家规划总投资47.49亿元,涉及移民搬迁、退耕还林、日光温室建设等多建设项目,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努力遏制在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既是中央确定的预防和惩治腐败重点试点任务,又是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点项目。武威市检察机关积极投身到党委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大格局中,积极探索工程建设预防工作规律,坚持从工程招投标、资金监管、项目管理、权力运行监督等环节入手,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查防并举,源头预防,保证了工程建设健康进行,制定出台了《武威市检察机关关于在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受到了省、市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2.立足武威实际,努力服务中心工作

2008年以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实施“城乡融合、工业强市、生态立市”三大战略,先后研究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十二五”规划促进武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关于服务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引导全市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职能,依法保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顺利推进。针对全市大工程、大项目多的实际,重点对13个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积极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受到了市委和市政府的好评。

3.着力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法律服务

2013年,积极探索构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联系人民群众的平台,在武威市五个工业园区成立了驻园区检察服务室。制定了《关于在武威五个工业园区设立武威市检察机关驻园区检察服务室的实施意见》,驻园区检察服务室的成立,对检察机关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检力下沉、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探索。

如何理解和把握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正,关键要看有没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与时俱进的工作理念。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这就要求检察工作不断适应变化的形势,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检察工作必须自觉将自己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营造优质的区域法治环境。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不是去办企业,不是去实施项目,不是去招商引资,而应该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办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要一如既往地坚持检察工作方针和检察院工作思路,按照“多办案、办好案、强监督”的要求,切实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在具体实践中。

参考文献

[1]贺卫方.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97 ( 6).

[2]韩大元.宪法文本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J].法学,2007(9).

[3]王化军.检察工作的大局观[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9).

[4]韩大元.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宪法文本解读[J].人民检察,2005(13).

[5]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6]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2.

[基金项目:甘肃省检察机关2013年资助重点为课题-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正方略研究与实践]

(作者单位:武威市检察院、武威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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