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新任务面前纪检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
2013-12-10吴静
吴静
【摘 要】新党章在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内容。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职能,更好地组织各方力量,更有效地协调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但如何发挥好这一作用的措施。
【关键词】纪检部门;组织协调;三个关系
前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使我国全面进入到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的时期,尤其在全会上作出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谱写了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新篇章,它不仅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还为实现党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更为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坚强保证。
30年过去了,我们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在我们纪念改革开放30年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之际,回顾30年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不断深化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过程中,充分行使职能,使纪律检查工作由简单到复杂、专项治理到系统整治、机构分合到合署办公、事后监督到事前监督、严厉惩治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做到了在继承中求发展,在实践中求创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地位更加重要、作用越发突出。组织协调做好了,就能对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就能整合各部门的力量,发挥各自作用,使反腐倡廉建设得到深入推进,那么,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但如何发挥好这一作用,我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好思想认识,这是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的前提
关于统一好思想认识,要努力做到“三点”,第一点要明确纪检干部自身组织协调的重要性。纪检部门是党内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协助党委端正党风,管好党纪,这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具备的职能,所以这也是纪检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开展组织协调的优势和条件。近几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纪检工作越来越重视,而且在社会上的威望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公司也先后成立了纪检组和效能监察组,提升了纪检工作的力度,重点对各个项目的监察,督促,对企业大吃大喝进行监察,有了健全的制度和监管,明显不一样,员工也拍手叫好。所以纪检干部本身要站在对党和群众负责的高度增强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努力做到在工作中提升组织协调的热度。第二点要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认识。党委统一领导是有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也是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纪检组要通过有意识地工作,使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提升自身在此项工作中的责任。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体制,不再是纪委一家独打天下的格局,已明确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相应职责,所以纪检干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多做渗透和宣传,并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以及领导干部调整变动、工作内容的变化及时明确领导责任、协调好工作分工,使领导干部自觉地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也纳入自己的分管工作中。第三点是增强中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在基层单位中很多中层干部认为腐败和自己关系不大,对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那是上一级领导和纪检部门的责任,特别是针对党中央提出的廉洁从政“八个严禁”、“52个不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都认为那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所以有些人不仅看不到自身可能发生的问题隐患和苗头,更忽视了自身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还担负着教育职工的责任。为此,纪委在开展教育做好组织协调的同时,增强中层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发挥他们的应有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这是发挥好纪检部门组织协调作用的关键
在组织协调中要努力做到一是处理好自身组织协调与发挥职能的关系。要避免把组织协调的任务混同于全部职责。纪检部门组织协调的任务,与党章规定的全部职责是有区别的。组织协调是党章根据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而确定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不是全部唯一的任务。纪检部门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的职责,又要充分发挥其它各项职能作用。通过履行纪委职能加大组织协调的力度,把组织协调与履行职能紧密结合起来,二者相辅相承,从而有效地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处理好党委统一领导与纪建部门组织协调的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这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大原则。纪检部门要摆正位置,既要坚决服从党委的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委的各项决议,加强请示汇报,又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的状况,摸清底数,主动提出问题,同时还要掌握问题的关键,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重点要抓住两个环节。其一是在同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反腐败工作要紧紧依靠本单位党总支,按照党委的决定精神去实施各项措施,不可自主发挥。其二是在一般党员干部中的反腐败工作中要大胆工作,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的部室要敢于批评教育。三是处理好纪检部门组织协调与其他领导干部(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纪检部门在组织协调中避免代替包办或其他领导干部(部门)过分依靠的局面。要使领导干部(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还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在组织协调中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分管领导(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来。
三、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协调中的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纪检部门组织协调的一个重要载体,纪检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一载体,从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各个环节发挥好这一载体的作用,使组织协调更加顺畅有效地开展。为此要做到一是在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落实中体现出纪检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
四、围绕监察职能开展组织协调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的四项职能是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在宣传教育上,要积极组织协调人教、党办、法规、巡办等部门,变独唱为合唱,形成大宣教格局的氛围。督导各业务部门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始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党风廉政教育的宣传形式、内容、阵地不断拓宽。同时,广泛借助社会各种组织、团体,充分利用墙报、宣传画、报刊、广播、影视等媒体,使党风廉政教育随时随地可见可闻,覆盖各个层面,并延伸监督点线。要逐步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关口前移。搞好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对干部工作、生活、社交等方面的全面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那里、领导干部的活动到那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到那里、社会的监督就到那里。在实施惩处案件查处的职能时,要注重上下协调,及时横向组织协调,加强与审计、人教、征管、法规等部门的沟通联系。
五、结束语
新时期、新任务下,纪检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好服务和保障作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的职责,协助党委(党组)、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和责任制要求,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目标的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