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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启蒙的立言之作

2013-12-05刘练军

浙江人大 2013年10期
关键词:宪法学公权力法学

/刘练军

“文人法学”可能属于我国法治尚未成熟时期传统的“人文”与纯正的“法学”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但无论如何,它也恰好应合了法治启蒙主义这一时代课题。

“在当今中国,欲推行法治主义,必先有人去践行法治启蒙,否则,法治国家的构想终究会化为泡影。”写下这段文字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便是这样一位法治启蒙的践行者。

透过《文人法学》一段段直面问题和直抒胸臆的文字,不难得知,无论对于正面临种种困境的中国法学,还是圉圉似涸辙之鱼的中国法治,林教授都有强烈的使命感,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而于此有所助益。

林教授认为,法治,乃数千年文明历史画卷的点睛之笔,它不应成为吾国吾民依旧在茫然等待的戈多!本书第二辑“法治愿景里的遐思”,所要表达的核心要旨即在于此。在其中的“腐败散谈”一文中,作者先是分析诸多活生生的腐败案例,继而指出未被现代法律所控制的权力,往往更拥有一种蒙昧的野性,为此,在中国建立和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就更具有无可辩驳的意义。最后,作者得出的结论是,那种试图依赖传统的人治模式,而非运用现代法治模式来反腐的做法,无异于幻想扯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

法治,在终极意义上就是将公权力置于铁笼子里的一种政治生活运行模式。公权力和私权利是此消彼长之关系,有效地控制了公权力,那私权利就基本可以享有无虞了。之所以要反腐,根本原因在于但凡腐败都对人民的私权利构成了某种程度的侵蚀或剥夺。林教授认为,无论是公权力限制还是私权利保障,最终都仰赖宪法的规范效力,尤其是立宪主义宪法的规范效力。该书第一辑“环宪法学的随想”和第三辑“熬了规范主义的药言”,念兹在兹的就是要向读者陈明这一点。

他说,当下中国真正最根本的宪法问题,是公共权力几乎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如何依据法的规范,合理地限制那种野性的、几乎不受有效限制的公共权力,就成为我们这一时代宪法学应该直面的主题。他同时指出:发源于西方的宪法,说透了,其实质也就是一种被实定化了的自由主义,其主旨也就在于保护人的自由,即现在被各国人民、法学家、活动家和政府泛称得有点滥了的“人权”。

对于人身自由权这种最基本的人权,林教授相当感性地写道:无论你多么慢条斯理,无论你多么吐纳风雅,也无论你多么仪观伟然,你的身体准会敏感地渴求宪法的抚慰。于是,宪法对身体的态度,可以作为我们认识宪法,乃至认识宪法所立足的社会性建制的一个活生生的指标。

正是这种如何对待身体的细节态度才真正彰显立宪精神的认知,使得林教授对近年来势如急风暴雨的政治宪法学难以苟同,认为政治宪法学理论,充其量只能对政治现象做出合理的说明,却又不知不觉地将现实中的政治现象加以正当化,默然地服膺于现实中的政治实力。与此同时,他不忘对法律实力主义予以批判。他说:法律实力主义的现实体验,普遍攫取了国人的心,既没有敬畏,也没有回味。在法律实力主义版图里,法律本身极为容易沦为实力者的一种工具,甚至还只是一种可被替代的备选暴力工具之一。

在林教授看来,法律可能是“政治的晚礼服”,但即使是这种“晚礼服”,其意义也在于约束政治的身体,以不让其成为桀骜不驯的野马,而如何从“约束”的立场思考政治,而非顺从政治的脾气,放任政治的野性,这才是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总体上《文人法学》就是这样一本“以其昭昭,使人昭昭”的立言之作,书中毫无隐瞒的立场观点和诗意清新的文字表达不会让所有曾拿起她的人失望。有空就读读《文人法学》吧,她会让你感受到“志于道”的人文情怀和“游于艺”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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