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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切莫放纵了『腐败掮客』

2013-12-05刘武俊

浙江人大 2013年12期
关键词:受贿人掮客退休干部

文/ 刘武俊

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透露,在该院近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现了“行贿、受贿代理人”。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成为行贿、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且成为主力军。其中,退休干部作为行贿、受贿代理人更受“欢迎”。

“行贿、受贿代理人”是一种颇为隐蔽的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一般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种“曲线受贿”的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给侦查活动带来一定困难,容易使腐败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退休干部成为最受欢迎的“行贿、受贿代理人”,缘于退休干部的特殊人脉关系资源。退休后由于身份的转变,与企业接触反而更加容易,“代理业务”也更受欢迎。而“亲朋好友”型的“腐败掮客”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其中不乏情妇、“小三”扮演中转站、安全通道、洗钱机器等多重角色。

而专家学者成为日趋活跃的“行贿、受贿代理人”,缘于掌握评审权或内幕信息的特殊身份。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都会想方设法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而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同时专家、学者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接触,因而成为投标单位最渴望“拉拢”的对象。

对于愈演愈烈的“行贿、受贿代理人”现象,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但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介绍贿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严惩。“腐败掮客”在上一个“主顾”倒台后,仍能为其他权力寻租者服务。因此,有专家建议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并可以考虑增设罚金刑,增加介绍贿赂的犯罪成本,加大对介绍贿赂罪的惩戒力度。

“行贿、受贿代理人”这类“腐败掮客”是权钱交易的衍生品。当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正掀起新一轮的反腐风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反腐中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我们不仅要打击贪污腐败的官员这样的“老虎”,也绝不能放纵隐藏于他们身后的“腐败掮客”之类的“苍蝇”“嗡嗡乱飞”,继续为害。只有从打击“腐败掮客”入手,斩断腐败的利益链条,才能实现“法治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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