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路径选择
2013-12-05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北邢台054000)
一、引言
证券税制是国家在证券市场中无偿取得收益的一种分配方式。证券税制,一般是指对有价证券(股票与债券)的交易行为、交易所得、投资收益,以及遗赠有价证券所确定的征税原则、征税制度、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证券税制的内容一般包括证券税制的构成要素和证券税制的种类。其构成要素也就是税法的基本要素,即课征对象、纳税人、税率设计、期限及减免税的情况等等。
证券税收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按照税基的不同来分类,可以把证券税收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流转税,主要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环节。证券发行环节一般是对公司法人发行的证券所征收的印花税及对金融机构发行收入征收的营业税;证券交易环节是针对证券的交易行为,以交易额或交易差额为计税依据的税收。二是所得税,证券所得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证券投资所得,即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利息等;二是证券买卖的差价所得(也叫资本利得)。对于证券投资所得,一般的做法是并入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作为普通所得来征收,没有设立独立的税种。三是财产税,指的是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列为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具体表现为证券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一般情况下,开征证券遗产税的同时也伴随着开征证券赠与税。
二、我国证券税制的现行规定
目前我国证券税制由证券营业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所得税三部分构成。
营业税主要是针对提供证券发行服务、买卖金融商品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事证券发行服务、买卖金融商品等交易活动的纳税人,就其营业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主要是针对证券交易行为。从2008年9月19日起,在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时,对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单向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证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证券持有所得和转让所得。证券所得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即证券交易所得(也称资本利得);二是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即证券投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按照20%的税率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对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的财产转让收入就包括有价证券、股权的转让收入。但是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国家股、法人股股利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文件),延续了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
我国的证券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也就是说,我国证券税收是以印花税为主体、其他税收为辅助的一个税收体系。
(一)证券发行环节的课税现状
证券发行环节的征税是针对申请发行的证券所课征的登记许可税、资本税和印花税等税收。我国的证券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的征税,目前仅就股本部分征收印花税,其他征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股票的发行并非完全不征税。如果企业溢价发行证券,并且把溢价收入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的话,则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于国家发行的国债则免征印花税。
(二)证券交易环节的课税现状
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是针对已经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时所课征的税,是以证券交易金额作为课税依据的。我国对于证券交易环节的课税主要是针对股票交易(包括A股和B股)所征收的交易印花税,目前我国尚未对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国债回购的交易征收印花税。我国股市印花税税率在过去的二十多年(1990-2012年)一直在不断的调整,期间有起有落。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
(三)证券所得的课税现状
对证券所得的征税,分为对企业征税和对个人征税(即资本利得税)。在证券交易环节我国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对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证券投资环节,我国对企业投资者征收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按照20%的税率暂减按5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投资者从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中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尚不明确。
(四)其他证券交易的征税现状
我国尚未开征证券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这方面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只是《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税对象第十条“偶然所得”中规定,对个人偶然所得或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所得,由主管部门确定课征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及一般企业的营业收入,国家是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来征收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证券业的营业收入额,目前的营业税税率是百分之五。对于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的,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缺陷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证券税制的建设缺乏明确、长远的目标,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结构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功能弱化。
(一)系统性和前瞻性缺失
1.我国现行的证券税收大多是针对证券市场运行中所暴露的一些具体问题所采取的变通性措施,在设计证券税制时只是采取一般税种向证券市场领域简单延伸的方法,并没有考虑到税收之间的相互衔接,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税制体系。
2.我国证券税制的设计缺乏前瞻性。如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其中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实际经营中,金融保险业出于风险的需要,对金融产品的配置要在风险、收益相对较低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风险相对较高的股票等浮动收益类产品之间进行组合买卖,按照上述分类计算营业税,盈亏不能相互抵减,税负较重,不利于证券行业的长远发展。
3.此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证券税制对证券市场出现的新的交易形式(如优先股、抵押保证证券、期权等)如何课税,还缺乏相应的规定和研究。
(二)证券税制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税制结构不合理,本文从市场运行的不同环节来分析税种设置的缺陷。
1.尚未建立证券所得课税的体系。我国目前仅对交易环节企业买卖证券取得的差价征收企业所得税,尚未对个人买卖证券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表明证券税收在调节个人投资者收入方面作用有限。
2.尚未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证券流转税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营业税为主体的证券流转税制,国家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暂未涉及金融保险业。
3.遗产赠与税制缺失。证券是一种财产,我国未对证券的继承和赠与课征税收,这导致部分继承人和受赠人不需要劳动就取得高额收入并且不用纳税,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的贫富差距和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4.存在重复课税现象。一是对已分配利润重复征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证券收益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用税后利润进行分红派息,如果这部分利润分配到个人手中,这部分股息和红利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是IB代理业务重复征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简称IB业务),目前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尚未对期货公司的IB业务做出允许其扣除支付给证券公司报酬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规定。期货公司在IB业务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要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作为IB报酬支付给证券公司,则证券公司对取得的该部分IB收入也需要缴纳营业税。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对该部分IB报酬重复缴纳营业税。
(三)证券税制效率不高
由于我国证券税种的设置不完善,没有相对独立的证券税制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控,尤其是证券交易环节所得税的缺失,使得证券税制对证券市场过度投机行为的调节不得力。我国虽然能够根据二级股票市场的状况来相应的调整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但是这些调整对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现象的影响并不明显。
五、政策建议
从世界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经验来看,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和壮大,税收制度会以流转税为中心逐步转向以所得税为中心,我国证券税制也将走向这样的国际趋势。
(一)改革证券交易环节流转税
1.取消交易环节印花税,代以证券交易税,完善流转税制。将我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并将其确立为独立的税种,严格的区分其与一级市场上的证券发行环节印花税。经过严格界定后,证券印花税只是对一级市场证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课税,而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二级市场“零售”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2.加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减少交易环节重复征税问题。
(二)开征证券所得税
1.我国的投资所得税采用抵免制,既能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复征税,又能与国际常规做法趋同。抵免制就是在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征税时,允许将被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个人的应税所得中全部或者部分的抵免。
2.逐步开征资本利得税,证券税制从流转税为中心转向以所得税为中心。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可对证券利得采用低税率。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证券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定为5-10%。
3.在全面开征资本利得税后,从中小投资者的立场出发,设置一个合理的免税基额。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内规定一个数额为基准,低于这个数额的资本利得可以免税,这样既维护了税负公平,又保护和鼓励了中小投资者。
(三)开征证券财产税
证券财产税,也就是针对证券的继承和赠与所开征的遗产赠与税。为体现税法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我国应设计合理的起征点和超额累进税率。证券持有人提前将有价证券变现的,在继承或赠送现金之时仍应对现金财产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四)建立避免重复征税的机制
针对重复征税问题,欧美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并与国际常规趋同。免税制虽然可以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但会减少财政收入,在目前我国不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