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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3-12-05

商业会计 2013年3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营业税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广州51065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然后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从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已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此次试点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后,对企业、地方政府的经济有何影响以及如何应对,是我们必须考虑的。

一、“营改增”的相关背景

自1994年开始,我国采取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制结构。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实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是以企业销售时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企业购货时产生的进项税额的差额纳税,只对增值额进行征税,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是一种价外税,优势在于能够有效避免重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得出,进项税不予抵扣,开具普通发票。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和邮电通信业的营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至20%。因营业税是以含税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来直接计算应纳税款的,并且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存在重复征税现象。

在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税制设计不尽合理,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的主要政策

本次改革的具体安排:一是在试点行业方面,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二是在税率方面,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三是在计税依据方面,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四是在过渡性政策方面,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并规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三、“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建议措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试点征收增值税的企业,通过税率的直接降低,通过抵扣进项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但是,具体到某一个纳税人,其实际税负是降低还是增加,需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理论上看,企业税负应该不增加或者下降,例如试点后,一些大型交通运输企业购置交通设备和加油时能有增值税抵扣,因此可以节省不少税费。假如某交通运输企业一年的运费收入为600万元,当年用于购买货车、修理零部件、加油的费用为285.34万元。原来缴纳营业税时,其适用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600×3%=18(万元)。而现在改征增值税,按照试点规定,其销项税率为11%,销项税额为600÷(1+11%)×11%=59.46(万元),进税额为 285.34÷(1+17%)×17%=41.46(万元),需要缴纳 59.46-41.46=18(万元)的增值税,税负和以前一样。若要降低税负,则要加大进项税额相应的费用,即要超过285.34万元,否则税负就会增加。

在安徽省芜湖市地税局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中,“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占比达66.6%,增幅较大的如该市的远方物流、安得物流、志远物流等,一些人力资源成本较大的企业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金,税负也呈上升态势,而当年具有购进货物的企业则税负明显下降,如该市的安泰道路运输、红日航运等。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比为40%。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这种状况,做好充分准备,规划好如何从此次税制改革中谋得益处,否则将会使企业陷入非常尴尬的局面。笔者建议:

第一,针对以上分析,对于准备实行“营改增”地区的企业,应该规划好生产型有型动产的购进时间,因为按现行增值税的规定,购进生产型有型动产可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包括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等,可以把一些不太急需购进的生产型有型动产推迟到税改开始以后购进,从而获得相应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充分享受改革带来的好处。

第二,由于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定为500万元,远高于现行50万元(适用于生产型企业)和80万元(主要适用于贸易型企业)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大部分服务型企业将被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比现行的5%营业税征收率降低2%,减负明显。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年业务营业额为200万元,按照之前的营业税税率5%计算,应缴税款为10万元;而“营改增”后将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只要缴5.82万元的增值税,直接少缴税4.18万元。所以这一类的企业就可以按部就班地继续经营,享受改革带来的好处。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就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时的税率为17%,虽然有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服务业的人工成本占比一般都很高,而人工成本是没有进项税抵扣的,这样就降低了增值税的减税效果,税负不降反升。

第三,企业应该充分做好“营改增”前的一系列工作。例如征收营业税的企业过去没有增值税进项税的概念,购进有型动产、劳务等都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习惯,为此企业应该做好全员动员工作,向全体员工解析增值税征收的原理,让员工懂得增值税是以票管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正常情况下开普通发票,提醒员工重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尽可能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避免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购进,并且注意发票的完整性,小心保管以防丢失,否则将会损失大量的进项税,让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财务人员要起关键作用。财务人员除了要认真学习增值税各项规章制度、掌握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外,还要制定好严格的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报账人员发票的合规性,对于一些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批准;另外由于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的规定中,除了以票抵税外,还有计算抵税,主要是纳税人发生的运费,可以按运输公司开出的普通运输发票金额计提7%的进项税,但不包括的士票、巴士票、邮费等,因此在向还没进行“营改增”的运输公司购进运输劳务时,也要注意索取该公司的普通运输发票,并尽量避免业务员用以上不能计提进项税的票据抵顶普通运输发票作为报销票据的行为。

第四,对于在全国各地设有子公司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包括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应该合理地给各个子公司分配业务,进行合理避税。因为试点改革开始后,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若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就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从营业税的5%变为增值税的6%,税负增加了,这时试点地区的公司不应该承担更多的业务;但如果营业额没达到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从营业税的5%变为增值税的3%,税负降低,试点地区的公司就应承担更多的业务。

第五,对于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在于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问题。例如大型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日常费用中,很多都是高速公路及桥梁的通行费,这些费用的票据都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有进项税,为此将会大大降低税改的效果。笔者建议,政府可以参考现行增值税中计算抵税的规定,允许一般纳税人对拿到的一些正规普通票据,按票面金额计提进项税,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环节。

四、“营改增”对地方政府部门的影响及建议措施

此次税改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虽然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暂时搁置,但是“营改增”本质就是一项减税的措施,虽然事实证明,上海税改两个月,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可是从总体来看,税收收入还是会下降,根据国家测算,若改革在全国推开,全国税收净减收将超过1 000亿元。如果模仿上海的做法,专门设立专项基金,对税收增加的企业予以过渡性财政扶持,这些都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是一个挑战。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对这次“营改增”带有畏难情绪。笔者认为,“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应该顺势而为,并力争早点成为试点地区。原因在于: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可以带动GDP增长0.5个百分点,拉动出口增长0.7个百分点,同时还可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约70万个。经济的发展自然就会帮助地方政府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方面税收的增加,这将会大大削减“营改增”后税收减少的影响。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1)此次税改,对于一些行业来讲是重大利好,尤其租赁行业将会得到跨越式发展。这是因为“营改增”后,租赁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了成本,这将会促进租赁业务的发展。同时对于租赁企业而言,由于购进机器设备有进项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大大减轻了租赁企业负担。业务的增长、负担的减少都将促进租赁企业利润的提高,促进企业所得税的提高。(2)虽然从表面上看,地方政府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上的收入减少了,但由于企业的营业税是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列入损益表的,当营业税这一抵减项目没有时,报表的利润将会相应提高,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增加。(3)企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减少可以导致服务价格的下降,从而刺激业务收入的增长,利润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增加。这些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也将会削减“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税收减少的影响。

第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区域性优惠政策必然带来与周边地区政策衔接问题,产生“洼地效应”。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将会把能享受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机构设立在试点地区,把大量的业务转移到试点地区,也将吸引准备新开业的这类企业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事实证明上海浦东新区设立之初,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因此,地方政府为了不让税源流失,应该积极地申请试点,积极推动此次税改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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