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常用促销方式分析及筹划
2013-12-04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广东广州51063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外新兴零售业的进入,我国的百货商场遭遇了巨大的挑战,如零售巨头沃尔玛、乐购、家乐福等,以及便利店巨头7-eleven等。企业若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独占鳌头,就需要采用不同的营销形式,保持市场占有率及持续的发展。笔者以目前全球最大的保健及美容产品零售商和香水及化妆品零售商——屈臣氏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对利润的影响。
一、系统化促销
屈臣氏属和记黄埔有限公司旗下屈臣氏集团之保健及美容品牌。屈臣氏集团乃全球最大的保健及美容产品零售商和全球最大的香水及化妆品零售商,34个市场、1 800多个城市共拥有19个零售品牌及逾8 400间零售商店,并雇用超过98 000名员工。屈臣氏的成功发展主要归结为四点:价格组合策略;品类选择;促销方式多样化;渠道摆放。
屈臣氏根据国人秉持“经济实惠”的购买习惯,实施“加1 元多一件”、“全线七折”、“买一送一”、“积分兑换”、“满减”等促销力度大的优惠策略,吸引顾客眼球。此外,屈臣氏更注重消费者心理,比如,新奇刺激的活动对具有小资情结的年轻人更具有吸引力,屈臣氏推出“60秒疯狂抢购”,抽奖获得者可以在卖场对指定的货架商品进行“扫荡”,60秒内拿到的商品都属于获奖者,这样的方式让消费者因体验新鲜刺激而津津乐道。它的多样化促销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的刺激和乐趣,使消费者产生了巨大购买冲动和购买行为,而其促销手段对屈臣氏有着很好的广告宣传效应,大大节省了宣传的开支。由于不同的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故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以优化营销方案。
二、各种促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例:屈臣氏某产品,价格为59.9元,成本为25元。若采用下列不同促销方式,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一)“全线七折”促销
商业打折是在产品原价的基础上乘以相应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的促销模式。该方式也是最直接、顾客最容易接受的方式,这种打折销售方式属于“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得扣减销售额。因此,在“打折”促销方式下,销售发票可直接开具折后金额。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1.9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9
上述业务产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6.09×(7%+3%)=0.609(元);利润=35.84-25-0.609=10.231(元);净利润=10.231×75%=7.67(元)。
(二)“买一送一”促销
“买一送一”是指顾客购买商品可获得同样相应商品的促销方式。实际销售两个数量单位,但只收取了“一”个单位的销售额,另外“一”个数量单位属于无偿赠送,在税法中,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正价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9.9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33.7
贷:库存商品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
上述业务产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17.4×(7%+3%)=1.74(元);利润=51.2-25-33.7-1.74=-9.24(元);因为利用“买一送一”促销,企业是让利行为,会计处理中企业需要对赠送的商品按照其正常销售价计算缴纳税金,这样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加 1元多一件”促销
“加1元多一件”是指顾客购买某指定商品时,加一元可多得一件产品的促销模式。这种销售方式,与“买一送一”不一样,“多一件”不属于无偿赠送,其“多一件”也付出了相应的价格,属于折价购买,因此,只要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5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85
营业税金及附加=8.85×(7%+3%)=0.885(元)
利润=52.05-25-0.885=26.165(元)
净利润=26.165×75%=19.62(元)
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多件购买,也不会加重商家的纳税负担,有逃税嫌疑,但符合税法规定。
(四)“积分兑换”促销
在屈臣氏,会员都有一张会员卡,持有会员卡的用户每消费10元,可获得1积分;而每20积分,可作为1元使用。因此顾客在使用自己积分兑换商品时,可作为商家赠送消费者商品,按照产品的价格记入“销售费用”,同时按照市价计算税金。由于该产品的价格为59.9元,会员消费后可获得5个积分,未满足20积分作为一元使用,所以此处忽略不计。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计算可以看出:“全线七折”、“买一送一”、“加一元多一件”等促销方式,针对同一产品进行销售,所产生的利润分别是7.67元、-9.24元、19.62元,不难发现以“加 1元多一件”进行促销,企业获利最大,并容易刺激消费者多件购买,使产品得到很好的捆绑销售,企业在获得更多利润的同时,解决了存货的问题,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而“买一送一”方式最不可取,企业税负大大增加使得利润大大减少,如果商品款式陈旧不适应市场的需求,可以采用该方法。由此可见,屈臣氏很多产品采用“加1元多一件”进行促销,并被很多百货零售商店(大多日用品商店)所效仿,企业获得的收益最大,所以建议企业采用此方式进行促销。
通过上述案例发现,目前税务机关对零售业促销方式税务处理没有非常完善的法律规定,而零售业为了迎合社会发展和顾客的心理,做出了各种新的促销方案,相应部门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零售业的发展。同时消费者也需要参与,对一些存在异议的促销方式及时向监督机关反映,维护自身的消费利益。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做好税收筹划的同时,也需要依法纳税,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