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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分析

2013-12-04宋常青

办公室业务 2013年3期

文/宋常青

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国有企业提出的必要条件,与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和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相一致,也是国有企业完善现代化制度,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持续性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只有客观意识到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策略,才能起到应有效应。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事务往往不被重视,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活动相比,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很难充分发挥。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 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以国有企业领导对法律顾问的重视程度来看,一些人认为法律顾问并不能为企业创造直接价值,甚至提出的建议阻碍了企业决策的执行,不利于处理企业事务;再加上一些国有企业一味控制管理成本,不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严重影响企业运行效率,同时也增大了法律风险。

(二)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地位不高。由于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的地位不高,在企业内部决策方面无法体现应有作用。结合国有企业内部情况来看,法律顾问的地位略高于部门经理,不属于领导班子;这种情况下,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能否被企业采纳,由企业领导层对法律的认可程度来决定,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欠佳。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不强。在现代企业中的法律顾问,既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要了解企业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低、待遇低,再加上他们参与学习和培训的机会较少,造成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不强;参考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胜任岗位的人才甚少。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方法与对策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若想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必须摆脱其附属地位,让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起到重要作用,成为职能部门之一;加强企业领导人对法律工作的重视,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实现企业规范经营。

(二)创新法律顾问的有效工作机制。有效工作机制是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的根本保障,以国有企业发展实际为出发点,不断创新观念、机制和方法,确保法律顾问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责任、发挥作用。首先,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的问责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等,构建完善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规范法律事务的处理程序、权限,同时发挥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的作用;其次,完善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与管理的机制,确保他们能够参与到经营事务的谈判、合同的起草等环节中,出席企业研究决策的重要会议,了解企业发展的相关情况,才能针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再次,完善法律顾问的待遇、培训等机制,为他们提供更多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工作岗位待遇,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优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于条件允许的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法律顾问,发挥相关制度的保障作用;如果国有企业已经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应切实履行职责;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才能从事相关岗位。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完善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体系,增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性、权威性,将法律顾问制度渗透到国有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规范性、优化性作用。

(四)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现代化国有企业的发展,对法律顾问人才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了满足国有企业各项工作开展的需求,必须提高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法律顾问人才短缺,这也成为制约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