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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分析

2013-12-02赖惠兰

台湾农业探索 2013年1期
关键词:指数值互补性海峡两岸

蒋 颖,赖惠兰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大陆和台湾地区先后加入WTO以来贸易联系日益密切,作为海峡两岸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产品贸易,更是取得了长足发展。鉴于两岸农产品贸易快速发展现状,两岸学者对此重点关注,学者们分别从两岸农产品贸易现状和趋势、台商农业投资对两岸农产品贸易关系的影响、两岸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两岸农业合作模式、两岸农产品在第三市场上的竞争关系、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对两岸农产品贸易影响、台湾农产品出口面临困境、台湾农产品如何开拓大陆市场等方面展开系列研究并取得相应成果。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从竞争性和互补性视角深入研究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关系,为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推动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双赢提供分析基础。

1 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规模及特征

1.1 两岸农产品贸易增速低于两岸贸易增速

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两岸农产品贸易也取得了较为迅猛的发展。如表1所示,两岸农产品贸易总额由2000年的3.17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18.63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出口额由2000年的2.11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15.07亿美元,自台湾地区进口的农产品总额由2000年的1.06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3.56亿美元。总体看双边农产品贸易额均有较大增长。

然而两岸农产品贸易年均增速 (9.92%)低于两岸总体贸易年均增速 (17.45%),农产品贸易额占双边贸易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2000-2011年由1.04%降到0.71%。从表1可看出,大陆对台农产品出口额占对台出口比重在2004年降到近期最低点,之后又缓慢恢复,而大陆自台农产品进口额占自台进口比重较低,说明大陆市场相对较重要。总体看两岸农产品贸易所占比重仍然偏低、贸易规模仍偏小,发展也相对缓慢。

1.2 大陆持续顺差,且呈现不断扩大趋势

大陆在两岸农产品贸易中出口大于进口,且顺差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2000年大陆在两岸农产品贸易中顺差1.05亿美元,2011年顺差额增加到11.51亿美元,尤其是2007年之后两岸农产品贸易逆差额增长迅速,2006-2010年逆差分别为2.65亿、4.25亿、5.53亿、6.13亿、11.31亿美元。

表1 2000-2011年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占双边贸易比重

2 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竞争力水平

两岸农产品贸易主要集中在按海关HS编码涉及的前24章农产品,因此本文相关分析取HS01-24章,文中 “第三方市场”为世界市场。

2.1 贸易竞争力指数

贸易竞争力指数 (Trade Competitiveness Index,简称TCI)是进行产品国际竞争力分析时比较常用的测度指标之一,表示一国 (地区)某类商品的净出口与进出口总额之比[1],计算公式为:

式中,Xij表示一国i产品对j市场 (世界市场)的出口额,Mij表示一国i产品自j市场的进口额;TCI的取值介于-1和1之间,该指标值等于0时表示该产品进出口处于平衡状态,指数为-1时表示该产品只进口,处于完全竞争劣势地位;指数为1时表示该产品只有出口,处于完全竞争优势地位。

2.2 两岸农产品贸易竞争力分析

从图1可知,大陆农产品竞争力总体比台湾地区强,2000-2011年间竞争力呈下降趋势,由0.22降到-0.21,特别是2006-2008年下降明显,2008年大陆农产品TCI指数由正变负,农产品贸易由顺差变为逆差,至2011年竞争力仍保持下降。台湾地区农产品竞争力总体偏弱,TCI指数一直为负,说明两岸农产品贸易关系中台湾地区一直处于劣势地位。

图1 2000-2011年海峡两岸农产品TCI指数

通过表2对比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1)2000-2010年海峡两岸大部分章节农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值变小,这意味着相应农产品竞争优势均呈现下降趋势。24章农产品中,除了 HS03、HS06、HS14、HS15外,大陆在其余20章农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值都大于台湾同类产品,这说明台湾地区仅在4章农产品贸易中比大陆竞争力强,大陆总体上更具有贸易竞争优势。(2)大陆和台湾地区在HS05、HS16、HS03、HS064章农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值均大于0,说明海峡两岸均具有竞争优势。进一步分析可知,大陆在HS05、HS16上的优势更为明显,HS16的TCI值接近1,说明大陆在肉、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品上具有极强竞争优势,处于出口专业化阶段。大陆和台湾地区在HS04、 HS12、 HS17、 HS18、 HS23、 HS14、HS15上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均小于0,说明两岸均不具有优势。(3)大陆在HS01、HS02、HS07、HS08、 HS09、 HS10、 HS11、 HS13、 HS19、HS20、HS21、HS22及HS24上具有竞争优势,其中HS09、HS20的TCI值大于0.90,具有极强竞争优势。HS01、HS07的TCI值大多超过0.50,具有较强竞争优势。HS08、HS11、HS13、HS21、HS24竞争优势处于一般状态。HS02、HS10、HS19、HS22则由有竞争优势转为缺乏竞争优势至丧失竞争优势。台湾地区仅在HS03、HS06竞争优势较强,其中HS02、HS10、HS11、HS24的TCI值接近-1.00,比较劣势明显,以进口为主。

表2 大陆与台湾各章农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对比分析

3 海峡两岸农产品互补性水平

3.1 产业内贸易指数

学术界对产业内贸易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代表人物有巴拉萨、沃顿恩、格鲁伯和劳艾德等[2]。其中,格鲁伯-劳艾德指数 (简称GLI指数)能很好地从静态角度衡量一国 (或地区)一定时期的产业内贸易水平[3]。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GLI为海峡两岸某章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Xi为大陆对台湾地区某章农产品出口额,Mi为大陆自台湾地区某章农产品进口额,i取值范围为1~24,分别代表HS01-24章农产品。GLI取值范围为0~1,GLI越大代表产业内贸易水平越高。GLI=1,表示两岸农产品贸易全部为产业内贸易,说明两岸农产品贸易竞争性极强。GLI=0,表示两岸农产品贸易全部为产业间贸易,说明两岸农产品贸易互补性极强。

3.2 两岸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指数分析

3.2.1 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集中度较高 从表3可知,2000-2010年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主要集中在以下7章:HS03、HS05、HS12、HS16、HS21、HS07、HS22。这7章农产品进出口额占两岸农产品贸易总额比重均大于5.5%,7章总和占比为71.56%;其余17章中,比重大于2%的有7章,HS18、HS24、HS02、HS01这4章占比不到0.5%。

表3 2000-2010年海峡两岸HS01-24章农产品GLI指数值

3.2.2 主要7章农产品贸易存在较高的互补性从表3可看出,占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额比重居前7章农产品中,HS12、HS16、HS07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值均小于0.15,说明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呈现出很强的互补性,以产业间贸易为主。HS03、HS05、HS22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值在0.4~0.56之间,说明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间这3章农产品的贸易中互补性一般。HS21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值高达0.71,这说明海峡两岸在该章农产品的贸易中互补性较小,以产业内贸易为主。

3.2.3 重要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增强 HS12、HS16、HS07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值在2000-2010年间整体上呈下降趋势,说明海峡两岸在这3章产品的贸易互补性增强。HS05、HS21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值总体呈上升趋势,表明海峡两岸在这2章农产品的贸易互补性有下降趋势。而HS03、HS22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值波动较大,说明这2章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不确定。

此外,HS14、HS21、HS15、HS23、HS19、HS03、HS17、HS09、HS22的年均产业内贸易指数值均大于0.5,说明这9章产品以产业内贸易为主,这主要是由这些农产品的品种多样化及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而引起的,两岸在这些产品的贸易方面存在的竞争性比较大[3];其余15章农产品的年均产业内贸易指数值均小于0.5,这说明两岸在这15章产品的贸易主要采取产业间贸易方式,两岸是按照传统的要素禀赋优势来进行相应的贸易,在这些产品的贸易上存在着互补性[4]。

4 相关对策建议

4.1 ECFA框架下进一步促进两岸农业双向投资

台商投资、两岸贸易与两岸经济总量之间具有长期均衡关系,投资与贸易已成为推动两岸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两岸经济增长间的协动路径已经初现端倪,昭示未来合作共赢的空间[5]。两岸农业互补性强,台湾优势集中在资本、技术,大陆则在劳动力、土地资源、市场潜力等方面具有优势,目前大陆已完全开放台商赴内地进行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领域投资政策,但台湾对台资赴大陆投资实施 “负面表列”管制政策,因此在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FA)促进两岸框架下促经农业双向投资,将进一步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更好发展。

4.2 资源禀赋差异下实现农产品出口品种多元化

通过对海峡两岸农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分析可知,两岸农产对方市场品出口品种的集中度非常高,且在具体出口产品方面有一定程度相似,为避免两岸在出口产品品种方面的过度竞争,两岸应协调发展各自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减少由于出口产品过度集中带来的市场风险。

4.3 进一步加强两岸农产品检验检疫合作

出于对农业保护和食品安全考虑,台湾地区一直将大陆视为 “疫区”,禁止进口大陆禽畜产品,影响大陆具有竞争优势的禽畜产品对台出口。2009年12月,两岸虽然签署了 《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但这些协议主要是一些宏观性的原则与规定,缺乏执行性。为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更好发展,两岸检验检疫部门应进行制度性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两岸农产品贸易中存在的检验检疫问题。

4.4 具体落实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6月29日两岸签订了ECFA。由于海峡两岸农产品在生产、品种、品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互补性,通过采用ECFA的 “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将为两岸农产品贸易提供巨大推力。因此,具体落实该协议,逐步建起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进而为两岸农产品贸易提供稳定的交易环境和广阔的发展平台。

4.5 以闽台为试点推动两岸农业一体化

福建一直致力推动拓展闽台农业合作并不断深化,并通过了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闽台农业合作作为两岸农业合作的先行先试点,应在积极提升自身农业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台农业协作交流,重点在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管理模式等关键环节的引进与合作上取得新突破,推动闽台农业合作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发展[6]。在对台农产品贸易政策调整与选择时,可更多考虑海峡两岸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农产品,以更好地促进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深入发展,从而促进海峡两岸农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要素、农业经营管理一体化,进而实现海峡两岸农业一体化的目标。

[1]吴凤娇.多视角下海峡两岸农产品竞争力的比较研究 [J].综合竞争力,2010,(3):72-77.

[2]张传国,俞天贵.海峡两岸产业内贸易及其决定因素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5,(5):111-116.

[3]GRUBEL H G,LLOYD P J.Intra Industry Trade[M].London:Macmillcen,1975:35-47.

[4]张传国,蔡晓艺.多视角下海峡两岸农产品的贸易互补性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8 (1):109-114.

[5]王华,唐永红.台商投资、两岸贸易与经济增长——对于两岸经济相互依存性的系统度量 [J].国际经贸探索,2010(6):38-44.

[6]檀云坤.海峡两岸农业一体化的战略思考 [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6):1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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