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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汉简中的“传”与出入名籍

2013-12-01郭琳琳杜鹏姣

克拉玛依学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居延汉简公务

郭琳琳 杜鹏姣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传,《说文》曰:“传,递也。从人专声。”《周礼·秋官·行夫》:“行夫掌邦国传递之小事。”行夫虽为信使,但是行止有规,行则驿车,止则传舍。传作为身份凭证,到秦汉之际,就成为一般吏民出入关津的身份证明了。例如《汉书·文帝纪》记载:“除关,无用传。”与《汉书·景帝纪》中的“复置诸关,用传出入”中的传就是汉代用来证明一般吏民身份的文书。《汉书·文帝纪》张晏注云:“传,信也,若今过过所也。”显然,汉代的传相当于后来的过所,都是通关、津所用的护照。

李均明以出土所见的出入关简来举例说明它们的不同。公务用传通常由县级以上机构颁发,传上署有持行人应享受之待遇,如“为驾一封轺传”、“当舍传舍”等。“一封轺传”之类是享用车马的规定。一般的私事用传只写“毋官狱征事”、“敢言之”等,无权享受乘传和传舍待遇。用做通行证的符,称“出入符”,此类符只限关津内部人员使用。另有吏家属符,署明吏家属之姓名、性别、关系、年龄、肤色等,以便过关时核验。通知书形式的凭证称致,格式与传相类似,区别在于致通常只适用于指定地点,适用范围不及传的范围广。在出土张家山汉简中所见的“津关令”中记载了一些特殊情况,如以诏令形式诏令授权郎中为其开具出入关津证明书。诸侯国人员赴关中买马,亦须皇上特批。高官及使者出行则用象征国家的节。

大庭修根据已出土的居延汉简对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在《汉代的符和致》中大庭修认为符可以分为三类,即以居延汉简29.1为代表的“吏家属出入符”、敦煌汉简D38.39为代表的“警候符”、以及疏勒河汉简中的737号简为代表的“执勤符”。传字的本意出自旅行要转来转去,被广泛用于表示与旅行有关的方面。与“传舍”、“传马”相对应,证明身份的大概可以叫做“传信”。大庭修认为通关的文书总称为传,长距离旅行用 ,短距离旅行用六寸的符。 是符的特殊形式,符限于规定的关所使用。他把旅行的人分为私事旅行者和公事旅行者,分别对各简加以研究。

唐晓军根据对已出土简牍的考证,认为边塞地区传的使用比关内严格,传不仅仅是出入关的通行证,也是出入事由的介绍信。关传制度作为巩固国家政权的一种手段,与政治形势和社会经济密切相关。《汉书·景帝纪》:“复置诸关,用传出入。”这是在“七国新反,备非常”的时期颁布的。社会经济繁荣时期,放松关传使用制度,如《汉书·宣帝纪》:“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平民。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以上都是出于经济和军事治安的考量颁布诏令的。之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减少关卡,提高办理通关手续的效率,出现较传更为方便的过所。作者根据出土简牍认为过所取代传是在西汉昭帝(公元前94~前74年)和东汉武帝建武八年(公元32年)之间。过所的使用一直延续到唐代。

郑雅坤在《谈我国的符节牌制度及其演变》一文中,对我国古代的信物做了详细的考证。最晚在西周时期,出现了玉、铜、竹的符节,玉节为瑞节,行事之时所执以征召四方。铜节为使节,使者行道所执以为信。三类为竹质,主要作为出入门关的凭证。在春秋战国形成了最初的符节制度,尽管不完善,但却是行之有效的。到了汉代,节不再作为通行证,成为体现君权的一种标志物。节的作用发生重大变化后,出现了传、过所等各种形式的通行证,相当于早期的竹节。符、节、牌与王朝密切相关,作为王朝外在的控制手段,与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等内在的控制手段共同维系着王朝的运行。

根据已出土的简牍材料和前人的研究,我们把传大致分为“公务用传”和“私事用传”,它们的使用者身份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相同。

“公务用传”如下例:

(1)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守令史诩、佐褒。七月丁亥出。

居延令印

七月丁亥出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70·3:)

(2)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栎涫长崇,守丞延,移过所,遣□佐王武逐杀人贼朱顺敦煌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悬泉汉简》Ⅰ0110①:5)

(3)甘露三年四月甲寅庚辰,金城太守贤、丞文,谓过所县、道官。遣浩宇亭长 贺,以诏书送施刑伊循。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悬泉汉简》Ⅱ0114④:338)

(4)初元二年四月庚寅朔乙未,敦煌太守千秋、长史奉熹、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道,遣司马丞君案事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四月过东。(《悬泉汉简》Ⅱ0213②:136)

(5)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敦煌太守贤、丞信德谓过所县、道,遣广至司空啬夫尹猛,收流民东海、泰山。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八月庚寅□□过东。(《敦煌悬泉汉简释粹》Ⅱ0315②)

(6)黄龙元年四月壬申,给事廷史刑寿为诏狱,有逮捕弘农、河东、上党、云中、北地、安定、金城、张掖、酒泉、敦煌郡、为驾一封轺传。外二百卅七、御史大夫万年谓胃成,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A)

(7)建平四年五月壬子,御史中丞臣宪,乘制诏御史曰:敦煌玉门都尉忠之官,为驾一承传,载从者。御史大夫延下长安,乘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六月丙戌,西。(《悬泉汉简》Ⅰ0112②:18)

(8)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获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颍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颍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椟 。为驾一封轺传。

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悬泉汉简》Ⅰ0309③:237)

第一简是派遣亭长王丰前往酒泉、敦煌、张掖买骑马的公务用传,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第二简是派遣□佐王武到敦煌郡追捕罪犯的公务用传,并且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第三简是金城太守派遣浩宇亭长 贺遣送刑徒的公务用传,并且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第四简是敦煌太守派遣司马丞外出办事的公务用传,并且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第五简是敦煌太守派遣广至司空啬夫尹猛至东海、泰山移送流民,并且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第六简是朝廷派遣给事廷尉史奉诏办理狱事,出行范围包括河东、河西等十郡。其中外二百卅七是御史核发传信的编号,“以次为驾”是从出发地按所经县道的次序为轺车提供驾马。第七简是敦煌郡玉门都尉忠奉皇帝制书前往赴任使用的传信。第八简原图按上下栏书写,上栏记丞相史李尊送护将服神爵六年的戍卒至敦煌郡、酒泉郡,并转送服役期满的“罢卒”和“死卒”棺木回内地等任务。

以上第一、二简都是由县级官府核发的传,都是由县长、丞、尉等县级官吏派遣下级官吏外出执行任务,外出地点较近,范围较小。按照相关律令享受相应的传舍服务。

第三、四、五简都是由郡守或相当于郡守级别的官员签发的,他们所执行任务的区域更广,周期更长,并且有随行人员。相对于前两简级别更高,不仅官员本身享有传舍服务外,随从也享有同样的待遇。简中“八月庚寅过东”、“四月过东”可能是驿站官吏的检查记录,这部分应不属于简牍原文,“过东”表示由此地向东,与悬泉置的位置相合。

第六、七、八简是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属于最高级别的传信,所派遣的官员级别较前两种更高,出行时间和范围更广。所以,他们不仅享有传舍服务,同时享有传车服务。

从以上三类官传总结出官传具有的一般特征:第一有发传时间;第二有公务事由、所经县道;第三有公务享受的待遇。官传核发时应留有副本,以便丢失后查验。在官传中没有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文字,说明它只是公务证明书,官员的身份由传文间接表达。官传的查验是非常严格的,所以为防止“诈袭人符传”情况的出现,官员应该有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书和官传配合使用,因为官传一般都有传舍服务,一旦“诈袭人符传”的情况出现,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私人用传”是给一般的平民所用的通关文书,在《居延汉简》中保存完整的仅有一例:

(1)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5·19)

简的内容大致是义成里崔自当,向啬夫申请去居延经商,啬夫根据崔自当没有入官狱和赋税皆给的情况,判断有资格得到传,并转告肩水金关和居延县索关。下段是出得县丞彭写给上述两个关的,县掾晏、令史建附笔于后。

这是比较典型的私人用传,在之后出土《肩水金关简》的简牍出现了与之相似的私人用传,现列举如下:

(2)甘露四年正月庚辰朔乙酉南乡啬夫胡敢告尉史临利里大夫陈同自言为家私市张掖居延界中谨案同毋官狱征事当得传可期言延敢言之正月乙酉尉史赣敢言之谨案同年爵如书毋官狱征事当传移过所县侯国毋苛留敢言之正月乙酉西鄂守丞乐成侯国尉如昌移过所如律令/椽干将令史章(73EJ T10:120A)

西鄂守丞印(73EJT10:120B)

(3)五凤二年五月壬子朔乙亥南乡啬夫武佐宗敢言之北阳曲里男子谨案弘年廿二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里父老丁禹证谒言廷移过所□□六月庚寅长安守右丞汤移过所县邑如律令椽充令史宗(73EJT9:92A)

三壬辰不弘以来章曰长安右丞□(73EJT9:92B)

(4)二月乙酉朔丙辰南乡有秩过佐赖敢告尉当利里公乘陈贺年五二自言为家私市张掖居延案毋官征事当为传移过所关邑毋苛留尉史幸谨案毋征事谨案年爵(73EJT10:121A)

章曰宛丞印(73EJT10:121B)

(5)甘露二年十二丙辰朔庚申西乡啬夫安世敢言之富里薛兵自言欲为家私市张掖酒泉武威金城三辅大常郡中谨案辟兵毋官狱征事当得以令取传谒移过所津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十二月庚申居延守令千人属移过所如律令/椽忠佐充国(73EJT10:313A)

居延千人十二月丙寅□□辟兵以来(73EJT10:313B)

(6)甘露四年二月乙酉朔癸丑西乡守有秩世守佐真敢告尉史宛东……掖居延界中案毋官狱征事当为传谒移过所县邑侯国勿苛留……言之谨案张斗年爵如书毋征事敢言之/二月癸丑宛丞 移……(73EJT10:315A)

宛丞印(73EJT10:315B)

简二是陈同自当向北乡啬夫申请去居延经商,啬夫根据没有官狱征事的情况,可以取得传。由南阳郡西鄂县颁发,印文为“西鄂守丞印”。简三是北阳曲里弘私人用传的申请,印文为“长安右丞”。简四是当利里公乘陈贺向南乡有秩申请到居延经商的私人用传,印文为“宛丞印”。简五是应西乡啬夫的申请,由居延县下发,印文为“居延千人”。简六是西乡守有秩的申请,印文为“宛丞印”。

以上是《肩水金关简》中比较完整的私传。已出土的私传的一般格式分两部分,上段记录时间、申请人、外出事由、官狱征事等情况,下段则是相关县丞的封印。私人所持的传都是上行文书和下行文书复合文书。上行文书中,有“敢言之加申请人的里与名,取得持传资格,谒移加敢言之”这样的文书格式。下段的下行文书则使用“毋苛留止如律令”,语气比较强硬,是县或侯官对所经县道通告的形式。

私人用传的书写格式大致分为几点:1.日期,2.旅行者本人所在的乡啬夫的名字,3.旅行目的地,4.说明旅行者没有犯罪的前科有资格得到传。他们有时也把途径的关津大都笼统地称为县道、县邑、河津、门亭等。这种 采取啬夫向关所申报的文书形式。后面是县令或者丞写给所过关所的,作用在于证实啬夫所写的文书,通过公印密封才能生效。末尾以“如律令”结束,与啬夫用“敢言之”不同,采取下达文书的形式。另外令、丞仅仅用“移”,而啬夫用“谒移”,表明了身份的高低。

除了啬夫向所过关所申请,有的文书也有有秩申请的情况,因为有秩也是基层的官职,但是比较少见。在《汉书·百官表》中只见到啬夫,但根据《后汉书·百官志》: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为郡所属,秩百石,掌一乡之人。其乡小者置啬夫一人。”我们可以知道,有秩所在的乡是大乡。

私人用传和公务用传一样,应该有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书配合使用,以便查验。在西北地区出土的简牍中,与符、传等文书一同出土的还有“出入名籍”的简牍。现举《居延汉简》及《肩水金关简》中几例以作说明:

□里,贾胜,年卅,长七尺三寸,黑色牛车一辆,符第六百八一。(《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1·4)

长安宜里阎常,字中允,出乘方相车,驾桃华牡马一匹,齿十八岁;品牝马一匹,齿八岁,皆十一月戊辰出。(《居延汉简释文合校》62·13)

戍卒梁国睢阳新□里公乘孙□,年廿六,九月丙寅出,癸巳入(《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40·3)

厩佐范恽用马一匹骝牡齿七岁高五尺八寸十月辛亥入十一月甲子出(73EJT3:64)

□□年卅长七尺二寸黑色貂车一乘马一匹弓一矢十二枚六月癸酉□入(73EJT3:80)

长安新里公大夫张骏年卅五长七尺三寸黑色五月壬子出(73EJT9:98)

河西郡洛阳归德里公乘□汉年六十四岁长七尺二寸 二月庚子入 □□弩一车一两牛二剑(73EJT10:129)

从者居延肩水里大夫盍年十三长六尺三寸黑色 皆以四月壬戌出(73EJT10:130)

以上简是出入关简中最普遍的一种。它的书写格式具备以下几个因素:1.官职或者籍贯,如果是吏,记其官职,如果是民,记其籍贯;2.爵位;3.姓名;4.身高或年龄;5.色或貂车○乘,马○匹或者车辆,武器的数量;6.某干支月干支日出或入,也有的两者都记录。以上几个因素并不一定都具有,但作为一枚完整的出入关简,官职或籍贯、姓名、出入时间是必须具有的。在很多出入关简中经常出现“黑色”字样,具体所指还没有定论,有可能指头发或眼睛、皮肤的颜色。比较特殊的是简七和简八,这两支简明显是从属关系。简七持传的人是一位官员,对他所携带的物品进行记录,除此之外,对从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记录。

对于传的实物,我们没有见到,但是根据出土的简牍来看,与公务用传配合使用的官员证明文书,或者是官员的官印,或者是其他的证明文书。有一定的保密性质。在通关过程中,可能有与私人用传配合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书,上面记载本人的籍贯、年龄、身高、肤色等详细情况,或者这些详细情况是直接书于传上,以便查验。不然,在通关过程中,仅有通关文书,我们不能确定是不是冒用他人的符、传。

对公务用传和私人用传的遗失应有相应的管理律令。在悬泉汉简中出土一组追查遗失“传信”的官方文书,整理时命名为“失亡传信册”,传信的内容是汉元帝派出官员巡行检查的官传。从“失亡传信册”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官传的遗失追查处置方式是非常严格的。首先,由御史大夫审发的传信留有副本,出现亡失的情况,立即下文追查;其次,对于传信的追查,由御史大夫向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发文追查,对亡失传信的购赏和捕系冒用做出明确规定;再次,对亡失的传信各级部门非常重视,对事件的处理非常迅速和及时;同时,对亡失的传信都详细记录在册,以便查验,在悬泉汉简中就有登记“亡失传信”的文书,记录了传信持有者的身份、出行的目的地传信亡失的原因、亡失传信的编号,反映出当时对传信检查的严格程度。

对出入关持传人员进行详细的盘查检验,是严防禁物出入关。在这些名籍记录中并未具体到年,仅记日月,而无纪年,说明这类记录按照年份编订成册,或者一定时间里整理成册向上级汇报。见于简牍的有《吏妻子及葆出入关名籍》、一般吏民的《出入关传籍》以及《出入关传致籍》等,按规定一式两份,向上级呈送的称“致籍”,留关备查的称“副卷”。如“元始三年十二月,吏民出入关传副卷”。“葆”即“葆宫”。流民、乞食者有“远食过关出入薄”。

从西北出土汉简来看,传的申请、核发以及出入津关的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体现了汉王朝对整个王朝的吏民出入的全面控制。在这里,津关作为王朝维持统治而设置,主要作用是检查吏民出入、物资出入和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各国的叛变,以维持自己的统治。随着商业的繁荣,客观要求更为方便的通关手续,传后来为“过所”取代。

[1]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M].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

[2]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班固.汉书,(卷5)景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J].历史研究,2002(3).

[5](日)大庭修.汉代的符和致[J].中国史研究,1989(3).

[6](日)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7]班固.汉书(卷8)宣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

[8]唐晓军.汉简所见关传与过所的关系[J].西北史地,1994(3).

[9]郑雅坤.论我国的符节(牌)制度及其演变[J].西北大学学报,1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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