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建设优先于社会建设——论政治社会学视阈中的和谐社会建设路径
2013-11-22古洪能
古洪能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今天的中国已经大大发展了。但是,今天中国的问题也大大“发展”了,社会加剧分化所导致的社会公平问题及随之出现的社会和谐、稳定和有序问题,已经愈来愈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此,中共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但是,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标,仍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笔者服膺于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社会学理论,拟在此基础上对和谐社会建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和谐社会:人类对正义的良序社会的理想追求
和谐社会是什么意思?2005年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提出中国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是指“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广泛调动”,公平正义意味着“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表示“全社会互相帮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是指“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则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最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意味着“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内涵,胡锦涛同志还特别强调:“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社会各方面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1](p615-620)
因此,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如果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能实现,那么社会的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等等状态就都不可能出现。至于说民主法治,那只不过是用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而已。一句话,和谐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就是罗尔斯(John Rawls)所说的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罗尔斯说,当一个社会被设计成有助于提升其所有成员的利益并且为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所有效规范时,它就是良序社会[2](p3)。就此而言,良序社会或者说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实质上就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能够得到公正的协调,否则就无公平正义可言。
和谐社会或者说良序社会无疑是人类千百年来一直孜孜以求的社会状态,所以有关的思想与实践探索,也就一直没有停息过。但是正如罗尔斯自己所承认的,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良序社会的现实案例。那么良序社会究竟是一个根本不存在也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还是一个超越现实的但却可以逐渐逼近的理想?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对于乌托邦和理想是专门作了区分的[3](p68-76),但这是一个非常繁琐的政治哲学问题,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对此,笔者只是提出一个基本的想法,或许我们应该转换一下思维方式,不要把精力集中于去思考或者设想和谐社会应该是怎样的和有没有可能实现的问题,那样就有可能掉入乌托邦幻想的陷阱之中而无法自拔;我们真正要研究的,是社会的不和谐亦即社会的非正义与社会的冲突、混乱和动荡状态,是怎么造成的及如何解决的等问题。惟其如此,和谐社会才有可能成为我们可以逐渐逼近的理想而不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
照此思路,我们就要首先来研究一下社会的不和谐(冲突、混乱、动荡的状态)是怎样造成的,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解决社会的不和谐问题上去。对社会不和谐问题的不断解决,就是在建设和谐社会,就是在不断逼近和谐社会的理想。为此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对导致社会不和谐(表现为内讧、革命、政变等现象)的原因进行了解释,并且提出了解决方案。以今天的眼界来看,实际上围绕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构建了一个政治社会学理论。
二、亚里士多德政治社会学理论:对社会不和谐的解释及其解决方案
亚里士多德构建他的政治社会学理论,是从分析社会的原子,即他那个时代的城邦公民入手的。在他看来,公民其实是一种政治建构,即作为城邦的一份子。那么自然人为什么要建立和加入城邦从而成为城邦的一份子呢?这就涉及到建立城邦的目的了。亚里士多德反复强调这是为了大家的利益,即公共利益,比如所有人都可以由此而得到合作互利、维持秩序和自给自足的好处。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说的城邦,并非地理意义上的城市或者地区,而是指一群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们,也就是现代术语中的社会。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样建立起来的城邦,必然会是一个由“统治——被统治”的宏大权力结构所粘合起来的共同体。之所以如此,那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建立城邦的目的是一致的。而城邦的“统治——被统治”这个宏大的权力结构,就揭示出了城邦的政体()要素。政体这一关键性概念比较复杂,无论中西,在翻译上都存在诸多歧义[4]。综合考察来看,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体,既是指充任城邦官职的统治者(实体含义),也是指对城邦官职进行安排的政治制度(制度含义),是这两个含义的统一。这一概念具有我们现在所说的组织机构的含义,但是将其等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国家政权概念,也不是很妥当,因为古希腊城邦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并未完全分化,但我们大体上可以作此理解。
政体既界定一个城邦的性质,也界定公民是什么。亚里士多德说,公民就是有资格成为统治者的人,就是组成城邦的人。但很显然,公民在成为统治者之前,当然首先是被统治者,这就导致了公民之间的分化。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注意到,即使是作为被统治者,公民之间也存在贫富、职业、德识、技能、门第、血统等等的分化。不管哪种分化,当中都潜伏着产生社会矛盾的因子。也就是说,在作为被统治者的公民中间当然存在着多样化的私利和偏私的正义观,但在作为统治者时,公民却必须坚持超越偏私的而基于公共利益的正义观(可称之为公共的正义观),必须为了共同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统治,一旦作为统治者的公民不按公共利益行事而谋求私利,那就必然会加入到与作为被统治者的公民争利的行列中去,由此引起被统治者的反对,导致内乱。反过来,如果作为被统治者的公民坚持一己私利和偏私的正义观而不接受公共利益和公共的正义观,那么在他们中间就必然会滋生出不满(不平)的情绪来,比如穷人嫉妒富人的财富,富人蔑视穷人的当政,富人和穷人都轻视贵族的贤能,贵族鄙视富人和穷人的粗鄙,从而诱发内乱。
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社会存在分化的情况下,社会矛盾是在所难免的。但是,社会矛盾却不必然引发公开的社会冲突,从而导致社会混乱动荡,因为如果政体基于公共的正义观所进行的利益协调(表现为统治术的实施)卓有成效,那么由社会分化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就能得到遏制或者缓和。由此,政体进行公正的利益协调的意愿和能力,就是社会之和谐与不和谐的关键性因素(如图所示)。
归结起来,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之不和谐的原因,就是两点:一是社会出现了利益分化;二是政体出现了问题。其中,社会出现利益分化,既有现实的原因(比如贫富差距、职业差异、才德差异),也有观念的原因(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坚持偏私的正义观,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差别,就都会突出人们的利益分化意识),是二者交互作用的产物。而政体出现问题,或者是因为统治者不再奉行公共正义观,而专注于为私人或部分人谋利,从而发生了变质,没有进行公正的利益协调的意愿或者意愿不强;或者是因为政体的制度安排不当,比如排斥富人或穷人加入政体,或者打压富人或穷人在政体中的地位和权力,从而使政体没有进行公正的利益协调的能力或者能力不强。亚里士多德不仅解释了社会不和谐的原因,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1.进行社会建设,以此来解决社会利益分化的问题
由于社会出现利益分化,既有现实的原因,也有观念的原因,因此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社会建设又包括两方面的措施:(1)由于在导致社会出现利益分化的现实原因中,亚里士多德特别看重贫富差距的原因,所以他特别提出要调整财产分配状况,使得贫富差距不致过大。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亚里士多德才提出了塑造一支庞大的不贫不富的中产阶级的设想;(2)开展公民教育,培育公民树立公共的正义观,遏制公民私利心泛滥,并且塑造与本社会相适应的公民性格。亚里士多德非常看重公民教育和公民文化的重要作用,他说:“一个城邦,一定要参预政事的公民具有善德,才能成为善邦”,又说:“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5](p384-406)
总的来看,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社会建设是有限制的,因为他奉行中庸之道,反对走极端。比如在经济上,他反对柏拉图的共产主义设想,主张保留私人财产制度,也不赞成均贫富;他只是希望财产的分配更加合理一些,不至于太过悬殊。在公民教育上,他提出来的措施也不像柏拉图的那样严苛,就像他对音乐教育所说的那样,应该符合三项标准:中庸、可能和适当[5](p434)。
2.进行政体建设,以此来解决政体缺乏进行公正的利益协调的意愿和能力,或意愿和能力不强的问题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为一个城邦设计一个合理且可行的政体,这是立法家的重要任务。但他并不认为有普遍适用的政体,一个社会的政体制度设计或选择,要依据其社会力量格局的状况来确定,并据此来判断是不是合理可行。也就是说,政体的制度安排,必须要使得社会的各种力量都能够按其比例进入政体,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政体既有意愿又有能力对社会进行公正的利益协调。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亚里士多德才提出了构建混合政体的设想。他的名言是:“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至于就内在力量而言,有大多数人维护这种制度还是不够的,一个不良的政体也是可能得到多数人拥护的,只有全邦没有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着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算是稳定。”[5](p205-206)
三、和谐社会建设:政体建设必须优先于社会建设
亚里士多德构建的这一政治社会学理论,对后世的政治思想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许多人都接受了他对社会不和谐的理论解释,他所提出的两个解决方案也有许多的拥趸。但是对于这两个解决方案,后世一些人往往将二者割裂开来而执其一端,没有准确地把握亚里士多德政治社会学理论的本意。比如说,如果说近代的社会改良主义者仅仅看重社会建设方案的话,那么20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学家之一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则仅仅看重政体建设方案。亨廷顿认为二战后一些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之所以频发暴乱和动荡,是因为在社会发生急剧变革、新的社会集团被动员起来参与政治的情况下,政治体制的发展(政治制度化)却滞后了;由此亨廷顿致力于研究以政治制度化来解决变迁社会的秩序问题[6](p4-11)。
亚里士多德不仅认为政体建设和社会建设都是解决社会不和谐问题所必需的,而且还认为前者必须优先于后者。这是因为:(1)根据亚里士多德对于社会不和谐原因的解释,社会利益分化只是产生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会不会演变成公开的社会冲突,从而导致社会混乱动荡,还要看政体的状况。如果政体对于社会分化具有进行公正的利益协调的意愿和能力,那么社会分化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就可以得到缓和甚至化解。可见政体对于社会不和谐问题的解决具有关键性作用。(2)社会建设不是对社会而是对政体所提出的任务,因此即使是社会建设也要依靠政体来实施。可以说,政体对社会进行利益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进行社会建设,社会建设的实质就是利益协调。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良好的政体,社会建设也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甚至都无法开展起来。所以无论如何,对于社会不和谐问题的解决来说,政体建设必须优先于社会建设。两相比较,如果说政体建设是宏观、全面和基础性的,那么社会建设则是微观、琐细、渐进而补充性的,二者之间既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可颠倒优先顺序。从《政治学》一书的主题和内容来看,亚里士多德也是把政体建设放在中心位置来进行探讨的,而社会建设则从属于政体建设,属于政体实施统治术的范畴。
对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建设优先于社会建设的观点,应当说深受亚里士多德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是完全同意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虽然强调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对于形成一定社会形态的基础性作用,但却并不忽视政治上层建筑对于维护一定社会形态的保障性作用,因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寻找社会变革的道路时,就是把政治革命放在首位的。对于我们所探讨的和谐社会建设问题来说,政治革命肯定是不必要的,但却不能说政治改革也是不必要的,否则政治上层建筑就起不到协调社会利益分化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而政治改革,就是政体建设。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上,我们既不可偏废社会建设与政体建设,也不可颠倒二者的优先顺序,否则就都不可能取得成功。这才是亚里士多政治社会学理论的真谛所在。
四、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需优先推进政体建设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这个政治社会学理论来考察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笔者认为我们现在还比较欠缺清晰而正确的思路。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1](p621)。这当然是比较全面的,大体上涵盖了上述社会建设与政体建设,但是其中的优先顺序却不甚清楚。在笔者看来,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主要问题就是太偏重于强调社会建设,而忘记了政体建设要优先于社会建设,所以社会建设既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也难以收到实效。比如说收入分配改革已经提出了十来年,可是由于既得利益群体非常强势,横加阻挠,而广大弱势群体却严重缺乏表达和行动的力量,所以迄今仍旧得不到落实。相反,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了。因此推进政体建设,也就是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开展政治体制改革,这才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有学者认为,中国在经过深入的经济改革之后,现在特别需要做的是社会建设,而不是随即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该学者以英国为例,说英国经过18世纪的工业革命之后,到了19世纪,社会与政治危机已然十分严重,以至于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4年)里预言英国将发生阶级革命,但正是由于英国政府及时开展社会建设,逐步改革税收制度,使财富分配向低收入阶层倾斜,并且通过颁布一系列的福利法,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全民共享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这才挽救了英国,避免了一场革命。反过来看俄国,俄国在19世纪中期进行经济改革之后,却没有随即进行社会建设,反而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先,比如1905年推翻罗曼诺夫王朝而实行君主立宪,1917年2月推倒君主立宪而实行议会制,紧接着又推翻临时政府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结果导致俄罗斯的发展极其曲折[7]。
对于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就英国来说,尽管该学者提到了但却选择性地遗忘了一个事实,就是英国政府之所以能够开展这一系列的长达一个多世纪的社会建设,就是因为从19世纪30年代起,英国的社会斗争导致英国的政体作出了调整,主要是通过扩大选举权和改革选举制度的议会改革运动,为新崛起的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进入政体打开了制度的通道,这才使得英国政府开展大规模长时间的社会建设成为可能。反之,俄国政府尽管在19世纪中期也进行了经济改革(主要是农奴解放和土地改革),但正是由于之后的俄国政体建设长时期处于被压制状态,地主贵族作为既得利益者一直把持政体,强烈抵制政治改革,限制甚至打压中下层民众参加政体,所以社会建设才难以开展起来[8](p348-359)。而等到20世纪以后俄国不得已而真正进行政体建设时,由于社会建设的长期缺乏导致俄国社会矛盾和冲突已经极其严重,所以俄国的政体建设一直都不成功,从而导致俄国的社会建设要么难以开展,要么就是非常极端。这才是俄罗斯经历曲折历史的真正原因。
因此对于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来说,不是社会建设而是政体建设更加迫切,政体建设必须优先于社会建设。只有政体建设搞好了,我们的社会建设才能实质性地开展起来并且取得应有的成效。在这方面,世界上早已有正反两方面的先例,中国要吸取成功的经验,而不要重蹈失败的覆辙。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在经济已经大大发展而社会问题日趋严重的时候,我们要抓紧进行而不是拖延政体建设,通过政体建设带动社会建设,否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就难以取得成功。
由于我国的政体是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起来的,因而我国开展政体建设,其核心就是要强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表大会,成为社会各群体表达、维护和协调利益的场所,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然而在目前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还难以起到这种作用。据统计,在全国各级人大机构中,来自国家机关的人大代表占到30%-40%,而来自中共党员的人大代表则一般占到60%以上[9](p343-344)。也就是说,现在各级人大代表基本上都是党政官员,这就严重削弱了人大的社会群体代表功能,不利于社会各群体公开公正地表达、维护和协调利益,从而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和化解。此外,人大在组织运作上还存在一些制度缺陷,比如人大代表数量过多、代表普遍兼职、人大缺乏辩论制度、人大会期过短、人大主席团权力过大、人大实行代表团议事制度等等,这些都削弱了人大的议事和监督功能,使得人大难以切实发挥作用,更难以协调社会各群体的利益。所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抓紧优先进行政体建设,其核心就是强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上海:东方出版社,1998.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6][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北京:三联书店,1989.
[7]邱运华.政治要改革,但社会建设更迫切[N].环球时报,2012-04-19.
[8][美]尼古拉·梁赞诺夫斯基,马克·斯坦伯格.俄罗斯史[M].杨烨,卿文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9]史卫民,等.中国选举进展报告[R].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