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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财产税协调问题研究*

2013-11-20王红晓

税收经济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财产税税制税率

◆王红晓

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扩展,直接税的协调将会进一步扩展到财产税等方面。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所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税。有学者认为:全面的 财产课税体系包括如下三种: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①见关婷、韦莉妮:《中国和东盟财产税制的比较与协调》,《江西金融职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但从税收学税种分类的角度看,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属于流转税或说是商品劳务税;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只有对纳税人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征税才属于财产税。本课题以这一概念为基础对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财产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

财产税以课征范围为依据进行分类,可分为个别财产税和一般财产税。个别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某一类或几类财产单独或分别进行课征,如房产税、地产税、房地产税、车船税等。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某一时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价值综合课征,如净财富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财产税以征税对象为依据进行分类,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静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一定时点的财产占有额,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的课征。动态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如继承、赠与和增值)进行的课征。

一、东盟各国财产税制的开征情况

(一)新加坡的财产税

新加坡没有净财富税和遗产与赠与税。

1.新加坡的不动产税②新加坡财政部网站:http://app.mof.gov.sg/property_tax.aspx

新加坡的不动产税是对所有在新加坡的不动产(包括住宅、建筑物、宾馆、土地和公寓房间)征收,在年初缴纳。应缴税金根据不动产的年值和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年值是如果该不动产出租估计能收取的一年租金。在确定年值时,新加坡国内税务局会考虑临近的、大小、条件相似财产的租金和其他相关因素。不管不动产是 出租、自用或闲置,年值的确定方法相同。土地的年值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确定。当一栋建筑被拆除时,土地也必须按这一方法来评估。

一般用于工业、商业的不动产和出租的住宅的税率为10%。

2010年预算案政府宣布了一个对自住住宅的新的累进财产税制,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就是对自住的住宅房产的年值按下列税率征税:最初的6000新元年值适用0税率;接下来的59000新元年值适用4%的税率;超过65000新元的年值适用6%的税率。这在不动产税制中是一个显著的变化,它为建屋局公寓业主居住者和多数私有住宅财产提供了税金节约额。

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动产税可给一个最高不超过55新元的折扣优惠。①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b/html/gthb_sg_s_004.html&q=tax+Singapore+taxes&WT.z_nav=search&hash=gthb_sg_s_4.

专门用于下列的建筑或部分建筑可以免征不动产税:公共宗教崇拜场所、接受政府资助的公共学校、用于慈善目的、用于在新加坡的有助于社会发展的目的。另外,上述建筑物(建成时有资格免征不动产税)在建设和发展阶段所用的土地也免征不动产税。上述不动产的免税需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新加坡的机动车税

新加坡的机动车税包括附加注册费、公路税、柴油机特别税、客运车辆座位费和非机动车许可证费,但不包括对机动车按关税和国内消费税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

附加注册费是汽车公开市场价格的一倍,有效期为10年。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汽车、摩托车、出租车、公共汽车和货车的道路税调减15%;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对出租车、公共汽车和货车,道路税给予30%的折扣。其中小汽车的道路税计算见表1。②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www.onemotoring.com.sg/publish/onemotoring/en/lta_e_services/online_enquiries/road_tax_calculator.html

表1 新加坡的小汽车的道路税计算表

(二)菲律宾的遗产税③

③菲律宾国内收入局网站:http://www.bir.gov.ph/taxinfo/tax_estate.htm

菲律宾 的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在其死亡时转移其财产给其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权利和某些被视为遗嘱产权处理的权利的征税。是对基于所有人死亡而转移财产的权利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由实际拥有或享有遗产的受益人延后缴纳。

1.总遗产的内容

(1)总遗产包括:公民、居民外国人的总遗产包括所有的不动产、有形个人资产和无形个人资产。非公民、非居民的总遗产包括位于菲律宾的不动产、有形个人资产和无形个人资产。

(2)总遗产不包括:指定受益人不可逆转的人寿保险收益;雇主投保的团体人寿保险(在其活着时不可退出)的人寿保险收益;战争损失补偿;善意销售方式的转让;向中央政府或其分支机构转让的财产;未亡配偶的私有财产;被继承人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财产;等等。

2.可扣除的费用

被继承人是居民的,可以扣除的费用、损失、债务和税款:

(1)丧葬费。 1972年12月31日前,为总遗产的5%;1973年1月1日至1992年7月27日,为总遗产的5%,但不得超过50,000比索;1992年7月28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为总遗产的5%,但不得超过100,000比索;1998年1月1日起,为总遗产的5%,但不得超过200,000比索。

(2)遗嘱执行的司法费用。

(3)对遗产的有效索赔。

(4)债务人无偿付能力的债权。

(5)未付抵押贷款、未付欠款。

(6)未付税款。

(7)意外损失。

(8)以前已缴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应税财产。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当前的被继承人是前一被 继承人死亡(赠与)之日起,五年内死亡的;财产必须是前一被继承人位于菲律宾的已缴遗产税的财产或已缴赠与税的财产;必须能被识别是来自前一被继承人或赠与者的财产;前一被继承人的遗产税或赠与税已最终确定并已支付;允许扣除的先前的遗产没有消失。

(9)转让给公共用途的财产。

(10)分给未亡配偶的财产。

(11)医疗费用。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年内发生的有合法凭证的医疗费用。

(12)家庭住宅。公允市价必须不超过1,000,000比索。

(13)标准扣除。自1998年1月1日起,才有标准扣除,总额为1,000,000比索。

3.税率

菲律宾的遗产税税率为5%~2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赠与税根据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疏关系分别采用2%~1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3)和30%的比例税率,其累进税率适用于受赠人是兄弟姐妹(包括异父同胞)、配偶、被继承人、直系后裔和4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情况,否则就适用比例税率。

表2 菲律宾遗产税税率表(自1998年1月1日起至今)①菲律宾国内收入局网站:ht tp://www.b ir.gov.ph/taxinfo/tax_estate.htm

表3 菲律宾赠与税税率表(自1998年1月1日起至今)②菲律宾国内收入局:http://www.bir.gov.ph/taxinfo/tax_donors.htm

在遗产税方面菲律宾没有谈签任何税收条约。

(三)缅甸的财产税①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b/html/gthb_mm_s_004.html&q=tax+Myanmar+taxes&WT.z_nav=search&hash=gthb_mm_s_4.

③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highlight/data/tns/docs/html/tns_1994-01-20_vn_2.html&q=Vietnam+agricultural+land+use+tax+lands+taxes+uses+vietnams&WT.z_nav=search

缅甸对坐落于仰光开发区的不动产征收财产 税如下:一般税不超过年值的20%;照明税不超过年值的5%;水税不超过年值的12%;管理税不超过年值的15%。年值就是不带家具的不动产一年的租金。在征财产税时,这个年值还包括时不时地由仰光城市发展委员会确定的一个百分比。外国人被禁止在缅甸拥有不动产,所以,缅甸的财产税与外国人无关。

缅甸虽然没有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但在遗产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缴纳印花税和注册费。

印花税:不动产转移的印花税税率为5%,坐落于仰光开发区 的不动产,需另加2%;股票(股份)转移的印花税税率为2.5%;担保债券的印花税税率为2%;有遗产处理协议的按照所处理财产价值的2%征税;赠与财产按5%征税,赠与坐落于仰光开发区的不动产,需另加2%。

注册费:有遗产处理协议的遗产、赠与财产按表4的标准缴纳注册费。

表4 缅甸有遗产处理协议的遗产、赠与财产注册费缴纳标准表

(四)越南的财产税

越南税制中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种有房地产税和农用土地使用税。

1.越南的房地产税②越南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gdt.gov.vn/wps/portal/!ut/p/b1/04_Sj9CPykssy0xPLMnMz0vMAfGjzOKdA72dw7 zDDAws_N0MDTxdAyw8PMz9DE3MzPTD9aMgStwdPUzMfYBKTNwNDDxNnPz9PJwDgYqNoQoMcABHA30_j_zcVP2C7Ow0R0dFRQAaCXsT/dl4/d5/L2dBISEvZ0FBIS9nQSEh/

越南的房地产税目前实际只征收了地产税而没有征收房产税。

(1)纳税人:有权使 用住宅土地和建设土地的组织和个人是地产税的纳税人

不征地产税的情形有两种:用于公共利益、社会福利或慈善而不是商业目的的土地;纯粹用于宗教或组织崇拜而不是商业或住宅目的的土地。

(2)税率

①在城市、城镇和地区乡用于房屋和建设工程的土地,税率是该地 区最高等级农用土地税率的3至32倍。

具体的税率基于城市、城镇和区镇的位置而定。

②在城市郊区和主要的运输路线邻近区域用于房屋和建设工程的土 地,税率是该地区最高等级农用土地税率的1.5至2.5倍。

具体的税率基于应税土地所处的市区范围和主要的运输路线邻近区域而定。

③在低等级土地、中等级土地和山区用于房屋和建设工程的土地,税率是相关公社平均水平农用土地税率的1倍。

由部长会议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房屋和建设工程占用的土地税率。

(3)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土地面积×土地级别×税率

2.越南的农用土地使用税③

越南的农用土地使用税法,于1992年6月经国民大会通过,于1994年1月1日生效。该税按照土地的质量、位置、地形、气候、灌溉和排水条件来征收。与原来相比土地的种类和税率档次数目由原来的21个减少为11个。根据新法,自然灾害或战争破坏可以得到减免税优惠,填海土地、开垦地继续免税,此外,种植者进行追加投资增加产量,不会被征收附加税。

3.越南的遗产与赠与税

越南没有单独的遗产与赠与税法,而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包含了对继承的遗产或受赠的财产收入征税的规定。①见越南《个人所得税法(No. 04/2007/QH12)》第3条第9、10项及第23条第2项。也可以说,越南征收遗产与赠与税。越南是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对继承的遗产或受赠的财产收入征税的,由继承人和 受赠人缴纳。对每次继承的遗产或受赠的财产收入超过1000万越盾的,按10%的税率征收。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夫妻;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公婆媳妇、岳父母女婿;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其不动产的继承收入都免于征税。②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b/html/gthb_vn_s_005.htm l&q= tax+Vietnam+taxes+vietnams&WT.z_nav=search&hash=gthb_vn_s_5.

(五)泰国的不动产税③

③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b/html/gthb_th_s_004.htm l&q=Thailand+tax+tax es+thailands&WT.z_nav=search&hash=gthb_th_s_4.%23gthb_th_s_4.

土地房产税是 对工业和商业建筑的所有者和未被使用的住宅的所有者征收的。这种税是每年对评估经济租金收入按12.5%的税率征收。

地方发展税是对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或虽没有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在使用土地的个人征收的。该税由当地政府依土地的评估价值按0.25%至0.95%的税率征收。个人住宅、牲畜饲养、农作物种植占用土地的所有者给予一定的优惠,优惠的程度取决于土地所处的位置。

超过免征数量的耕地按法定税率的一半缴税,而闲置土地按法定税率的2倍缴税。免税的土地,包括政府的土地,公立医院、公共教育机构、公共用地,宗教团体所有的土地或宗教用途的土地,缴纳土地房产税的土地。

(六)柬埔寨的财产税

1.柬埔寨的土地和房屋租赁税

从事土地、建筑物租赁等事业者有缴纳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的义务。土地和房屋的租赁税以从事土地、房屋租赁者取得的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④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273674/n4273774/n4273857/6098005.html

2.柬埔寨的闲置土地税⑤国际财政文献局网: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a/html/gtha_kh_s_005.html&q=Cambodia+tax+taxe s&WT.z_nav=search&hash=gtha_kh_s_5.3.%23gtha_kh_s_5.3.

柬埔寨的闲置土地税是对闲置土地征收,包括处于废弃状态的建筑占用的闲置土地。该税按每平方米土地的市场价值2%的税率对业主征收。土地的市场价,由闲置土地评估委员会在每年6月30日确定。土地的所有者负责在每年9月30日前支付税金。

3. 柬埔寨的不动产税⑥国际财政文献局网: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a/html/gtha_kh_s_005.html&q=Cambodia+tax+taxes&WT.z_nav=search&hash=gtha_kh_s_5.3.%23gtha_kh_s_5.3.

柬埔寨2010年的财政管理法规定了一个不动产税,不动产被定义为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建立在土地上的构筑物。该税自2011年开始在首都和各省的城市生效,开始征收。对市场价值超过1亿柬埔寨瑞尔的不动产征收0.1%的税,市场价值由不动产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所有市场价值超过1亿柬埔寨瑞尔的不动产和坐落于市区的不动产都必须到当地公共当局登记,财产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免税的不动产有:农业用地;属于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不动产;仅从事宗教和慈善活动的社团、个人所属的不动产;属于外交使、领馆、国际组织和其他政府合作机构的不动产。

(七)文莱的财产税

1.文莱的不动产税①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a/html/gtha_bn_s_005.html&q=Brun ei+tax+taxes&WT.z_nav=search&hash=gtha_bn_s_5.gtha_bn_s_5.

自 2009年4月1日起,文莱对首都-斯里巴加湾市的所有商业用建筑征收12%的建筑税。自2010年起对斯里巴加湾市的居 住用建筑也开始征收建筑税。对租用 的商业建筑,按照租赁合同中的年租金征收12%的税,而对自有自用的商业建筑,按照市政当局确定的月租单价、总面积及12个月计算的租金征收12%的税。空置超过30天建筑或所有者提供一定的现在设施为市政当局服务如作为通道或路灯照明等可以得到退税。该税分两期交纳,税收收入用于提供市政服务如设置警察岗亭、消防站、路灯设施、城镇维护、通道、供水、垃圾及污水处理等。

2.文莱的遗产税

《文莱法律·第34章印花税法》中规定文莱对1988年12月15日以前的死者的遗产是按1%~20%的2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但对1988年12月15日及以后的死者超过200万文莱元的遗产一律课征3%的遗产税。②参见文莱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bn/english/revenue/documents/StampDutyActCap34.pdf文莱的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遗产税制得到了极大地简化。

(八)老挝的财产税

老挝没有净财富税,也没有不动产税。③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a/html/gtha_la_s_005.html&q=Laos+% 22tax%20authori ties%22+lao&WT.z_nav=search&hash=gtha_la_s_5.gtha_la_s_5.对使用或持有的土地以变化的税率征收一种地税。

1.老挝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租赁税

租赁土地和其他财产者,一律按照租赁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土地和其他财产租赁税。租赁房屋者,按照租赁收入的25%、30%两档税率缴税,或者依据房屋类型、租赁对象的不同,按照月每平方米计算税额纳税。④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273674/n4273774/n4273857/4330189.ht

2.对遗产的征税

老挝没有专门针对遗产与赠与的征税规定,但现行税法规定一个人死亡后,继承人有义务向税务当局报告死者的收入,其纳税义务局限于这一继承收入。⑤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b/html/gthb_la_s_005.html&q=Laos+tax+lao+taxes&WT.z_nav=search&hash=gthb_la_s_5.gthb_la_s_5.实际上相当于对死者身后收入征收所得税,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遗作稿酬征税的原理相同。所以,不是遗产税。

(九)马来西亚的不动产利得税⑥

⑥马来西亚财政部网站:http://www.treasury.gov.my/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67%3Apinda an-ke-atas-cukai-keuntungan-harta-tanah&catid=83%3Adasar-terkini&Itemid=196&lang=en

马来西亚没有净财富税。

不动产利得税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利得征收。转让收益按照转让价格减去购进成 本和转让费用的公式计算。转让损失允许从当年的不动产利得中抵扣。

2010年1月1日前法人出售马来西亚境内的土地以及土地权实现的利得要缴纳不动产利得税,税率取决于不动产在转让日以前的持有期限(见表5)。

表5 2010年1月1日前马来西亚法人不动产利得税税率表

2010年1月1日前,个人应就其来源于转让不动产或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的利得缴纳不动产利得税,5年内的转让税率为30%,超过5年的转让税率为5%。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不动产转让利得免于征税,对持有时间未超过5年的不动产转让利得按5%的税率征税。①马来西亚财政部网站:http://www.treasury.gov.my/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67%3Apinda an-ke-atas-cukai-keuntungan-harta-tanah&catid=83%3Adasar-terkini&Itemid=196&lang=en

资本利得(除了不动产处置收益外)不被视为业务收入不征所得税。然而,因独立交易取得的收入或反复发生的资本交易取得的收入被认为是业务收入要缴纳所得税。

处理位于马来西亚的房地产的收益或处置房地产公司的股份的收益应缴纳房地产利得税(RPGT)。

房地产公司是指拥有房地产的公司或拥有房地产公司股份的公司,或既拥有房地产又拥有房地产公司股份的公司,其拥有的房地产和公司股份的价值占公司总有形资产的比例不少于75%。②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http://online.ibfd.org/kbase/#topic=doc&url=/collections/gtha/html/gtha_my_s_001.html&q=Malaysia+%22tax%20administration%22+malaysias&WT.z_nav=search&hash=gtha_my_s_1.4.%23gtha_my_s_1.4.

(十)印度尼西亚的财产税

1.印度尼西亚土地和建筑物税③参见Deloitte. Indonesian Tax Guide 2011。

土地和建筑物税 是对坐落于印度尼西亚的土地和建筑 物征收的税,每年都按应税售价(NJKP)的0.5%征收。应税售价按 公平市场成交价格(NJOP)的一定百分比 确定。目 前,成交价格超过10亿印尼盾的土地和建筑物,百分比是20%;成交价格达到或超过10亿印尼盾的土地和建筑物,百分比是40%。换言之,土地和建筑物税的实际税率为0.1%和0.2%。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免征财产额,成交价格为 1200万印尼盾及以下的财产免税。这一免征财产额由财政部长调整。该税每年缴纳一次。

2.印度尼西亚的土地和建筑物购置税④参见 Indonesian Tax Guide 2011。

土地和建筑物购置税最高按购置价格的5%计算,该税由土地、建筑 物的取得方或购买方(购买者)缴纳。购置价格是所涉及的土地、建筑物的交易价格和公平市场成交价格中的较大者。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免征额,一般是6000万印尼盾,但对继承的免征额为3亿印尼盾。公证人必须在交易各方纳税人都缴清各种税款后,才能在土地、建筑物产权转让文契上签字。

3.土地权转让的印花税

土地权转让的印花税,为土地权购进 成本的5%。⑤参见PKF. Indonesian tax guide 2011。

印度尼西亚地方政府对纳税人拥有的车、船及车、船的交易征税。不同的地区税制不同。

二、对东盟各国财产税的综评

由于习惯、国情及征税目的不同,东盟各国选择的征税范围也不相同,由此形成的财产税体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一)一般财产税的评析

目前,东盟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一般财产税,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泰国、老挝都没有净财富税和遗产与赠与税。新加坡曾征收遗产与赠与税,但自2008年2月15日取消了遗产与赠与税;对遗产征税的三个东盟国家( 菲律宾、越南、文莱)中,只有菲律宾有单独的遗产与赠与税法,其他两国对遗产的征税,都没有单独的税法,而是内含于其他税种的税法规定之中,如越南对遗产的征税规定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文莱对遗产的征税规定体现在印花税法中。

菲律宾的遗产税税率为5%~2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赠与税根据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疏关系分别采用2%~1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和30%的比例税率。越南对每次继承的遗产或受赠的财产收入超过1000万越盾的,按10%的税率征收。文莱对1988年12月15日以前的死者的遗产是按1%~20%的2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但对1988年12月15日及以后的死者超过200万文莱元的遗产课征3%的遗产税。这三个东盟国家遗产税的税率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的遗产税来讲都是比较低的。

(二)个别财产税的评析

个别财产税,东盟国家较多地选择以土地、房屋、车辆等为课税对象,但是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种名称、税种多少上都有很大区别。

1.纳税主体的比较。东盟国家个别财产税的纳税人一般是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的比较。对东盟绝大多数国家来说,个别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是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

3.税率比较。东盟国家个别财产税的税率比较广泛地采用了比例税率。

三、中国现行财产税制度分析

中国现行财产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税种少,征收范围狭窄,税基小

没有一般财产税的税种,仅有个别财产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税基太窄,如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税,对个人自住房屋不征税;对个人的房屋仅对出租的住房征税,而对空置的住房不征税等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使用打胎为征税对象,对在城镇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基本上都是免税的。税种少,征收范围狭窄,税基小,使财产税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导致其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弱化,难以充分发挥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二)财产税的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够科学、合理

现有的财产税税种,税制要素设计得不够科学、合理,在具体征收的管理中不够规范。如现行的房产税,企业的营业用房,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即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企业纳税人同样的房屋自用和出租所负担的税款是不同的,不够公平合理。个人拥有的住房,出租需要缴税,而空置不需要缴税,也不合理,且不利于房价及房租的下降或稳定。

(三)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低

和东盟各国一样,我国的财产税也是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支配。但由于税种少,征收范围狭窄, 税基小,税收收入少, 未能确立财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各地政府在征收管理中的积极性不高,使得财产税占整个税收比重极低。据统计,中国2010年全国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2.92%,占地方税收收入的6.54%。①马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中统计数据计算得出。而新加坡2 010年其财产税(含机动车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1.04%,2011年则占12.31%;②根据新加坡统计局的统计资料计算得出,http://www.singstat.gov.sg/stats/themes/economy/pubfin.html.越南2008年的财产税就占全部税收收入的9.35%,2009年则占9.59%。③根据越南统计局的统计资料计算得出,http://www.gso.gov.vn/default_en.aspx?tabid=503&time=&kw=Revenue

四、中国与东盟财产税制的协调

(一)中国、东盟财产税制协调的现状

1.从总体上看,财产税在中国及东盟各国的税制体系中所占比重都不高

(1)东盟各国的财产税制并不健全。财产税属直接税,其在一国税制中的地位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有密切的关系,在经济发达的国家所占比重较高,经济欠发达国家所占比重较低。

表6 中国、东盟各国人均国民总收入表(美元)①资料来源于《国际统计年鉴2010》,经过简单整理。其中文莱、缅甸没有相关数据。

从表6中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属于中等收入国家。东盟成员国中,新加坡、马来西亚属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泰国属于中等收入国家;其他东盟成员国都属于中低收入国家或低收入国家。

财产税在东盟各国的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比较低, 如新加坡2011年其财产税(含机动车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2.31%;越南2009年的财产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9.59%。缅甸仅对坐落于仰光开发区的不动产征收财产税,其财产税收入就更低了。可见,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东盟各国财产税制的健全,大多数东盟国家在财产税制建设上还处于起步阶段。而新加坡出于吸引外资和外来人才的需要,将其原来已开征的遗产与赠与税废除了。

(2)中国 的财产税制也不够完善。尽管近年来我国对财产税制度进行 了一定程度的 完善,但相对于所得税制、商品税制来说,财产税制改革的步伐要慢得多。所以,现阶段我国财产税制建设的重点应是在进行财产税制改革的同时注意进行财产税制的国际协调工作。

2.从总体上看,各成员国政府对财产税协调工作不重视

(1)财产税的协调尚未起步。亚洲地区的区域性税收协调工作起步明显落后于欧盟、北美等其他区域经济集团。虽然东盟早在1967年成立,但直到1992年才开始启动东盟自由贸易区,当时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至于财产税的协调工作,应该说还未起步。

(2)财产税协调的条件尚不成熟。贸易区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税制差别显著,大多数成员国财产税制不健全。因此,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广泛的财产税协调工作的时机不成熟。

(3)各成员国普遍不重视国内税制的协调。

从税收角度看,传统国际贸易的障碍主要是关税,涉及财产税制的资本、劳务等生产要素的加速流动则是在商品贸易扩大到足够规模后才出现的,因此现阶段,贸易区的税制协调工作主要集中在关税上,实现零关税是成员国的努力目标,而以财产税为代表的一系列国内税收协调自然被各成员国所忽视。

此外,借鉴其他区域经济组织,如欧盟的税收协调历程可知,地区税收协调一般分三步走:关税协调→间接税协调→直接税协调。财产税属于直接税,是最后一阶段税制协调的主要内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进程也应与上述过程大致相同,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即关税协调。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协调的条件还是从协调的时间上分析,中国与东盟的财产税协调工作还处于准备阶段。

(二)中国、东盟财产税协调的内容与方式

区域经济合作的水平决定着税收协调的深度和广度。中国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水平并不高,相当程度上还只是一个致力于消除内部贸易障碍的经济组织,另一方面,许多成员国的财产税制本身就存在诸多缺陷,区域性财产税协调工作既存在重重困难,也不十分急迫。

1.中国与东盟财产税协调的内容

财产税分为个别财产税和一般财产税。个别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某一类或几类财产单独或分别进行课征,如房产税、地产税、房地产税、车船税等,是一种对物税。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某一时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价值综合课 征,如净财富税、遗产与赠与税(继承与受赠税)等,是一种对人税。

(1)个别财产税的协调

个别财产税是一种对物税。其征税对象亦即这一 个别财产项目存在的地点十分明确,不同国家不会对同一项财产同时征收个别财产税,也即不会存在国际重复征税。个别财产税的国际协调相对比较简单,主要就是各国在建立、完善本国的财产税时,不仅要结合本国国情,也要考虑其他国家的财产税制情况,使本国财产税的负担在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相比不致过高或过低。

(2)一般财产税的协调

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某一时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价值综合课征,是一种对人税。如果纳税人是跨国纳税人,即该纳税人是一国的税收居民,同时又在另一国拥有财产,或者同时是两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则会存在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目前,由于中国与大多数东盟国家都没有开征一般财产税,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是不会 存在一般财产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的。

对遗产征税的三个东盟国家中,只有菲律宾有单独的遗产与赠与税法,其他两国对遗产的征税,都没有单独的税法,而是内含于其他税种的税法规定之中,因此,东盟成员国之间也基本上很难出现一般财产税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所以,这也是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东盟各成员国之间财产税的协调还未起步的原因之一。

2.中国与东盟财产税协调的步骤

由于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财产税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国税收征管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财产税的协调可以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各国完善各自的财产税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第二步,东盟峰会可以考虑对成员国的财产税税制要素,如税基、税率等提出一些协调建议。第三步,在开征了一般财产税的国家之间,通过签订或修改原有税收协定,来消除对财产的国际重复征税。

[1]]PKF. Indonesian tax guide 2011[EB/OL]. http://www.pkf.com/media/387092/pkf%20indonesia%20 tax%20guide%202011.pdf

[2]Deloitte. Indonesian Tax Guide 2011[EB/O L].http://www.deloitte.com/asset s/Dcom-Indonesia/Local%20Assets/Documents/Tax%20Guide%202011%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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