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看体制是否能运行法律
2013-11-16何三畏
文/何三畏
新任总理李克强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提问时说,“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年内有望出台。”这是到今天为止,中国最高层官员对于劳教制度的最明确的表态,而且给出了“年内有望”的时间表。
我想,会是哪些部门在“研究制定”劳教改革方案呢。以前有这样的规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交全国人大“认可”。劳教制度就是当年国务院“研究制定”,交全国人大认可的。但这个办法的弊端太明显了。现在,应该“开放立法”,不仅向专家开放,也向普通公众开放,向网络开放。
据我所知,早就有人提出“废除”劳教制度。他们的理由是,作为一项可以限制3年(甚至4年)人身自由和强制劳动的“制度”,竟然能够在公安部门一个院子内完成,这明显不合法。假如保留原来的劳教的功能,让其程序合法化,例如,纳入司法裁判的统一轨道,但也去掉了劳教的本质——不经判决而实施,也就不是劳教了。不合理的,可以改,不合法的,应该废。
“改革”就是有“改”有“革”,我希望广义的改革包含废除。无论如何这是可以讨论的。何况,目前某些省已经宣布不执行这项“经国务院颁发、全国人大认可的制度”了,也没有听说受到国务院的批评。这差不多就是事实上被“废除”了。
当前,无论在民间和官方,劳教获得的评价基本是负面的,甚至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谁都不否认这项制度到了该结束的时候了。正如10年前的3月17日,孙志刚因为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被“收容致死”,从而引起舆论沸腾,全国人大顺势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一样,被劳教人士牺牲的自由和权利,也应该把实施了五十多年的劳教制度顶到寿终正寝。
收容遣送条例没有了,不久的将来,“劳教”也没有了。这当然是社会的进步。可是,不妨反思一下:为什么在和平的年代,法治的进步需要以国民的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来兑换。难道从法理上还不足以看出“收容遣送条例”和“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性质,以及对个人权利蕴含着巨大的危险吗?不是的。这些法律的“违法性质”很明显。我觉得,这首先是体制的惰性。因为这些条例的受害者总是平民,体制内人士几乎不用担心,所以它不会被体制自动纠错。假使是涉及体制内的权利,例如福利房、特供商品、三公消费,并不需要等到法律,自动就保障了。
另一方面,特别不能忽视的,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执行,常常是两回事。劳教制度固然留下了恶政的空间,但把它搞到令人发指,靠的却是地方官员的“主观能动性”。即便有了收容遣送法,也没有规定逮住没有身份证的同胞就往死里打。所以,也可以说孙志刚并非死于收容遣送条例,而是死于“潜伏”到公务系统的刽子手。即便有劳动教养条例,也没有规定上访、批评领导应该抓去刑讯,然后投入劳教。然而,唐慧等无辜人士还是被劳教了。说白了,法律修改了,并不意味着实质的进步,关键要看体制是否能运行法律。
就目前来说,一些政府和官员在他们认为需要的时候往往不以法律作挡箭牌,而是直接裸奔了。
所以,关键是政府必须是向公众负责的政府。否则,废除收容遣送条例,废除劳教教养条例,都没有决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