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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后SCP分析范式的“公司+合作社+农户”契约关系分析

2013-11-02郑少红王诗俊郑小玲

台湾农业探索 2013年5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产业化利益

郑少红,王诗俊,郑小玲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1 SCP分析范式的内涵

“结构—行为—绩效”即“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范式,也称SCP分析框架,是由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梅森和贝恩于20世纪30年代研究提出的,他们认为企业的内部产权结构对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将直接导致其市场经营绩效。因此,企业为了达到理想的市场运行绩效,应将着眼点放在公共政策上,并通过公共政策的机制作用对不合理的市场结构进行调整。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产业组织理论研究中不断引进可竞争市场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博弈论等新的理论和新的方法,这些对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用。新制度产业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科斯、诺斯、威廉姆森等将交易费用理论引入产业组织研究,并以制度为研究中心来考察分析企业经营行为,改变了传统的仅以技术考察企业和以垄断竞争考察市场的观念。与此同时,新产业组织理论在研究方向上开始转向市场行为,即视市场结构为一种内生变量,而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初始条件和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视为外生力量,由此形成“新产业组织学”的理论与方法,也被称之为“后SCP流派”。

新产业组织理论的SCP分析范式,现已成为产业组织分析的重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的数学模型表达式为:

公式中:L,K和M分别是劳动、资本和原材料投入,T、A、I则分别表示经济组织的技术和知识、资产特性以及产业特性,Q为经济组织的产出,C是组织形式的选择集,F为生产函数。“FR是对应于产权结构(更广义地说是制度结构)R的一个生产函数,制度结构R由制度环境(或制度约束)和组织制度安排所共同构成,它决定着组织形式选择集C”[1]。换言之,一个经济组织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与作用着劳动、资本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行为,从而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经济组织绩效的高低。

虽然,经济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和外部制度环境都是影响和制约组织绩效高低的重要因素,但为增强可比性,且在不影响评价效果前提下,我们这里假定产业化各类经营模式所面对的外部制度环境基本相同,而重点对各种模式的内部制度结构及效率进行比较分析。

2 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及研究意义

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关键问题是产业组织的实现形式以及配置方式,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多种以契约为纽带的有效经营模式,包括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社推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等。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型是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和创新过程中的主要类型,且在产业化实践中它们又存在许多变化形式。

2.1 龙头企业带动模式

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具体划分为“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是指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将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按照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要求组织起来,通过设置利益连接机制来组成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一体化组织形式。这种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龙头企业与基地或农户之间是一体化的关系,结成这种关系或松散或紧密,其利益连接机制最为普遍的方式就是合同制。这种方式要求龙头企业与基地以及农户事先签订一份明确双方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的产销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为了保证产品品质,实力强大的龙头企业会为农户提供包括种子、技术等一系列生产指导,同时保证按合同价格优先收购农户产品;而农户则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提供龙头企业所要求的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和出售则由龙头企业负责。当然,“在这种模式下,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农户和公司形成了一定的利润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但龙头企业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处于优势和支配地位”[2]。

2.2 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

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主要表现为“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其中,中介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农产品专业市场、农产品技术协会、销售协会等。这种模式将各种中介组织作为纽带,联结分散生产与经营的农户,并为其提供农业产业化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经营的服务,目的是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效益。

运用双重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在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中,中介组织扮演了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角色。一方面,受龙头企业委托来组织与规范农户生产经营,保证按龙头企业要求提供符合标准需要的农产品;另一方面,受农户委托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协商,以保障和维护农户的利益。由于中介组织的介入,有效增强了农户的谈判实力,减弱了龙头企业对农户的控制,在交易成本上,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市场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企业与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代理成本的大小;“正是两个代理关系的出现,使得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一体化经营程度降低,形成了一个关联比较松散的一体化组织”[2]。

2.3 合作社带动模式

合作社带动型模式,具体分为“合作社+农户”或“合作社+公司+农户”二种形式。这种运行模式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为主导,通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机制,联结带动农户,并力所能及地为农户提供统一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这种模式特点是,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充当了中介组织和龙头两种角色:一是充当中介组织作用,即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合作社,充分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并监督社员按契约要求生产、交付农产品,有效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收入,并一定程度分享产业化经营收益;另一种是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即合作社成立自己的企业实体,建立“合作社+公司+农户”来加工、销售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农产品,并由农民自主管理和分配收益[3]。

合作社就其本质意义来说,是农户为了共同的利益,通过自助、互助合作的方式自愿联合起来的,按照合作社的章程来共合作生产、共同经营而结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合作社根植于独立经营的农户之中,代表农民的利益,从制度安排上看合作社带动模式也是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较为理想的模式。

3 后SCP范式分析及基本结论

首先,分别选取“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公司+农户”5种经营模式为分析对象;其次,选取组织内部交易成本类型、产权关系、决策管理、组织稳定性与合作社、农民收入稳定性和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因素作为主要分析指标,并运用SCP分析范式对上述组织模式进行分析对比,结果详见表1;最后对分析结果进行简要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表1中的“公司+合作社+农户”与“合作社+公司+农户”契约模式是有区别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是将公司作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并充分发挥其产品研发、营销渠道、市场价格、技术管理等方面作用;实际运行中,这类型公司多为工商资本以龙头企业的形式进入农业,通过契约关系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而“合作社+公司+农户”是以合作社作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为有利于拓展市场经营活动,合作社于内部建立经营公司(企业),或吸收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相关的公司企业,作为合作社的团体成员,以此形成合作社带动公司与农户的发展模式。

表1 农业产业化主要经营模式绩效的定性评价

由表1可得出:(1)“公司(龙头企业)+农户”和“公司(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属于短期的不完全契约,这种契约履行中往往因机会主义而造成契约的不稳定性及风险性。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协议建立购销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局限于农产品销售,而龙头企业与农户相对独立,虽二者产权关系明晰,但在经营决策、利润分配上,龙头企业明显占据支配控制地位,拥有剩余索取权,农民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农户收入的稳定性相对较差。(2)“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由于合作社的加入,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合作社于农户之间形成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龙头企业委托合作社按照企业目标、标准和技术规范来组织协调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农户组成的合作社,为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依托自身力量与龙头企业谈判协商,能有效增强产业化组织的稳定性,保护和增加农户利益;尤其是“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可以有效规避“公司+农户”模式中由于公司对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带来的对农民正当利益的剥夺,也能够解决了单纯的“合作社+农户”模式中的资本不足、管理落后、发展缓慢等状况,一定程度上提高和增强了农民收入和组织的稳定性和风险分担机制。(3)“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经营模式,也称为“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合作社发展壮大后组建企业实体来销售、加工合作社成员的产品,实现农业生产的产、加、销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3]。这种模式因由合作社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所以,组织模式的稳定性与合作性增强,市场与内部交易成本小,农民收入稳定性高,组织风险分担机制强。基本形成完全垂直一体化组织,合作社内部科层管理结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而“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中因内部成员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以农户为主体建立的合作社在制度上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不仅有效保障农户利益,而且也有效激发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因现阶段合作社仍处于起步发展时期,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合作社人才缺乏,经营管理水平薄弱,加上外部制度环境的制约,合作社市场竞争力、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较弱,合作社的规范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任重道远。(4)从经营绩效分析,“龙头企业+农户”和“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中,由于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地位,相比之下农户地位力量薄弱,组织的稳定性与合作性较差,农户经常因企业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农户能够分享的农产品增值链上的销售利润更是有限。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通过双重委托代理,一定程度减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同时降低产业化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借助自身力量,增强与龙头企业谈判博弈能力,有效维护和增加农民收入水平。“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经营模式采取的是完全一体化经营的模式,在该模式下农户利益与发展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农户之间、合作社与下属企业之间拥有平等的博弈地位,不仅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而且也有效降低了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同时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组织风险与分担机制。可以说,“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是一种较理想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但这种基于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成长壮大,组织规模扩大且内部规范发展,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必须不断增强。(5)从以上分析以及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实效性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是现阶段农业产业化较为适合且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原因是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已进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时期,一方面,现代农业发展迫切需要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并通过与合作社的紧密联合成利益共同体,以加快农业朝着专业化、标准化、社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现代农业发展迫切需要大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实现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与此同时,当前工商资本也以龙头企业的形式大量进入农业,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农户”的形式正在内部化于合作社之中。因此,“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正是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符合现阶段农业产业化阶段性的要求,更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力水平,因而也是较为切合实际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当然,随着现代农业组织化和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必将蓬勃发展壮大,并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并驾齐驱成为引领产业化经营的最重要力量。

4 对策建议

4.1 妥善处理各方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目标与关键,仍是在多元参与主体之间构建和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然而,龙头企业、合作社以及农户在合作过程中,因为各自的利益不同,各经营主体都希望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或效用,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各自对市场经营环境及其变动所做的决策,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制约交易各方的行为。因此,“公司+合作社+农户”契约要实现稳定性,关键是要在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三者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方的关系,促进各经营主体获取更多利益。

要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的合作,可以以股权为纽带,相互参股结成利益联结关系,使龙头企业内化成为合作社内部的法人企业,双方优势互补,真正构建形成紧密型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体。另外,通过企业与合作社以农业机器设备或资金、技术等相互参股,农户以土地或资本入股,在利益上实现捆绑,形成产业链上紧密的合作伙伴,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四个阶段紧密联系在一起,不仅有效增加了双方的经济利益,而且也有效降低产业化经营投资和经营风险。

4.2 加强规范化建设,有效发挥农民合作社功能

“公司+合作社+农户”契约履行中,合作社的功能作用不可或缺,而合作社运作经营能否规范有效,特别是内部制度的建设直接制约着龙头企业和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稳定性,也难以避免合作社利用联结农户的信任和信息不完全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龙头企业也将面临收益减少甚至损失的风险,因此,规范与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针对当前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重点加强和完善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加强落实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决策的职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80%为农民,这充分表明合作社是由农民组成,代表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也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民主管理原则规定对合作社重大问题的表决,无论持有多少的股金,无论是董事还是普通的社员,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落实好社员充分的知情权、有效的参与权、平等的投票权,以及对决策过程的表决权。二是要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并强化其权利。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的权利结构,也是农户实现民主管理的平台,规范的合作社应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报年度合作社的发展目标、计划和经营项目,及时公布年度合作社及成员收益分配情况以及合作社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以激发成员积极参与到对合作社事务的管理中来。三是要强化合作社财务和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成员账户和分配制度,尤其是统一规范记录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出资情况、年度盈余分配情况的成员证,以更好明晰和保障成员于合作社中的产权、责任、权益关系。

4.3 规范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按照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充分发挥这些龙头企业在“公司+合作社+农户”契约联合中的龙头和推动作用。要整合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大力支持龙头企业承接各类农业建设项目,集中扶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由财政出资给予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4.4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产业化经营组织健康发展

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改善融资环境等,各级政府应加快配套改革,加大扶持力度,努力为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营造优良的制度环境。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行为,对农业生产要素市场进行控制,对农业龙头企业交易行为进行协调,以有利于企业节约成本,减少企业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企业更加专注于自身的生产创新。针对契约履行出现的违约现象,相关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订单的内容,明确它的法律效应,严厉处罚违背订单的企业和个人;同时,减少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不诚信行为,要通过推进信用文化和机制建设,增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法律意识,有效促进“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契约关系的稳定性。

[1]FM谢勒 .产业结构、战略与公共政策 [M].张东辉 .北京:经济出版社,2009.

[2]郭晓鸣,廖祖君,付娆 .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 [J].中国农村经济,2007(4):40-47.

[3]杨志芳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与发展对策研究 [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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