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暴政”的伦理悖论与现实解决途径研究
2013-10-31刘健
刘健
摘 要:伦理悖论是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的公共问题,上升到政策层面上,众多政策制定者都希望通过合理的政策设计来弥补、甚至避免伦理两难和漏洞。以一个经典的伦理学悖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多数人暴政”这个高频发生的命题产生的逻辑起点和原因,通过现实事件探讨了现实生活中“多数人暴政”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影响,提出了在公共政策中可以通过法律约束、社会监督和文化感化政策来对多数人的暴政进行一定的预防和控制,以期对现实的政策制定有所借鉴帮助。
关键词:伦理悖论;多数人暴政;社会正义;政策设计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6-0024-03
伦理学中有这样一个经典的故事:假设你是一个与世隔绝的西部小镇的警长。镇上发生了一起谋杀案。大多数人相信鲍勃是有罪的,但是你知道他是无辜的。除非你现在就绞死鲍勃,否则镇上就会发生一场暴动,还有不少人会因此丢掉性命。有人说,你必须绞死鲍勃,因为阻止暴动发生的价值远大过他失去生命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形,你会怎么做呢?
一、“多数人暴政”的伦理学理分析
1.悖论透视
上述故事就是一个伦理学悖论,即一个两难的选择。杀死无辜的鲍勃,你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践踏法律的正义;而不杀鲍勃,则会面临全镇暴动的危险,导致更多无辜者丧失性命,哪一种选择都不是最好的选择,但你恰恰要做出一个选择。是不是杀死鲍勃这件事情就了结了?是不是杀死鲍勃真的就如上所说有益于更多人的福祉?是谁赋予了一个人剥夺令一个人生命的权力?权力拥有者凭什么做出所谓“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决定?谁来替少数被剥夺了话语权的人们代言?再大而言之,无辜鲍勃之死是否变成了现代版的“苏格拉底”之死?当然,这个故事只是一个虚构出来的伦理模型,似乎可以一笑了之。然而认真思考就会发现,这个故事里蕴含着对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如何做到正义的哲学内涵。如何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的出现,如何对公权力的拥有者、政策的制定者进行监督,乃至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做出合乎正义标准的抉择,对现代公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似乎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这个伦理学的小故事。
2.逻辑起点
首先分析一下故事中那个看似很有道理、甚至最终决定了这个故事伦理悖论意味的逻辑起点,即“阻止暴动发生,维护多数人生命的价值大于一个人失去生命的损失”的观点。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典型的功利主义观点。功利主义,简而言之,就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是对快乐或逃避痛苦的追求,是理性计算的结果。功利主义的伟大奠基人边沁曾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来探讨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方法,分别细分了14种快乐和12种痛苦,分析了影响人们苦乐感觉的32种因素,并提出了计算苦乐数量的程序和方法。这就是边沁的“道德数学”系统,也是功利主义思想和功利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问题在于,一个人为什么要在必要时为所有人的更大幸福牺牲自己的私人利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别人的不幸福中得到的幸福本身就是不幸福,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更何况,一个人如果非常理性地对待生活中的所有选择,计算所有得失,这本身就是一种非理性行为。
3.悖论原因
接下来,审视一下这个伦理学悖论,即多数人暴政发生的原因。多数人的暴政来源于多数的思想,多数的思想导致了多数决,而多数决在今天被认为是民主的基本内涵之一。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的那样:“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绝对统治,这种统治之所以是绝对的,是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反抗不了多数”支持多数的理论还有很多,比如教会法理论假定,集体中的多数较之于少数更容易掌握真和善,这样多数决不仅基于人头数量上的多少,还基于决策质量上的优劣;社会契约论则假定了一个经由一致同意的原始契约,根据这一契约,社会被建立起来,并且个人将受多数人的意志约束。由此看来,投票、民主是产生“多数人暴政”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还有两点原因值得引起重视,即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在《路法西效应》中提出的可能导致正反效果的需求:一是对于一致性及合理性的需求。这项需求给予人们生活的指引睿智且意义深远。但是承诺的不协调也可能迫使人们美化及合理化错误的决定;二是人们需要认识、了解周围的环境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这项需求孕育了人类的好奇心、科学发现、哲学、人文学科和艺术。可是当环境反复无常、专制武断因而让人无法理解时,这也可能让这些基本需求反过来让人产生挫折感并造成自我孤立,即特定环境下,情景力量远远胜于个体力量。需要注意的是,试图去理解情景和系统如何影响个体行为,并不是为了替谁辩护,或是为了免除此人所犯下的非道德或非法行为的责任,而是为了更加客观的分析问题,就正如不能因为民主制有缺陷,就否定民主之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一样。
二、“多数人暴政”的现实影响透视
1.政治主宰
“多数人暴政”的思想发源于现代政治中的民主政治,“多数人暴政”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民主的缺陷与灾难。因此,“多数人暴政”在涉及政治运行上的案例最多,影响也最为深远。比如,1947年联合国公投以33票赞成、13票反对(其中10个是伊斯兰国家)、1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决议,规定巴以分治,在2.7万平方公里的巴勒斯坦领土上建立犹太人的以色列国和阿拉伯人的巴勒斯坦国。巴以冲突由此埋下祸根。由此可见,民主的行使必须要有一定的边界。民主制度存在的最大危险性在于它所拥有的绝对权威可能扼杀个人自由。“如果将多数人的暴政与君主制下的暴政加以比较,那么前者无论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是后者所无法企及的。国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种政治的暴政,而不可能是社会的暴政。因为国王的权力至多是政治权力,他对不同意见者的最大惩罚不过是将其投入监狱;他可以肆无忌惮地蹂躏其身体,却无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所产生的多数暴政则既拥有政治权力,又拥有社会的乃至道德的权力。”[1]大量实例表明,多数人的意见虽然不见得明智,但在民主逻辑的作用下,打着“民意”、“公意”的旗号,再经过多数原则的粉饰,多数人的意见几乎百战百胜,而这种损害少数人利益的行为,则成为多数人利用人数优势实行的独裁。
2.经济垄断
“多数人暴政”的思想体现在经济运行上,很容易导致市场资源的垄断,造成市场交易的不公。这里很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中国目前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在中国经济进入结构调整期时,民营中小企业需要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而良好的商业环境通常包括自由的进入方式,公平的竞争,成熟合理的金融秩序,健全的法制,透明的监管与有效的执行。事实上,一段时间以来,经营环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国内民营中小企业所能够利用的资源是十分有限的。中国1 000多万家民营中小企业,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上交税收占50%,提供了包括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内的中国75%以上的就业岗位,但是民营中小企业所占用的金融资源仅为20%[2]。事实上,能够占有大量资源的基本上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在民营中小企业本来能够利用的金融资源就不多的情况下,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银行信贷完全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中小企业所能获得的几乎全部是易变现资产的抵押贷款,以致几乎没有任何金融信用,当融资无法继续时,就发生了企业的倒闭。与此同时,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承担双重税负。由此可见,掌握较强势力的多数银行和国有垄断企业凭借手中拥有的权利优势漠视了少数中小企业的权利,做出有利于己方,有损于少数人的决议,利益冲突虽得以缓和甚至消除,实则是“多数人暴政”的表现。
3.文化渗透
“多数人暴政”的思想体现在社会的文化氛围中,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民意滥用的集中表现。民意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的共同道德和法制规范,然而,现实社会中由于民众往往接受的信息不对称、容易情绪化反应,民意时时面临着被滥用的危险。拿时下非常流行的社交传媒工具“微博”为例,“多数人暴政”在微博上通常表现为“盲从围观”“语言暴力”和“媲美寡头”的从众心理。人们常常以“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来诠释微博带来的民主进程。乐观的研究者认为,微博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为人们突破民主参与的技术瓶颈提供了解决之道,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了新平台,因而是在“近似地”实践着协商民主的精神和价值[3]。然而,由于“多数人的暴政”表现为群体的情绪化,会诱导网民认同“人多势众”的力量感和“法不责众”的盲目性。如在“我爸是李刚”事件中,肇事者李启铭的“官二代”身份迅速点燃了微博用户的怒火,一时间,责骂、人身攻击、侮辱的词汇屡见不鲜,有网友对李启铭、李刚、河北大学校长等人发起“人肉搜索”,李启铭及李刚在央视公开道歉后,又攻击其是在为博取同情而逢场做秀,并讨伐央视的采访为一场“央视与李刚的双簧”。在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之前,早有微博用户对李启铭及李刚进行了一次“审判”,这种情绪化的审判言辞犀利,不允许被告方提出任何申诉,并试图以此影响司法判决,终而由从众围观变成舆论暴力,让原本正义的舆论走偏方向。微博用户表现出感性、急躁、狂热、盲从等心理,对真假的辨别力急剧下降。这种“多数人”的群体行为常常表现出排斥异议、极端化等特点,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占主导地位的多数派不是用理性说服的方式而是以其数量上的优势将少数派的意见压制下去,此时的民主绝不是我们所期望的真正民主,而只是一种“非理性的冲动”,是“多数人的暴政”对事实的歪曲和对民主的践踏。
三、“多数人暴政”的公共政策预防
1.法律政策的约束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人民之政治的自由,是谓各人都相信自己安全,而得到一种心理上的安谧之意。要得到这种心理上的安谧,必其政治组织能够使国内一切的人都没有恐怖别人之心而后可。”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可以说是抵挡“多数人暴政”的边界,即使多数人流露出暴政统治的倾向,但仍不能具备实施暴政的完备手段。在抑制多数人暴政方面,陪审团制度和程序正义原则尤其值得注意。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所谓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固然有成本高、缺乏专业性、并非绝对公正等弱点,但陪审团制度的出现,使普通公民能够参与司法过程,相比法官等司法、政治体系的官员来说,更不易被人操纵,由此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专断独行,并纠正其考虑不周之处,与此同时,陪审团制度还可以教导人们要尊重事实,办事公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人人都有涉诉的可能,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诉讼的对象,每个人在审判别人时,就会想到有一天也会轮到自己被别人审判,这种认识对于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提高法律道德意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程序正义的理念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内涵。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其意义是指一项具有正当性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中具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程序正义意味着对原则的坚持,意味着对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的切身体验,意味着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意味着对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为的控制,意味着对实体正义实现的可操作性保障。程序正义的出现是对多数人暴政恣意和任意行为的有力束缚。
2.社会政策的监督
古往今来的政治学家们很早以前就为人类指出了监督公权力的必要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法则。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权力指出界限在哪里,就是监督的主要职责。在传统观念里,只有行政机关拥有社会公共权力、能够对社会进行管理,相应地,对公权力的监督也往往发生在公权力拥有机关的内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公共事务变得越来越复杂,仅依靠政府自我的监督有时难免显得势单力孤,难以信服,更给多数人的暴政留下斡旋的空间和庇护的渊薮,利益无关者、社会舆论、第三方组织的介入与监督显得越来越必要。
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与审视,而为避免主观影响和利益干涉而引进的独立、中立的第三方监督,更是公民为确保公共公平和安全,对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视检查,并对其违法侵权、非公平公正等问题进行批评纠正所做出的努力。扩大社会监督的基础和渠道是加强监督的最根本途径,涉嫌滥用权力的人往往害怕监督,因此,能不能经得起监督,特别是不受组织内部盘根错节的利益瓜葛干涉、不被收买而相对客观公正的监督,是衡量权力透明与否、政府公信力程度高低的标准之一,也是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又一道坚实围墙。
3.文化政策的感化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经这样定义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概念: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怎样定义善和正义?如何培养社会成员的善?怎样树立社会的正义观念?如何防止多数人对正义行为的践踏?要解决这些问题,就不得不把伦理、文化、公共精神的树立纳入考虑视角。
文化是国家的灵魂,文化对人和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塑造意义。美国学者福山曾说世界上的所有文化都企图建立一些不成文的道德规则,以遏制人类自私的原始本质。多数人的暴政之所以能够实现,既有多数人的煽动、专横和强权,也有多数人甚至是除开当事人的少数人对事不关己的自私冷漠心态的推动,试想如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关心自己利益的同时,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考虑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现实需求,那么多数人的暴政就失去了道德基础和群众基础,正义也就自然回归社会而最终得以实现。要想每个人都能够关心他人,就要在全社会树立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使得公民能够与其同伴平等相处,探讨公共事务,参与公共活动,并在相互交往和交流中展现自身的尊严与个性风采,相互守护作为个体的利益正当性,以期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
正义是社会大厦的基石,一个美好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当正义的理念与公共性精神得到充分发挥,人性不再被玩弄,公民能够受到保护也能自保,社会将不再被多数人暴政的阴霾笼罩,由此生发的伦理悖论也终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法]维克托尔.论美国的民主[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
[2]中国共产党新闻网[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BI
G5/9758205.html.
[3]魏楠.微博——政治参与和协商民主的新阵地[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