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遗嘱信托与遗嘱继承、代理等法律行为的异同
2013-10-31孙善国
孙善国
摘 要:遗嘱信托就是指立遗嘱人也就是委托人,为了实现对身后遗产的安排和规划,生前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指定专门的受托人,并且将自己遗产的分配、给付和管理订立在遗嘱中,并于立遗嘱人也就是委托人死后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是笔者在研究中发现一些学者对遗嘱信托与遗嘱继承、代理、赠予、遗赠、死因赠予、利他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和行纪等法律行为认识不清,不利于遗嘱信托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特对这些法律行为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有利于大家对遗嘱信托有更深层的认识。
关键词:信托;遗嘱信托;代理;赠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49-02
遗嘱信托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的遗产信托,而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通说认为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制度。信托制度自确立以来就因其具有受托人有限责任、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等特性而深受人们的喜爱。而遗嘱信托制度作为信托种类的一种在具有上述特征的同时又具有其他制度无与伦比的功能,如合法避税、委托人(立遗嘱人)长期意思自治、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等而尤为被人们所关注。
一、遗嘱继承与遗嘱信托的比较
遗嘱继承指的是在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遵照被继承人生前制定的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嘱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要有被继承人生前制定继承的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和被指定的继承人认同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才获得成立。与之大体类似,遗嘱信托制度中立遗嘱人虽然指定了某机构或者某人担任受托人,可是受托人仍然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该信托安排。所以两者的相似之处就是:二者的法律关系都是有遗嘱创设,但这种法律关系皆要他人受领后才确立。
遗嘱继承和遗嘱信托的区别有下面三点:(1)权利义务不同。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享有遗嘱人财产的权利,但同时也可能得负为遗嘱人偿还债务的义务。(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生效后,只存在继承人这一个法律主体。但是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生效以后至少存在三个法律主体,即委托人(名存实亡)、受益人和受托人,有时还可能存在监察人这一主体。(3)达成的法律效果不一样。遗嘱继承中,继承人获得的遗产范围固定,继承人需要承担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当分割和争产纠纷造成遗产损失的风险。遗嘱信托具有连续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它能够满足遗嘱人复杂的遗产计划,并且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
二、代理与遗嘱信托的比较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从这两项制度的功能上看,二者在委托他人处分、管理和运用财产上有共通之处。
代理与遗嘱信托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上。(1)在代理关系中,财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而遗嘱信托中,信托财产会转移,受托人是名义上所有人,而最终所有人是受益人或者条款中指定的其他人。(2)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人需要承担对因代理行为可能产生的对第三者的债务责任。遗嘱信托关系中,受托人需要承担自己在管理、处分或运用过程中对第三者产生的债务责任。
三、保管合同与遗嘱信托的比较
保管合同指寄存人把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负有履行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职责尤其是返还该物职责的一种合同。二者的相似之处是两者都发生财产由寄存人或委托人转交给保管人或受托人的过程。
二者的区别有下面两点。(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保管关系中只存在保管人和寄存人两个主体,遗嘱信托中至少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主体,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存在监察人这一第四主体。(2)保管合同中只发生保管物品占有的改变,寄存人一直对保管物品拥有所有权,并且保管人对被保管的物品只能进行保管不能进行管理和处分。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不仅发生占有的改变,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也发生移转,受托人能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四、赠予与遗嘱信托的比较
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一种法律行为。赠予与遗嘱信托都有发生财产转移、受赠人和受益人不付出对价纯获利益的特点。
赠予与遗嘱信托的区别有下面两点。(1)赠予财产移转后,受赠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支配;在遗嘱信托中,受益人可能只享有收益权,或者至少在较长时期内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并且不能自主支配该信托财产。(2)赠予存在赠予人和受赠人两个主体,遗嘱信托中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主体,有时还可能存在监察人。
死因赠予是赠予的一种,与遗嘱信托的相同之处是二者均在设立人死亡后发生效力,不同之处是死因赠予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遗嘱信托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五、行纪与遗嘱信托的比较
行纪与遗嘱信托的相同之处有下面两点。(1)行纪人和受托人都是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对外活动,并承担该活动的法律后果。(2)行纪和遗嘱信托的产生都是基于很深的信任关系,二者也都涉及了财产的处分和管理。
二者的不同之处有下面四点。(1)主体和法律责任不同。行纪有委托人和行纪人两方,而遗嘱信托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有时可能还会存在监察人。当事人违反行纪合同时应承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但是遗嘱信托制度中的责任形式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这也称得上是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了。(2)掌握的权限和介入权不同。行纪人的权限较低,其从事委托事务时,必须听从委托人的指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权限明显要高一些,他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批示,他有更广泛的自主决定权。在介入权方面,行纪关系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行纪人是有介入权的,也就是说,行纪人能以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人进行交易行为。可是在遗嘱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不具有介入权,他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用信托资金购买自己的财产或者买进信托财产。这是两者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这样设计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3)业务性质和设立方式有区别,行纪以合同得以设立,行纪业务也主要是有价证券和动产的买卖,其实质上是一种财产交易的特殊形式;遗嘱信托因遗嘱而设立,且信托业务十分广泛,它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4)财产载体、成立基础和利益归属不同。行纪一般限于动产,证券等;而遗嘱信托财产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证券等。遗嘱信托需要把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作为成立的基础,并且财产利益归受益人所有;行纪则不把财产交付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委托人财产所获得利益仍然归于委托人所有。
六、遗赠予遗嘱信托的比较
遗赠指遗嘱人对于他人无偿的给予财产上利益的行为。遗赠予遗嘱信托的相同之处就是它们均能使第三人纯获利益。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1)受益人的范围不一样。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所以受遗赠人只能是在遗赠发生期间仍然活着的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范围要广,生存的人可以,未出生的胎儿也可以。(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一样。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受益人只享有收益权,暂时或永久不享有所有权。(3)法律关系内容不同。遗赠是单纯的转移财产行为,遗嘱信托强调财产的管理。
七、居间与遗嘱信托的比较
居间和遗嘱信托都以委托为依据、以信任为基础,居间人和受托人各自对本人和受益人负责。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五点。(1)主体不同。居间合同中仅有居间人和委托人两方,不存在遗嘱信托中的受益人。遗嘱信托中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我国《信托法》规定,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该信托无效。(2)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使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合同。遗嘱信托的目的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管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的目的决定信托财产运用和管理的方式。(3)支付酬劳的条件不同。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只有在其所介绍的第三人和他订立合同以后才有支付酬劳的义务。遗嘱信托中,受托人如果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交易失败或财产损失的,受托人仍可以按照信托契约的安排取得应得报酬。(4)授予的权限不同。居间行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不参加具体的处置财产和合同交易。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遗嘱信托也是如此,因此赋予了受托人更大的权限,如对信托财产进行使用、占有和处分等权利。(5)行为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居间关系中,居间人不代表任何一方,他只是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不直接参与到有关合同中去。遗嘱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以是数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
八、利他合同与遗嘱信托的比较
利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第三方给付的合同,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负有向第三方给付的义务,第三方也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为自己给付。遗嘱信托也是委托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二者概念上具有相似之处。
利他合同与遗嘱信托的区别有下面两点。(1)利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要求具有信任关系,而遗嘱信托自始要求以信任关系为基础。二者的设立方式也不同,利他合同由生前有效合同行为设立,遗嘱信托采取遗嘱形式设立。(2)利他合同的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而遗嘱信托的第三人也就是受益人不仅对于受托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且享有在信托终止时且信托文件没有规定财产归属时的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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