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性伦理视角下的团结
2013-10-31杨青
杨青
摘 要:在提倡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对作为其内在要求的团结的关注需要加强。为了对团结有深刻的认知,从德性伦理的视角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在我国社会中,不能否认德性团结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现实存在性。尽管实践德性团结的障碍颇多,我们还是应该对其实践途径进行积极探索。
关键词:德性;团结;公民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027-02
党的十八大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共同的期盼。”无论是“社会和谐”还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都体现着中华民族的凝聚,我国公民的团结之重要性。那么,究竟什么是团结?在德性伦理视角下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团结?德性团结在现实中有没有实践的可能?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积极的探讨。
一、何谓团结
团结有其特定的语言环境和时代背景。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团结是“城邦的公民们对他们的共同利益有共同的认识,并选择同样的行为以实现其共同的意见”,是“政治的友爱”[1]。我国古代所讲的团结,《说文解字》给出的解释是“团,圆也。”“结,缔也。”现在所讲的团结涉及的内容多、意义广,不管具体什么样的团结,均蕴含着凝聚的意蕴。
团结他人,个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节制自己的欲望。欲望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的普通的,就如马斯洛关于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列举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之欲望;另一类是非正常的特殊的,即马斯洛所指出的人的需求的异化。例如,寻求一个安全的庇护空间——一个人拥有一套住宅就好。但是,刻意追求房产,几十套甚至上百套的囤房就是非正常的特殊的欲望。社会公共资源有限,一人占得多,其他人就占有的少甚至得不到资源。这是不公平的,是不团结的。我们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节制自己的非正常欲望,才能更好地团结他人。必要的时候,为了团结,我们可能还要节制自己的正常欲望中的生理需求除外的其他欲望。
团结他人,个人也需要追寻友善的道德德性。友善的人“做事情适度,不是出于爱或恨的感情,而是因为他就是这样的人。”[1]奉行团结这种道德行为的人,也应该是因为他本身就是这样的人,不是出于爱或恨的感情。团结他人,就是在互助中团结他人。就是我们为了实现共同理想或完成共同任务而凝聚起来,并且相互帮助,它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外在的社会关系。“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1]与他人团结本身就是一种德性的表现,所以团结是一种善。
要想团结他人,个人就必须节制欲望。无论在古希腊雅典城邦中还是在现代社会中,节制都是一种重要的美德。我国公民几乎都以团结互助的方式生存着,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共同体中。团结是善,但它更是人际关系的形态表现。
第一是利己不损人的行为。这是团结的最低层次的人际形态。这个层面在道德上不能明确地说是一种善的行为,只能是一种相对中性的行为,它虽然没有通过损人来利己,但是它没有主动地、积极地去利人,它只是保住自身的利益,是比较消极的。虽然是比较消极的,在道德上不提倡的,但是克制住了损人这种冲动,所以为团结他人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第二是利己也利人的行为。这显然为团结他人提供了更好的前提。这个层面应该是善的,是双方利益都能得到满足的善,不过仍然不是最高层次的善。但是这种善在现实生活中是最多被人们提倡的。因为不仅自己的利益得到了,同时也满足了别人的利益,即实现了我们所讲的双赢和多赢。这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现实中,都可以作为我们追求的目标,它肯定会让我们乐于主动团结并帮助他人。
第三是损己利人的行为,自己的利益不一定得到实现,甚至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能不能得到实现,最重要的是考虑到别人、大家的利益是否得到实现,这是最高的境界,即我们所讲的大公无私的行为。我们可认为这是团结他人的最高境界,是值得我们提倡的境界。但是,现实中能做到这个层次的人应该很少。
团结的真谛是人际关系的体现,最值得提倡的是利人不利己的行为,但是能做到这个境界的简直少之又少;现代社会是共赢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做到利人也利己;再次之,利己不损人是最低层次的团结之道德底线。
真正意义上的团结并不是简单符合上述团结的概念介绍或者符合三种人际形态中的任何一种。第一,真正意义上的团结是相对于虚假团结来说的,上述三种人际形态之团结,无论是哪一种,只要行为者不是出于自身选择的德性团结的品质出发,都是虚假团结;第二,真正的团结应该是:行为者把团结他人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的。即行为者要把团结他人的这个行为自身作为目的自身,为了团结而团结。
二、团结作为德性的可能性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德性满足的三个条件,可推知,德性团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知道团结,对团结及团结行为是有意识的;二是因为行为自身而自己选择了团结的行为;三是具有确定的稳定的团结他人的品质。因此,判断是否是德性团结的标准不应该简单地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利己不损人、利己利人还是损己利人。更应该从一个人的品性出发看行为者是否是有意识的,是否是由于行为自身而选择的。
德性团结是否存在,即上述三个条件在行为者身上能否同时满足。因为德性是至善的,德性团结是至善的团结,凡是追求良好品质,追求真正的幸福生活的人都是渴望德性团结是真实存在的。不过,不能因为期望,就把应然直接转化为必然,这是不合理的。我们要对德性团结是否可能进行探索。
第一,真正的团结是德性团结。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把团结这种人际关系形态分为三种,接着我们分析具体的三种人际形态表现的哪一种才是德性团结。其中,损己利人肯定要比利己不损人、利己利人这两个境界要更加趋向于德性团结。但是并不能简单地就认定损己利人的行为者肯定奉行德性团结,其他两种人际形态就很少奉行或者不奉行德性团结。只要符合德性团结的三个条件,行为者都是奉行德性团结的,我们不能否认这三种人际形态的团结都可以蕴含德性团结。此外,亚里士多德把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就如麦金泰尔所赞同的那样“理智美德是通过教育获得的,品格美德则来自习惯性的行为实践。”[2]不管德性团结是属于理智的德性还是道德的德性,总之,“这两种道德教化是紧密相关的”[2]。由此,德性团结才是真正的团结。
第二,我国公民对德性团结的道德诉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思想觉悟,我国公民在现实中逐渐诉求道德上的德性团结。社会中,道德危机的存在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一些有理智的人早就在思考这个问题。随着思考的深入,公民们内心多是渴望德性的出现,希望有德性的人能团结起来。《感动中国》年度人物的评选,明显是人们追寻并崇尚美德的表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公民的德性团结诉求的一种方式。
第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是德性团结实现的动力之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和谐,要想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实现德性团结。而实现德性团结,其实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存在多种形态的社会共同体。德性团结的实现和各种各样的社会共同体是分不开的。为了个人所处的共同体的利益,个人就会尽量做到德性团结(做到德性团结是维护所处共同体利益的内在要求,个体需要在这个前提下从其共同体中获得相应的资源)。因此,德性团结是维护社会共同体,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
通过具体的分析,我们发现德性团结具有理论支撑,道德诉求以及动力之源。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不能否认德性团结的三个条件在行为者身上可以同时满足。
三、德性团结的实践
在我国,德性团结的实践依然面临巨大的挑战。在理论上,德性伦理具有超越性,规范伦理更具实践性,德性团结的真正实现应该和规则团结(理性团结)结合,单纯的德性团结在理论上是有局限性的。在实践上,我国公民受教育水平,个体的自由发展等方面参差不齐,能够自我意识并在德性层面上实现团结的可能性不大;在市场经济下,人们追逐名利的欲望无疑也是实现德性团结的巨大障碍。
不管有怎样的障碍,我们都不能否认德性团结的真实存在性。我们需要对德性团结实现的途径进行积极探索。
第一,德性团结与规则团结相结合。德性团结要求行为者必须是有稳定的道德品质,并且是出于自己意愿的选择行为。因此,德性团结就是追寻团结的美德,在现实中,德性团结可以作为追求的目标。但是,规范伦理中的理性团结的实践性更强。“就道德建设次序而言,规范(制度)伦理先于德性伦理;但就道德地位高低而言,德性伦理则高于规范(制度)伦理。”因此,“对规则或制度公正与否的衡量离不开德性”[3]。我国目前的社会中,公民相处多是理性的处理人际关系。德性团结的实现必须在理性团结的补充下,才能更好地实现。
第二,培养公民的德性意识。根据德性伦理,德性团结可以通过教育或者生活习惯养成。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团结,就要让公民自己通过学习或习惯,能自我意识到德性团结并实践。有学者认为公民“以个体德性为自因的伦理”,德性伦理“具有内在性、超越性和自律性”[3]。模范人物的宣传是很好的途径,不过,日常生活中的模范作用根据说服力。
第三,健全社会共同体的保障职责。德性团结又是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共同体。所以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团结,在实现团结的共同体内部是否应该有一个健全的机制来为德性团结的行为者提供保障。不同的个体存在于不同的共同体中,“以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促进人们的‘团结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并“构成了社会伦理共同体的基础”[4]。因此,社会共同体需要为个体的德性团结提供保障。
关于德性团结的理论研究的再多,最终还是为了能够在现实中实现真正的团结。和谐社会及“中国梦”其实就是要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在价值维度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更好地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我国人民的公民意识的提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道德德性得到发展,德性团结得到实现,增强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从而实现真正的和谐与复兴。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美]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3]寇东亮.“德性伦理”研究述评[J].哲学动态,2003,(6).
[4]贺来.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的哲学论证——对当代哲学中一个重大课题的考察[J].天津社会科学,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