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计算机图像软件检验伪造文件
2013-10-26杨进友
杨进友
(西南政法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重庆高校物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1 案例
2011年9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无故妨碍其正常生产为由起诉被告,被告则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原告签名的收条和保证书,原告对该收条和保证书坚决予以否认,遂申请签名鉴定。
检材字迹系圆珠笔书写,由标题、正文、落款签名和日期几部分内容组成。通过检验,鉴定人确认签名是原告本人亲笔书写。但原告反应过激,甚至以死相逼,坚决否认,法庭为此组织了另一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检验,鉴定人仍确认检材上签名是原告本人亲笔书写。由于事前了解过基本案情,因此,鉴定人对此案本次鉴定非常慎重小心,与申请方(原告)进行了沟通,进一步了解案情,引导申请方回忆所有情况,最终了解到一个重要情况,原、被告双方只签订过一份山林砍伐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以该合同证据起诉被告至法院。
2 方法和结果
本案中检材签名的真实性经过两次鉴定确认无疑了,但可能存在未发现的问题,必须调整鉴定思路,对检材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研究。
通过检验,发现检材存在以下疑问:(1)检材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收条,第二部分是保证书,这不符合常规;(2)保证书的表述对单方行为有惩罚性,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常规;(3)检材文字布局上紧下松,正文十余行约150字仅占半页纸张幅面,而落款三行十余字则占近半页纸长幅面特别是签名部位,不符合常规;(4)检材有大面积污渍,纸张发暗发黄,但在签名部位的白度高,呈现纸张本色,这种痕迹现象不符合常规;(5)放大观察,纸张上存在少量零碎、浅淡模糊的蓝色画痕。
综合分析以上问题,可以确认检材不正常,并且可以大胆假设检材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联系本案情况,把检材和样本合同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材料进行关联性研究,因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双方只签订过一个合同,各具一份,那么单方如果利用签名进行伪造,只能利用已有签名的该份合同进行变造。
获取的样本合同是蓝色油墨圆珠笔书写的第一联,除签名外,其余字迹都有背衬复写笔画,那么肯定存在复写第二联(一式两份),被告当然予以否认。
检材是否伪造,是否利用被告手中的合同进行变造,是该案的关键。如果是利用合同变造,则只能用消退剂消除掉原文字内容,保存签名并重新书写新的内容。因为样本合同是第一联,如果检材是利用的合同第二联进行变造,其消除的字迹都应该是第二联复写字迹。
本案鉴定中,选用Photoshop计算机图像处理软件进行检验,该软件具有快速放大、定位、重叠、比对等功能,尤其是对细微色差有较高的分辨力,这是许多仪器设备不具备的。
在检验过程中,选择“图像—调整”菜单,下拉菜单运用各种命令功能进行颜色调整,寻找到最好的整体效果,显现出一些模糊的陈旧笔画,再从中选出陈旧笔画相对清晰的一个或几个局部,进一步作图像清晰化处理,此时的处理可能需要逐字选区调整。通过以上显现获得一个或几个局部字迹图像,然后将上述图像与样本合同对应部位进行对照、重叠比对。结果清楚地表明。该检材上所显现的字迹内容与样本合同完全相同,并且相对应的位置也完全一致,由此证明检材是由合同变造而成。
检材上显现的部分文字内容
样本合同上对应的部分文字内容
3 讨论
(1)本案说明单一鉴定存在局限性。虽然鉴定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科学知识的有限性,他们不可能完全认知事物的全部和本质,所以提出的鉴定事项并不全面,往往仅涉及到问题的局部和表面而非本质,这种情况下的鉴定结果常常起到了误导的作用,不仅不能化解纠纷,解决争议,反而会加剧矛盾,并把矛头转向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
(2)本案说明综合鉴定十分必要和重要。对待任何一个案件的鉴定,都需要对检材进行综合检验,应当对纸张、色料的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它们的形成方式作基本判断,在此基础上才对委托鉴定事项逐一检验。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可靠,同时也能够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及时发现被遗漏和忽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重要情况,为司法机关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
(3)众所周知,复写字迹类有机色料非常容易被消退,常用消退剂采用易挥发的化学试剂仍至清水均可,用后自然挥发,无色无味,对纸张的理化性质影响不明显,用常规方法检验效果往往不理想,按照已往的情况,即使是怀疑检材存在变造,通常也缺乏直接有力的检验证据给予证明。本案所采用的图像处理软件方法行之有效,可以成为一种新的显现方法。
(4)Photoshop计算机图像处理软件功能强大,如何更好地运用于文件检验,特别是如何更好地判断和显现有机试剂消退文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