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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木加工业内卷化效应的形成机制分析——浙江省Q 县L乡调查

2013-10-24朱冬亮黄增付

闽台关系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人格化作坊毛竹

朱冬亮,黄增付

(厦门大学 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福建 厦门361005)

一、研究背景

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以福建、江西等省份为试点,实施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于2008年推向全国。虽然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上是效仿上世纪80年代初实施的耕地承包制的改革路径,即把原属于集体经营的林地明晰确权到户,让农户承包经营,但是这次改革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市场化取向方面超越了耕地承包制改革。[1]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改革中林木交易税费的降低和交易市场的开放,以及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实施,为农村林木加工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契机,主要表现在家庭林木加工作坊、小企业数量和从业人数的剧增。其中,作为新林改排头兵的浙江省在林业产业发展上成效更为显著。

本文选取的个案——Q 县L 乡位于闽浙交界处,是个远近闻名的林木加工基地。L 乡全乡人口7294人,毛竹林3120公顷,毛竹立竹量611.8万株,人均毛竹面积0.42公顷。近几年来,当地农户利用周边县市丰富的毛竹资源以及发达的加工产业链,开办了数百家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毛竹加工作坊和企业,构成整个Q 县毛竹产业链的底端部分。至2011年8月,全乡约有260家常年运作的毛竹加工作坊和36家经过注册的微型毛竹加工企业①根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于2011年7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或经营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该乡家庭作坊和微型企业主要集中在L 村和Z村。两村均具备丰富的毛竹山林、人口资源和便利的交通条件,其中L村是L乡政府所在地,Z村与L 村相邻,位于连接Q 县城与L乡的公路线附近。L村全村人口1999人,土地面积1078.2公顷,加工作坊有110家、用工约760人,微型加工企业有15家、用工约330人;Z村全村人口773人,土地面积440.3公顷,加工作坊有30家、用工约150人,微型加工企业有6家、用工约120人。这些加工作坊或微型企业大都以家庭或家族为经营单位,包括农民自我雇佣在内,每家作坊约有5~7名工人、企业约有10~20名工人,主要生产筷坯、竹砧板、竹垫条等坯料或初级产品,销往本乡或县城规模更大的几家半成品或成品加工厂。实际上,家庭作坊和微型企业作为小规模生产单位,除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和缴纳税收及经营规模与效益大小以外,并无明显区分,均属于Q 县林业产业的最下游生产组织。

L乡毛竹产业的业务主要分为毛竹购买、毛竹加工和产品销售三环节。在毛竹加工业兴起的最初阶段,由于毛竹出售方和雇工多为同村或本乡村民,故在购买与加工环节中采取人格化交易①人格化交易是一种依靠双方共同价值调节,建立在小规模生产、地方交易、重复往来与文化同质性基础上,并缺乏第三方参与的交易方式。与依靠法律规制、行为规范等调节,建立在大规模、远距离与跨文化交易基础上的非人格化交易相对应。,也就是一种建立在熟人信任基础上的关系契约治理②关系契约治理是指在一个商业网络中,由于众多双边关系互相嵌入后形成多边关系共存的现状,只要违约行为被发现并传递给群体的所有人,整个群体都会依据规范惩罚违约者(所有成员均不与违约者再进行合作)的契约治理形式。该治理机制又称集体多边惩罚机制。形式。但这一交易方式在新林改后迅速转变为非人格化交易方式,即建立在现代契约基础上的交易方式,这主要是林权改革后家庭作坊与微型企业数量增多、原竹与雇工市场价值上升导致的。而在产品销售环节,交易对象为L乡和Q 县的少数半成品或成品加工厂,双方多存在熟人关系,形成人格化交易及依赖关系契约治理的局面。

L乡毛竹加工产业为该乡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同时吸纳了一部分外地务工农民,对提高林区农民生活水平和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L乡的毛竹加工产业普遍面临严峻的内卷化效应。也就是说,L乡竹木产业虽然在作坊、厂家和就业人数上猛增,但其边际效益并未明显提高,处于高度重复性生产阶段。导致这一现象的起因主要是产品销售环节中人格化交易和相应的关系契约治理失败后,经营收益难以实现造成的。经营成本及收益的无法回收实则是一种变相的边际效益递减,作坊或微型企业产品生产愈多,所可能获得的单位边际效益就愈少,以至于出现了吉尔茨和黄宗智意义上的“内卷化”[2]或“过密化”[3]特征③吉尔茨将“内卷化”界定为劳动密集化、系统内部精细化和复杂化;黄宗智把“内卷化”引申为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劳动力来获得产量增长,即单位劳动边际效益递减的方式,也就是无发展的增长,又称过密化。。显然,经营成本及收益难以回收和人格化交易的失败,意味着建立在熟人信任基础上的契约治理机制已然失去作用。但据此无法解释的是,失败的人格化交易为何能在L乡的交易双方之间长期普遍存在?更具体来说,作坊或微型企业主长久“损己利人”的行为是无法利用市场效率机制来解释清楚的。尽管失效的人格化交易和拖欠甚至拒付货款情形已在L 乡成为一种制度化或“路径依赖”现象,无论作坊主和企业主与谁交易,均不得不面临这一困境,但这一“非正式制度化”④道格拉斯·诺斯将非正式制度定义为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形成过程尚不明了。出于对L乡林业产业内卷化的机理考察为目的,本文将融合相关的交易成本机制、社会网络机制和非正式制度化形成机制三种视角,具体对人格化交易失败、契约治理失效与拖欠及拒付货款现象的制度化过程进行解释和分析。

二、相关理论回顾:农村契约与农村市场运作机制

契约法学家麦克尼尔认为:“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未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4]也就是说,市场交易中的契约意味着企业间的长久性双边合作关系。麦克尼尔将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关系性契约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交易双方除了物品交换外不具有任何关系,而后者则指除了物品交换外,双方还存在基于物品交换之上的产权交易等关系。在麦克尼尔看来,关系性契约而非个别性契约才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处于继续合作关系中的当事人一般都将许多契约条款悬而不决,留待以后根据商业需要再作随机应变的调节。麦克尼尔的这一观点已得到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广泛认可。

麦克尼尔及相关学者对关系契约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充分发展的现代市场这一理想化基础之上,并假定商品交易市场是开放的,交易双方是可以相互选择的。这一理想类型也使得关系契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范围狭小、交易对象较为固定的一些国内农村商品交易实践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尤其在当前中国农村文化资本日益消解、社会资本被套兑的情形下[5],建立在农村熟人信任基础上的关系契约治理机制逐渐失去了其应有功能。具体来说,麦克尼尔等学者的理论很难对国内农村关系契约治理机制消亡和作为一种关系契约实践的人格化交易继续稳定地存在这一悖论做出充分解释,其原因之一是中国农村的社会关系和麦克尼尔等人认为的社会关系并不完全一致。费孝通曾经指出,中国农村是一个以地缘和亲缘关系组成的“以己为中心”的“波浪”式差序格局,越靠近“自我”中心的人的社会信任程度也越高。[6]韦伯也认为,中国人的信任是建立在血缘共同体之上的,这种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之上的信任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7]也就是说,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带有普遍信任特征的团体格局,它是一种相对封闭的人际关系网络,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和不可替代性,也代表着失信所带来的风险将大于普遍化信任关系中的失信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农村处于差序格局趋于解体,而新社会关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断裂期”[8]33。这一情形下,人格化交易赖以顺利执行的信任关系几乎不复存在,失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所导致的风险也愈来愈大。而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的信任,其脆弱性程度对信任者具有重要影响。格兰诺维特认为,信任的本质是为渎职者提供了机会。[9]他将造成这一情形的原因分为三类:一类是由私人关系的独特存在方式而产生的信任,增长了违法乱纪的机会;另一类是以团队方式进行的暴力和欺诈最有效率;第三类是由暴力和欺诈而导致的无序的程度,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社会关系网络是如何被建构的。可见社会关系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产生信任,也可能产生巨大的违法乱纪。

事实上,相关学者对社会资本进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系网络所具有的工具性作用上。如著名学者布迪厄把社会资本解释为个人通过对“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10];科尔曼把社会资本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和获取其它资本的基础[11];边燕杰等将社会资本界定为“个体通过社会联系获取稀缺资源并由此获益的能力”[12]。但学界历来对社会关系网络的负向功能研究较少,也未对关系契约执行中的失信行为提出更好的解决方式,而是回到了经济学中,认为信誉是一种重要资源,通过市场自由交易选择来应对失信。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地域规模大、开放程度高的理想化经济市场,但对中国部分农村市场情形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释力。

关于中国农村市场系统的研究中,施坚雅曾通过对20世纪初至60年代四川农村集市的考察,提出了著名的“施坚雅模式”。施氏认为,中国农村的集市自下而上可分为基层市场、中间市场和中心市场,分别以基层集镇、中间集镇和中心集镇为中心地。[13]农民对他所在的基层市场有着充分了解,他们选择在这个区域里发生雇佣、借贷或婚姻关系。同时基层市场也是商品物流的主要集散地,不仅负责将村庄与农户连接起来,也承担着与外部世界的交流、交换和交易功能。在当前经济社会进步和行政权力的干预下,农村集市体系比较一致地形成“行政村(含若干自然村)-基层集市和乡镇所在地-中间集市和县城-中心集市”的结构。[14]按照施坚雅等学者的观点,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不是村庄,而是由若干村庄构成的基础市场共同体,其活动范围是由基层市场边界决定的。这一观点虽然可能在具体情形上与现实有所出入,但基本上反映了中国农村市场的生态图式。基层市场这一受限的市场范围也几乎就是农民社会关系网络所能覆盖的范围,这也证明了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与麦克尼尔、格兰诺维特和边燕杰等学者所谓的关系网络有着较大区别。

根据上述学者的研究推论,中国农村市场存在一种依靠小规模熟人关系网络进行商品交易的现象。换句话说,人格化交易及关系契约治理在具有地域局限性的农村基层市场内部广泛生存,其对农村工商业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交易双方信任关系的稳定程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实施效果上。在农村传统文化不断消解、人际伦理逐渐衰亡的今天,人格化交易中的信任关系更多呈现出脆弱性和风险性的一面,关系契约治理机制也日趋崩溃,易出现失信行为,对农村工商业产生明显的负面作用。

三、林木加工产业内卷化过程的机制

在梳理了有关农村契约与农村市场的相关研究之后,接下来我们将据此对本文所探讨的农村林木加工业内卷化现象进行分析。在L乡毛竹产业发达的L 村和Z村,作坊和微型企业的共同交易对象是L乡或由L乡迁移去Q 县城的几家毛竹半成品或成品加工厂。田野调查表明,双方的人格化交易及相应的关系契约治理机制实际处于失效状态,众多的作坊和微型企业将产品出售给对方后,并不能及时获得货款,而是处于被长期拖欠甚至拒付货款的境地。这一普遍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是导致该乡毛竹产业资金困境和内卷化效应的基本因素。本文接下来将致力于解释作坊和微型企业在无法及时获得或得不到收益的情形下,为何依旧将产品“出售”给可能失信的买主,却不做出策略调整或抗争?弄清楚这个问题,有助于揭示L乡林木加工业内卷化运作机制的核心。文中分析的焦点将集中于交易这一行为如何嵌入于封闭化的社会关系网络和受非正式制度影响的,特别是集体抗争的不可能性如何导致交易中“囚徒困境”的出现。我们的意图是,假设人格化交易和关系契约治理是内卷化效应形成的关键所在,但需要回答二者之间的关联究竟是哪些机制来促成的,是决定交易方式选择的成本机制,还是人格化交易赖以实现的社会关系网络机制?或者是将失效的人格化交易及契约治理视作环境压力的非正式制度化机制?甚至是某些机制的合力?

(一)交易成本机制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认为,某一特定情景中的组织进行交易活动时遵循有限理性原则,以避免交易活动受到机会主义的危害。[15]也就是说,一项契约关系所采取的形式取决于该交易的成本大小等因素。根据这一观点,由于古典合同模式——正式契约中存在双方信息不对称、量度合同效果与强制对方执行的困难以及相伴而生的机会主义行为[16],在现实交易中往往被关系契约所代替。这也是L 村和Z村的作坊、微型企业销售产品时利用熟人关系网络交易的一个主要原因。作坊、微型企业在出售产品时面临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而半成品或成品加工厂出于节省运输成本与信息获得成本等目的,也倾向于将工厂建在距离加工作坊或微型企业较近的地方。这样便可能产生了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半成品或成品加工厂如果设在众多的加工作坊和微型企业附近,那么作坊或微型企业很容易取得讨价还价的优势,它们可以统一起来抬高产品价格。而反过来说,为数极少的半成品或成品加工厂也具有一定优势,在由L村、Z村等几个自然村组成的封闭性基层市场里,它们完全能够以压低价格、减少购买,甚至不购买来迫使卖方就范。因此,在双方博弈过程中,都要承担寻找适合的合作伙伴和防范未来的各种风险而制定合同这一过程的交易成本。那么,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双方将采取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人格化交易及关系契约治理方式。人格化交易及关系契约原本是建立在熟人间的信任基础上。但在L乡,这一起到关键作用的信任却是被限制在L村、Z村的众多家庭作坊与微型企业和几家半成品或成品加工厂组成的小范围市场之内,也因此存在非常大的脆弱性。在缺乏可替换合作对象的情况下,相互竞争的作坊、微型企业在和半成品或成品加工厂的博弈中实际处于不利地位。

(二)社会网络机制

L乡的毛竹产品交易既具有一般的商业性质,又具有农村熟人间日常互动的特征。按照网络关系学派的观点,农村市场交易是嵌入在L乡的熟人关系网络之中的。但遗憾的是,网络关系学派没有对农村社会这一边界分明的小范围基层市场进行深入研究,也未对农村较为封闭的、非普遍化的信任给予足够重视。L乡林木加工业发展过程显示,在农村传统文化资本消解的情况下,用于规范交易双方行为的、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多边惩罚机制实际上已难以对失信行为产生约束效用。L 乡的毛竹产品交易中普遍存在的拖欠、拒付货款现象也正是网络关系等社会资本遭到消解与套兑的结果。而囿于农村基层市场的狭小边界和交易对象较少的局限[17],作坊主、微型企业主难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加之寻找新的合作伙伴须付出新的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作坊主、微型企业主出于相对理性选择而继续保持当前的交易关系,并使用软磨硬泡、以次充好、私下威胁等抗争手段来实现收益。但这些孤立的、被动的有限抗争收效甚微,家庭作坊与微型企业仍然处于被长期拖欠货款甚至完全得不到收益的困境中。我们不难发现,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目的而出现的关系契约及其治理的失效最终可能导致商品生产的成本无法回收和收益失败。如果是单一作坊或家庭企业与半成品或成品厂交易,则收益失败很容易理解为同一关系网络中的双方因地位不对等而产生的客观结果。但事实上,这一现象却以群体行为的方式出现,我们仍要继续分析这一非正式制度化的群体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

(三)非正式制度化形成机制

对于近300家作坊与微型企业集体性的被拖欠甚至拒付货款,他们不仅未曾互相联合以做出有效抗争,反而将这一现象视为“正常化制度”来遵守。我们不禁反思:是什么使他们不仅不对失信的合作对象进行集体性抗争,而且默认、接受了被拖欠甚至是得不到货款的结果,并使之演变为制度化结局?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到:“集体行动非常困难,因为集体行动的结果一般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一个人即使不用付出,只要别人把集体行为付诸实现的话,他也可以获得同样的利益。”[18]奥尔森把这一行为称之为“搭便车”。根据奥尔森的观点,任何一个家庭作坊与企业参加集体行为的边际成本均大于边际收益,谁也没有激励去参加集体行动,因为即使不参与也可以得到集体行动的成果。对应到本文探讨的L乡,“搭便车”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每一个作坊或微型企业都不参与针对拖欠或拒付货款问题的集体抗争行为。一旦众多的作坊主和微型企业主无法以联合的形式来对抗共同的合作对象,也就为交易行为中“囚徒困境”的出现和拖欠、拒付货款现象的普遍化创造了条件。在此,博弈论的成熟使“搭便车”问题在“囚徒困境”框架内得到进一步解释。

由于单次博弈和重复博弈的结果是不同的,我们首先要区分L乡毛竹产品交易的博弈类型。在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中,每一个参与者都有机会去惩罚另一参与者此前回合的不合作行为,这时合作可能会作为均衡的结果出现,并最终实现帕累托最优格局。而整个L乡的现实是,交易市场是封闭的,购买方也仅是固定的少数几家半成品或成品加工厂,作坊和微型企业之间又存在激烈竞争。这一情形下,不但“搭便车”效应使众多的作坊和微型企业难以实现合作,而且信任基础及多边惩罚机制的消失,事实上也造成惩罚不合作者的有效手段的缺失。在不具备重复博弈条件的情况下,毛竹产品交易的形式其实是无数孤立的单次博弈的集合,导致作坊主和微型企业主出于私利考虑,即使明知买主会拖欠甚至拒付货款,也会将产品出售给对方。作坊主和微型企业主的逻辑是:如果其它作坊或企业将产品出售,而我拒绝出售,则我完全得不到收益;如果我也出售产品,即使暂时得不到收益,但肯定比不出售获得的收益大。

通过运用“搭便车”及“囚徒困境”理论对L乡毛竹产品交易的分析,梳理出了该乡家庭作坊和微型企业几乎整齐划一的交易及不做有效抗争的原因。新制度学派有一个基本观点是:一个制度被“广为接受”、成为社会事实后就会转化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力量。[19]在具体的演变进程上,当越来越多的生产者接受期限不定的拖欠甚至拒付货款时,这一现象就成为了“被承认”的交易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接受这一交易方式的比例逐渐扩大,而其他作坊或微型企业在制度环境的压力下也开始接受该交易方式。这一导致收益失败的交易及契约治理现象最终演变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存在。

四、结论与讨论

文中根据交易成本机制、社会网络机制和非正式制度化形成机制三种范式,对L 乡林木加工业交易行为演变路径进行了分析,厘清了导致该乡林木加工业内卷化的原因。L 乡林木加工业内卷化现状是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农村林业发展的一个缩影。在封闭化的农村市场中,原本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目的而使用的,同时适合农村熟人社会特征的人格化交易及关系契约治理的破产,造成买方失信和长期拖欠或拒付货款的行为。而失信、拖欠与拒付货款行为在“搭便车”和“囚徒困境”效应的影响下,成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化现象。可以说,低利润的林木加工产业,在拖欠或拒付货款行为制度化的环境中,陷入了严重的资金困境,这导致作坊和微型企业不得不一直重复进行内卷化式的生产经营,缺乏改进技术、扩大规模和产业转型的必要资金。这种发展模式显然不具有可持续性,并且潜伏着极大的信贷危机,甚至可能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这值得我们进一步认真思考。

从毛竹产品交易这一典型农村市场行为来看,随着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衰亡,解决好农村市场人格化交易及关系契约治理的失效问题,将是转变农村产业内卷化现状的必由之路。在这里,重建农村人际信任和发展市场机制是两种相反的理想型方案。但在当前农村这片熟人关系仍存而熟人之间信任特质却基本丧失的土壤里,无论是重建信任关系,还是发展市场机制的单极朝向,均不符合农村客观环境。也就是说,在人际关系趋于理性化,但理性化程度尚不足以应对生产生活中的突发事件时[8]36,农村亟需一种既能充分发挥或重建熟人信任关系优势,也不回避市场化经济浪潮的交易途径。目前这一实践主要体现为农村合作组织的运作上。黄宗智提出,中国农业将会是一个以“小资产阶级”为主的产业,而不是像一般城市工业那样以“资本家和工人”为主的产业。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新时代农业将可能是“小农农场”的天下。[20]以“小农农场”为主体的经济形态,意味着农村市场交易的原子化或碎片化情形,这也许带来相关产业的内卷化效应。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路径,合作组织可以将“小农农场”联合起来,统一进行原料购买、组织加工和产品销售等。合作组织更近似一种职业共同体,即以共同职业或经济利益为基础的人际格局,起到替代以血缘、地缘等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结构的作用。涂尔干认为,职业共同体具有创造社会有机团结和人际信任的作用,这一功能也增强了共同体的凝聚力。[21]而在进行市场交易时,作为正式制度安排的合作组织具备实行非人格化交易的条件,这样可以避免因失信导致的损失。

林业等产业内卷化的形成过程,体现了农村关系网络机制和市场机制两种发展道路的矛盾。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不是作单一抉择,而是寻找在现实中结合二者的第三条道路,以实现既能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又能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结果。就理论上而言,成立合作组织等职业共同体将是一个理想选择,但它是否具备与成熟企业相竞争的实力,在目前来说仍待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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