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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

2013-10-22

现代企业 2013年11期
关键词:腐败现象治本腐败

□ 李 霞

在反腐败斗争中,惩治与预防、治标和治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目的,才能确保反腐败取得良好效果。

1.把握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不断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一个时期的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要与该时期的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要求相适应。在强调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的新形势下,要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思路,根据惩防并举的总体布局把握惩治的重点。要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形成惩治与预防的合力。实践证明,反腐倡廉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既要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工作力度,又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肃惩治,而实行严肃惩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对腐败分子不坚决惩治,则无从预防;不下决心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就难以巩固和发展。我们只有在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更加自觉、正确地把握坚决惩治腐败与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形成相互促进的格局,才能取得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整体效能。

3.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大势,及时采取相应的惩防措施。反腐败既要在战略上立足长远,又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阶段性措施。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情况不同,反腐倡廉采取的措施也应不同。可能一个时期重在惩治,一个时期重在预防,这就需要正确把握反腐倡廉的大势。同时,不能因强调惩治而放松预防,也不能因强调预防而放松惩治。强调一方面而放松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十分注重克服的倾向。就整体而言,当前要注重加大预防腐败力度,但就某一个地方或某一个领域而言,如果某些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比较严重,风气不正,群众反映较大,就应当在加大惩治的力度上多下功夫,及时把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遏制下去。

4.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作用,以惩治推进治本工作。不论是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还是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工作,只有紧紧围绕查办案件来开展,才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对查办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不断总结教训。针对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意见与建议;针对腐败造成的严重危害和一个时期的发案特点,找出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加强警示教育;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规范,明确纪律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从工作体制和机制上积极探索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的有效途径。

总之,惩治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惩治,为预防、治本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为制度建设提供保障。因此,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另一手,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与惩治相比,预防、治本、制度建设涉及的领域更广、难度更大、见效期更长。我们要树立“最好的管理就是最好的预防腐败措施”的理念,以最大的决心意志、最强有力的组织形式,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各项政治、社会、经济等管理制度,并用党的纪律的约束力、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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