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建议
2013-10-14崔金光
万 雪 崔金光 李 颖 王 磊
(1山东省胶南市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胶南市 266400;2山东省青岛康地恩生物集团,山东省青岛市 266000)
近年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防疫措施,取得了较大成效,有效地控制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病率,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动物的死亡率,有力保障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但是,养殖动物在正常情况下也有一定的死亡率,如养殖绝对量在增加,其死亡数量也相应地增加;养殖规模扩大,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导致死亡数量的增加;如遇重大动物疫情时,死亡数量可能就更多。养殖环节出现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程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畜牧生产发展,关系到动物疫病的传播,甚至影响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为养殖业创造一个安全、环保的和谐环境。
1 病死动物对环境的危害
1.1 扩大病原微生物的传播范围
未经处理的病死动物尸体在腐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大量繁殖,污染了环境,造成易感动物的二次传染。
1.2 污染土壤、草场、地表水源及空气
未经处理的动物尸体腐败、发酵后,可使地表60c m以上的土壤带菌或病毒3~6个月,如炭疽病毒、布氏杆菌等;可使地表水源受到细菌的污染,动物饮水后会诱发消化道疾病或其他传染病,如胃肠炎、痢疾、寄生虫病、梭菌类传染病等,人饮用了这类不洁水,一样会发病。草场受到污染后,生成病草,降低牲畜的适口性,同时因牧草及地表附着虫卵,动物易通过接触患寄生虫病。未经处理的病死动物尸体在发酵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空气及周边环境。病菌在繁殖中一旦发生变异,会暴发新的疫病,给人类、动物带来危害,甚至威胁生命。
2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2.1 疫病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2.1.1 一类疫病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一类动物疫病主要是指世界范围内潜在损失非常严重,发病急,传染快,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多指人畜共患传染病,对人和家畜及公共卫生构成威胁,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旦发生此类疫病传染并造成动物死亡,就必须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病畜进行隔离、消毒,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对疫区实施封锁。严禁在未确诊前对病死动物进行解剖,人为乱抛、乱弃,以免病原扩散,排泄物污染环境。一经确诊,立即对病死动物按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处理,经划定的路线,用车辆运输到指定地点,对病死动物进行深埋或焚烧(图1),并对掩埋场地进行消毒,然后覆土2.5~3m,对掩埋场地设置标志物,所有车辆、人员、器具等都要逐一消毒。
2.1.2 二、三类疫病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二类疫病虽不能直接致人死亡,但由于病菌繁殖、变异快,传播途径更广泛,同样威胁着人的生命安全,并给养殖业带来巨大损失,也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出台和深入宣传,广大养殖户虽然对动物饲养的环境卫生有了初步认识,但在某些地区仍可见病死畜禽随意抛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对人的健康和养殖业发展都有着极大隐患。二类动物疫病病死动物,如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猪肺疫、猪丹毒、羊梭菌性疾病等,必须在所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或焚烧,对无害化处理的场地做警示牌,并对死亡、销毁的场地、运载车辆、器械、人员、棚圈、周围环境卫生进行严格消毒,严禁随意宰杀、剥皮、食用。同时,还要对死亡牲畜的时间、地点、户主、品种、性别、年龄、数量和发病症状等进行详细的登记,以备查阅。
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为三类疫病。三类动物疫病病死动物也必须按照二类动物疫病死亡处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在不具备无害化处理的条件下,要深埋,盖土2m。
2.2 非传染性疾病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此类病死动物包括创伤性网胃炎等一般非传染性疾病致死的动物,还包括冻死、淹死、难产、中毒、挤压踩踏和山洪雷电等因素致死的各类动物。对于非传染性疾病的病死动物,必须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准许下,能食用的经过高温消毒后方可食用,不能食用的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死亡的动物须在居民区外300~500m处,按深2m、宽2.5m的规格掩埋处理(图2),不得随意抛弃。
图2 对死亡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所挖的深坑
3 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建议
3.1 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对于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违法买卖病死动物的行为,要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发现,要立即彻查和严肃处理,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不仅局限于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还包括违法利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未将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而赠予他人或任由他人处置的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也应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 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的作用,长期对其所辖范围实施监管,对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或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级防疫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巡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3.3 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加强对养殖户(小区) 进行《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 B 16548-2006)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按程序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随意处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4 建立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长期工作,所需费用若全部由养殖户承担,则此项工作不可能正常实施,且向养殖户收取无害化处理费用非常困难。若养殖人员对病死动物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可以提高其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尸体的积极性,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病死动物的乱抛乱扔和出售现象。政府应把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完善的补贴管理制度。与屠宰环节相比,养殖环节病死猪的数量多,疫病传播的危险性更大,更需要出台病死猪的优惠补贴办法。如仅出台了对屠宰场病死猪的补贴办法,而无视养殖环节的病死猪处理,则给畜产品安全埋下隐患。
3.5 建设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建设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最有效、最彻底的措施。所以,通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配备专业运输车、密闭口袋、消毒器具和药物,建立有关制度,可彻底落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行费用补贴,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此外,对处理场要有明显的标志。
3.6 推广养殖业保险工作
解决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问题,必须实行多管齐下,养殖保险是其中措施之一。开展畜禽政策性保险,将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列入保险理赔的主要条款,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时,必须要有经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后的相关证明依据。规定凡是参加保险的死亡畜禽没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予理赔,这样在理赔时既可以准确掌握病死动物的数量,有效防止病死动物进入流通渠道,达到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又可以有效保障养殖户的利益,而且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负担,可谓“一举三得”。
3.7 对养殖场 (户)严格实行 “户口簿”管理制度
对养殖场(户)实行“户口簿”管理制度,建立养殖档案,加强对养殖场存栏数量增、减的监控,掌握其确切的、包括死亡数在内的存栏增减情况。养殖场必须将死亡数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经核实后,方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小结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必须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组织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要重视和建立完善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处理程序,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建设,保障畜牧业健康养殖、畜产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