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改善进口旧机电质量问题的检验监管模式
2013-10-11钱佳敏周婧
钱佳敏 周婧
【摘 要】进口旧机电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点监管的品类之一,其质量问题给我国带来了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诸多隐患。本文归纳总结了进口旧机电在申报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和后续监管四个检验监管流程中表现出的问题,并根据对应问题给出了改善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
【关键词】旧机电;质量问题;检验监管
近年来随着世界产业结构的转移,中国担当起“世界工厂”的国际角色,越来越多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其主要来源国为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进口旧机电一方面由于其自身的价格优势,另一方面部分旧机电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内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因此深受国内企业青睐,但是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并给我国带来了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诸多隐患。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检验流程
为了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发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等文件规范旧机电产品进口。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从法律角度对旧机电产品做了具体说明:国家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因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常将旧机电产品检验一般流程分为:申报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和后续监管四个部分。
二、进口旧机电在各流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申报备案时存在的问题:(1)有些申请人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内商品(如旧显示器、旧压力容器等)混入备案的旧机电设备中,以图蒙混过关。(2)备案信息有误。申请人在旧机电产品型号、制造年限及制造商等问题上屡屡出现信息错误,且经常在通关时因HS编码有误而频繁更改备案文件。(3)缺少可供操作的制造年限要求。除工程机械、印刷机械等少量敏感设备外,绝大部分旧机电产品无可供操作的制造年限要求,极易造成备案具体操作的困惑。(4)缺少再制造、专业维修具体操作要求。对再制造、专业维修用途机电产品的管理要求比较含糊,造成备案操作困难。
(二)装运前检验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旧机电产品与备案审批不符。货物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制造商等与备案文件不一致经常出现。(2)部分旧机电产品存在安全、卫生、环保问题。货物安全标识不全、电压制式不符要求、机械防护装置存在安全缺陷、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有发生。(3)部分旧机电产品属于不予备案目录范围。货物中夹带压力容器、显示器等不予备案产品或部件,或无意或有意为之屡有发生。
(三)到货检验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1)多数设备动态检验项目缺失。因主客观条件所限,多数设备在装运前检验时仅进行静态检验,未进行动态检验,与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要求有差距。动态检验项目的缺失使得装运前检验未能全面反映设备的整体情况,许多需要在运行状态下验证的项目无法反映。(2)部分旧机电产品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由于设备使用时间长造成安全标识磨损、脱落,或设备缺少相应的中文标识;电源和电控部分严重老化,工作电压与国内电压不同;机械传动部件磨损明显,安全防护措施缺损或失效;使用电压、频率与我国标准不同直接导致使用时性能下降、能耗上升;带有油污、加工碎屑、废电线电缆、废电路板等。
(四)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以旧充新”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在检验监管过程中“以旧充新”的情况屡有截获,在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规定实施多年后,仍有企业故意违反且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对于以旧充新问题,特别是法检目录外的以旧充新,目前尚无有效的监管途径。(2)后续监管缺少工作规范。由于后续监管未出台工作规范,旧机电产品整体检验监管工作未形成闭环管理。而对旧机电产品的监管期限尚无明确规定,造成检验检疫机构可能的无限责任。
三、改善进口旧机电质量问题的措施
(一)在进口旧机电备案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备案范围、实施装运前检验范围、不予备案范围及工作程序等都做出了调整,根据规定细化备案目录和不予备案目录,以便于受理机构掌握操作。对部分生产年限较早的旧机电普遍存在结构设计笨重、制造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维护保养状况不佳、与我国电压、频率不同等现象,属于高能耗、低效率、高风险的旧机电产品,建议从某类或某几类商品开始,在备案时考虑能耗要求,检验时根据有关标准量化指标,逐步规范旧机电能耗检验,限制高能耗旧机电产品进口。
(二)对于装运前检验工作应该明确境外检验机构检验要求。确定境外检验机构对安、卫、环等项目的检验力度,对可以整改不合格项目坚决要求发货企业全部整改到位,在到货报检时要求将境外检验公司拍摄的照片作为报告的附页一起附上,以便到货检验时更有针对性和全面性。同时建议境外检验机构对不予发货的旧设备(部件)坚决要求企业不能发运,如条件具备境外机构可实施装船监装,监督拆离旧压力容器、旧显示设备等,或对不予发货设备(部件)加贴永久性标识,保证上述部件不进入国内。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要求企业在发货前就完成整改,以加强旧机电检验工作的严肃性,并要求境外检验机构加强对整改情况的验证,以确保装运前检验的有效性,对某些安全卫生环保隐患应明确要求在入境前彻底消除,并予以有效验证。
(三)在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对旧机电产品分门别类建立各大类旧机电产品检验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检验规范和操作程序,使得到货检验工作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工作的统一协调要求。鉴于旧机电产品门类众多,建议对到货检验进行专题研究,制订明确、可操作的工作规范,同时定期发布高风险旧机电产品目录,使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集中力量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入检验。对于到货检验中发现存在部分到货单位长时间的未安装调试,导致到货检验不能及时进行的,应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安装调试使用的,建议采取封存或退货等相关强制处理措施。
(四)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建议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企业诚信建设机制,开展旧机电产品风险敏感分类,建立旧机电风险评估机制,在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引入诚信评估机制或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对旧机电产品实施验证,对企业落实承诺整改而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实施诚信扣分,以提高检验监管的严肃性、有效性。加快根据我国现行能源政策法规、能效标识制度、产品能效标准和检测方法,结合国家能源安全政策和国内外市场能效监督的要求,研究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需求的旧机电设备能耗准入体系和统一的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能效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徐俊.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管诌议[J].科技创新导报.2010
[2]徐蓓蓓、刘泽华、王士杰.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标准体系的构想[J].检验检验科学.2008
[3]詹少彤、唐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管[J].检验检疫科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