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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013-10-11金云峰张悦文

上海城市规划 2013年5期
关键词:城市用地城市绿地绿地

金云峰 张悦文

1 关于“绿地”基本概念的几点辨析

1.1 “绿地”——洋为中用的误会?

我国的现代城市规划是在吸收西方经验以后的本土化发展,规划领域的“绿地”概念可谓是个舶来品。20世纪50年代,借鉴“苏联经验”,城市建设发展得到极大推动。《苏联城市绿化》、《城市绿地规划》、《绿化建设》、《环境卫生学》等译著的出版,引入了一系列重要的理念和实践经验,并具体解说了“绿地”、“绿化”、“绿地系统”等等①根据同济大学李铮生教授的访谈记录。。这些名词的解释比起相对封闭、内向并且重点关注艺术表现和审美情趣的传统园林,更强调土地的公共属性,以及保证良好的卫生条件、改善市容、为居民建造休息场所等功能[1]。

“绿地”出现之初,作为一种概念引入,与“绿化”等词汇混合使用,使用范畴并不明晰,但因城乡规划尚未成熟,所以也几乎没有显现出矛盾。而时至今日,城市用地在规划管理上的完善和进步已经渐渐不能包容概念不明晰的词汇,若要使得“绿地”落到实处不空谈,唯有明确其定义,才能更好地实践“绿地”规划、设计、管理等多个层面的工作内容。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中对“绿地”的定义,它是一种城市建设用地,是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由此,“绿地”成为表达一种建设用地类型的专业术语为我国所用。

表1 部分规范条例中“绿地”概念的汇总

1.2 绿化与“绿地”——词义的混淆?

关于“绿化”,在大众的认识中基本等同于“绿色植物”,而“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概念进一步混淆了认识和理解,容易把“绿地”和“绿化”等同。在《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3]和《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 2002)》[4]中,“城市绿化”都被解释为一种行为活动,是“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是“栽种植物以改善城市环境的活动”。标准中明确了绿地是一种用地类型,而绿化是在这片土地上发生的活动或活动的结果,是一种附加产物,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说,“绿化”一词的动词性特征比起名词性特征的确更鲜明,其内容的丰富度和不确定性也要胜过“绿地”。

1.3 城乡规划与“绿地”——真正的含义与使命?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狭义的“绿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一种类型,它的出现可谓伴随着现代城市规划在中国的渐渐成熟,也因此与城市规划密不可分。“绿地”非“园林”也非“绿化”,前者表示用地,后两者则是建造于用地之上;“绿地”用以反映土地的功能特征,后两者则主要反映空间的功能特征。换言之,在城乡规划编制的范畴,作为一种城市建设用地,“绿地”也因此被烙上了深深的“人为”印记,一片天然生长的树林并不一定是“绿地”,被植物覆盖的土地也不一定是“绿地”……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5]中,用了“城市绿地”一词,其定义是扩展的,“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同时,文中基于这样的认识还进一步界定了绿地系统规划中“绿地”的范围。必须承认,这样一种对“绿地”的广义的理解,对如今城乡统筹协调的规划发展趋势更有裨益,与现如今绿地系统规划中对“市域绿地”的探讨和研究也不谋而合。但是,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在用地布局、人口规模等方面都受到城市总体规划的牵制,非特殊情况基本不能够突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在规划区内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却要同时跨越“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区”的限制,其实很困难。城乡规划在2012年1月1日施行新用地分类而开启了一轮新的改革,这或许也为《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调整带来新的契机。

2 “绿地”的专业概念梳理

行业从业人员对于“绿地”的了解与认知多数依托于各类规范条例,若在工作中碰到了疑问,同样也会在其中寻求解答,然而,上文已经提到,各类规范条例中对于“绿地”及相关概念的解释不尽相同,以下做一个简单的汇总与梳理,以便了解其中的异同与内在联系。

2.1 部分规范条例中“绿地”概念的汇总与梳理

1998年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对“绿地”给出的定义弱化了用地概念,主要强调其功能。2002年的《园林基本术语标准》沿用了这一定义,但“绿化用地”被改写为“城市用地”,强化“城市”这一规划范畴。《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更明确了“城市用地”的概念,既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也包括非城市建设用地,体现“广义绿地”的理解。《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沿用《园林基本术语标准》。而2012年新出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G类用地作出较大调整,将绿地与广场用地合并为一类,给予“开放空间”的含义,延续了旧版标准中“绿地”的建设用地身份,也再次丰富了它的内涵(表1)。

2.2 部分规范条例中“绿地”相关概念的汇总与梳理

对于公园的定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明确它是包含在“绿地”中的一种用地,并在公园发展的过程中,强调了“防灾”功能。而《园林基本术语标准》与《公园设计规范》所谓的“公园”并不与城市建设用地类型严格对应。

表2 部分规范条例中“绿地”相关概念的汇总

“绿化”的定义,在上文已经提到,在规范条例中往往作为“活动”被解释,与“绿地”有明显的区别。但“城市绿化”与“绿化”的解释,对比“城市绿地”与“绿地”的解释,似乎不能用同一逻辑推理得出。

至于与“绿地”紧密相关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其定位已在城乡规划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明晰,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中所定义的“城市绿地”由于涵盖面较广,使得绿地系统规划的范畴和定位依然是持续争论的热门话题(表2)。

3 从“绿地”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探究“绿地”概念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深入研究提供帮助。对环境优化的期待,对园林化城市的向往,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同时激发着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对绿地系统规划进一步完善的需求,而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被提出的情况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确面临新的调整和发展。准确认识城市绿地系统中“绿地”概念,再次明晰绿地系统规划的范畴和定位就尤为重要。

3.1 绿地系统规划范畴问题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重新划分了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其中G类为绿地与广场用地,即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畴,包括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广场用地G3三个中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遵循《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的绿地分类,而对应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绿地或防护绿地都能够顺利衔接,广场用地赋予“绿地”新的属性,生产绿地被并作他类,附属绿地不是主导功能的用地而没有被列为单独的用地类型,其他绿地的内容则分列在其他建设用地H9与非建设用地E内。

把广场用地纳入“绿地”大类是此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改版的一大特点,它跃出了“绿”或称“绿色植物”对这类用地字面意义的限制,避免了更多的误解,因此也进一步显示了“绿地”与林地、耕地、园地等最大的区别,也就是其建设用地的本质。另外,城市广场从“交通性”功能到“绿地”功能的转变与区分,也预示了城市开放空间更趋丰富化、多样化的可能。就其休闲游憩、视觉景观、防灾防护功能来说,广场与绿地发挥着相似的作用,但在生态保育方面与绿地有本质区别,很难融入现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遵循的绿地五大分类。如何把广场用地纳入绿地系统规划,是一件需要探讨的课题。

对于生产绿地,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该类用地已经大幅减少,其用地性质正在向E类农林用地转变,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也由此出现了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的重合与矛盾。其他绿地属于E类非建设用地,不计入城市用地平衡,于是生产绿地与其他绿地的定位和关系更趋模糊,继续沿用原有标准,则在绿地系统的规划与管理中很难进行合适的分类。

附属绿地规划应当有希望成为提高城市整体绿化覆盖率的有效手段,而究其字面意义,却又与“绿地”概念不同,因它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中无法表示,也不参与用地平衡。附属绿地的规划数值和实际数值都很难经过精确测算,在规划与建设的两重误差下,实际效能很难保证,也使得附属绿地的优势始终没有全然发挥。这一问题,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出台前后,都没能纳入。

另外,风景名胜区,以及近年来迅速发展的郊野公园等,作为“其他绿地”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包含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如何能够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加以区分,以便更清晰地表达其用地性质和在城乡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探究。

3.2 绿地系统规划定位问题

除《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明确了“绿地”是建设用地外,其他如《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细分了绿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或者如《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等模糊了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界限,表达广义的绿地概念。如果不纠缠于它在用地分类上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这种对绿地概念的扩展,也许更有益于在大背景下统筹城市绿地规划。而另一方面,城市绿地的功能和形式也不断复合化、多样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的技术成熟和需求,甚至混合用地的努力和尝试,都迫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朝着更实际,与城市各用地联系更密切的方向发展。但是,对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职能扩大化的趋势,难免引来质疑,它是否需要具备这样庞大的功能,在扩大化的趋势下其具体化深层化的内容是否无暇兼顾?而这又是否背离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初衷或曰“规划定位”的问题?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这一点是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中明确的,它的规划层次应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它的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以落实。2002年,徐波在《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定位》一文中就提出,规划定位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建立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它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层次,也决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范畴[11]。虽然时隔多年,但这一对绿地系统规划定位的正确理解至今也是容易被行业从业人员所忽视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针对用地提出的规划,其重点始终在于用地,如今却试图把生态规划、游憩规划、生物多样性规划、历史保护规划等等一并收入囊中。一个好的规划的确通常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贯通各学科知识,但这些知识和信息并不能全然整合成规划成果,充其量就是用来参考的指导规划的依据。何况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本该与上述各专项规划内容并驾齐驱,各司其职,才能发挥最大效力。

关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既有的研究成果颇多,而在这类研究做得风风火火之时,冷静下来思考规划的起点和最终目标却也是必要的。我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还是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归根结底是要研究建设用地作为绿地的合理利用,脱离了这个原则,再先进的理论也无法应用于实践,规划的成果也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4 结语

从“Green Space”到“绿地”,翻译之初就用了比较吝啬的两个字,本以为浅显而直白,却不料在之后城市规划的快速发展中,它会担当如此重要的职能,以至于在用的时候,两个字无法表达它的意义,于是被无意曲解,造成诸多困惑。而我们的困惑不外乎这些方面,它究竟是表示一种城市用地类型,还是存在于城市外更广阔的空间?它究竟指城市建设用地,还是也包括林地、耕地、园地?它频频出现于各类规范,在不同的注解下哪个才是它的真面目?

虽然“绿地”两字有些不堪重负,但是这约定俗成的叫法恐怕是轻易改变不了的,或许应该做出狭义与广义的界定——以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狭义绿地”来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以便与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对接,以研究范围扩展的“广义绿地”来探讨城市绿地空间发展,既符合现阶段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也适应未来城乡统筹下的广义绿地探索和发展。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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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3第4期(总第111期)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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