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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论析

2013-10-11

关键词:公众信息

赵 正 群

(南开大学 a.法学院;b.人权研究中心,天津300071)

理论与实务界已经普遍认同,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或主要目的是通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来打造“透明政府”乃至“透明社会”。但宪政实践同时也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具有民主、法治意义的制度建设都离不开广泛的公众参与。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展开的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工作,恰有一个日渐鲜明的特点,即这一有关中国社会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始终伴随着广泛的公众参与。可以说,包括专家学者和普通市民、村民以及社会组织在内的公众参与不仅已经成为推进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本源性动力,形成了当代中国人权保障实践中的一个突出亮点,而且还已成为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公众有序参与的一个范例。由此,形成了本文或有些别致的视角,那就是从考察并总结公众参与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角度,来反映当代中国公众参与的一个侧面。

考察和总结近年、特别是2011年度的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途径与形式主要有三种:普通民众的个人或群体参与,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学术界的参与。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中国大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思想和政策历程、普通民众的个人或群体参与、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及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价值与发展趋势问题提交如下研究报告。对考察和研究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同样重要,但仍需较大篇幅的“学术界的参与”情况,将另行撰文。另外,本文重在对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实况的整理与报告,对存在问题和进一步发展的研究还有待深入。

一、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思想和政策历程的简要回顾

中国对公众参与权的法律确认,可以溯源到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构成了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宪法渊源。但回顾与整理中国推进公众参与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政策与实践,还应专门提到198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13次党代会的政治报告。该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其中“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表达的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则确认了人民群众对国家重大问题的“有权参与”。这就奠定了实行政务公开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思想和政策基础,也一并奠定了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思想和政策基础。此后,在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与此同时,持续展开的中国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也在拓宽个人和组织参政议政渠道,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中国的公众参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已专门提到“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可见,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互为表里,相互作用,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密切关联,又相互包容、相互支持的两项重要内容。①“ 公共参与”还被新闻媒体概括为“民主法治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七个新概念”之一。详见杨悦新:《十六大以来民主法治领域最具影响力七个新概念》,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2日。直到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总结表述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随后,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新四权”又被一并写入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首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和2012年发布的中国第二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之中。“公众参与”这一概念还可以被进一步追溯到《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的基本人权,②这两份人权文献对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见于本文第四部分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价值和发展趋势(一)之4。公众参与本身即是在落实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要求之中。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最受重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一。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8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已经再次强调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参与改变命运”[1],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我们这个变革时代中的关键词语[2]。

二、普通民众的个人或群体参与

普通民众对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参与,通常起源于以个人身份首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发展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从法理上讲,这种以个人身份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后续发展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更多的属于与“公众参与”行为相对应的个人维权行为。但这种个人申请和维权的诉讼,经媒体报道后,常常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的“公共事件”,从而使其“自然演变”成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根据制定与实施未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显见《条例》设立依申请公开信息规则的主要目的还是满足个人和组织自身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途径。然而,这一“主观化”的制度设计在实施过程中,经由公共媒体的参与,作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报道之后,必然导致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客观效果”。特别是个人和组织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本身具有“公益性申请”性质时,无疑使这种个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了如下“双重”的公众参与意义。

其一,经媒体报道后的个人信息公开申请和维权诉讼,经常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的“公共事件”,如2005年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未久,就出现的69岁董铭老太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局房屋档案信息公开案。这本是一件比较纯粹的个人维权案件,但经媒体大规模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之后,明显演变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的“公共事件”,使其成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相比较,在此案发生之前已出现的,无论是2002年发生在天津的“张岩诉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还是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退休老工人“王树春诉哈尔滨市物价局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不公开案”,特别是后者,还是在《条例》实施之前很少见到的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胜诉案,都没有产生如上海董铭案那样的重大社会影响[3]。而董铭案,这一本来属于申请公开有关自身财产利益的信息公开申请,很快演变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共事件”,使其具有了鲜明的公众参与性质。

其二,在这些虽由普通民众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后续发展成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个人维权诉讼中,有些本来就不仅仅是为个人维权而提起的,而是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申请”和“公益性诉讼”性质。这样的个人信息公开申请与诉讼“与生俱来”地具有公众参与性质,如供职于河南省南阳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市民王清,于2008年8月7日依据《条例》,向南阳市房管局、国土局、规划局和建委,提出申请公开一家楼盘的登记备案信息。这四个部门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王清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卧龙区法院判决上述四部门应依据《条例》给予答复。随后,王清又于2008年12月30日依据《条例》,向南阳市市直机关和宛城、卧龙两个区共181个行政部门一并递交了包含七项具体请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这七项具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一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名称、履历、分工,以及各部门具体职能、通信地址、负责人名称、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二是公开2007年和2008年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情况。三是公开2007年、2008年对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以及职务消费、公款报销、公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车辆费、固定资产购置费,购买小汽车费用、公款出国等具体信息。四是公开单位领导同志2007年以来实际接待群众人数。五是公开2007年至今用于联系群众、办理公共事务的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实际答复次数。六是公开公务车台数、专车台数、车辆维护费用、燃油费用、专职司机工资支出数额。七是公开机关编制数额、实际在岗人数、是否有超编情况[4]。这显然已经不是仅仅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而是自觉参与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公众参与”行为了。

为此,本文收集整理了2011年度普通民众或群体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进一步发展成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事例(见表1),以总结并展示已经成为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要途径与形式之一的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参与的基本情况。

分析表1可见,在这些已经见诸大众传媒报道的2011年41起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中,虽然大多数源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因而具有原始的个人信息公开申请和维权诉讼性质,但其中至少有26起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公共权益的有7起,涉及重要工程项目建设的有6起,与公共财政收支有关的有5起,与重大环境污染有关的有3起,其他诸如联通收费、残疾人权利保障、火车座票等与公益性事业有关的有5起。这些经由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申请”性质的信息公开申请,使其“公众参与”属性更加鲜明。尽管尚有15起可视为非公益性的信息公开申请事例,但在经由公共媒体作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报道之后,也均在“客观上”形成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效果。这些由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已经成为推进我国

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发展的永续动力[5]32-33。

表1 2011年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统计表

7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谭桥村新塘弦组村民胡某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用菜花坪镇谭桥村新塘弦组169.36亩农田和山地的土地征用批准文书和征用协议2010年7月18日,向攸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公开申请,没有答复后12月26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胜诉本案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法院认为,胡某作为本案所涉土地承包人,该土地的有关信息不仅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当地的公共利益。胡某要求行政主管机关提供有关征用土地信息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湖南株洲红 网——潇 湘 晨 报2011年03月30日。http://news. sina.com.cn/o/2011-03-30/025122204047.shtml 8安徽省合肥市民张某诉安徽省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超期未予答复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省某厅于2010年3月1日收到张某的申请,于2010年11月30日对其申请作出答复,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故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安徽省某厅逾期答复违法。原告胜诉。2010年2月27日向省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予答复;5月7日向国家某部申请复议,延长复议期后作出决定,认为行政部门有所不妥;不属于公益诉讼范畴。因申请人张某主要基于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得未及时答复而起诉,主张的主要是个人获得相关信息与获得及时答复的的权利。安徽合肥《市场星报》2011年4月8日。http://www.ahscb.com/html/2011- 04/08/content _37786.htm 9东南大学法学院四名大二学生向句容市国土局和句容市后白镇镇政府要求公开后白镇“万顷良田”工程中所涉及的拆迁批文、安置补偿所依据的文件等公开申请。2011年3月18日向句容市国土局和句容市后白镇镇政府提出公开申请,由于未获回复,随后向句容市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没查到结果。本案不属于公益性质的范畴。原告主要基于写作论文需要而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主要是个人维权。江苏句容市《现代快报》2011年4月 13 日。http://news.eastday.com/m/20110413/u1a5836665.html 10武汉市硚口区市民王某夫妇因属于自己的补偿款,被人莫名冒领,向负责发放这笔钱的硚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案。王某夫妇因属于自己的补偿款,被人冒领,于2009年两次向硚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公开补领房屋补偿款的相关信息申请,由于未予回复,于2010年底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胜诉不属于公益性质的范畴。本案案由是王某夫妇向经信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对方提供有关领取补偿款的相关资料,却迟迟未收到回复,主要是个人维权。湖北武汉《楚天金报》2011年4月 15日。http://dl.focus.cn/news/2011 -04 -15/1266297.html 11河南省郑州市市民王爱国、马田友等20多位老人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关于“商业广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11年2月12日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关于“商业广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于未予公开,于3月7日向郑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举行听证会,最终公开相关信息。本案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性质,因为,所申请公开的“商业广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信息涉及本地的公共利益。河南《东方今报》2011年5月 3日 。http://www.jinbw.com.cn/jinbw/xwzx/zzsx/20110503619.htm 12广东省网友“巡洋舰”向广州市政府提出公开穗[2008]39号文案的申请。2011年5月6日递交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回应称为保密文件,不能公开。文件由非正常渠道流出。本案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不仅为满足本人知情权,还因为本文件内容系关于“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具有公益性质,省政协常委孟浩等人已经对此文件规定提出过质疑。广东《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7日。

13“拇指姑娘”,广东省广州市女大学生区佳阳于2011年5月16日向广州市建委提出“光亮工程”可行性报告案的信息公开申请。2011年5月16日向广州市提出申请,建委建议其向发改委申请。市建委回复感谢市民对1.5亿光亮工程的关注,之前已经有市民向他们递交了申请公开本项工程的书面材料,目前市建委正在按程序进行处理和回复。本案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关注广州市政与景观环境建设而申请公开行馆工程项目信息,具有公益性质。广东《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18日。14江苏省连云港市民杨金柱申请铁道部公开“卖动车餐车的座票的法律依据”信息。2010年11月5日曾向铁道部提出过公开申请,未果。同年11月2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5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胜诉。既属于个人维权,也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因为,申请人向铁道部提出公开卖动车餐车的座票的法律依据的信息,事关众多购票人的利益,具有公益性。北京《现代快报》2011年05月 20日。http://news.sina.com.cn/c/2011-05-20/030222496351.shtml 15北京大学博士李媛媛、陈燕和、成协中等三人向财政部及故宫申请公开故宫2008至2010年门票收支及使用情况信息。2011年5月25日向财政部及故宫提出申请。尚未查到事件结果。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故宫属于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业单位,其门票收支信息属公共信息。北京《新京报》2011年5月26 日。 http://news.xinhuanet.com/travel/2011-05/26/c_121460301.htm 16北京市高考考生谷某于2010年向北京教育考试院提出公开本人高考理综、数学及英语试卷等信息的请求。由于考试院不予公开,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高考试卷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公开,驳回了谷某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不是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意在个人维权。北京《北京日报》2011年06月13日。http://news.cntv.cn/society/20110613/102388.shtml 17广东省佛山市市民黄德才于2011年5月30日向市住建局申请公开《佛山市区房屋拆迁补助标准》评估信息。由于未予回复,于2011年8月25日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22日开庭审理。尚未查到事件结果。不是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黄德才要求公开的拆迁补助标准,意在个人维权。广州佛山《广州日报》2011年9月23日。18广东省东莞市民蒋明亮要求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公开列入年票制收费的收费站、收费公路、桥梁的收费时间、年限等信息。2011年6月22日提出申请尚未查到事件结果。 属于事关公共利益的申请。广东《南方都市报》2011年6月23日。19江苏省南京市民黄乃海联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蔡之兵律师申请公开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及其收费依据与标准等信息。向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申请公开。由于未予回复于2011年6月2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市物价局提起诉讼。不予受理属于事关公共利益的申请和诉讼。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公众有知晓的权利。江苏《东方早报》2011年7月5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ecard/content/2011-07/05/content_2782135.htm?node=24168 20广东省东莞市市民唐先生申请公开购置房产所在楼盘小区的整体规划图及整体红线图等信息。于2011年8月15日向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最终未予答复。未公开 非公益性质,唐先生申请公开的房屋信息主要关乎个人利益。广州东莞南方网11月2日。http://law. southcn.com/c/2011-11/02/content_32477910.htm

21山东省济南市民许强于2011年3月向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交警大队申请公开2010年的罚款收入及其使用情况等信息。由于不予公开,于2011年6月3日,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日受理。7月14日开庭,尚未见作出判决。属于事关公共利益的申请和诉讼。济南《文汇报》2011年8月26日22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村民郭伙佳申请公开1992年3月21日《凤鸣镇三山管理区划为城区预征地土地原则协议》、《南海县三山港经济开发区征用土地协议》及1998年3月签订的《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和留用地的协议》等信息。于6月7日提出申请。由于对南海国土局让其到档案馆查询的答复不满,于2011年 8月11日向南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26日开庭,尚未查到结果因为本案申请人主要是基于个人维权而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并诉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侵权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广东佛山《南方都市报》2011年8月 29日。http://www.citygf.com/FSNews/FS_002003/FS_002003002/201108/t20110829_2124807.html 23上海大火受害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大楼的21居民申请公开完整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等信息。委托袁裕来律师于2011年8月25日向国务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尚未查到处理结果。属于事关公共利益的申请和诉讼,申请虽源于个人索赔要求,但同时事涉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上海财新网2011年8月31日。 http://www.zaobao. com/wencui/2011/08/others110831j.shtml 24上海大火受害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大楼的21位居民向静安区政府和上海市消防局申请公开保温材料信息,及消防检测鉴定结论案委托袁裕来律师8月24日和26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尚未查到处理结果。属于事关公共利益的申请和诉讼,申请虽源于个人索赔要求,但同时事涉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上海财新网2011年9月1日。http://finance.sina. com. cn/roll/20110901/080110415710.shtml 25上海大火受害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大楼的21位居民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4000万捐款去向。委托袁裕来律师2011年9月3日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4000万捐款去向,由于未予回复,于10月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尚未查到处理结果。属于事关公共利益的申请和诉讼,申请虽源于个人索赔要求,但同时事涉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上海财新网2011年9月5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905/110910433324.shtml上海正义网2011年10月 12 日。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1012/4785506.shtml;http://yuanyulai.blog.caixin.cn/archives/27235 26河北省乐亭、昌黎两地近200养殖户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公开溢油规模、溢油数量、影响范围以及洋流走向等数据的请求;9月2日,向国家海洋局申请;国家海洋局同意公开相关信息。虽然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主要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索赔渔业损失,但同时事关海洋环境公益且申请人数众多,因此,属于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申请。河北新华网2011年09月06日。 http://www.ibtimes.com.cn/articles/20110906/0608080204-.htm8:26http://business. sohu. com/20111218/n329406138.shtml 27河北省乐亭、昌黎两地近200养殖户向农业部渔业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共享数据资料,以帮助认定水产品死亡原因和死亡数量。9月5日,向农业部渔业局提出申请报道中未见具体结果。虽然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主要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索赔渔业损失,但同时事关海洋环境公益且申请人数众多,因此,属于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申请。新华网2011年09月06日。http://www.ibtimes.com.cn/articles/20110906/0608080204-.htm8:26http://business. sohu. com/20111218/n329406138.shtml

28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燕向十三部委申请公开相关副部长的职权信息。包括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其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于2011年9月9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向拒绝公开的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提起信息公开诉讼。经法院协调,三部委同意向李燕公布相关信息,原告同意撤诉。属于非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申请。因为本案的案由是原告为了写论文需要而向国家13个部委申请公开各部副部长的分工职责等情况,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北京财新网2011年09月13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9/13/9145699_0.shtml 29上海市浦东区康桥镇康花新村居民申请公开包括“责令上海江森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停产的行政决定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等6项有关企业污染信息。于2011年8-9月份向上海市发改委等6部门递交了6份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包括“责令上海江森自控国际蓄电池有限公司停产的行政决定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等。结果不详属于事关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虽然仅直接涉及上海浦东康桥镇康花新村居民的利益,但事关本地区整个环境状况这一公益信息。上海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 09月 20日。http://finance. ifeng.com/roll/20110920/4619066.shtml 30北京市海淀区市民王女士向昌平住建委提出公开房屋信息的申请,由于拒绝公开,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于2011年5月向昌平住建委提出申请。遭遇拒绝公开后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9月26日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择日宣判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因为本案案由是原告购买昌平区一套房屋,后被告知此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属于个人维权诉讼。北京《新京报》2011年09月27日。http://fdc.soufun.com/news/2011-09-27/5975594.htm 31江苏省如皋市原加北、张庄等小学民办教师谢某申请教育局相关部门公开其人事档案中曾被要求口头停职检查的处分详情。由于教育局相关部门拒绝公开,申请人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8日庭审。受案法院以原告所要求查询的信息属于人事档案资料,并非《条例》所规定的信息范围为由,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个人维权诉讼,不属于公益性质的信息公开范畴。江苏中国江苏网 2011年10月 12日。http://edu.ifeng.com/bgt/detail_2011_10/12/9786793_0.shtml 日32广东省广州市民区伯申请公开2006年至2011年有关海珠广场的施工工程审批文件。于10月17日向广州市建委、林业和园林局、城管委等三个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没有查到结果 属于事关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申请。广州《南方日报》2011年10月18日。大洋网http://www.ogichina.org/newsinfo.asp?newsid=12048 33安徽省安庆市66岁的曹传舜老人申请安庆市规划局公开月亮城小区某楼底层的4张规划图纸。于2010年7月底向安庆市规划局申请,由于未予公开,于2011年10月26日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不详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因为本案所申请的信息直接与曹老汉所购房屋有关。安庆《大江晚报》2011年11月2日。34河南省南阳市民王才申请南阳联通公司公开该公司计时计费系统2009至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于2010年7月19日发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由于未予答复,于2011年9月3日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胜诉。一审判决联通公司败诉,并限期向客户公开计费信息。属于事关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和公益诉讼。河南《法制日报》2011年11月3月9日。http://news.china.com/social/1007/20111103/16847082.html

35“河南盲人自考第一人”李金生两次向中残联申请信息公开。询问残联为何未依残疾人保障法向全盲考生提供电子试卷或人工协助。于2011年11月3日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公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不能为考生提供电子试卷或者专门人员协助的法律依据的申请。中残联于近日回复称,将于明年改革盲人医疗按摩考试形式,全盲考试有望获电子试卷或语音读题。属于事关公益的信息公开申请。河南法制网2011日12月1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 article/content/2011- 12/01/content _3150077.htm?node=5955 36河南市民赵正军向卫生部申请公开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征集意见过程中“都征集了哪些宝贵意见、如何修改以及何时出台等事项”信息。由于未予答复,经复议后于2011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提起诉讼原告胜诉。 属于事关公益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河南《大河报》2011年11月 16 日。http://www. cnr. cn/hnfw/hngbxwzx/201111/t20111116 _508784608.shtml 37北京网友、媒体人于平申请公开关于北京 PM 2.5(粒径小于2.5微米的细微尘颗粒)数据的信息。于2011年11月18日先在环保局网站上申请了信息公开,为了双保险,又在第二天寄出了书面快递。北京市环保局口头拒绝公开所申请信息。申请人准备起诉。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环保局监测 PM 2.5,无论设备还是人员,都靠纳税人供养,另外,PM 2.5事关公众健康。北京《南方都市报》2011年12月 03日。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11203/736453.html 38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中巷村王家塘农民顾伯华申请“顾伯华房屋所在地块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与其对应的一书三方案”信息。申请人于2011年6月13日,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由于逾期且未予充分公开,于同年11月2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尚未宣判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顾伯华家的土地征收工作已经完成,但土地征收了8年仍然荒着,没有开发也没用复垦。因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想让这块地征得明明白白。江苏常州《现代快报》11月29日。39苏州市民苏女士申请国土资源部公开关于苏省324省道改道工程用地相关信息。由于未予答复,于2011年11月30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择日宣判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24国道改道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涉及公共利益。苏州《新京报》11月30日。40深圳市福田区市民许平申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15个部门公开近年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2011年11月30日提出申请。 没有查到结果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与残疾人群体关系重大。公开相应的信息,有助于残保金的合法合理使用,使有限的残保金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果深圳法制网——《法制日报》2011年11月30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11/30/content_3145097.htm?node=5955 41湖南省长沙市民张华申请公开《捞发[2003]7号文件》,及镇政府对青竹湖二期青竹峰景项目用地进行征地拆迁所取得的《拆迁委托书》及该项目委托征地前取得的全部用地手续信息。于2011年3月6日向捞刀河镇政府申请公开,由于不予公开,于5月份向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胜诉后镇政府仍未公开相关文件。原告因此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11月 18日,张华收到法院的通知,法院同意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基于个人拆迁维权而申请公开相关文件。不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湖南长沙红网 12月5日。http://www. ogichina.org/newsinfo.asp?newsid=12525

通过表1还可以看到,在这些由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中出现了一个新动向,即在这些本来具有个体性、分散性的个人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中出现了较大规模的群体性、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事例。如事例11:河南省郑州市市民王爱国、马田友等20多位老人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关于“商业广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公开申请;事例26和27:河北省乐亭、昌黎两地近200养殖户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公开溢油规模、溢油数量、影响范围以及洋流走向等数据的请求,向农业部渔业局要求共享数据资料,以帮助认定水产品死亡原因和死亡数量的信息公开申请。特别是事例23—25:由上海大火受害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大楼的21位居民专门聘请律师向国务院提出公开完整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信息;向静安区政府和上海市消防局提出公开保温材料信息及消防检测鉴定结论;向上海市政府提出公开4000万捐款去向信息等。这些不仅具有较大规模的群体性、公益性,而且还要求具有系列性、完整性的信息公开申请,大大增强了由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的公众参与性质。

三、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

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是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另一主要途径与形式。如果由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已经成为推进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发展的永续动力,那么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则已经成为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公众参与的另一主要途径和典型形式。这里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高校学者、律师、资产管理专业人员、人大代表等。①相对于普通民众或群体,人大代表在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方面显然具有特定职责和一定的专业性,故在本文中将其列入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专业人士”范畴。社会组织则包括专业社会组织和公益组织。

自中国正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以来,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典型事例至少可以举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于2008年5月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信息案[6];上海严义明律师于2009年1月专程到北京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申请财政部在全国人大召开前两周,公开2008年中央财政决算和2009年财政预算信息案[7];还有沈阳市温洪祥律师于2008年11月申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开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以及政府各部门年度财务审计结果案[8]。而深圳君亮资产管理公司吴君亮则自2006年出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的“中国预算网”,并以“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身份,先后向国内十多个中央部委、几十个地方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查看这些机构的财政预算情况。在2008年5月27日,深圳市财政局批准了他们的“看预算”申请。其被誉为“中国申请预算公开第一人”、“政府财政预算公开破冰人”。深圳市政府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向民间组织公开政府预算的地方政府[9]。

为总结2011年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新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整理为表2。

分析表2可见,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从申请事项和诉讼请求内容看,具有突出的公益性。不同于普通民众对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个人或群体参与通常起源于个人或群体的自我维权,这些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维护社会公益动机,表现出突出的社会公益性。在表2汇集的18起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事例中,除第14例“珠海食品协会因不满排名垫底,申请市民政局公开全部评估资料案”,尚难以直接被认定为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外,其余17起事例均可属于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事例。

其次,这些由专业人士或社会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视野开阔,公开事项信息重大,专业水准较高,提升了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水平和水准。在上述18起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事例中,与公共财政收支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共7起,包括公务用车信息、国企改制及股权转让信息、法院诉讼费收支情况、高速路收费标准信息、“三公”支出信息、机动车保险监管费用信息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有6起,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信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评报告信息,渤海湾溢(漏)油事故的溢(漏)油总量、污染状况、预警信息、应对措施、应对情况等信息。明显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有4起,如北京律师申请公开推行火车售票实名制的法律依据,安徽律师申请公开孩子们乘坐的校车有没有特别保护、有无立法保障校车安全等信息,四川律师申请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等信息,广东律师申请公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限时法律依据的信息等。其诉请信息公开专业水准较高,体现在其对有关与公共财政收支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与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还有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会见犯罪嫌疑人限时的法律依据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都具有较强的专业信息性质。特别是在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环保部申请公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环境信息未果;还有董正伟律师申请铁道部公开“推行火车售票实名制的法律依据”未果后,均选取了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这一除信息公开诉讼外,以往很少启动的另一法定的信息公开终局救济程序,提升了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与制度实施的专业水准。

表2 2011年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统计表

7民间环保组织“达尔文自然求知社”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依法公开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评报告等三项环境信息被拒,该组织提起行政复议案。2011年4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5月4日,南通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该项行政复议申请。没查到结果基于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申请,系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例。江苏法制网——《法制日报》2011年6月8日。http://news.163.com/11/0608/14/761JHRA700014AEE.html 8达尔文自然求知社向北京市环保局申请公开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厂工程即苏家坨垃圾焚烧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案。2011年6月15日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没查到结果。但据了解本项目环评单位——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曾经有“环评公众参与造假”的不良记录。基于公共利益信息公开申请,系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例。北京《法制日报》2011年6月 16日。http://nb.people.com.cn/GB/200879/14922251.html 9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律师就“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向河南省交通厅申请公开中原路段高速收费标准等信息。5月份申请公开中原路段高速收费标准等24项信息,交通厅于同年6月16日回复。申请公开24项相关信息,仅获4项公开。对其他信息表示属于省政府及省发改委的公开内容,与其无关。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本项申请起源于为时建锋使用假军牌通行郑石高速公路运送沙石骗过路费的刑事诉讼案,但申请公开的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具有明显公共信息性质。河南北青网——《北京青年报》2011年6月26日。http://news.hexun.com/2011 -06 -26/130890590.html 10鉴于河南省交通厅答复“其他信息属于省政府及省发改委的公开内容,”王永杰律师再向河南省政府、省发改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中原高速涉案路段收费标准的审批依据等信息。6月24日再向河南省政府、省发改委递交申请书。河南省政府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河南省发改委对其申请未做出任何回应。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http://news.163.com/11/0714/16/78UFBVQT00014AEE.html 11基于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要求中央部门尽快公布“三公”支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向多个中央部门提交申请,要求公布“三公”数据。2011年5月初要求公布的数据共有26项,包括相关中央单位公车型号、车牌号、越野车数量、车辆运营费用等;出国支出;公务接待费用等。截至7月上旬,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已回复。其中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3部门表示,这些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畴,所以不予公开。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北京中财网2011年7月8日。http://www.cfi.net. cn/p20110708000581.html 12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何伟民、胡文锋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间被限制为20分钟,律师起诉要求公开限时的法律依据。2011年6月13日递交公开申请,海关方面称7月14日已口头答复;律师不满无书面答复,向广东省中院提起信息公开诉讼。8月17日开庭审理,尚未查到诉讼结果。虽源于刑事诉讼个案辩护需要,但其要求公开的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限制的法律依据本身仍属于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信息。广东广州《南方都市报》2011年7月15日。13北京市张韬律师申请国家海洋局“及时”公开渤海湾溢(漏)油事故的溢(漏)油总量、污染状况、预警信息、应对措施、应对情况等信息。2011年8月29日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未查到结果 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山东《中国青年报》2011年8月 30日。http://www.fadu.cc/group/topic/215

14珠海食品协会因不满排名垫底,申请市民政局公开全部评估资料案。2011年8月10日,食品行业协会正式提起行政诉讼,香洲区法院于9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市民政局以部分评估资料涉及行业协会秘密为由拒绝全面公开。法院将择日宣判。原告因不满排名垫底而申请民政局公开全部评估资料,由此引发诉讼,尚难认定属公益性信息公开诉讼。珠海珠海新闻网2011年9月 22 日。http://www.zhnews.net/html/20110922/073339,323576.html 15北京高盛律师事务所专业保险律师李滨致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公开关于车险制度调研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公开你会2011年监管费用总额以及获取途径”等十项具体信息。2011年10月10日致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查到结果。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有利于保护广大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北京东南网财经2011年10月 10日。http://finance.hebnews.cn/2011-10/10/content_2307566.htm 16四川省成都市舟楫律师事务所宋成均律师向全国28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申请公开从2004年5月19日以来,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等信息案。2011年10月26日以前发出申请函。已收到15个机关的回复。 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四川《成都商报》2011年10月26日。http://t.163.com/schj/filter/org;http://www.legaldaily.com.cn/ecard/content/2011-10/26/content_3062767.htm?node=32988 17安徽省合肥市徽商律师事务所孔维钊、姚伟耀两位青年律师申请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公开本省孩子们乘坐的校车有没有特别保护?有无立法保障校车安全等信息。2011年11月27日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上述信息。快递邮寄后,两位律师很快收到回复。省公安厅短信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已经转交安徽省公安厅法制办办理。省教育厅出具了信息公开受理通知书,表示会积极就律师申请的各项数据作出反馈。属于公益性信息公开申请。据说这是全国第一例校车信息公开申请。安徽《安徽商报》2011日12月 1日。http://www.ogichina.org/newsinfo.asp?newsid=12490 18中华环保联合会因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拒绝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向贵州省清镇环保法庭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2011年10月12日向修文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局对好一多乳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环境监管措施、环评报告以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因在法定时限内未获答复,于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保局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未给予答复。诉讼正在进行中。属于公益性诉讼,因为申请的主体为公益性团体,且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环境保护及公民的生活。成为首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贵州财新网2011年12月12 日。http://china.caixin.cn/2011 -12 -12/100337106.html

再次,执业律师日益成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力军之一,公益组织则有后来居上之势。在这18起由专业人士或社会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事例中,由执业律师直接发起的事例有11起之多,其中北京的董正伟律师、王永杰律师还各自分别发起了两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这反映出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属于重要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与实施,维护公益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并正在以其特有的专业和职业优势成为国家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力军之一。另由“自然之友”、“达尔文自然求知社”等民间环保组织,以及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5起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显示出社会公益组织正在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后来居上,特别是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实施中发挥出主力军作用。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因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拒绝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向贵州省清镇环保法庭提起的信息公开诉讼,还成为中国首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件。

四、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价值和发展趋势

在宏观回顾了近年来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的政策方针、特别是具体考察了2011年实况的基础上,对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价值和发展趋势作出如下总结概括。

(一)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价值

1.公众参与体现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内在要求

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并非偶然。这是信息公开制度所具有的公务机关(不仅限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本质属性使然。在最大程度掌握着社会信息的公务机关与渴求获得最佳信息服务的公众之间,公众参与就成为沟通两者与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包括通过双方依法博弈而达到依法互动的纽带和桥梁。也就是说,没有公众参与或严格限制公众参与的信息法制建设是没有生命和灵魂的。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首要价值在于其体现了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2.公众参与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主要宗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只有通过具体实施才能显示其生命力的存在。而公众以个人或组织身份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或提起信息公开诉讼的行为,正是在国家法治架构内公众参与的典型方式与途径之一。这不仅是信息公开法制具有生命力的证明,而且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因为在促进信息公开法制得以持续发展的精神文化、物质基础与制度机制等诸多要素中,只有“公众参与”这一要素既不会被权力和金钱所收买,也不会因为触及到既得利益阶层和统治机构体系的利益而衰竭与疲惫,从而为代表信息时代人类先进文化的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不竭的动力来源。

3.公众参与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

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通常认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既然存在例外,就必然产生如何恰当处理信息公开和必要地免于公开与保密问题,即对部分信息,也包括部分网上信息的规制或管控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两者关系已经成为当代各国信息法制建设中的“永恒的难题”。基于“政府的建立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宪政原理,在信息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来取得公众对必要的信息规制与监管行为的同意,无疑有利于为制定与有效实施相关规则取得必要的理解和正当性支持。这也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顺利展开的一个重要方面[10]。

4.公众参与本身即是在落实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要求

众所周知,建设透明政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本是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基本宗旨。但在强调知情权已经被多项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之时,如1946年第一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就宣布:“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我们也有必要记起,本文所讨论的“公众参与”则是另一被明确规定在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基本人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公众参与显然是人民表达自己意志的必要方式和形式,并构成国家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合法来源,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已就此作出具体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另外,本文在开篇之际,已经谈到中国对公众参与权的法律确认,可以溯源到现行宪法第2条第2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之规定”。在为落实“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的宪法规范而制定并已顺利实施完成的中国首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文本中,参与权已经和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一起被规划为当下中国最受重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一。这使我们认识到公众参与对于落实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要求的重要价值。

(二)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发展趋势

基于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实务发展情况与内在价值,可以预见其在今后一段时间应有如下一些发展趋势。

首先,在参与主体方面,可以预见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主体将日益呈现多样性和广泛化的发展趋势。伴随着社会发展与公众诉求的日益多样化,必将日复一日地不断激发社会公众渴望更快更好地获取更多信息的需求。我们已经看到,直接提起申请政府信息的主体已经从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之初的多为普通市民、村民等公民个人,迅速扩展为企业经营单位,还有包括大学教授、律师、资产管理专家、以至大学生与研究生在内的各类专业人士和社会团体及公益组织。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运作的不断规范和常态化,可以预见,必将有更多的个人和组织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中来。其参与主体的日益专业化、组织化甚至群体化的趋势已经势在必然[5]32-33。

其次,在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方面,其参与方式必将日益多样,参与途径也将不断拓宽。伴随公众参与主体的日益专业化、组织化甚至群体化趋势,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参与方式必将日益多样,参与途径也将不断拓宽。通过本文对2011年公众参与事例的统计分析,可以清晰看到,即使在通常的民众个人参与事例中,已经出现群体性参与情况。如河北省乐亭、昌黎两地近200养殖户分别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公开溢油规模、溢油数量、影响范围以及洋流走向等数据的请求;向农业部渔业局要求共享有关数据资料,以帮助认定水产品死亡原因和死亡数量的信息公开申请。上海大火受害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大楼的21位居民申请国务院完整公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等信息;向上海市静安区政府和市消防局申请公开保温材料信息及消防检测鉴定结论;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4000万捐款去向信息。这样的普通公民群体性的公共参与及其较大规模申请系统完整公开重大事故信息的事例,无疑兼有增添公共参与主体和公共参与方式多样化、不断拓宽公共参与途径的多重意义。更不待说,伴随越来越多的包括大学教授、律师、资产管理专家、以及大学生与研究生在内的各类专业人士和社会团体及公益组织的积极参与,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件的出现,从而推进信息公开参与方式的日益多样、参与途径被不断拓宽的趋势。

再次,在社会影响和实效方面,可以预见公众参与的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不断增强,并有力推进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11]。毋庸讳言,目前的公众参与存在着影响虽大、但实效并不显著的问题。仅以本文收集整理的事例材料而言,在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41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例中(见表1),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的仅有2起;要求转向其他机关申请的2起;另有1起虽然逾期答复但同意部分公开。而未予答复的则有15起,拒绝公开的为12起,另有9起尚未查到结果。从中可见,目前的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事例确实存在着正面实际效果差的问题。在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提出的18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的事例中(见表2),虽然行政机关没有答复的仅有2起,但也看到虽然在事例1、15、16、17中行政机关有较积极的正面回应,但仍没有看到1起应申请全部公开的事例。

尽管存在着行政机关应个人和组织的申请公开信息的实效还很低,但还可以看到,在申请人一方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的案件已经有了明显提高。如在普通民众提起的26起信息公开诉讼中(见表1),扣除尚未查到审判结果的12起案件,原告方败诉的仅有3起,胜诉的则有8起,另有原告虽然撤诉,但通过其他途径实际获取信息的有3起。也就是说,作为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人在此类信息公开诉讼的胜诉和实际胜诉的比率大大超过败诉率,显示了司法裁判对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权益的保护正在增强。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这必然会进一步加强对公众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参与权的保护,同时也必将促进行政机关对公众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尊重。因而,可以预见公众参与在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会不断增强,并有力推进中国社会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最后,新闻媒体和包括博客、微博在内的网络新媒体将在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继续发挥至关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在信息网络时代,没有现代大众传媒和信息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就不可能有任何富有实效的公众参与。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传统的平面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为媒介,如同本文表一,那些个别、零散的个人信息公开申请将难以进入我们的视野,更难以演变为具有公众参与意义的事例。所以,本文愿在最后强调指出,新闻媒体和包括博客、微博在内的网络新媒体已经并必将继续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共参与中发挥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作为本文的结束语,笔者愿意把一名公法学人的真诚感谢献给采访、报道、转发本文所涉事例的所有媒体人和“人人手握麦克风”的“自媒体”人。①“自媒体”意为在互联网已经普及的信息时代,人们可以自主成立“媒体”,当媒介的主人。以博客、微博等为新兴形式的自媒体使得原来处于新闻制造边缘的受众成为新闻信息传播的中坚力量。此解释源自万维网上《百度百科》的“自媒体”名片,供参考。

[1]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公共参与手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8:306.

[3]赵正群,董妍.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论析(2002—2008)[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6):86.

[4]秦亚洲,程义峰.181份申请与18份回复[J].瞭望,2009,(29):页码.

[5]赵正群,董妍.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状况的评价与监督——美国“奈特开放政府系列调查报告”论析[J].南京大学学报,2009,(6).

[6]刘科研.北大三位教授解释首都机场高速收费信息“申请事件”:我们是为公共提供一个示范案例[J/OL].中国经济周刊,2008,(26).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JJZK200826018.htm.

[7]孙旭阳.律师递申请要求发改委公开4万亿救市资金去向[N].新京报,2009-01-08.

[8]何勇.沈阳市民要求政府公开招待费[N].人民日报,2008-11-17.

[9]钟良.非常查账人[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10-30.

[10]赵正群.中国的知情权保障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进程论析[J].南开学报,2011,(2):64.

[11]赵正群,胡锦光,王锡锌,王四新,莫于川,等.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比较研究·序言[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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