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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和谐社会构建视野下的我国宗教政策

2013-10-09周巍

科学导报·学术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

【摘要】宗教具有促进与危害和谐社会构建的双重影响,同时其自身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复杂性、国际性等五大特点。据此,我国政府制定的宗教政策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是解决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行动指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切实、系统地执行现行宗教政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宗教双重影响;宗教政策

宗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促进与危害的双重影响,针对这种状况,我国政府制定的宗教政策既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又严格规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从事宗教活动。我国宗教政策突出体现了“和谐”理念,完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与一般构建途径

和谐的本意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之意,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至少包含以下两层涵义:第一,这个社会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第二,这个社会是和睦协调的。即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是充满发展活力的社会,是各阶级、阶层利益相互协调发展的社会,是充满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有共同信仰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有序的社会。

为了实现和谐,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每个个体或子系统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各安其位。二是各遵其道。即系统中的每个个体不仅要安于其位,还需要自觉认识在自己特定的地位上应尽的义务、责任和道德要求。三是推己及人。即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便怎样设身处地去对待他人。四是先公后私。即要有大局意识,不计个人私利、得失和毁益。五是和而不同。即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社会和谐并不是取消不同意见,归于同一,而是要正确处理不同意见之间的关系,能够容纳不同意见的存在,在不同意见的相互切磋、相互补充中使思想认识得到发展。

二、宗教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双重影响

(一)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正面影响。

1.宗教的心理调适功能。宗教作为一种虚幻的精神麻醉剂它能使人们在精神和行为上达到一种对心理上有益的适度状态,其以超越现实的方式可增强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提高人们应付各种现实问题的心理强度,从而为社会稳定消除了隐患。

2.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宗教作为一种观念性的和体制性的上层建筑,她既可以作为普遍的价值法则影响社会成员,又可以作为制度、组织统辖其组织成员。因此,宗教在和其所在社会的主体意识形态不相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制度、组织、舆论三方面对社会进行整合。

3.宗教的道德约束功能。宗教是对社会进行道德约束的一种特殊方式和手段。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借助神灵的威名,实行自上而下的绝对信封和自下而上的绝对遵从。

4.宗教的意识认同功能。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宗教使具有同一意识信仰的人们集结成某种宗教群体,达到群体的意识认同。

5.宗教的社会福利功能。目前国内各大主要宗教教派的教义都提倡向善、造福社会和人类,所以不少宗教组织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性质,能向社会提供多种服务。如开展救灾募捐、修桥补路、植树造林、保护生态活动等。

6.宗教的社会交往功能。宗教凝聚力极强,她往往用信仰的纽带把教徒联系在一起,使他们彼此认同,并把各自的文化带给对方。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宗教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人民进行文化交流,不断增进彼此了解与友谊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宗教危害社会和谐的负面影响。

1.宗教的极端性与狂热化容易导致国家和社会偏离行为,促进社会解体。历史由宗教信仰狂热和某些极端宗教教义引发的战争和社会动乱时间并不鲜见,如十字军东征等。宗教在一定的社会时空下可以成为一种破坏或变革社会的力量,使人产生大量越轨及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从而导致国家、社会的分化和民族的离散。

2.宗教对新的认同感具有天生的排斥性,易导致宗教冲突与民族冲突。宗教的认同功能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可使同教者亲近,极易达到自身认同。但是,宗教所提供的认同神圣化也会深深嵌入人的个性结构中,使教徒易具有不与对手妥协的排他性格,认定只有站在上帝或神的一方才是正宗,而视其他宗教、教派为异己和非正统,中世纪欧洲黑暗的教会审判便是明证。

4.宗教的交往功能往往成为一些国家进行渗透、破坏甚至颠覆他国的工具。一些国家可以通过宗教途径向其他国家进行渗透,尤其是在敌对国家之间,一些敌对分子可以在宗教神圣旗帜的掩护下,堂而皇之地进入其他国度活动,并且往往不易被察觉。冷战结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更加重视利用宗教渗透达到和平演变的目的。

5.邪教披着宗教外衣,威胁社会稳定。据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全世界邪教组织有3300多个,信徒有数千万人。邪教不属于正常的宗教,它否定和敌视现实社会,狂热地宣扬世界行将毁灭,天国即将来临,惟入其教方可自赎获救;它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济世的旗号,进行榨取钱财、破坏家庭、蹂躏女性、摧残生命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得威胁着社会的稳定。

从上述分析可知,宗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重大,如果处理得当宗教可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果处理不当宗教又会危害破坏和谐社会的构建,只有制定、执行正确的宗教政策,才能使宗教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和谐元素。

三、我国正确宗教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保证

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基于上述宗教的特点,党和国家制定了现行的宗教政策,可以归结为三大要点:一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处理无神论与有神论关系的原则,三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体地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二是国家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时,是有条件、有限制的。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第二,宗教活动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第四,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各种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宗教团体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2.处理无神论与有神论关系的原则。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主张宗教信仰自由,目的是团结信教群众为共同的政治目标而斗争,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对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为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各自的权利,互不伤害,宗教活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和场合进行。一方面,无神论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不能进寺庙教堂,另一方面,任何宗教组织的教徒也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宣传有神论。

3.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政策。实践证明,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各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则两利,不适应则两伤。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不能与其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

为保证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我们在实践中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如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等。只有对国家宗教政策进行全面正确的理解,才能在贯彻执行上不走样,否则就容易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面,把总政策与具体方针、原则对立起来。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即政府对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包含着保护、制约、责任三个方面,他们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保护是重点,制约是前提,责任是基础,作为依法管理宗教的执法者和接受管理者都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三是培养、建立一支爱国爱教的新一代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爱国爱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认真贯彻三自方针,将我国宗教的优良传统继续发扬光大。四是弘扬宗教教规教义中的积极思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通过分析我们可知,党和国家在制定、执行宗教政策的过程,充分考虑、遵循了结构要素的多元差异性、复杂利益的平衡合理性、社会运行发展的整体性等构建和谐社会一系列基本原则,此外,在现实层面,我国目前制定、实施的一系列宗教政策有效发挥了宗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促进作用,最大限度避免了其负面危害作用。所以,我国宗教政策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整体要求,是符合时代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宗教政策。

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当代中国的运用与发展》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课题编号11YJA710013

作者简介:周巍(1978-),男,湖南岳阳人,硕士,长沙理工大学水利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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