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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现阶段发展探讨

2013-09-30张欣佟永霖

中国信息化·学术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交易费用政府

张欣 佟永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自身利益诉求的声音越来越大。社会中介组织在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改革目标的过程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本文依据我国社会组织中介现状,提出理顺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加强自律管理,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立法,实现管理的法制化。

[关键词]社会中介组织 交易费用 政府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140-01

“中介”是客观事物转化和发展的中间环节,是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中,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和作用日益突显,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本文以社会中介组织的特点、性质与功能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社会中介组织现存问题及改进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特征与作用

1 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

交易费用是社会中介组织存在和发展的主要理论依据。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指出,“如果企业内部组织的交易比通过市场进行同样交易所费较少是可能的话,企业就会成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角色,也就是说企业是作为市场的某种替代而存在。”同样,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使得社会中介组织从市场中分离出来,成为与企业类似的作为市场的一种替代。设成本C与交易次数D成正比,而市场上集合A存在的交易主体数为X,集合B交易主体数为Y,则在图1(a)中,A与B交易次数为D1=XY;在图1(b)中,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条件下,A与B所需交易的次数D2 X+Y。显然,当x>2,Y>2时,D1>D2,那么有C1>C2,即社会中介组织降低了交易费用。因此,在复杂市场条件下,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市场主体能够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这是其存在的根本原因。

2 社会中介组织的特点

(1)服务社会性。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范围,最终目标是要服务全社会。它们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社会各阶层不同的利益诉求而发展。

(2)自治特性。社会中介组织是公民自主建立的有共同的利益诉求而成立的社会组织,虽然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但它不同于政府行为,且在组织管理和组织体系上独立于政府。

(3)依法运作性。社会中介组织在两个方面体现其合法性。一方面是在组织建立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登记注册。社会中介组织要与政府、企业等地位平等,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要依法展开相关业务。

(4)专业性。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目标群体提供智力服务。专业性是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被社会所认可的标准。

3 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职能

社会中介组织由其自身的性质与特点,在具有的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性的一些社会事务能够发挥其职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如下几点:

(1)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中介组织联系着政府与市场,介于宏观与微观之间,如商会、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在市场秩序和经济体制完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在社会管理民主化、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下,社会中介组织以其特有的优势,在许多领域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3社会中介组织由于运作和管理的需要,往往对成员组织进行管理,因此在替代政府管理社会有积极作用。

(3)充当政府与社会的信息媒介,加强社会民主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社会中介组织因其广泛的社会服务性,成为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沟通的媒介。它们通过发表言论、提出建议增强了社会的民主性,促进了社会与政府的情感沟通,缓和了社会矛盾。

二、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社会中介组织缺乏独立性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中介组织是实行自我管理并自主承担责任的自治组织。然而我国中介组织与政府之间总是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改制前,政府主管部门与社会中介组织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虽然我国现已将社会中介组织从政府部门分离出去,但许多社会中介组织直到现在仍依赖政府主管部门获得业务。同时部分政府主管部门也利用控制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谋求部门利益。这样社会中介组织无法实现独立性、客观性与公正性,不但违背了政府改革的初衷,增加了行政成本,更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资源更大浪费。

2 行业服务意识淡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普遍存在服务水平差,服务意识淡薄的情况。“官本位”的思想仍占主导地位,工作态度不认真。比如编制工作底稿往往是一些表格的堆砌,数字的罗列。此外,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上,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监管系统,导致体制不顺,效率低,难以协调。

3 法律保障体不完善

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而言法制建设滞后,规范管理沦为空谈。虽然我国已经对一些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中介服务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譬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但这些已经出台的法律仍不够健全。更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无法实现运作规范。

三、发展和规范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具体措施

1 培养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割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要求市场主体要依法经营。一方面赋予社会中介组织真正的人事、财务、经营等管理权,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拥有经营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利益关系必须要依法制止。理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间的关系,规范政府行为,该政府管的不手软,不该政府管的别沾手,切实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2 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自律管理

社会中介组织内部管理要形成制约机制。社会中介组织应选择权责清晰、结构清楚的组织形式,改变对政府的附属关系。同时要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保证工作的高效率和规范性,降低经营风险。此外,还要加强执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意识,对违反规章制度要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自律管理。

3 完善中介组织立法,提高法制化水平

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立法工作重点应放在两个方面,一是抓紧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律,尤其是针对那些比较重要、对市场影响大的中介行业。通过法律明确这些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由此明确社会中介组织主体资格、市场行为制约及其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等等。4对已有的相关法律也要不断补充完善。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改变法制观念淡薄的风气。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惩处,讲究要依法办事,提高社会中介组织法制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胡仙芝,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J],中国行政管理,2004(10):84-89

[2]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报告[J]中国行政管理,2005(5):5-12

[4]郭国庆,陈凯,焦家良,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1):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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