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浅见
2013-09-29杜晓钰
杜晓钰
摘要: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的核心,确定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是一个不断探讨及完善的问题。我国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应为:功能性特征应当受申请文件中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而非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包含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
关键词:专利保护;功能性特征;专利申请;权利要求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156-02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的核心,确定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是一个不断探讨及完善的问题。在目前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的依据是《专利审查指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确定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采取不同的规则标准,如此不同标准对确定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带来了诸多问题,于申请人对于审查标准不统一的迷惑不解,最终造成对专利审查部门的怨声载道,及于审查员对于标准的把握不准,最终面对申请人的质疑指责。那么,对于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要求及审查,我们该如何理解和把握?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应由反映该产品结构或组成的技术特征组成,权利要求应由其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特征组成;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形状结构特征来定义,而是采用零部件或步骤最终在产品中所起的功能、作用、用途或所产生的效果来定义,那么将此特征称为功能性特征。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来说,一般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规定:在某种技术特征不能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合理恰当,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够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允许。然而,我国受理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中写有功能性特征的十分常见,特别是美国申请人的申请中更为常见。因此,正确处理申请中的功能性限定的解释立场审查标准十分必要。
通常,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为形状结构及其结合。例:某产品,包括上模座和下模座板,上模座下连接上模,下模座板上连接下模座,下模座上连接外模框和下模芯,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座与上模之间设置定位块一,所述上模上方设置有丝杠螺母,下模座板与下模座之间设置定位块二,下模座板、下模座、外模框、下模芯和顶出杆通过旋转驱动装置,做水平旋转上升,螺杆穿过上模座及锁紧块与定位块二螺纹连接,上模与工件接触的部位是旋转的中心,在下模座板下连接下模板,下模板、下模座板和下模座中设置顶出杆。
而我们常见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一般分为三种
形式:
第一,在同一权利要求中,在阐述完零部件名称或形状构造特征之后,将功能性特征作为解释紧接着写于其后或者将功能性限定作为定语合并为一整句。例a:横梁,其用于连接并支撑左右立柱。例b:下夹持模上设有供上夹持模沿夹紧方向导向移动装配的导向柱,所述上夹持模在其导向移动行程上具有用于远离下夹持模而释放型材的释放位和靠近下夹持模而夹紧型材的夹紧位,所述下夹持模和上夹持模之间设有用于向上夹持模施加由夹紧位运动到释放位的作用力的复位弹簧,所述夹持送料机构还包括用于驱动上夹持模由释放位运动到夹紧位的驱动装置。
第二,在同一权利要求中,用功能性的语言描述并反映部件间的连接关系。例:位于转轴中心起调节作用的送料机构上设置有调节送料轮组横向移动使送料轮组横向中轴始终与材料横向中心轴重合的横向移动机构。
第三,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仅以纯功能特征限定前述的技术特征。例:保护套克服了水在低温情况下结冰使导管易折断的弊端。
以上三种在实用新型审查中,第一种是对部件或部件间连接关系的进一步限定,第二种以功能性语言进行描述,仍可反映部件间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相关知识及经验进行判断。第三种则是要探讨的重点,对于此类权利要求,应该如何把握?
《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欧洲专利公约》专门附加了一个对第69条(1)的议定书,其规定:“第69条不应当被理解为一份欧洲专利所提供的保护由权利要求的措辞的严格字面含义来确定,而说明书和附图仅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不清之处;也不应当被理解为权利要求仅仅起到一种指导的作用,而提供的实际保护可以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出发,扩展到专利权人所期望达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法条的立法宗旨是明确的,但是在理解上却存在不统一,而问题在于其中的“解释”,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存在争议或有理解误差,解释之后的内容应当包含了所有可能出现的含义,解释不能作为理解上存在模糊范围的模糊地带,不能造成保护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因此,该条款的立法宗旨与该条款的在文字含义上的表述未同步,应选用更为准确、无歧义的措辞。
因此,我国功能性特征应解释为:功能性特征应当受申请文件中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而非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包含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
对于那些包含有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从该申请的说明书及附图中确定是否支持。如果这些功能性特征是可以从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的,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确定该功能限定还可能以说明书未提及的其他方式来实现,甚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及经验的判断质疑该功能性特征包含的实施方式不能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则不能被允许。
由此,再看前述的第三种权利要求,其特征“保护套克服了水在低温情况下结冰使导管易折断的弊端”其字面意思不难理解,而其限定出的保护范围却十分宽广,且不谈该权利要求独作为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可否成立,从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上来讲,可否达到其所述的效果应结合说明书实施例中的阐述来判断,而其保护范围也只应限定在实施例的范围内,否则,单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上来确定保护范围无疑将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很多。
在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存在大量的专利说明书显得过于简单和笼统,甚至寥寥几行,再加之抄袭及非正常申请的大量存在,使得我国专利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及专利价值鱼龙混杂,饱受诟病,这在完善专利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经过长期努力来予以改进。从每一个小的点上进行改进,才能达到最终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