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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契约文书形式与内容演进探析

2013-09-26周向华高洁

学理论·上 2013年8期

周向华 高洁

摘 要:徽州契约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中为各自的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通过类举宋、元、明清各时期徽州契约文书,对徽州契约文书形式与内容的演进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徽州契约文书;土地契约;契约格式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66-02

徽州契约文书是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中为各自的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目前所发现的最早的徽州文书为南宋时期的,最晚的是1949年,前后延续700多年。涉及内容几乎包含了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各个领域。本文选取徽州契约文书中具有很大代表性的土地交易契约,对其内容与形式演进进行初步探析。

一、宋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

现存最早的徽州契约文书即为宋代。这一时期也是我国传统民事契约走向标准化时期。北宋太宗大平兴国八年(983年)国子监丞开封府司录参军赵孚上疏指出:“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现将收藏于安徽省博物馆的《南宋度宗咸淳三年(1267年)方伯淳卖山赤契》过录如下:

口口都方伯淳奉母亲指零(令),将自己标账内大坞县字号十号夏(下)山二亩,夏(下)地五号计五步,东止(至)方思义自地,西止(至)领(岭)及方文瑞山,北止(至)田■,南止(至)尖。今将前项山地并地内一应等物,尽行出断卖与李四登仕名下。面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七十贯文省。其钱当日交收足讫,契后别不立领,只此随契交足讫。今从出卖之后,一任管产人永远收苗为业。如有四至不明及内外人占拦,并是出卖人之当,不涉受产(人)之事。今恐人心无信,立此卖契为照。

咸淳三年三月十二日方伯淳(押)

母亲(花押)汪氏

显见交钱人李仲(押)

契约中所载“面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七十贯文省”为南宋时期特有的纸币会子。这种纸币自绍兴三十年(1160)“户部侍郎钱端礼被旨造会子”之后,共发行十八界。山、地计量单位用亩、角、步。田土之上、中、下,写作“尚、忠、夏”,还有“领”通“岭”,“零”通“令”,“止”通“至”等,这些用语都是宋契中的习惯。

二、元代徽州土地契约文书

现存面世的元代徽州契约文书数量不多,行文格式基本上沿袭宋代,内容上也与宋代契约相似。在“奉父亲或母亲指令”等用语上也同于宋契。元契中的上、中、下地,也沿袭宋时习惯用同音字“尚、忠、夏”代替,以避免涂改。这是由于这些字属关键字,关系到地亩等级。现将收藏于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的《至元四年(1338年)祁门县郑定孙卖山地赤契》过录如下:

拾伍都陆保黄龙源郑定郎与兄荣郎、伯大青公,共有□山地□段,俱坐落本都第壹段叁保想思坑,土名林家山,计山壹拾玖亩叁角。元(原)系与字壹百贰拾壹号、壹百贰拾贰号,经理系木字壹仟贰佰捌拾壹号。东至林家山坞心,抵郑思聪山,进直至坳,出至郑廷芳田末,上垄分水,抵郑秀山,下至双坑口,西至田,随山脚直进■头芦树垄,抵郑明山,上至降。南至双坞口田,北至大降。第贰段陆保斜坑源,土名砂弯张二坑,夏(下)山柒亩,元(原)系据字号,经理系万字壹仟陆拾肆号。东至大降,西至大坑,南至乾坑,进中小垄分水,抵郑一举山,上至降,北至张二坞心,抵郑一德山,从坡心直上至降。第叁段陆保黄龙源,土名臼舍坞,夏(下)山壹拾陆亩,元(原)系盘字号,经理系万字壹仟贰佰柒拾伍号。东至大降,西至大坑,进从生坟坞口前头,上至□分水,上至大尖,南至臼舍坞心,进半坞转上至降,北至大尖。其前项壹拾贰至内山地,肆分中定孙合得壹分。今为无钞支用,情愿将前项壹拾贰至内合得山地,尽数立契出卖与同(都)人郑廷芳明(名)下为主。面议时直(值)中统价钞贰佰贯文,其钞当日交足。其山地未卖已(以)前,与它(他)人即无交易。如有交加(易)一切不明,并定孙自行支当,不涉买主之事。今人无凭,立此卖契为用者。

至元四年十二月初□日郑定孙(押)契

依口代书人黄季卿(押)

元契中,土地交易支付货币大多数为中统宝钞。这是中统元年(1260)发行的以银为本位的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宝钞或中统钞。全国通用,与银并存流通。至元二十四年(1287),朝廷又改订钞法,印行新钞至元通行宝钞,又称至元宝钞,与中统钞并行。武宗至大二年(1309),又印行面额较大的至大银钞。其后,中统钞时废时用,一直到元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十一月,又印造新的中统交钞。终元之世,中统元宝交钞是朝廷发行和通用的主要纸币,各种支付和计算均以之为准。元契中也有很多通用字,如“元”通“原”,“以”通“已”,“明”通“名”,“直”通“值”,“知”通“之”,“平”通“评”等。

三、明清时期徽州土地契约文书

明清时期,契约广泛存在于徽州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现存于世的徽州契约大多为这一时期的。现选取收藏于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的几件契约抄录如下:

1.《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祁门县汪牙保卖山赤契》

十西都七保汪牙保承租有山壹片,坐落七保金坑源大坞一千一百卅八号,□□亩。其山东至大丘田随小陇上至降,西方初原,南至降,北至坑。今为无钞支用,情愿将前项四至内山地并苗,尽行立契出卖与同都人李原清名下,面议价钞陆贯文。其钞当日交足,其山一听买人长养杉苗,永远管业,本家并无言说。其山未卖之先即不情与家外人交易。如有家外人占拦及重复交易,四至不明并是卖人祗当,不及买人之事。今恐无凭,立此文契备用。

洪武贰十陆年十月廿二日出卖人汪牙保(押)

依口代书人李仁杰(押)

(后朱批大吉利三字)

2.《崇祯七年(1634年)胡天照、胡原阜卖地赤契》

十四都立卖契人胡天照同侄孙胡原阜同原业人冯大兴原承祖臣基地壹■,系吕家号七佰十七号,其地四至:东至畔,西至坑抵胡畔,南至山,比(北)至胡冯田。本身二人该得□口肆十□,今凭中出卖与同都许名下为业,面议时值价纹银捌钱整。在手足讫。当日契价两明。即无家外人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卖人承管,不干买人之事。自成之后各不许悔,如悔者(自)罚银肆钱公用。所有税银今当大造随则推割买人户内供解无词。今恐无凭,立此卖契为照。

崇祯七年三月十六日立卖契人胡天照(押)

侄孙胡原阜(押)

冯乙爵(押)

中见人胡其朝(押)

3.清代《清嘉庆三年(1798年)黟县孙允诗卖田赤契》

立卖存裔孙允诗今将豆租壹处,土名吴广坑,计豆租贰■拾■,系经理伐字七十号,计田税六分六厘正。其坦新立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今将前项四至内坦凭中立契出卖与(舒光裕堂)康公祠名下,三面议定,时价九七色银捌两正。其银当日收足,其坦即听祠内收租,其税听从收割过户输纳,如有来历不明及重叠交易等情,尽身之当,不干买之人事,自成之后,两无悔异。今欲有凭,立此卖存永远存照。

嘉庆三年三月日立卖契裔孙允诗

中见毓山

上件契内价银当日尽行收足无欠,再批契。

后粘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契尾”,字已模糊不清。有民国六年九月验契纸,上贴有“国民政府印花税票(安徽)”。内容包括买主姓名:舒光裕堂,不动产各类:地,座落:吴广坑,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卖价或典价:捌两,应纳验费:壹角,立契年月日:嘉庆三年,摘录条例:(略),卖主:允诗,中人:毓山。

又有“中华民国契执照”,上书“又”字“八十三”号。

明代以白银作为法定的流通货币,一般交易大数用银,小数用钱。但明代初期曾用钞不用钱,后改为钞钱兼用。钞即大明宝钞,为明洪武八年(1375年)始造,是明朝官方发行的唯一纸币。后因宝钞贬值严重,明万历时期(1581年),白银成为公私交易的通用货币。清代沿袭了明代的货币制度,即白银和铜钱两种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由于中国银矿藏量很少,政府无法铸造统一的银币,各地白银的成色、重量并不完全相同,因此白银只能作为称量货币流通。

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的行文格式与内容基本上还是沿袭宋代。但已不再见到有“奉父亲或母亲指令”等用语。契约中的土地也不再分为上、中、下等级,而是注明地号。这一时期官文书如契尾、税票、推单、执业单的使用,与民间的契约文书相结合,使得契约形式更加完善。同时,通过确立契税制度和钱粮推收过割手续,加强了国家对民间契约活动的宏观控制。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祁门县汪牙保卖山赤契》后用朱笔加上了“大吉利”三字,这是因为古人认为立契交易是日常生活中的大事,需要慎重对待,写上这样的吉祥语是用来祝愿立契后各方都能够大吉大利。这类用大字书写的吉祥语虽然不是每个契约必需的要件,但也不是特例,不仅在徽州文书中时有所见,在《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四川自贡盐业契约等资料中均有体现。

契约活动是民间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徽州各时期的土地交易契约,我们可以看到各个时期的契约行文有详有略,大致包括这些内容:一是立契者所在乡里、姓名、出卖物的来源及描述(如四至、坐落、面积、附着物等);二是出卖原因,如“无钞支用”、“钱粮无措”等;三是价银的交付情况;四是担保及违约事项;五是出卖人和中人的签名画押。其形式与内容的演进,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我国历史上各相应时期的货币、经济、社会以及文化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严桂夫,王国键,著.徽州文书档案[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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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和惠.元代徽州地契[J].南京大学学报专辑,1984,(8).

[4]冯学伟.明清契约中的“吉祥语”和吉祥文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