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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残疾人就业问题

2013-09-26巴志鹏袁婷婷

学理论·上 2013年8期
关键词:观念法律教育

巴志鹏 袁婷婷

摘 要:中共指导思想之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强调重视和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残疾人口有8千多万,但近些年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残疾人的就业率却不尽如人意。教育水平低、法律制度不健全及落实不到位、就业观念的落后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当下残疾人低就业率的局面。完善残疾人教育体制、实现残疾人就业由“救助型”到“发展型”转变、加强有关残疾人就业保护的法制建设和促使残疾人向“独立人”转变等则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教育;法律;观念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99-03

恩格斯在1880年发表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将他与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畅想的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社会里的人,描述为“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和运用”[1]的人。中共指导思想之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它强调重视和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就业是民生之本。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到新世纪新阶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都贯穿了一脉相承的人本精神。这里的“人”,自然包括残疾人。1990年12月1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给出如下定义: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肉体或者精神方面的疾病导致残疾人无法有效利用自身条件实现自我价值,而残疾人也是社会权利的主体,基于人道主义,社会需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残疾人享有劳动、工作的权利,合理配置开发残疾人的人力资本。残疾人之所以存在缺陷是因为他们的自身功能与之生活的环境不协调,因此若社会能根据残疾人自身的情况向他们提供相关的技术和适宜的环境,那残疾人面临的障碍就不再只是障碍,残疾人会在社会的帮助下利用自身优势,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再是社会的负担。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状况

我国现有残疾人口8 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城镇残疾人口2 071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4.96%;农村残疾人口6 225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75.04%;其中处于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有3 493万,占残疾人总数的42.1%。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未就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3]。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我国残疾人就业情况不容乐观,真正实现“自养”的人为数不多,他们的生活主要依赖家庭、社会、政府的救助。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4],由此让我们看到了国家维护残疾人权利的决心。而《劳动法》也为残疾人择业、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冰冷的数字面前,有关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法律显得苍白无力,如此低的就业人数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负担。残疾人群也是人力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而这一群体如此低的就业率也是资源浪费的一种体现。

二、我国残疾人在就业上面临的问题

(一)教育片面与转换服务存在冲突

在残疾人教育方面,2010年我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到1 706所[5],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 775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51.9万人。虽然国家在残疾人教育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教育辐射面积有限,具体情况不容乐观。据2009年中国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有30%的学龄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而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仅为69.5%[6]。残疾人入学率低,特教学校有限,学校数量无法满足残疾人的求学需要;残疾人教育师资人才缺乏,这些导致大多数残疾人根本无法掌握最基本的文化知识;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尽管残联部门和政府每年都投入大批资金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但由于培训工作针对性不强,对初级教育、中级教育、高级教育没有明确的定位,加上就业信息、市场需求变化频繁、培训项目比较盲目,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残疾人劳动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且目前大多机构在职业培训中忽视了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没有把残疾人自身的优势和职业培训有效结合起来。

残疾人与正常人的生理心理功能有一定的差距,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提高,残疾人的“显性”缺陷会逐渐被高科技材料所弥补取代,这种生理上的差距会越来越小,从而使残疾人更加具备了实现自身价值的初步条件。但要真正实现由“社会养人”到“服务社会”的转变,尚要克服许许多多的困难。贫乏的文化知识,平平的职业技能,这让残疾人在“社会救助”圈外难以谋生。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教育的局限性让他们无法为社会服务,他们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他们只能依赖社会救助,而不是依靠自己的发展生存,从而让自己的生活重新陷入家庭到社会、社会到政府、政府到家庭的循环之中。

(二)硬性的法律执行与软性的观念存在冲突

我国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专业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了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律体系。我国促成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自谋职业和个体就业。其中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集中就业是指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公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就业是指相关用人单位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时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并选择适合其工作和身心发展的岗位和工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可以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2]。这样的规定无疑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这种规定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由于法律的强制性,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完全出于被动,在为残疾人安排工作时可能不会考虑到工作岗位的要求与残疾人工作能力的协调性,这可能会让残疾人在其工作岗位上无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而造成工作岗位的浪费。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在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在没有法律庇护的背景下,残疾人的“安全感”大多来自家庭的鼓励和保护。直到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出台才让残疾人的权益有了比较可靠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国家、社会要无条件对残疾人实现不同方式的救助。这种无条件的救助似乎更加关注的是对残疾人的救助,而不是残疾人的自身建设,这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残疾人群过度依赖政府,就业意识不强,“自养”意识淡薄。在提倡法治的今天,我们倡导公平、人权,我们要担负起照顾残疾人的责任,但在就业问题上,人们往往歧视那些身体或者心理不健全的残疾人。即使有法律硬性规定,一些单位宁愿接受经济制裁,也不愿意接纳残疾人,即使是有特长的残疾人。几年前曾有一位会计专业的女硕士生,精通日语、英语,英语专业8级水平,但只因为她身体残疾,60多次遭遇多家用人单位的“冷脸”,网上求职,也被200多家用人单位拒之门外[7]。这种情况到今天也绝不只是个案。在歧视的观念面前,法律的执行力被削弱,法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残疾人教育体制,实现残疾人就业由“救助型”到“发展型”转变

对于残疾人的教育应当从残疾人的身心需要和特点出发,依据个人的接受能力和残疾类别,在普通教育方式的基础上采取特殊的教育方式。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关注学龄儿童入学问题,增加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数目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真正落实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政策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切实提高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

要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针对性要强,适时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短期培训,适当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发展残疾人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和残联机构为鼓励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要对他们实行学费优惠或者免费制度,加强救助和扶持的力度。高校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残疾大学生招生制度,多开设适合残疾学生学习深造的学科和专业,并对残疾大学生实行学费优惠政策,以使更多残疾人能获得接受大学教育或更高层次深造的机会[8]。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残疾人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政府要采取一些优越的条件去吸引尽可能多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去从事残疾人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攻读特殊教育专业的大学生实行学费优惠和生活费资助政策,对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实行待遇从优政策,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特殊教育行业,壮大特殊教育的师资队伍。

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财政倾斜力度。政府要针对职业教育发展滞后的现状和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入学率低下的问题,加大对农村地区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让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能够接受教育。这一举措虽然可能暂时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从长远看来,特殊教育会充分开发残疾人的潜能资源,让这部分人在10年、20年后自食其力,为社会创造财富,从而减轻政府的“救扶”压力。

残疾人就业需要一定的知识和相应的技能做支撑。这一群体的健康资本难以改变,但依附在残疾人身上的其他潜在资本则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而得到提高。政府只有重视残疾人教育,中国才会出现像贝多芬那样感动世界的艺术家、像约翰·纳什①那样震惊世界的诺贝尔奖得主、像霍金②那样的著名物理学家和宇宙学家。当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得到教育提升后,在有些行业他们甚至比健全的自然人更具有优势,如盲人按摩等。而一无所知的残疾人只能靠救济度日,只能被他人照顾了却一生,他们无法实现自己的价值,也无法体会生活的乐趣。而有知识和技能的残疾人会凭借自己独特的竞争力量在就业的平台上展示自己的价值,服务他人,贡献社会。

(二)加强有关残疾人就业保护的法制建设

由于部分残疾人的维权意识较差,加之身体或心理方面的局限,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势必会遇到各种困难,因此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必要的时候给予残疾人相应的法律帮助,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司法保护,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规定禁止在就业领域、公共领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场所、通信等领域对残疾人进行歧视。这是美国保护公民公平权的法律规定。我国加入了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而且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禁止在就业领域歧视残疾人,但仍有一部分人无视法律。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补充和细化有关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规定,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当残疾人正当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惩治侵犯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方式,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于那些愿意接受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政府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税标准;对于那些宁愿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按政府规定根据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政府可要求用人单位交纳双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外,政府可以探索和规划一些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鼓励残疾人就业。同样,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离不开福利企业,政府应和福利企业建立一些业务上的联系,并按同等优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福利企业,在资金、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和政策也应落实到位。

(三)促使残疾人向“独立人”转变

对社会而言,在歧视色彩的笼罩下,残疾人就业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因此我们要极力消除这种“有色”情绪,人生而平等,每个生命体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更何况残疾人要比正常人不幸百倍,他们要忍受常人无法体会的痛处,正常人应当怀有一颗怜悯之心去保护他们,而不是去歧视他们。但在社会中,残疾人被歧视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在公共场所受人冷眼、在就业时备受质疑。为改变这一局面,政府要在媒体、网络等多种宣传方式上去传播公平、平等理念,促使正常人公平看待每一个具有劳动权的人。只有在公平对待残疾劳动者的基础上,公平的教育、公平的就业才会真正实现。

对家庭而言,家庭绝对是残疾人依赖的港湾,在爱的笼罩中,残疾人无须考虑生计问题。但为了残疾人的长远利益,家庭要促使残疾人生活方式由“依赖型”向“自主型”进行转变,提高残疾人独立生活的能力。

对残疾人而言,由于身体或者心理的缺陷,童年开始就依赖家庭而存在,但成年以后,必须要尽力克服一切困难,消除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学会自立,争取学会做一个独立人,真正树立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以适应多元文化下市场的需求。

四、结语

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残疾人的保护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文关怀。世界各国在解决残疾人生存问题的过程中,大多经历了从“社会救扶”到“个人发展”的过程。我国残疾人数量占总人口的近7%,处理好残疾人就业方面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就业则为民生之本,更是弱势群体残疾人生存生活之本。因此,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9]。诚然,要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的就业需要多方面努力,需要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观念的进一步更新等。残疾人就业了,一方面可以减轻社会的救扶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人生价值,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也切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5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EB/OL].中国新闻网,[2008-04-24].

[3]隗合莲.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的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2011:(14),19-2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修订[N].人民日报,2004-03-16,(2).

[5]赵超,华春雨.我国残疾人教育稳步发展整体受教育水平仍较低[EB/OL].新华网,[2012-08-27].

[6]王江曼.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问题与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1,(8):200-201.

[7]残疾女硕士60次应聘遭拒 用人单位宁愿交保障金[EB/OL].搜狐新闻,[2005-10-21].

[8]裘君飞.残疾人就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6):318.

[9]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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