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间金融发展历程分析
2013-09-22孙海英
孙海英
摘要:本文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温州主要的三次金融改革为线索,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了民间金融产生与发展历程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对今后的金融改革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温州;民间资本;新制度经济学;博弈
一、引言
温州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温州成为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及市场机制最完善的地区之一。与此同时,产生于民营经济的温州民间金融异常活跃,温州民间金融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也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变迁。在政府主导的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温州先后经历了三次探索性的金融改革,分别是:1980年,在全国统一固定利率的年代,温州市苍南县金乡信用社在全国率先实行浮动利率改革并且于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温州正式成为全国第一个进行利率改革的试点城市;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温州成为全国惟一的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最近一次的改革就是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建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进行全面金融改革,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而这些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民间金融有直接的关系。可以说温州金融改革一直走在全国金融改革的前列,是全国金融改革的领军者。而温州民间金融制度变迁的历程也就是中国民间金融制度变迁的缩影。
在本文中,我们认为制度变迁源于制度的不均衡,而制度的不均衡源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相互作用,进而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相互博弈的结果,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各博弈方的策略组合会发生变化,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并趋向新的均衡,制度变迁随之而发生。而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间金融制度不断变迁的原因就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金融组织、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等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自身策略组合的限制下相互博弈的结果。本文将以这三次主要的金融改革为主线,探究温州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历程,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从而找到其发展的经验及不足的地方。为我国今后的金融制度改革提出相应的借鉴与建议。
二、理论基础
(一)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及制度变迁
按照诺斯的定义,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现存的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个人或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制度的均衡包括制度安排的均衡和制度结构的均衡。前者是指一项制度的供给完全适应需求从而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制度结构均衡是指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关系处于一种协调和相对静止的状态。
制度非均衡是指社会主体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意欲改变而又未改变的状态。也就是说存在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社会主体从中得到的净收益大于从现有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得到的净收益,因而存在一个新的盈利机会,就会产生潜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
因而,影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因素也是决定制度均衡与不均衡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市场规模的变化、技术的变化、偏好的变化、知识积累、制度选择集合的变化、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及随机因素的扰动和冲击等。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制度安排与结构下的收益总量和收益分配方式,因而相关博弈主体的利益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进而在利益驱动下,相关博弈方的策略组合也相应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原来的制度均衡变成非均衡,并趋向新的均衡,从而形成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就是一个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换过程。也就是说制度变迁沿着这样一条轨迹进行: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
林毅夫提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且强制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一种制度安排如果从生产和交易费用考虑,比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有效,就有可能诱发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主导,而政府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背景下其政策目标偏好不同。
(三)路径依赖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道格拉斯?诺思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该理论认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原因是,制度变迁过程具有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这即是诺思分析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两种极端形式。因此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影响重大。
进一步分析,造成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本文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机制。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一个或多个既得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对现存路径有着强烈的要求并且随着其发展壮大其具有很大的政治话语权。他们力求巩固现有体制,阻碍选择新的路径,即使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如果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长期形成并不断自我强化的利益机制是温州民间金融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
三、理论分析
此部分我们以前文提到的温州三次大的金融改革事件为线索,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各博弈主体如何相互作用从而决定了温州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历程。
(一)改革开放之初,浮动利率改革
1.历史背景
1980年,在全国统一固定利率的年代,温州市苍南县金乡信用社在全国率先实行浮动利率改革。开启了三十多年来温州一直走在中国金融改革前列的序幕。
其历史背景是:1980年,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徐徐吹来,苍南县金乡个体户如雨后春笋,资金的需求量直线上升。可信用社因为拉不到存款,根本满足不了群众的资金需求。于是资金需求者转向民间借贷,月息高达五六分。为了抢占民间借贷的市场,时任金乡信用社主任的陈礼铨带领信用社通过市场考察,在国家基准利率月息6厘基础上,以信用社名义提高利率,设立信用社专项贷款利率,在小范围内试验,去的了很好的效果。到了1980年,金乡的商品生产发展很快。随后,经过多方面的努力,该项举措得到了政府的肯定。
1981年10月,金乡信用社正式贴出浮动利率公告。浮动利率成了一块吸铁石,信用社两年放出的贷款高达410万元,而之前26年全社才累计贷款40万元。这一举动突破了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和思维模式,是温州人创新精神的充分体现。之后浮动利率改革不断被推进。
2.理论分析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之初,在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作为强制性制度供给主体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方面改革都处于理论与实践的初步摸索之中。此时,处于经济实践当中的主体由于自身潜在利益的激励,产生了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率先实行浮动利率制度。所幸的是该项政策得到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肯定并推进其向前发展。符合当时温州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推进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为温州民营经济的兴起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这也说明政府提供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建立在经济主体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往往能产生很好的效果,因为经济参与主体置身现实经济实践活动之中,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他们对制度需求最直接的反映,其诱致性制度也往往既具有创造性又贴近现实实践需要。
(二)两社一会的产生、发展与终结
1.历史背景
从1985年~2000年,这一阶段是温州民间金融活动形成与发展的主要时期。
最初温州家庭企业开始起步,民间信用以各种形式的资金供求者的直接借贷为主要形式,以关系型借贷为主。之后,温州个体工商业快速发展,在民间积累了巨额资金,除作为自有资金外,开始出现大量的暂时闲置资金。与此同时,个体家庭工业迅速扩展,专业市场不断出现,资金需求规模急剧增加,而正规金融部门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因此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一拍即合,迅速推动农村民间信用发展,并随着规模的扩大,陆续出现了间接融资等信用形式。
1984年9月,苍南人方培林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由私人开办的金融机构“方兴钱庄”。被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民间金融机构的积极探索。此后,全市先后公开挂牌经营的钱庄有4家。1986年11月1日,杨嘉兴等人集资31万元人民币,创办了中国最早的股份制合作信用社——温州鹿城城市信用社。6天后,东风家具厂厂长苏方中创办了第一家私人独资的城市信用社——东风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小步骤的自主创新改革,也在这一阶段取得成效。1988年,经省人民银行批准,温州设立了1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1992年8月,温州第一家农村合作基金社在苍南成立。
这就是温州“两社一会”的最初探索,其对研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温州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世纪八九十年代温州曾存在过51家城市信用社,34家农村服务社,188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些机构绝大多数是私人所有的民营金融机构,即使有少数是股份制的,在经营管理上,实质仍为私人所有,权利集中于少数人,内部缺少层级审批和相互约束的关系,这是私人民间金融发展初期不可避免的缺陷。但是它们充分体现了民间自发创办金融的意愿及实践操作中的不足,表达了金融自由化的原始冲动,也反应了中央、地方政府对区域性民间金融不同的政策意图。1995年是温州“两社一会”发展的巅峰时期,这些金融机构占全市贷款份额的20%。
从1998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将部分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并入农村信用联社:清理整顿191家农村合作基金会,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截止2001年,“两社一会”已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温州民间金融依然存在,只是业态方式发生的改变而已。
2.理论分析
由民间金融的起源来看,民间金融产生于民营经济,其与民营经济有诸多相互匹配的优势,也弥补了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先天性支持不足的缺陷。同时,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着交易成本少的优势,如信息收集与监督成本小,可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那么,当今天政府试图为实现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及合法化提供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时,就应该认识到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的这一历史逻辑关系,并认识到其存在的优势条件,将合法化,阳光化后的民间金融定位于服务民营中小企业,否则民间金融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也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有效的方式。
另外,由“两社一会”的产生到其被政府清理整顿取缔,可以看作是政府、国有商业银行、民间金融机构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一时期,政府始终处于强势的地位;国有商业银行属于旧的均衡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而民营金融机构由于刚刚发展起来,力量薄弱,缺乏政治话语权,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最终,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在政府规避风险的政策目标偏好之下,“两社一会”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民间金融依然存在,只是存在的业态发生了变化,从此被迫由地上走向了地下。但民间金融的活跃性及其数量的巨大性是不容忽视的,并且其对民营经济的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容否认的。这也为后面的金融改革埋下了伏笔,民间金融宜疏不宜堵。
(三)2002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
1.历史背景
2002年,温州被中国人民银行列为全国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正式启动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方案涉及6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立小额信贷营销的“三包一挂钩”制度,创新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开展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引进民间资金:重组和改造农村信用社:继续推进存贷款利率改革:成立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推动商业银行产品、服务创新。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与调统科科长刘守谦(2003)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了温州成为试点区的原因,因为温州的民间金融在国内来说是最具典型性的,所以央行把温州作为全国首个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由此可见,2002年温州金融改革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解决温州民间金融问题。
2.理论分析
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是政府为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所做的一次尝试。但由于民间金融问题在当时还没有形成共识,不仅面临国有商业银行的阻力,并且政府内部也存在重重的阻力,所以改革步履维艰,即还存在所谓路径依赖问题。
而此时必须要注意到的一个重要的外界条件的变化是,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我国政府人世的承诺,在加入WTO五年后,即经历完入世过渡期后,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都将取消。这一外在的冲击使政府及民间金融组织的博弈策略空间都发生了变化。政府及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面临来自外资银行的竞争及冲击,如何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争夺市场份额成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数量庞大的民间资本对进入一直处于垄断状态金的融领域以获取垄断利润具有了更加强烈的需求,即呼吁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产生了此次金融改革,虽然就政策层面上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其客观上给予了民间资本信心,激发了民间资本的活力,对温州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另外,若探究本次金融改革没有实质进展的深层次原因,可归因于制度结构的非均衡。由上文可知制度均衡包括制度安排均衡和制度结构。制度结构均衡是指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关系处于一种协调和相对静止的状态。而此时各种制度之间具有极大的不协调性,只是进行金融改革必然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因此,进行金融改革要考虑整个制度结构的均衡性,及各种制度安排之间的协调性,要有全方位改革的勇气和魄力,单方面,单层次的改革必然会受到其他方面的牵制和制约。
(四)2012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
1.历史背景
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同时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一)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和(三)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是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五)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及(六)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是关于金融机构建设方面的;(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及(十二)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是关于监管方面的。此外还有关于设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等内容。
2.理论分析
(1)首先,此次金融改革源于2011年发生的温州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企业主“跑路潮”和“跳楼潮”。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和动荡不安。从而引起了政府的重视。由此可见,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始终偏好于社会稳定及风险规避。而此之前的金融改革,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所造成的改革滞后,制度供给不足,也就是上文所说的路径依赖问题。而此次中小企业倒闭潮危机为打破路径依赖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动力,这正符合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
(2)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中小企业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而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而资金是一个企业的生命线,在中小企业的地位日益重要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对金融的需求无疑会引起政府的重视,导致其增加制度供给。
(3)而民间资本在这一时期对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产生了更加强烈的需求。这源于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许多竞争性领域只能获得行业平均利润,而银行业具有“特许经营权价值”,加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整体经济下滑,民间资本缺乏有利投资渠道的情况下,这种需求会更加强烈。另外,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正逐步创造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这种有利的政策环境就更加激发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需求,使其变得越来越强烈。同时,政府也注意到由于长期对民间金融实行金融抑制导致的民间金融异化的问题如高利贷越来越严重,有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
(4)地方政府为推动此次改革的进行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源于民间资本与地方政府制度利益追求的结合。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方政府逐渐成为一个有自身效用函数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变成了一个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中央政府的“放权让利”在实际中是将经济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配给了各地方政府,这样各辖区内国民经济的真正的剩余索取权者和控制者便成了地方政府。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就提高了,而寻求强大的金融支持便成了地方政府在追求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时的首要目标。当地方政府的金融需求在原有的金融体系里得不到满足时,这就需要非国有的金融机构来满足这种需求,帮助充分调动当地的金融资源。于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民间资本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在这里便找到了利益结合点。
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需求推动下。地方政府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这样一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需求就变成了一种有效需求。逐渐壮大起来的民间资本与具有能够同中央政府进行谈判能力的地方政府联合起来的力量就显得更加强大了,这种博弈的力量会促使国家增加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供给。
所以,此次金融改革是在各方参与主体均具有强烈需求的情况下进行的,金融改革可以说是各方达成的共识,尤其从中央政府层面,前两次改革均是由中央银行推动的,而此次金改由国务院批准就可以看出。另外,随着经济及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认识愈加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变化所导致的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也为正式的制度供给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所以会有效地减少改革的阻力。而改革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协调各方的利益,如何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适合现实需要的制度,做好风险防范,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及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面临的环境条件的变化,改革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总额及利益分配情况不断的发生变化,各利益主体在博弈中的策略空间也发生着变化,导致制度不断偏离旧的均衡并向新的均衡趋近,即制度变迁。纵观温州金融改革的历程,无不围绕着民间金融何去何从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方向也愈加的明晰。而人们思想观念,意识形体的变化,为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扫清了道路。所以我国的民间金融改革正当其时,应抓住改革的时机,不断推进我国的金融改革深化。下面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调整政府定位,转变政府职能
作为经济主体之一,政府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对金融制度变迁路径存在着过多行政干预,限制了金融制度变迁进程的有效性,造成了我国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滞后制度供给局面,引起了金融制度供求的非均衡。由于政府主导型的金融制度变迁无法提供一个竞争规律主导的更有效率的制度环境,使得金融制度的供给无法适应金融制度需求。因此,这种强政府,弱市场的变迁模式有必要转变。但这不是说要求政府退出金融制度的变迁,而是要求政府应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定位于规则的制定和规则执行的保护上,以此间接参与金融制度变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因此,要求开放金融市场,引入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的金融制度承受主体,从而改变金融制度供给的国家垄断格局,创造更大范围的金融制度选择集合,更高效的金融制度安排,实现金融制度变迁的均衡。在现阶段,就表现为政府应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二)转变监管模式,加快建立和完善金融业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金融制度的变迁,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很好地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造成金融制度变迁得不到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步伐,为未来我国金融制度变迁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为构建高效金融监管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模式也存在着问题,监管当局直接对金融机构发布行政命令,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设立标准,业务范围等进行直接限定的模式也应该作出转变,将行政命令式监管转变为依法监管,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监管指标检测体系。
(三)构建我国信用道德基础
为了使信用道德观念更好地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约束相容,为我国未来金融制度变迁提供良好的信用基础环境,降低金融制度变迁的阻碍和成本,政府应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运作,加强全社会企业和个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保证信贷资源的良性投放,以此更好地发挥道德观念这一非正式约束对金融制度变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