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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给付制度下的责任限额

2013-09-22毛圣霞

投资与创业 2013年1期
关键词:交强险

毛圣霞

摘要: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由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在本质上仍属于商业险,赔偿限额和分项完全是根据商业保险运行的规则而设计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出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这一政策性目标,我国目前的责任限额制度仍然有很大的提高和完善空间。

关键词:交强险;保险给付;数额标准;责任分项

一、我国责任限额现状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规定:我国目前交强险的法定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被保险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人民币。

二、责任限额的数额标准

有学者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步履维艰,再提高责任限额则必须要成倍的提高费率才能维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而笔者查阅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2010年的公告:2010年,交强险经营亏损7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97亿元,投资收益25亿元。因此如果过度提高限额标准会迫使增加保费,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困难从而影响该险种的正常运行。但同时,我国目前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又确实过低,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全面保护。

本文认为最理想的办法是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形下,国家可以大幅度提高现有责任限额和赔付标准。有学者也认为,“保障更高数额的损失就不必要像保障较低数额的损失那样让投保人分摊数量更多或相等数量的成本。换句话说,随着责任限额的增加,每增加相等数额的时候,投保人所增加的保费实际上是减少的。”现行交强险会出现亏损主要是由过高的经营费用和保险弹性费率的浮动幅度过低(现行费率上浮的幅度只有30%,即使酒后驾车也仅上浮60%)两个因素造成的,第一个问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加强自身运营管理来解决:而弹性费率机制本来目的是利用保险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实现交通安全状况的改善。目前偏低的费率上浮标准,难以实现原本的立法目的,因此可以对浮动费用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

三、责任限额的分项

分项是指对于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制定不同的责任限额,各种费用支出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受害人的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在对应的分享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当某一项责任限额未用尽时其所剩余额不能填补与其他损失范围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对不同的赔付项目制定不同的限额标准可以结合两者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一)分项之现实困境。受害人的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在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即使总赔偿限额充足,但当某一项分项限额不足时,受害人仍不能获得充分的全额赔偿。这样就不能保证很好地实现交强险中“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这个立法宗旨。对于该问题,实践中有些法院没有机械地遵循《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而是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直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单从该法来看未有分项的含义;而《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定;所以在实践判决中没有按照分项来实行,而是直接在交强险的总赔偿限额中进行赔偿。

(二)解决途径。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在现阶段把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给付限额模式由现行的分项模式改为单一限额模式,即对每一交通事故的损失设定最高限额,但是不进行具体分项,由受害第三人根据每起事故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填补,等到我国交强险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后,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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