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司法鉴定业发展报告
2013-09-22俞世裕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
■ 俞世裕(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
■ 潘广俊 余晓辉(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2012年,浙江坚持“强化监管、注重质量、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科学发展能力、规范管理能力、投诉处理能力,大力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着力形成“实验室建设、品牌化培育、规模化发展、规范化运行”工作格局。
一、2012年浙江司法鉴定业发展基本情况
(一)鉴定机构有序发展,鉴定科技能力有新提高。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法医类、物证类鉴定机构55家。从事法医临床的鉴定机构46家,占机构总数的83.6%;从事其他鉴定类别为:法医精神病鉴定23家,法医病理鉴定16家,法医毒物鉴定9家,文书鉴定8家,痕迹鉴定7家,法医物证鉴定6家,微量鉴定1家。55家鉴定机构隶属高等院校4家,医院设立的23家,企业或其他组织投资开办的28家。
浙江作为司法部首批开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省份,截至2012年底,共有33家鉴定机构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其中国家级3家),占机构总数的60%,通过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在司法部组织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中,浙江省鉴定机构综合成绩连续六年名列前茅。2012年,全省共有52家鉴定机构参加司法部举办的135项次的能力验证活动,取得通过率达94%、满意率达82.9%的优良成绩,其中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满意率为100%。
(二)鉴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结构日趋合理。截至2012年底,我省共有鉴定人647名,本科以上学历523名,占鉴定人总数的80.8%;高级职称406名,占鉴定人总数的62.7%;60岁以下的鉴定人
495名,占鉴定人总数的76.5%。严把鉴定人入口关,引导鉴定机构引入高素质的鉴定人,严格控制临床医生转岗鉴定人的审核。落实《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鉴定人助理已成为我省鉴定队伍坚实的后备力量,2012年我省新核准登记61名鉴定人,其中鉴定人助理核转30名,外省引进16名,现有鉴定人助理180名。注销23名持证不执业或年龄偏大鉴定人执业资格。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引进、汰弱扶强等措施,我省鉴定队伍结构日趋合理。
(三)鉴定业务快速增长,鉴定职能作用有效发挥。2012年共办理各类案件76451件,同比增加20%,业务收费11163.33万元,同比增加28.4%,首次破1亿元。其中法律援助案件656件,同比增加53.2%。具体情况见下图:
从案件委托主体看,公检法部门委托21405件[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浙江省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制度及时调整,改由当事人自行启动,此类鉴定数量纳入个人委托项目统计。,同比增加20.2%;企事业单位委托3353件,同比增加189%;个人委托47607件,同比增加18.2%。案件量呈上升的趋势与鉴定质量的提高和公检法等部门的认可有关。从鉴定业务类别看,法医临床鉴定58623件,占业务总数的76.6%,同比增加14.5%;法医精神病鉴定6374件,占业务总数的8.3%,同比增加14.5%;法医毒物鉴定(含酒精检测)案件3001件,占业务总数的3.9%,同比增加216%,这类案件是因《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责,公安机关将部分案件委托给鉴定机构办理;法医物证鉴定4746件,占业务总数的6.2%,同比增加58%。全年共受理涉及民事诉讼类案件69652件,同比增加28.6%。司法鉴定在服务诉讼、服务民生中有新成果,服务领域中有新拓展,鉴定职能有新发挥。
(四)鉴定投诉总量下降,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在鉴定业务持续增长的同时,鉴定投诉量继续下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得到遏制,2012年我厅共受理各类投诉案件17件,具体情况见下图:
实施《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明确规定受理鉴定时双方到场,监督鉴定行为,促进双方理解和接受鉴定意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成效,将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等9类情况列为必报事项,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鉴定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提高鉴定机构风险防范能力,2012年我厅接到各市局上报重大事项10件。2012年建立鉴定意见争议评价机制,实施以来共举办8次鉴定意见争议评价会,减少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出具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的问题。
(五)推进鉴定转型升级,鉴定行业提升发展氛围逐步形成。2012年6月,在宁波召开全省司法鉴定转型升级现场会,研究落实杭州会议精神,部署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工作。推进实验室建设,全年鉴定机构共投入391.39万元用于鉴定技术设备更新换代,同比增加23.3%;目前我省已建立DNA、毒物、病理、文检等23家证据科学技术实验室;出台《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为鉴定实验室配置和流程提供行业规范;有30家鉴定机构办公面积达400平米以上,其中7家超过1000平米。引导鉴定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全国权威鉴定机构走战略合作之路,宁波崇新所成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学科研基地,浙江汉博所成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和公安部“文件形成时间研究中心”南方基地。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鉴定所选送的《法医病理鉴定文书》[FB-2009 18号]荣获第二届“鼎永杯”鉴定文书评选二等奖。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全省司法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极大提高鉴定管理效率,为社会了解鉴定提供新渠道;鉴定机构管理平台已试运行。开展鉴定行业文化建设。鼓励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研究,在鉴定机构推广鉴定标准化工作标识,加强浙江鉴定历史人物研究。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立筹备工作基本完成。
(六)学习贯彻新刑诉法、新民诉法,提高鉴定管理和执业能力。2012年通过的新刑诉法、新民诉法对鉴定制度作了较大调整,明确规定了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确定、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出庭作证及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等。省司法厅提出了鉴定人要成为“法律人”的理念,举办了7期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班,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对鉴定人如何应对两部诉讼法新要求进行培训,强化鉴定人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证据意识,提高出庭作证能力。与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新刑诉法对鉴定工作的影响,建立鉴定使用与管理相结合的交流机制。与省物价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规范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各地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也通过集中培训、开展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新法的理解,积极提升新法实施下的鉴定管理和执业能力。
(七)开展鉴定进驻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鉴定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2012年,省司法厅在嘉兴和湖州两市开展了鉴定进驻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目前嘉兴有5个县(市)、湖州有2个县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立鉴定咨询服务窗口。以嘉兴地区为例,全年通过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导引至鉴定机构的案件共有2302件,占当地鉴定机构业务总量的52.9%。鉴定进驻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的鉴定服务,规范了鉴定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强化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嘉兴平湖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来访来电接待中涉及职工工伤、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可能引起鉴定的案件占总接待量的44.4%。
(八)鉴定管理“浙江经验”得到关注和认可。在长期的鉴定管理实践中,浙江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鉴定发展理念、工作格局和管理模式。2012年4月,司法部在杭州召开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浙江在会上介绍经验。此次会议后共有5个批次的兄弟省市考察组来浙江考察交流。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互动频繁,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开展浙江省鉴定管理模式课题研究,将于2013年5月付梓,这是我国高校首次对一个省的鉴定管理模式开展课题研究。2012年有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高校派出在校研究生来浙江司法厅实习,浙江鉴定管理机构负责人也多次在全国有关鉴定立法、行业规范制定研讨会、高校学术交流沙龙上交流发言。
在肯定成绩同时,当前浙江司法鉴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从鉴定机构规模和实力看,浙江在全国同业内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不多,影响力和鉴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从鉴定业务类别看,目前浙江是全国仅有两个未将“三大类外”鉴定机构纳入司法行政统一管理的省份之一,这与社会发展和司法审判需求不相适应;在已有的鉴定业务类别中,浙江法医精神病鉴定存在机构多、鉴定人多,兼职多,业务量少等“三多一少”情况。三是鉴定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缺乏鉴定专业教育背景的管理者。
二、2012年浙江司法鉴定业发展基本经验
(一)合理布局,正确引导,是浙江司法鉴定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浙江省司法厅在2008年就提出了“总量控制、有序发展,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做精做强”的发展原则。这一“量精质强”的发展信号使得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对鉴定行业的有序发展有着共同的责任担当。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作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鉴定机构,防止低水平、无序竞争;有重点发展本地需要的鉴定业务类别;扶大抓小,积极引导机构整合,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做精做强;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鉴定科技含量;引入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加盟浙江鉴定业,引导鉴定机构转型升级。培育2-4家“技术领先、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省级权威鉴定机构的目标初步实现。近4年来,浙江没有增加一家鉴定机构,但业务量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2年,浙江以全国1.13%的鉴定机构、1.22%的鉴定人完成了全国4.55%的鉴定案件量。
(二)注重质量,强化监管,是浙江司法鉴定业规范发展的关键。保障鉴定质量是鉴定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检验鉴定管理水平的客观尺度。浙江始终秉持以质量建设为核心的管理理念,并将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作为提升鉴定质量、规范执业活动的重要抓手,完善鉴定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技术水平。近年来,浙江在上述两项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处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鉴定受理委托规则、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鉴定意见争议评价机制的相继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执业监管方式,便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鉴定执业动态;促进鉴定机构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密切鉴定机构间的联系,防范执业风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挥市司法局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法院、公安、保监等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的联系,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对鉴定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交流协商,营造良好外部执业环境。
(三)完善制度,培养人才,是浙江司法鉴定业有序发展的保障。2009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加强我省鉴定管理提供了立法支持;目前已基本建立鉴定管理、鉴定行业规范、标准体系、执业监管等鉴定管理制度机制,使我省鉴定管理工作有据可依,也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提供保障,工作重点也从建章立制向制度落实转变。多措并举,加快鉴定人才力度。支持鉴定机构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引入高端鉴定人才来浙执业;鼓励鉴定机构吸纳法医学、临床医学毕业生,提高鉴定人助理待遇,培养鉴定人后备力量;强化对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鉴定人综合素质。同时,加强对鉴定管理干部的培训,提升鉴定管理能力。
三、2013年浙江司法鉴定业发展思考
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首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对我国过去十多年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经验和主要成就作了总结,阐明了司法改革的目标。白皮书第二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专门就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了详细阐述,体现了司法鉴定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平中的作用和地位。浙江省委印发的《2013年建设法治浙江工作要点》,首次将“强化司法鉴定管理,完善司法鉴定程序,着力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鉴定科学化水平”作为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2013年,浙江司法鉴定工作要继续提升司法鉴定科学发展能力、规范管理能力、投诉处理能力,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通过后给司法鉴定带来的重大影响,发挥司法鉴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功能作用。
(一)加强质量建设,提高司法鉴定科学性。把认证认可结果作为鉴定机构准入和延续登记的基本条件,以首批通过资质认定的鉴定机构复评复审为契机,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在鉴定机构内部有效运行;要求还未通过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参加认证认可活动。组织鉴定机构参加鉴定能力验证活动,开展法医临床、病理、精神病、文书等鉴定案卷专项评查活动,提升鉴定机构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完善鉴定管理平台,实现全省鉴定交流互通、信息共享;加快完善鉴定机构管理软件,实现管理软件在鉴定机构的全覆盖和全运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提升鉴定服务能力。深化司法鉴定转型升级,通过引导鉴定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水平鉴定机构合作,机构兼并重组,淘汰弱小鉴定机构等方式,实现鉴定机构规模化发展、规范化运行;通过政策扶持,扶大抓小,培育2-4家在全国行业内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航空母舰式”鉴定机构;引导鉴定机构内部自我加压,通过转变管理理念、改善治理架构,构建一套符合社会化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大力加强实验室建设,引导机构配置高科技含量仪器设备,为鉴定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出台法医病理、文书鉴定等三个《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通过引进高端鉴定人才来我省鉴定机构执业,培育若干有领军人物的鉴定人团队,扩大团队影响力和辐射面,提高鉴定综合能力;完善鉴定人助理制度,吸引和培养一批年轻、优秀的专业人才从事鉴定工作;提升鉴定人专职化程度,淘汰持证不执业的鉴定人。
(三)加强执业监管,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加强执业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对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实施后鉴定人大量出庭作证问题的调研,严格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充分发挥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功能。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严肃查处鉴定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鉴定执业考核制度,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提高鉴定执业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继续密切与法院、公安、保险等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的联系,完善鉴定管理、使用、监督相衔接的运行机制。
(四)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鉴定管理能力。严格准入条件,做好鉴定行政许可工作。制定《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完善鉴定管理评价机制,提高鉴定科学管理能力。推进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开展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审判急需的“三大类外”鉴定管理调研论证,推进鉴定服务领域新突破、新发展。加强鉴定管理力量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管理干部,成立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做好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举办以新刑诉法、民诉法和新业务知识、出庭作证技巧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班。开展鉴定文化建设活动,营造高雅的人文氛围,倡导严谨的员工作风,培育精致的工作品质,引导鉴定从业人员树立“独立公正、客观中立、廉洁诚信、执业为民”的价值取向;鼓励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学科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出高质量的科研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