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雅安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的调研报告
2013-09-22查庆九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
■ 查庆九(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
■ 张桂荣 张 婧 赵 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 熊 飞(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四川省雅安市司法局着眼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建立了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一体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自这一机制实际运行以来,收到了明显成效,推动了当地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恶化,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这一机制还充分发挥了信息收集、研判功能,为当地党政机关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了有益参考,受到各级党政机关的广泛好评,有效地提升了司法行政机关地位和作用。近期,我所与基层司专门组织力量对雅安市司法局推行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雅安市是四川省一个地级市,是西部地区重要的中等城市,地处四川盆地西部边缘与青藏高原过渡地带,面积15319.6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94%,森林面积覆盖率高达55.2%,总人口153万,由汉族、藏族、彝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共同组成,其中汉族占97%。全市下设七县一区,共153个乡镇(街道),1129个行政自然村。
目前,全市在153个乡镇建立了司法所,有393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司法助理员135名,兼职司法助理员254名。全市各级调解委员会共有1554个,其中乡镇(街道)、自然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282个,大中型企事业、行业性区域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72个。通过选任和聘任各级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共计17269名。全市基层司法所每年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矛盾纠纷3000多件,指导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10000多件。
近年来,雅安市与全国一样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期,在传统的民间纠纷之外,因城市建设而产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纠纷,因经济发展和转轨出现的企业改制、劳资、环境污染纠纷,因山多林密、耕地较少而产生的土地林权纠纷以及医患纠纷不断出现,加之处于藏汉交界区和汶川地震灾区的特殊地理位置,特殊矛盾纠纷也频繁发生。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复杂的新形势,雅安市司法局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目标,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
2010年5月,在四川省司法厅、雅安市政法委直接指导下,雅安市司法局成立由局长程德辉任课题组组长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研究” 课题组,开始摸索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课题组在系统内外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经过3个多月的研究,完成了文本撰写和软件开发,初步探索出了“有诉必受、按事分流,单诉人调、复诉联调,分级化解、分类防控,动态评估、综合研判”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本着“试点先行,总结完善,逐步推广”的工作思路, 2010年8月,首先在七县一区的29个乡镇开始启动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试点工作,同年10月扩大到66个乡镇。在试点过程中,课题组多次深入乡镇、村组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各部门、基层调解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机制进行反复修改完善。2010年12月在近半年的试点基础上,召开了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试点总结及推广动员大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得到了党政机关的肯定和支持,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任,“有矛盾,找调解”已逐渐成为当地群众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管理评估机制成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便捷高效的“操作平台”、 人民调解工作绩效的“考核平台”、社情民意客观真实的“搜集平台”,更是各种调解方式、化解机制互动联动的“衔接平台”。
雅安的探索也引起了省内外司法行政系统和有关方面以及众多媒体的关注。雅安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四川省综合治理办公室将雅安市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做法上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和省四大领导班子及市州党政主要领导;成都市、南充市、泸州市及河南新乡市、山东威海市等省内外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赴雅安市考察学习;雅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专门刊发了题为《雅安市“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的实践与探索》的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成果专报;《雅安日报》、《四川法制报》、《四川日报》、雅安电视台、四川法制网等媒体也相继作了专题报道。
二、主要做法
雅安市司法局树立人民调解工作在末端社会治理上具有更大作为的思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方式,依据相关原理,破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定性、定量难题,对基层、民间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分级,在此基础上,将社会矛盾纠纷个案、种类趋势分析与区域整体态势分析相结合,实时跟踪监控化解与研判预测相结合,构建了“有诉必受、按事分流,单诉人调、复诉联调,分级化解、分类防控,动态评估、综合研判”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这一机制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矛盾纠纷统计评估指标体系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社会矛盾纠纷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影响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因素众多,社会矛盾纠纷始终处于动态发展的过程,如何科学界定社会矛盾纠纷概念以及对社会矛盾作出准确计量,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科学统计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而当前有关研究处于一个空白状态。雅安市司法局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定性、定量进行了大胆探索,努力构建矛盾纠纷统计评估指标体系。
一是明确社会矛盾纠纷的定义、计量原则和标准。管理评估机制立足于《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侧重民间纠纷和具有可调解性的其他矛盾纠纷,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尝试性的界定,即将社会矛盾纠纷界定为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可调解的各种争议。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社会矛盾纠纷的计量标准,即一个矛盾纠纷始于作为第三方的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结束于调解成功或引导转入其他处理渠道。一般来说,一个争议事项计量为一个矛盾纠纷,对于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则根据争议的主体、内容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计量原则标准。通过对矛盾纠纷定义的明确界定,有效解决了过去矛盾纠纷的定义无严密论证、计量随意、统计模糊的状况,从根本上转变了矛盾纠纷数量的“上面要统计,下面靠估计”的状况。
二是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级,建立分级指标体系。对矛盾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是有效实施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的技术基础工作之一。管理评估机制依据影响矛盾纠纷发展变化因素,运用模糊数学原理将这些因素集合为6个指标因素,即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程度、受损受害程度、生产生存状况、性格行为特征、紧急敏感程度。其中,将矛盾纠纷性质、严重程度等作为“硬”指标,而将可能引起矛盾纠纷变化发展的潜在因素以及可能带来连锁反应的因素,即当事人生产生存状况、性格行为特征和紧急敏感度等作为“软”指标。评级方法有两种:一是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矛盾纠纷直接评定为重大或特大矛盾纠纷。二是打分评级。根据历史经验、现实判断以及预期确定每个因素的影响程度,对6个因素细分为15个单项,采用评分的方法赋予相应分值。对于上述单项指标,又按照其对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消极影响力强弱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赋予不同等级不同分值。最后,在根据各项指标对单件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评分并加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能出现异常复杂、恶化、激化、转化升级情况,或出现特别有利于化解的积极因素等其他影响评级因素后,设计出了社会矛盾纠纷评级标准,据此确定单件社会矛盾纠纷的等级,具体包括特大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较大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简单矛盾纠纷五个级别。分级指标体系的建立为实施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和评估奠定了基础。
三是确立分类标准,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类。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社会矛盾纠纷分级基础上,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分类,对分析、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演变规律,制定和实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措施具有重要意义。管理评估机制在继承民间纠纷传统分类惯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别的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和成因,按照“遵从先例、顺应形势,简洁明了、易于掌握,特别优先、就近选择”的原则,将社会矛盾纠纷分为十六类,即: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山林土地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人身损害纠纷、财产纠纷、行使公权力类纠纷、其他纠纷。
四是确立“有诉必受、按事分流”社会矛盾纠纷受理及化解流程,规范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管理评估机制规定,凡人民群众提出的诉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都必须无条件受理。首先对矛盾纠纷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评估调处表》,再根据争议事项和内容,在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后,引导当事人进入人民调解、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或仲裁等相应渠道化解。对于简单的民间纠纷或其他具有可调解性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对于成因、诉由复杂,涉及多部门或有关法律法规指定部门化解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进入相应的调解轨道或进行联合调解。
图1 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化解示意图
(二)依托现代科技,开发计算机软件,建立信息化操作平台,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管理评估机制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记录、回访、研判及各类台账、表册、卷宗的制作设置统一规范的文书格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成软件应用系统,依托网络,建立了市、县、乡三级联网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的数据平台,系统终端延伸到乡镇(街道)司法所、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调委会及有条件的村、企业调委会。该系统集矛盾纠纷基本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于一体,每月由专人负责对排查、受理、调解的纠纷实时收集录入并进行综合归纳、分析,为人民调解提供了真实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
(三)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动态管理评估,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指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党政机关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管理评估机制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决策提供依据为目标,在明确社会矛盾纠纷定义、分级、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紧急度、关注度评估,通过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全面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类、分级管控以及动态管理评估。
一是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全程跟踪。该机制确立了从案件受理、分流、调解过程、调解进展情况到调解结果和调解成效的全程记录,实现对案件的全程跟踪,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进程,为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依据。
二是对单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关注度”评级。基于不同的社会矛盾纠纷可能引起不同的社会后果,以及由此带来社会关注程度的不同,在对单类矛盾分级基础上,区分不同矛盾纠纷的轻重缓急,并根据一定区域(县、乡)、一定时期(月、季、半年、年)内某一单类矛盾纠纷数量增减、矛盾性质演化的趋势等,对单类矛盾纠纷进行关注度分级,具体分为特别关注、高度关注、关注、平稳四个级别。
三是建立区域类社会矛盾纠纷“紧急度”评级制度。管理评估机制在对区域以及区域类矛盾纠纷进行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对区域矛盾纠纷“紧急度”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影响区域矛盾纠纷紧急度的因素,构建了区域矛盾纠纷紧急度评级指标体系。首先将区域矛盾纠纷划分为乡(镇、街道)与县(区)两个层面,前一个层面的情况将汇总于下一个层面。每个层面的内容则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做分部分项划分。乡(镇、街道)矛盾纠纷“紧急度”一级的矛盾纠纷分为数量、等级、波及面、激化状况与调解成功率五个独立分部,根据各自权重分别设置1-4个小项,每个小项又按其对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发展变化数据代表的消极影响力强弱分为A、B、C、D四级赋予不同分值,以此对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紧急度进行评分,并综合当地当时的政情、社情、民情,将乡(镇、街道)在一定时段(月、半年、年)的社会矛盾纠纷紧急度评级为:危急、紧急、异常、平稳四个等级。县(区)一级矛盾纠纷“紧急度”评级分为综合结果、矛盾纠纷整体态势变化、等级结构比例、波及面、当月条件成功率五个独立部分,并根据权重分别设置1-3个小项,每个小项又按其对县(区)矛盾纠纷发展变化数据代表的消极影响力强弱分为A、B、C、D四级赋予不同分值,根据上述评分,结合当地当时的政情、社情、民情,将县(区)在一定时段(月、半年、年)的社会矛盾纠纷紧急度评级为:危急、紧急、异常、平稳四个等级。
四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研判制度。从乡镇司法所开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月初参考电脑自动生成的本辖区矛盾纠纷上年同期(同比)、上月(环比)情况以及辖区矛盾纠纷走势图,结合当时政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评估,形成矛盾纠纷总体态势分析及对策建议,上传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将当地矛盾纠纷走势图及矛盾纠纷总体态势分析及对策建议书面报当地党委政府。
该机制通过对单件矛盾纠纷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对单类矛盾纠纷进行“关注度”评级,对区域矛盾纠纷进行“紧急度”评级,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及其发展态势,作出处置化解的科学决策提供了及时、科学的依据,真正发挥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参谋助手作用。
图2 矛盾纠纷录入系统操作流程暨督导图
(四)注重综合配套、多措并举,确保管理评估机制运行取得实效。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运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雅安市司法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采取了有效措施,以确保机制有效推行,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物质和人员保障。为有效推行机制运行,雅安市司法局积极协调,将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个案补贴纳入市各级财政预算;为部分没有电脑和未联网的乡镇配备了电脑,开通了网络。为解决部分乡镇缺少专职司法助理员的情况,市司法局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增加司法所编制,专门招聘了40名司法助理员充实司法所队伍。
二是搞好人员培训。为切实提高各层面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雅安市司法局建立了市、县、乡相结合的三级培训网络,有针对性开展了多次专项培训。通过培训,基层司法助理员对评估机制文本理解更加准确、对电脑操作系统更加熟练,特别是对矛盾纠纷的受理、分类、评估、调解、分流等程序更加规范有序。据不完全统计,该机制试行以来,全市共培训人民调解员11000余人次。通过多层次、立体化培训,为管理评估机制的全面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操作系统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是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系统运行期间,在信息填报标准、分级分类方法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问题,信息填报者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疑惑。为解决这类问题,雅安市司法局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由专人负责解答终端填报者的各种疑问,吸收合理化的建议,不断修改和完善评估机制文本和操作系统。
四是建立人员奖励机制。案件录入的质量是管理评估机制成功运行的关键所在。为调动基层调解员和填报者对参与本系统管理的工作积极性,雅安市司法局建立了相应的奖励机制,一方面将评估机制案件系统录入与“大调解个案补贴”挂钩,要求人民调解员须及时准确填写上报评估机制各类材料和个案卷宗,由司法助理员录入系统后才兑现补贴;另一方面在各乡镇(街道)开展管理评估机制案件录入及相关材料报送评比,奖励先进,促进后进。
五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雅安市委政法委将机制运行列入2011年重点工作,适时进行专项督查;实行督查督办通报制度,坚持常规督查和暗访式督查相结合,集中督查和跟踪督查相结合,切实增强督促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各县(区)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管理评估机制运行情况展开督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雅安市委将管理评估机制试行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在总分值中占1分。各县(区)将管理评估机制试行工作纳入县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天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试行工作在总分值中占4分。各县(区)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将试行工作纳入对村(社区)的考核,完善了市、县、乡三级考核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主要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高发期,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叠加,增大了矛盾纠纷的不确定性,预防和化解难度也大大增加。如何分析研究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这是对司法行政部门履职尽责、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的考验。
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建立集各种调解机制、调解方式于一体的“大调解”衔接联动新机制,将社会矛盾纠纷纳入有效管理,并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实现了调解手段多样、矛盾源头治理、多部门联合作战、优势互补、实时掌握特定区域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整体情况的转变,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参考,使这项机制成为民间紧张情绪的释放器、矛盾纠纷的防火墙、各级党委政府共享共用的数据库,从而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方向迈进,提升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态势。
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稳控新机制,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本身就是一次社会管理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的制度创新,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实践探索,其理念价值和实践意义十分重大。
(一)准确实时掌控社会动态,为党委政府提供动态的决策参考服务。当前,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发,一般做法更多是从局部、条条、个案(如信访、群体性事件、其他个案)上来感知社会治理状况,试图用个案解决的方式达到解决社会普遍矛盾的目的,这样就导致社会治理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处在“盲人摸象”的状态,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而且不必要地耗费了基层社会资源。导致这一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缺乏基础的统计制度。雅安市首创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填补了现阶段社会管理中的这项空白。
该机制集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管理评估、预防化解、督导考核于一体,实现在登记中管理、管理中评估、评估中化解、化解中再评估的目标。通过制定统一明确的规范标准,建立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区域评估体系,采用直观的电子图示形式,准确、客观地显示出矛盾纠纷的级别、类别,全面地分析发展变化规律,实时督导、实时考核、实时掌握工作进展、发现纠正工作偏差,有效解决了过去矛盾纠纷的定义无严密论证、计量随意、评级模糊、分类不清的问题,从根本上转变了矛盾纠纷数量统计不科学、不准确的状况,填补了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础统计方面的空白。
该机制通过对单件矛盾纠纷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对单类矛盾纠纷进行“关注度”评级,对区域矛盾纠纷进行“紧急度”评级,动态评估、定期研判,初步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管控工作向类别化、差异化迈进,由“事后救急”向因人、因事、因地、因时的“源头预防”转变,由司法行政部门“单兵作战”,人民调解“单一手段”向各种调解机制“横向联合、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飞跃。一方面,通过多方参与、综合施策,做好预防调处工作,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可预警和可控制,提高了矛盾纠纷处理的正当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实现了快捷高效、低成本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了老百姓的满意度,促进了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各级司法局(所)每月对矛盾纠纷实行分析研判,形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整体态势及对策建议并定期报送各级党委政府,对政府在服务中出现的缺位、错位、越位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倾向性、共同性问题进行综合研判、预防预警,便于各级党委政府掌控社会矛盾纠纷,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改进公共服务提供依据。自该机制实施以来,雅安市司法行政机关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社会矛盾纠纷整体态势分析及对策建议》1000份,得到党政领导肯定性批复60余件,转批其他部门办理130余件。其中,荥经县把《社会矛盾纠纷整体态势分析及对策建议》作为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名山县把《社会矛盾纠纷整体态势分析及对策建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依据。
(二)有效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广度和深度,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态势。一方面,该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对矛盾纠纷孤立单一的、静止的“一事一调”、“一事一议”的处置方式,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都积极主动地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级、分类、评估、研判,及时进行录入和跟踪掌控,更加严密地跟踪掌控矛盾纠纷的动态,第一时间掌握常见的、高发的矛盾纠纷,使一部分隐性的矛盾纠纷更加清晰地浮现出来,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显露得更加清楚、明确,从而有效地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精准的应对措施,大大增强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该机制使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得到拓宽,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解决纷争,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该机制对各种矛盾纠纷“有诉必受”,对部分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及时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和劝解疏导,再引导分流到相关部门依法解决,通过有效衔接、对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控制。在制度设计上采取登记立案而非审查立案,超越法律障碍,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广度,促进所有社会矛盾纠纷都进入社会化处理渠道,形成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类别化处理的全覆盖。
更为重要的是,该机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借助计算机网络,建立起了矛盾纠纷动态管理的数据平台。这是一个全面动态反映矛盾纠纷信息的共享共用的“数据库”,既便于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检查指导,又能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和矛盾化解机制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协调,切实整合司法行政、综治、信访、维稳、防邪、大调解办等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形成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维稳合力,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效率和效力。此外,还有利于不断增加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局中的权重,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在全社会的地位,凸显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引领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变革和创新,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进程。该机制在继承各类传统调解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哲学、法学、心理学、犯罪学、行为学、统计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原理,在对矛盾纠纷的定义、计量、分级、分类、评估等基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遴选界定、研究论证以及定性、定量结合后,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标准,建立起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区域以及具有行业、专业特点评估体系,开发了网络软件应用系统,初步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管控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一是将社会矛盾纠纷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和简单5个等级,而且制定了比较科学合理的分级标准,改变了过去对矛盾纠纷模糊分级的做法,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化。二是将矛盾纠纷分为16个类别,在司法部原有分类的基础上创新完善了矛盾纠纷分类方法,赋予了社会矛盾纠纷的时代特征,既符合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又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并且以此为基础,对矛盾纠纷实行类别化管理,探索建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性调解组织,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对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调解、回访等流程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未化解的矛盾建立台帐,实行每月分析评估,有力地促进了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四是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系统,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时监控,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同时,该机制还有力推动了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建设,形成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四)强化组织功能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持续稳步发展的后劲。该机制创新了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方式,大大降低矛盾纠纷的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克服了以往对矛盾纠纷调处只定性不定量进而调处难的缺陷,也解决了在现有人员结构和素质状况下管理工作难以到位、司法行政工作质量不高的老问题,为更进一步准确分析、把握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管理系统,为各类调解组织及调解员提供了更易操作的工作平台,将他们从一般性的繁琐工作中解放出来,能够有更多的时间来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该机制使得依托网络运行的各种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机制有了科学性和实时性的保障,对于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