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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特赦贪官”需要什么条件?

2013-09-19◎叶

财政监督 2013年1期
关键词:债主贪官条件

◎叶 愚

新闻综述:

近期,关于特赦贪官以换取改革推进的策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经济观察报.2012年度观察家年会暨第二届中国改革峰会”上,北京大学教授张维迎在发表题为“反腐败的两难选择”的演讲时指出,如果对存量腐败“算旧账”,则可能使反腐败成为权力斗争的工具,他建议以“十八大”为界,搞特赦、算新账。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表示,如果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如果用“绝不赦免”的方法,抵抗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还给出了“特赦”具体做法:首先是划定3个月的“财产申报公示”的时间界线,3个月之后,开始根据群众举报、反贪部门查处的情况开展“有条件部分特赦”,其中要考虑案件情节、认罪态度等。符合政策的要予以特赦,其贪腐所攫取财富全部充公,但免除其刑事、行政责任。更早的时候,高级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就在《法制日报》刊登系列文章《何家弘:“大赦贪官”》,媒体也刊发过《炎黄春秋》主编吴思访谈《以有条件“特赦”贪官污吏推动政改》;2010年人民网也有篇《不给贪官出路,中国就没出路》。对于特赦贪官策略人们持两种不同的意见,反对者最终根据就是特赦贪官等于纵容了贪官,对于他们所作所为带来的经济社会破坏性后果没有承担相应责任,却获得了巨大收益。而赞成者的最终根据就是承认既往一些官员的寻租行为,但是,为了推进改革,防止他们作鱼死网破的拼死一搏,换取体制改革的新空间。

评论员观点:

特赦贪官,从上世纪末至今,常有人提及,不少颇有影响力的睿智学者也持这种主张。当然,每当有人提及,都会引起较大争议。其实,实践中并非没有这种策略的运用,2000年由宁波首创、至今仍在多地实行的“廉政账户”就属于有条件赦免受贿者的制度尝试。

不少人反对特赦贪官,这是可以理解的。从法律上讲,这属于“法外之法”,与现行刑法相左;从道义上讲,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正义终不算到位;情感上讲,民众被贪官污吏害惨了,不作清算心有不甘。但是,把握人们心存的成本收益框架,用经济学来解析改革过程,求得一种激励机制,以最大化改革的动力,最小化改革的阻力,减少社会虚耗和时间成本,来一次特赦的主张也不失为一种建设性思维。

笔者对特赦贪官论,也心存纠结。纠结不在法律问题上,法律制度终归要为解决问题服务,如果此举真能换来社会长期向上的动力,古今中外都用过的特赦制度为何不用?道德洁癖和情感诉求代替不了对现实问题的切实解决,如果此举能赎买到贪官“改邪归正”,把过去的“坏人”也纳入到推动社会进步的轨道中,把改革的阻力变成动力,付出必要的社会成本换来更大的社会收益,当然可为。真正的问题在于,社会对贪官如此妥协,能否真的换得学者们设想的结果?

好比一个无赖欠下了一辈子也还不清的债,还无休止地继续向债主借钱,不借则捣乱。此时债主说,此前债务一笔勾销,只要你不再耍赖借钱、不再捣乱就行。无赖是否会接受债主付出如此巨大代价的妥协?可能他们会良心发现,但在良心靠不住的时候,就要靠债主有足够的力量制止他的勒索和伤害。同理,社会向贪官作出了特赦的退让,换来透明、良好的制度,把坏人变成好人也是需要条件的。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贪官都贪够了,只求保住安全。如果贪官一个个欲壑难填,赦免旧罪不见得他们就会不重新犯罪,赎买能打动他们的预设是不是太过天真?所以这个条件不是贪官的良心,而是对社会公正体系的重建,是要让社会有能力制约他们,是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是对领导干部的财产公示、是对群众监督的有效落实。吴思说 “有条件特赦”,这个条件就是形成一个更有效率的政治经济体制。当体制改革卓有成效之时,才可能是贪官摆脱原罪的包袱,安全地融入社会之日,这才是激励贪官向“好人”转化,获得社会宽恕的真意。如果一厢情愿地无条件特赦,恐怕只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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