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将禁用8种物质
2013-09-19■文/菁菁
■文/菁 菁
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洲委员会第348/2013号规例,把8种须获授权才能使用的有害物质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附件XIV内。
REACH法规订明,载于附件XIV内须获授权使用的物质包括:根据第1272/2008号规例,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规例 (CLP规例),符合致癌、诱变和/或生殖毒性物质分类准则的物质;持久性、生物积聚性及毒性物质;高度持久性及高度生物积聚性物质;或有科学证明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物质。
欧洲委员会第348/2013号规例把以下8种物质纳入附件X I V清单内:三氯乙烯、三氧化铬、三氧化铬产生的酸类、重铬酸纳、重铬酸钾、重铬酸铵、铬酸钾及铬酸纳。
此外,在特定日期(附件XIV清单内每项物质都会设定特定日期)后,附件XIV上的物质不能被使用或者再投放市场。除非有特别情况,否则这些物质只有获得特定用途授权或获得授权豁免后,才能投放市场。欧洲委员会有权决定给予或拒绝授权。列入授权清单物质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使用者,可以提出授权申请。附件VIX清单列明了申请的最后限期,通常是特定日期前18个月。
根据相关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有关物质的使用风险能够被有效控制,才可获得授权。即使风险未能被有效控制,但若使用该物质的社会经济效益大于风险,以及未有合适代替品或科技取代该物质,申请人仍可获得授权。
下游使用者(例如在生产制品时使用该物质的使用者)只可在获得授权的用途上使用该物质。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下游使用者必须向获得授权的公司取得该物质,并符合授权使用条件。同时,这些下游使用者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正在使用授权物质。此外,下游使用者也可自行申请授权。
附件XIV未有禁止含有清单内物质的半制成品或制成品进口到欧盟。若欧盟禁止进口这些半制成品或制成品,将会列明于REACH规例的附件XVII内,而并非附件X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