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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研究

2013-09-19

商业会计 2013年19期
关键词:现值保险人保险合同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杭州310018)

近十年来,IAS一直致力于整合各国公认会计准则在保险会计核心问题上的差异,目前国际上认可DP(2007年5月IASB推出的《讨论稿——保险合同初步意见》)所提出的三要素法计量保险合同负债。2010年7月30日,IASB发布了保险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Insurance Contracts,以下简称“ED”),规定采用履约现金流现值加剩余边际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该征求意见稿确定了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原则导向、保险负债计量模式采用构建模块法的原则,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质量。

一、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模式

ED的核心内容是保险合同的计量,其复杂性成为保险合同会计中的一个难点。为了使保险公司提供更相关可靠的信息,消除资产负债不配比现象,增加财务报告的可比性,ED建立了以原则为导向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建议所有保险合同的准备金计量采用构建模块法。这种方法将计量保险合同的金额归于三个模块,分别是:未来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

(一)未来现金流量

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包括:主要由保费收入引起的现金流入;主要由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支出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保险合同承诺的保证利益、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及内嵌衍生工具产生的现金流引起的现金流出。对于具有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还需考虑未来给付的红利。

ED强调采用明确的当前、无偏估计,即保险人站在自身角度,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利用的所有信息更新 (包括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相关的信息),基于未来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概率加权平均值 (即期望值)来估计未来现金流,估计结果应尽可能与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相一致。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保险人都应当重新估计履行保险合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出减去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期现值,如有变化,变动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对于保单取得成本,ED规定,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包含于履行保险合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出现值,非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货币时间价值

由于大多保险合同特别是寿险合同涉及较长的期间,因此,保险人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采用当前的市场折现率(反映负债现金流的货币时间价值)对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货币时间价值调整。ED要求采用的折现率不得锁定,应当与金融工具的可观察当前市场价格一致,这里所说的金融工具需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现金流量特征 (如计价货币、时间、流动性等方面)。如果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依赖于特定资产的业绩,那么折现率需要反映这一情况。

IASB目前倾向性的意见是: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合同(比如传统险、非寿险),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折现率,该折现率可采用无风险利率加低流动性溢价调整进行估计,溢价需考虑流动性风险、税收效应及信用风险等。而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比如分红险),应当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折现率。该折现率需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当前及未来账户的资产组合、资产当前和预期投资收益情况、账户的投资管理、投资策略和再投资策略、当前市场利率、投资费用等。

(三)反映不确定性和未来利润的边际

1.风险调整。由于未来现金流存在不确定性,ED通过风险调整来补偿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即根据未来现金流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性进行调整。风险调整的计量金额,应当等于保险人为了不承担风险所愿意合理支付的最大金额,这里的风险是指最终履约现金流超过预期现金流的情形。关于计量风险调整的具体方法,ED为避免多种方法所带来的实务多样化、降低计量相关性等问题,只允许保险人采用置信区间法、尾部条件期望法和资本成本法。笔者根据研究的需要,按保险对象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和寿险合同,就我国相关意向性指导标准分别进行阐述。具体见下表。

保险分类 非寿险(几乎为短期合同) 寿险准备金种类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评估时点 首日计量 后续计量 首日计量 后续计量准备金计量公式 保险合同准备金=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调整+剩余边际风险调整的计量 风险调整=合理估计负债×边际率 风险调整=不利情景下的未来现金流现值-合理估计负债剩余边际的计量剩余边际=max(0,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调整)(索赔前)以时间基础摊销剩余边际=max(0,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调整)剩余边际=利润驱动因素×摊销比例摊销方式 - 直线法 摊销比例=剩余边际/利润驱动因素 -

(1)非寿险合同。风险调整=合理估计负债×边际率。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合理估计负债=未来现金净流出的现值;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合理估计负债应确定一个基数,对负债期限大于1年的计量单元进行折现;边际率可采用我国行业指导置信水平:未到期3%、未决2.5%。

(2)寿险合同。出于我国现实情况的考虑,目前建议使用情景对比法进行计量:风险调整=不利情景下的未来现金流现值-合理估计负债。这里的不利情景的确定应基于对保险负债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的分析 (目前尚未出台指导性标准),通常考虑的因素有:死亡率的变动(定期寿险应考虑死亡率增加,年金险通常应考虑死亡率减少)、退保率的变动(根据产品特征确定退保率的变动方向)、费用增加的情景、非分红险应采用和合理估计负债相同的折现率、分红险需考虑预期投资收益的变动。值得注意的是,在每个会计报告日,保险人都要全部予以重新计量风险调整,其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

2.剩余边际。剩余边际只有当初始确认保险合同负债存在首日利得时才存在,是为避免确认首日利得而存在的边际。

(1)在首日计量时,会出现两种情形:

情形一:当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未来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调整)时,产生首日利得。根据ED的规定,为防止在保险合同负债初始计量日产生首日利得,保险人应当将其确认为剩余边际,作为保险合同负债的一部分,不计入当期损益,即剩余边际=首日利得。此时,剩余边际需要在后续保单年度进行摊销。

情形二:当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未来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调整)时,产生首日损失,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此时剩余边际=0,不需要在后续保单年度进行摊销。

其中,可观察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市场价值=保费收入-市场一致的获取成本,合理估计负债是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

(2)后续计量时,ED要求保险人对剩余边际按期计提利息,并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基于时间基础(或预期赔付的时间),按某项利润驱动因素予以释放或摊销,释放部分确认为利润,计入当期损益。如何选取利润驱动因素,各国间差异较大。IASB与FASB也尚未对剩余边际的释放模式达成一致意见。

我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规定》没有对利润驱动因素的选择明确规定,仅指出保险公司对首日确定的剩余边际进行后续计量时,在分析保险合同的利润释放模式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利润驱动因素 (应当与公司承担风险和提供服务的模式相匹配)来摊销,包括风险调整、预期未来赔付的现值(寿险)、预期未来保费收入的现值、预期未来有效保单红利成本的现值(分红险)、账户价值(万能险和投连险)、保单剩余的时间(即直线法)、两个或多个利润驱动因素的组合。如果存在利润驱动因素不递减的情况,需要考虑利润驱动因素的选取是否合理。

(3)评估假设变更后的后续计量。从表中可以看出,确定未来现金流的无偏加权估计值涉及到多个变量假设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利用的更新信息确定),假设一旦变更会影响到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IASB和FASB在2010年2月的联合会议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暂时投票支持下述做法:在首日计量时确定每期边际摊销额和利润驱动因素的比例K(摊销比例),这一比例不随假设的变化而调整。后续计量时,评估时点未摊销的边际=K×根据调整后假设计算的利润驱动因素的现值。该做法的优点是将所有评估假设引起的合理估计负债的变化计入当期损益,能立即体现在利润表上,提供给使用者有用的信息。

(四)针对短期合同的简化处理

ED要求保险期间小于或接近于1年,且不包含重大影响现金流量变动性的嵌入期权或其他衍生工具的保险合同,应当按照简化方法(快捷方法)对其索赔前负债进行计量。此简化方法适用于所有提供短期保险且条款简单的合同。简化方法如下:在初始计量日,索赔前负债金额=初始确认日已经收到的保费 (首期保费)+未来将收取保费的预期现值-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在后续计量日,采用直线法按时间基础进行摊销,减少索赔前负债的账面价值(即通过收益转出);如果预期赔付的时间不同于时间基础,保险人应当以预期赔付的时间为基础降低索赔前负债的账面价值。对于索赔后阶段,保险人应当使用三个构建模块进行计量,同时将所有剩余边际转入收益。

(五)保险合同负债的主要新增列报和披露

1.汇总边际法。这是ED提出的全新的综合收益表列报方式,其遵循“模块法”计量模型的理念,重在清晰地反映提供保险服务和承担风险而赚取的收益,直观地反映利润的各项来源。在综合收益表上应当列示:承保边际变动、首日利得或损失、非增量保单取得成本、经验调整和估计变更当期影响额、保险合同负债的利息。

2.充分披露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信息。ED要求披露重大假设选取过程,包括折现率及相关低流动性溢价的选取方法。

3.简化方法的披露。需要进行负债充足性测试并披露采用未赚保费的分析及采用相应收益模式的理由。

二、提高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可靠性的建议

(一)单独计量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

ED将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净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的模式,即确认一项负债净额,只能反映公司未来净现金流,而不能反映公司未来可能支付的赔款和给付,也不能反映未来可能的现金流入。此外,收益列报采用的汇总边际模式,无法反映保费收入、费用、赔款、退保金等重要信息。因此,亟需制定一种基于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单独计量原则的列报方式,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一目了然地掌握更详细的核心利润信息,更易于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

(二)加大研究力度,完善计量准则

在对保险负债问题的研究中,由于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这些新概念的复杂性,对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进行明确计量将大幅度增加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成本,尤其在相关准则、操作指南没有细化之前,计量结果很可能降低保险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从而违背了会计准则制定者的初衷。同时从会计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实务上难以区分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且ED也未对其计量方法和后期转入利润的模式做出具体的规定,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加强保险领域研究力度,完善相关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公认准则迫在眉睫。

(三)提供更多的专业判断空间

模块法中涉及的变量,只有权益价格和利率等少数变量可以通过观察直接从市场取得;而譬如疾病率、死亡率、未来理赔的频率和程度、退保率等大部分变量,需要在综合各种可获得的信息后主观作出专业判断。同时,利率与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风险调整的明确计量、边际的校准等会计核算都离不开精算技术的参与。因而精算师和财务人员的客观独立性与职业道德备受考验。提高保险精算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保证保险公司精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损益不受任意操纵,是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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