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平托起幸福(下)
2013-09-18丽华
丽华
造成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
造成当前社会不公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某些官员手中的权力蜕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熟悉的各种权力,如决策权、处罚权、强制权、审批权、检查权等,几乎都具有变现为“发财”渠道的可能。据学者王小鲁的研究,我国被官方统计遗漏的“灰色收入”金额高达数万亿元,主要来源为:“制度不健全导致的腐败、寻租行为、公共资金流失和垄断性收入的不合理分配”等,追根溯源,显然都可归结为“凭权力发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吴敬琏2012年11月29日出席“财经年会2013:预测与战略”时表示:“中国的贫富差别如此巨大,主要的原因是来自靠权力取得的收入。”
安徽省黄山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建设,在担任休宁县委书记、屯溪区委书记、黄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等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屋拆迁、消防验收、人事安排、办理车牌、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违反规定投资入股,进行营利性活动。
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顾湘陵,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期间,在多个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审批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老板谋取利益,与妻子吴利君、弟弟等人一起共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146.30万元,马来西亚币0.5万元。截至2011年7月11日,顾湘陵与妻子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11594.36万元,其中,4943.6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顾湘陵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官员不仅凭权力发财,而且凭借权力攫取各方面的好处。只要是他想得到的,不论经济、政治、法治等领域,他都能通过权力得手,这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如“保送特权”滋生高考招生腐败,人为制造了教育不公平。1995年,河南鹤壁市一所中学保送的8名学生中有7人成绩作假;1996年,湖北某市教委主任利用职权将儿子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使其被保送到名牌大学;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清退3名成绩作假的保送生;2000年,湖南隆回一中的14名保送生有13名弄虚作假……问题触目惊心,高考保送制度俨然成了一些有权有势者的腐败通道,成了一些“差生”入读名牌大学的捷径。
多年的改革没有根本动摇官员的既得利益
毫无疑问,我们的每一项改革都是为了全社会的长远利益,但之前实际改革的结果,并不是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在这项改革面前都付出代价,都承担同样的后果。比如,住房改革、打破铁饭碗制度、医疗改革这三项,几乎影响到中国每一个城市家庭,绝大部分城市普通居民都受到这三项改革的冲击和压力,他们不得不把收入尽可能节约下来,应付高额的医疗开支、购房支出和可能的失业,而这三项改革对党政干部却毫无影响。对党政干部而言,原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传统的福利制度对他们依然有效:干部的级别越高,免费的公费医疗待遇越高,免费住宅越豪华,甚至可以获得多套住宅,尽管党政机关冗员严重,却不会真正裁员,也不必担心其“铁饭碗”会被打破。但普通民众因病需要住院,哪怕缺五块钱、十块钱医院也可能拒收,这样的事在中国已经发生很多。
中国的社会改革多年后仍然是个等级制的、特权式的制度,改革所取消的只是无权者的福利。在这个社会里谁处在社会的中下层,可以用改革的这把刀会不会砍到你身上来检验。如果改革的刀能砍到你身上,你为此要付出代价,你就属于社会的中下层;如果这刀砍不到你身上,再怎么改,你各方面的状况都越来越好,那就说明你属于中国这个特权社会的中上层。正因为如此,当前在中国,当干部仍然是最好的职业之一,既能享受到社会主义福利,又能享受到市场经济的好处。前者是指社会主义制度下为干部保留的特权型福利,因为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所有的特权和福利他们一项都不落。后者是指,官员可以直接插手经济活动,干预市场交换、干预各种经济活动。在这个过程里官员可以藉此受贿,他们个人的钱包就“鼓”起来了,人也就富起来了,官民差距也就拉大了。
改革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
例如户籍制度改革已持续多年,为何一直推进缓慢?根本原因是改革面临的巨大成本压力,让地方政府回避改革。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胡星斗教授称,国家城镇化专题调研组在全国不同城市调研发现,户籍制度改革遭遇不少地方官员的反对。从2001年国务院户籍改革文件下发,到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都提出地级市以下市区全部放开户籍制度,但是落实不好,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反对。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称,地方政府反对的原因,是户籍制度改革将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如上海等大城市有超过千万的流动人口,解决这些人的户籍问题,当地政府需要多提供千万人口的教育、就业等社会保障支出,资源明显不够。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外来人口比本地人口还多,当地政府肯定反对户籍制度改革。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蓝皮书指出,今后20年内,中国将有近5亿农民需要实现市民化,人均市民化成本为10万元,为此至少需要40万亿~50万亿元的成本。并且,这是不计入通胀、只计入城市福利的保守数字。
胡星斗表示,如果真要给农业转移人口安置工作,解决低保、小孩上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问题,恐怕人均几十万元的成本都打不住。
胡星斗称:“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其实不是制度设计的调整,而是利益的调整。改革越往后推越不利,风险也越大。”
潜规则破坏社会公平
近年来,社会上流行“潜规则”一词。查阅辞书典籍,至今尚无标准的解释。简单地理解起来,就是走后门、上不得台面、搞不正之风而让人不得不去遵循的一种规则。它与按照党和国家政策、制度、规定等“显规则”办事是完全相反的。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事情是按“显规则”去办的,这是事实;而“潜规则”的存在,也是事实。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按照“潜规则”去说话办事,许多事就很顺利,就能心想事成。如果你相信我们经常在台面上说的、文件上规定的话,并按照这些去办事,有些事情会让你出乎意料、大失所望。因此,按照“潜规则”去办事、去努力,似乎是一条成功之道。
作为一个普通的人来说,我们在很多情况下无力与社会、与现实相抗衡。既然有“潜规则”存在,在社会资源相对有限、有同等条件的人与你竞争的情况下,一个人为了有个工作岗位,为了获得某种社会保障的资格,为了使自己的生活、工作环境好一点,为了使自己的人生理想得到实现,人们往往就要按照“潜规则”来行事。如果要保持清高、不想按“潜规则”来,或者敢于向那些见不得人的“潜规则”叫板,那你很可能就要遭遇失败和痛苦,有时还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样,你就不得不向“潜规则”俯首投降,按照那种无形的力量指引的方向走下去。
既然“潜规则”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有的人被形势所逼无奈而为,有的人看出其门道心甘情愿而行,那么,各种“潜规则”的大行其道就成为必然了。而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既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又导致人们心理失衡,还削弱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潜规则”一旦蔓延开来,极难根治,为害久远。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有许多关于老百姓的事情,上面有政策、也有规定,但就是下面执行不力,甚至造成了上下脱节,而不公平现象自然也就产生了。
例如有一名农民工2007年进入广州市天河区一家公司工作, 2007年至今该公司仍然没有为所有农村户口的员工缴纳社会养老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只为该员工缴纳了特别省钱的工伤保险(15元左右险种),为此该员工多次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缴纳员工养老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答复“广州市规定农村户口的只能买工伤保险”。
2008年1月1日中国实施新劳动法,为所有的打工人员带来欢天喜地的佳音,该员工也为此高兴,终于新劳动法出台了,公司不敢不为我们农村户口的员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了,就是广州市有地方性保护政策规定也不敢与国家的劳动法对抗抵触了。可是事情并非这么简单,过了好几个月工资还是跟往年一样,工资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难道公司还是没有给他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于是该员工在“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输入身份证号与社保密码查询了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到公司2007年至今只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其他险种没有缴纳。对此,该员工又再次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为什么不给他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还是以“广州市规定农村户口的只能参加工伤保险”一词为由告诉该员工。该员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多次走访了广州市小北路华宇大厦的广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咨询科、与公司所在地管辖区的天河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和天河区社会保险局。
天河区社会保险局督察科的相关负责人员对该员工说,广州市2006年出台了“房地产工矿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农民工可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规定”,你在广州市工作必须遵守这个规定,你的投诉无效,你采取投诉的形式是行不通的,我们社会保险局也解决不了你这个问题,你要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只能跟公司协商解决,要不你辞职找一个愿帮你购买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
可见,2008年实行的国家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弱势群体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正所谓“国家有政策,地方政府有对策”。广州市2006年出台的“工矿企业单位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规定”就是抢在新劳法之前出台实施,就是地方性保护主义。
广东作为中国最先改革开放的大城市,广州市的这种做法毫无疑问也会给其他省市仿效。
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原来的一些制度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凸显出不公平性。比如,延续了50多年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在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制度和体制没有建立或不够完善,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比如,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人利用政策的漏洞,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攫取财富的现象比较突出;政治、文化、教育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社会保障体制还有待健全,这些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社会成员在权利义务享受上的不平等,存在着“先天性”的不公平。
如何治理社会不公现象
2010年3月14日,温家宝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会见中外记者并答记者问时,曾语重心长地说:“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阳光还要有光辉。”
要让公平正义发出比太阳还要温暖的光辉,要求我们在高度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
发展经济,继续做大“蛋糕”
汪洋在建设幸福广东现场会上曾说:建设幸福广东不能靠主观想象、画饼充饥,幸福必须建立在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综合国力大大增强。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比1978年增长近12倍。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为我国解决多年积累下来的贫富不均等社会不公问题奠定了物质基础。
尽管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效率也有了很大提高,但经济落后和效率不高的情况仍未根本改变。例如,2005年,我国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只有美国的1/41、日本的1/36,而且单位产值消耗的能源、原材料、资源还很惊人。同时,公平是一个发展的动态概念,不论“蛋糕”做得多大,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总会存在。所以,我们要继续发展生产力,强调效率,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更加有效地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政府“一碗水”端平
在2008年“两会”记者见面会上,温家宝特别强调“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就是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到“政府的良心”的高度,一方面显示了政府的责任感,同时也说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诉求也在随之加大加深。政府是全社会的政府,手中掌握的一切资源都必须属于全社会,由政府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都应该面向所有社会成员,而不能成为少数特殊阶层获取特殊利益的机会。
不可否认,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眼下政府能够为公众提供的公共资源还相当有限,民生的空白点依然很多,特别是在教育、医疗以及住房等领域,政府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与普通百姓的要求尚有很大距离,但这一切不能成为社会不公平现象存在甚至继续扩大的理由与借口。何谓改善民生?温家宝说得很明白,就是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离开这个大前提,改善民生就失去了根本意义。可以说,正是为了呼应公众对社会公平的诉求,才需要政府彻底转变职能,把合理分配与利用现有公共资源当做首要工作来抓。特别在公共资源相对紧缺的领域,如何将“一碗水”端平,是对政府能否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的一种考验。
在改善民生问题上,政府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加大相关投入,做大民生“蛋糕”,更重要的是,面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资源,政府怎样去用好管好它们,达到多数公众基本满意的效果。当然了,不论民生“蛋糕”做得多大,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总会存在,所谓“一碗水”端平指的不是平均主义人手一份,应该是法律范畴内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约束和规范官员的行为
《人民论坛》杂志社在新浪网进行的共有6227人参加的“公众公平感调查”显示,对于改善社会公平现状的建议,排在第一位的是:73%的人认为,应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官员的行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2012年11月29日出席“财经年会2013:预测与战略”时表示,“对于凭权力发财的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吴敬琏解释道,这部分极富人群的问题,不是所得税,也不是其他的税收能够解决的,是我们的税收体制力所不及的。这个要靠整个体制,要让权力不能支配那么多的资源,而且要对权力进行监督限制,这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富人要分两种,有些人是靠权力发财的,这一点要坚决的制止,不能让这些人凭权力发财,对于这些人,不能给他们减税,而且要给他们严厉的惩罚。
“凭权力发财”,无疑必须严惩。这不仅因为“凭权力发财”在经济层面、收入分配角度,完全是一种不公平不公正的“发财致富”途径,更因为在政治、法治层面上,它也是违背“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基本政治伦理和法治逻辑的非法权力使用方式。
然而,“严惩”尽管非常必要,但要想真正有效解决“凭权力发财”问题,仅靠事后的被动“严惩”,又远远不够,更重要的在于,必须事前未雨绸缪地积极主动严防,在体制制度上最大程度地减少“凭权力发财”的机会和可能,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1月17日上午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十八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说:“实现共同富裕,意味着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无论是生活在东部沿海地区还是生活在西部内陆省份,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都能够过上相对富裕的生活,都能够获得质量相对高的公共服务,都能够公平分享发展的成果。”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指出,加快收入分配改革,应以一次分配为主,二次分配为补充。二次分配中,可以通过对富人增税,来补贴低收入人群,实现公平和效率。
此外,还应注意通过调整财富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各种讨论不由自主地集中在“收入”的分配制度上。收入分配制度固然重要,但在贫富差距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财富分配”与“收入分配”时常混用,但二者有重大区别。前者是指分配存量,而后者是指分配流量。分配存量体现为财产存量,具体而言,即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获取各种资产,以及资产的增值、贬值远比通过收入分配所造成的贫富差距要大得多。例如,廉价获得国有矿山的开采权,由此形成的财富差距并非收入分配上的差距造成的,而是在公共产权制度的漏洞中直接转移本来属于全民的资产所致。
金融资产也是如此,居民手中的大量金融资产并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相应升值,有的金融资产如储蓄存款甚至贬值了。居民手中的金融资产价值通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在隐性地向金融部门转移,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高薪高福利,实际上就是把广大居民手中以金融资产形式存在的分配存量做了再分配,使居民部门的一部分财富转移到了金融部门。如果造成分配存量转移和再分配的制度不改革,则财富集中化还会加快。
分配存量的转移和再分配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是隐性的,不像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那样摆在明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观察,与当前的三大制度有内在联系:
一是城乡分治导致的财富转移。过去是通过农产品剪刀差来为我国的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后来是通过户籍、土地来为城镇化提供资金积累。户籍制度维持了低成本的人口城镇化,农民进城了,提供廉价劳动力,但城市政府的公共服务并未因农民进城而同步扩大,因为农民没有市民待遇。土地制度维持了低成本的土地城镇化。城乡贫富差距由此继续扩大。
二是公共产权制度导致的财富转移。公有制下的自然资源和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其资本化收益也应归全民所有。但公共产权制度存在漏洞,不少自然资源如煤炭、矿山廉价地转移给了私企,等到开采完了,其资源的公共产权也同时消失,部分地下的国民财富变成了私人的巨额财富,而生态、环境成本却由社会承担。
三是垄断导致的财富转移。任何国家都有垄断,有些垄断是有利于老百姓的,如公用事业的国家垄断。但有些垄断则不然。在财富极度金融化的社会,不完善的金融制度往往成为财富差距扩大的加速器。
上述这些制度不改,分配制度的改革仅仅从“收入”着手都只是治标之策。只有通过调整财富分配,才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治本之策。
加大对弱势人群的扶持,确保“底线公平”
新浪网网友留言讨论说:“这个社会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太多了,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妇女、残疾人、老人,等等。而我们现在做的还很不够。”“弱势群体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除了无权无钱的是绝对弱势人群,还有一部分是有一点钱而无权的相对弱势人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景天魁教授说:“我曾经提出了底线公平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一个描写社会公平度的概念。底线就是老百姓最迫切、最基本的需要。底线公平就是所有公平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在现阶段,重点在于底线,即优先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需要。”
对于弱势群体,我们要给他们公平的国民待遇,让他们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严格遵守规则,维护社会公平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规则公平”的规则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包括了所有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定等。一般而言,规则肯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经过一定的程序产生的,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既然是这样,规则就应该有权威,规则就应该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而超越了规则,就形成了“潜规则”和“特权”,会严重破坏公平。
在三个“公平”中,规则公平是前两者的基础。规则公平被破坏之后,会直接破坏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也要通过规则公平来体现。
实际上,规则公平的理念就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我们的目标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的核心灵魂就是制定出了规则以后,大家在规则面前是一律平等的,不论职位高低,不论贫富,不能有特权,权不能大于法,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不按规则办事,就应该追究责任,甚至从法律上去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
严格遵守规则,将“潜规则”的作用空间压缩为零,那就彻底遏止了“潜规则”,破除了“潜规则”。
切实保证司法公正,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认为是救治社会冲突最终的方式,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必不可少的环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因此,要健全法官依法独立客观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确保审判公正;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要建立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提升司法执行力,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依法规范司法监督,使司法权力在“笼子”里行使。
总之,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公平要有正确的认识
公平不等于平均。公平是在满足激励、满意、保障的原则条件下,承认合理差异的存在,而绝对的平等,在中国则和大锅饭等同。例如教育公平,就是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平等。过去人们的要求是“人人有学上”,现在的要求是“人人上好学”。
又如异地高考问题,户籍生有户籍生的利益,非户籍生有非户籍生的利益,过分照顾了哪一边都会对另一边造成不公。这就要求在针对异地高考的辩论、讨论中,在民意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改革方案。可见,一项有关公平的决策,只有谋取最大公约数,形成共识,才会为更多人所接受,也才能实现最大的公平。
再如户籍制度改革也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一步到位取消户籍制度不现实,那就逐渐淡化户籍制度,先淡化与之配套的政策。比如在北京,办理护照、签证可以不用回原籍,而在居住地办理。
最后,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立健全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