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法制化创新研究
2013-09-16乔广才车德琦
乔广才 车德琦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逐步完善,学生管理规范法制化建设也就成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通过揭示当前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问题,探求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有效途径;改变高校管理者的传统观念,深入依法治校新理念;丰富学生和管理者的法律知识;秉承明确的政治方向,务实的创业精神。
关键词: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范;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311-02
自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提出了“法制化”,到20世纪90年代之时即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化国家”,再到全面法制化社会的今天,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近些年来,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律纠纷频出,普通高等院校越来越多地作为行政主体被自己的学生推上被告席。从这一现象,我们不难发现,高校的管理特别是对大学生的管理,不论是从国家立法,还是具体的学校规范、管理实践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亟待我们去思考和解决。“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得更好,可是要达到这个目的,一定要人们愿意幸福才行,对遵守法律的人,法律才是有效的”[1]。
当前,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洪流中,高校法制化进程的滞后导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瓶颈”,即管理与服从相冲突。高等学校亟须贯彻落实“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而切实推进高校的学生管理走上法治轨道,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让法制化走进我们的生活。
一、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范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历程
夏朝是中国大学教育的发端,从汉代到隋朝发展为太学和国子监,一直延续到清末。古代大学无论是教师招聘、学生招收、教学管理,还是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学内容均由中央的最高统治者统一规定。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后来出现了独立性较强的私立书院。书院虽是个人所设,但是书院的建校人多是各地知识渊博大家,书院内课程设置灵活,教师本身也无固定的教学教程与教学计划,在方式上多以师生间交流和学生的自学为主导,学生学业的考核标准通常是德才并重和日常表现。书院相关的管理规定中包含的是一些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内容,而这也就是我国最早的学生管理规范,这些“校纪校规”很好地迎合了当时法律和社会环境。例如“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在官学中占据神圣不可冒犯的主导地位,从而我们不难看出在这些管理规范中映射出的是统治者的专制。而这样的管理无非就是更好地限制读书人,更加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者的管理。但是学生的地位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还是很低的。
我国的学校法制化建设始于清末,其间一项重要改革就是清政府于1902年公布了《京师大学堂章程》等六部具有现代法律化特征的法规,这些法律第一次将古代中国学生的地位有所提高,第一次实现了现代意义的大学学生管理法律化。随后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对京师大学堂的学生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之后相继颁布了《大学令》、《大学规章》等学校规章,为我国的高等学校法制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正是在这发展的浪潮汹涌之时,一纸公文让我国的学校管理法制化建设走上了荆棘之路。1927年蒋介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名为更好地管理学生、提议法律化建设,但实为压制青年学生进步思潮的一纸《准顿学风令》,禁锢了当时学生的思想,要求学生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并明令如有违者,必将绳之以法。强行剥夺了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这为日后国民党的专政奠定了基础。上述逆时代潮流的规定注定了其命运,在实践中遭遇夭折。
随着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我们基本照搬了前苏联的各项制度,包括高校学生管理规范。在当时,我国实行的是中共中央对地方高等学校的统一化、集中化领导,由中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和建立高校学生的具体行为管理规范和相关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样的管理模式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对我国初期的教育框架实现了创建和整合的目的,但是它的缺陷却也是明显可见的——各个高校无法根据自身特点来真正建立一套属于自己院校同时又适用自己院校的学生管理规范;这种统一制定,根本解决不了地域的差异所带来的问题。在“文革”时期,思想文化建设处于倒退阶段,我国整体的法制化建设被迫中断,自然高校学生管理规范的法制化建设也就随之中断,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制化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挫折。随着对外开放时代的到来,我国高等院校也进入了良好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依法治国也在这一时期被提出,这就更加促进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各项学生管理规范的法律规范开始陆续出台,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规范体系。
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状及现实意义
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首次对“学生管理”予以立法解释,即“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2]近些年来,我国法制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促进了当代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的大幅度提高,而且我国《教育法》也授权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提出申诉、诉讼”[3]。但是其中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学校的单方“立法”制度,使得大学生遭遇校方的侵权事件以及相关诉讼纠纷屡见不鲜。与之鲜明对照的是,高校学生管理依然显得被动和滞后,亟须创建依法治校的模式以规范高校管理,从而推动高等教育的有秩发展。
在中国,长期以来的权利不明、权力滥用、地位不平等的现象着实存在的,不仅致使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往往忽略行政程序的法制化问题,同时学校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也常常出现不合乎法律要求,损害学生正当合法权利的情形。即使是在我国高等院校,这种本来最应重视学生基本权利的园地,在对学生的处分过程中,也常常是片面强调学生的某种行为应当受到责难、惩戒和处分,而非关注应当如何按照一套合理、公正的程序去给学生以适当的处理。处理得适当与否,通常是以学校或管理者的自我判断或自我感觉为标准,至于究竟是否适当,实际上很难有被处理者的意见参与其中,而这套机制的本身又是否符合我国的根本法律呢?我们不得而知。
从现有资料来看,我国对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范法制化的研究明显不足,而作为管理规范直接的作用对象,特别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有能力、也有义务,做此项研究。生活在法制社会中的我们,学习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秉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也就是我们调查的目的。
三、探寻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模式法制化新途径,谱写创新型管理新篇章
(一)改变高校管理者的传统观念,深入依法治校新理念
我们应该意识到,依法治校,这是一个由依法治国延伸而来的新观念、新思维,我们要在实践中学会思考、处理和分析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由此及彼,以点带面,用它来切实地解决实际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问题。同时,真正的“法治”还要求我们当前高校学生管理者队伍是一支有自觉的法律思维、制度思维和人治思维的队伍,而非是一些对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秉承传统的古老教育模式,对新鲜事物想当然的管理者。不论是制度的设立者,还是制度的执行者,都应当是一些有专业知识,有专业素养,同时还与时俱进,并非与时代脱节的群体,又不只是会靠冰冷的规章制度说话,应当有其人性化的一面。只有这样,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范的立法精神才不会与我国国家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就自然不会出现高校的校规校纪与国家上位法相冲突的现象,这样,学生作为被管理者的切身权益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让其继续发展下去。
(二)丰富管理者和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法制化的育人环境
首先作为学生的我们,应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懂得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作为高校的管理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遂能在高校学生管理事务上实现法制化。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关系,在法律上二者是平等的主体。学校虽然对学生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法律上二者是平等的。然而,“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4],因此我们要在区别对待的同时,加入人性化管理。为构造法制化的育人环境,就要加大对在校大学生的普法宣传,特别从刚刚入学的新生教育时就要贯彻法制化精神,切实地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对学生入学教育的一部分,让大学新生从进入校门的那一天起就能够充分了解学校的相关规定,要将法制教育与专业课教育及思想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等融合成一体。同时,不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学习生活中,都应使当代大学生具有法律意识,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从多角度逐步形成法制化的育人环境。
(三)秉承明确的政治方向、务实的创新精神,让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真正的正规化、法制化道路
普通高校的管理者其自身过硬的道德素质以及法律意识是其能够担当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重任的必要条件。在过去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当前的新环境和新问题是其无法解决和面对的。学生组织多样化的今天,我们不妨转变传统观念,提升学生组织的行政权力及行政地位,让学生学会自己管理自己,让学生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其实可以更加人性化地了解学生动向及其心理,沟通交流上更加方便,用学生的视角去考虑学生的想法,同时既客观又真实地反映出真真正正的实情原貌,从而做出正确的决定,这才是一个新型的管理者模式。不论管理者是谁,都应秉承公正平等的精神,扎实工作,落实法制化进程,坚持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从多方面规范化、程序化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综上,普通高等院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担负着的是培养国家高等人才的历史重任,不仅是文化领域更是在科技领域,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和思想道德文化水平。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范的法制化也同时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其作用之重。完善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构建一套严格而完整的法律法规,既要综合我国各地高校的自身特点,又要与我国根本立法精神保持一致,以此为基础,切实结合高校管理者的自身智慧,在高等教育管理事务上严谨落实,真正做到高校学生管理有法可依,保障我国法制化进程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德谟克利特.道德思想残篇183[C]//.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4.
[2]张永华.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类型、结构及其法律特征[J].高教探索,2002,(5).
[3]张学亮.法学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J].教育体制与政策研究,2004,(4).
[4]柏拉图.法律篇[M].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68.